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一般都具有上限额度。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无法公开募集股份,也不能发行股票。股东在交付股金后,以出资证明书作为其出资的凭证。(3)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具有严格限制,一般要经公司批准,并在公司登记。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出资份额时,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者要出资购买转让的份额,若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4)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非公开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能参与市场交易,其经营业绩的好坏也不涉及社会其他公众的利益,所以,公司的财务资料等无需向社会公开。
(5)有限责任公司对注册资本的底线要求较低,其规模可大可小。
(6)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解散的程序较为简单,其管理机构也相对较简单。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原则,除了对一些特殊行业的经营限制外,其他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登记设立,无需烦琐的审查批准程序。(7)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按需设置。(8)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具有一定的变通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选择以现金出资,也可以选择以实物、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出资,且出资额可以是等额的,也可以是非等额的。(9)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实有资本的锐减负有增补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运作过程中,如果发现其实际资产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中已确定的价值额,则股东们有责任将其补齐。
有限责任公司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较适用于一些中小规模的企业。这些小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后,不仅能使自身享有政府在各类政策倾斜上所给予的优惠,而且还可以享受到由法人资格所带来的益处。此外,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组织模式还有利于企业内部财产资料的保密和企业经营的封闭性。所以,这种形式在国外十分流行。但总的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在总资本的筹集上仍无法与股份制公司相提并论,所以,其在经营地位上仍处于相对较弱的位置。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股东组成,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份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有:(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在5人以上。(2)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被划分为若干个等额股份,这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最主要的区别。(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公开发行、募集,并能依法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股民则可以通过认购股票来取得相应的股权。股东虽然不能要求退股,但可以通过在交易市场中买卖股票而随时让渡股份。(4)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5)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募集涉及公众的经济利益,所以,其有责任向公众公开披露自身真实的财务状况。(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
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法律形态的组织相比,有着自身独特的优越性,具体表现为:(1)有效扩展了资金来源和资金规模。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为企业筹集大规模的资本提供了可能,也使得社会上大量的闲散资本得到了有效运用,这对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是有重要作用的。(2)股份的等额划分有利于股份有限公司分散投资风险。(3)股份有限公司有利于企业资本产权的社会化和公众化,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其实行监督和约束。
当然,从另一方面来看,股份有限公司也有其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程序非常复杂,并且要求十分严格。(2)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分离,造就了公司内部复杂的信任托管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并且对企业的内部人控制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的制定提出了较大的挑战,所以,其管理成本相应较高。(3)公司经营业绩的公开化使股份有限公司难以维护自身在运作过程中的一些秘密。
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组织形态较适用于一些具有一定规模,所从事的行业具有一定风险性,对资金需求量较大,且其成长、扩张速度较快的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联系与区别
(一)两种公司形式的联系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联系表现在:(1)两者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都是一种股权式的经济联合体。(2)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都以其出资额为限,都属有限责任。(3)两者都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主要公司形式,各国公司法对这两种形式都有较多的规范要求。
(二)两种公司形式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划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出资的证明为股票,股票可以自由流通、转让或继承;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必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出资的证明是股权证或股单,它不能自由流通,股东转让出资受到很多限制。(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同时,经营状况良好,有偿债能力时,还可以发行公司债券;而有限责任公司则不能募集设立,只能发起设立。(3)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要向社会公开,故是“开放式的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则不对外公开,故为“封闭式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比较高;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一般比较低。(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下限无严格上限规定,其股东人数众多,个别股东很难对公司营业施加很大影响,许多小股东沦落到“用脚投票”的地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严格的最低及最高人数限制,其股东人数较少,这样,每位股东都能对公司营业施加一定影响;(6)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一股一票”制,持有股份数较多的人自然拥有较多票数的表决权;而许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一人一票”制,即原则上是一票表决权。
(7)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离,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复杂;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则没有那么彻底,合一的可能性也很大,其内部组织结构相对较简单。(8)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资合,有限责任公司兼有资合与人合的特点。
四、国外公司发展的新特点
目前,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在世界各国的经济生活中占据着统治地位,成为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现代企业制度以公司制为主导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二战后,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式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公司企业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引人注目的新特点和新动向。
(一)公司法律规范更趋完善和统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司的变化,各国对公司法作了充实和调整。一方面,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备公司立法;另一方面,对原有公司法普遍进行修改,使其更为科学化、完善化。各国对公司法的修改的普遍倾向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对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增强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随着现代商品交换、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各国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也大量涌现,为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出现了公司法律制度的统一趋向,主要体现在:各国在制定新法和修改旧法时,尽可能吸收他国的立法长处,使本国法律与之统一,编纂普遍适用的统一公司法典。
(二)股份结构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
这里所说的股份结构多样化和复杂化实际是指股东持股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股份结构的变化大致有:(1)股份资本的来源趋于多样化。早期的公司,股份资本基本上为私人持有。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形式发生了变化,除私人组成的公司外,还有国家为了控制和掌握国民经济命脉而在铁路、能源、钢铁、银行等部门投资组建的公私合营公司;适应资本国际化成立的合资公司或跨国公司、企业法人兼并或控股而形成的母子公司;为缓和劳资矛盾或鼓励职工积极参与而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的职工股份制等。这些公司形式的出现,势必导致股权结构的变化,使原来单一的私人股权结构中加入了国家股、法人股、外资股、职工股等新的成分。
(2)法人持股比率不断增长。(3)个人持股人数不断增加。尽管个人持股的比率呈不断下降的趋势,但统计资料表明,个人持股人数却在不断增加。
(三)股份公司与证券市场联系更为密切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健全,股份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关系更加密切,这主要表现在:(1)股份公司筹集资本的必须途径是股票市场,股票市场是证券市场的一个分支或组成部分。现代股份公司一般都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如不通过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就难以成立起来。并且其扩大规模,也主要通过股票市场发行新股或债券来完成。(2)股份公司的经营业绩也是通过证券市场来评价的。
(3)股东对股份公司的监督也是通过证券市场来进行的。(4)公司兼并或收购其他企业,或自身破产倒闭也需通过证券市场来完成。
(四)股份公司权力向经营者倾斜
现代股份公司的发展,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向,即经营者的地位不断上升,逐步登上企业领导的舞台,而作为出资者的股东已不及在早期股份公司中那么重要,公司的权力结构出现了倾斜。主要表现为:(1)股份公司随持股人数增加不断向大型化和巨型化发展,而公司规模的扩大,使资本所有者与公司管理权脱节越来越明显,这为权力倾斜于经营者提供了可能。(2)股份公司公开招股的广泛性和股票市场的发达,使大多数股东投资入股的目的趋向单一化,即股东购买股票只是为了获取股息红利,而无意参与公司的管理事务,必然使经营者行使的经营权扩大。(3)股份公司股东的分散化和持股目的的单一化,使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十分困难,即使召开了,也是行动迟缓,决策不力。这就导致了公司权力向董事会集中。而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要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管理好一个大型企业,单靠股东来充任董事已难以适应,还必须选择聘用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的非股东董事,这必然使公司权力进一步向经营者倾斜。
(五)有限公司有了新的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企业的另一主要形式,已受到人们更普遍的关注。随着股份公司的发展达到相对的顶点,人们也逐渐看到股份公司的许多不足之处,尤其是大量控股公司的产生,导致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不断升级,甚至对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了威胁。因此西方各国都普遍制定了反垄断法,对股份公司的盲目发展进行必要的遏制。针对股份公司上市可能对股东和与之交往的第三人带来不利因素,各国法律一般都对公司上市的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使股份公司的成立和发展,也并不完全依当事人主观愿望来决定。而有限公司由于其具有的优点使其在许多方面正好弥补了股份公司的不足,二战后获得了较为稳定和迅速的发展,不少国家有限公司的数量都大大超过了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现已不仅仅只存在中小企业领域,随着法人持股和相互参股的普遍化,也进入了大型企业领域,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日益重要。
国有企业组织形式:改组与改制
本节将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来阐述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企业集团的途径及改制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目前国有企业进行公司改组的主要形式,是一种适应性较广泛的公司形式,除少数企业只能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外,一般的国有企业都可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
(一)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途径
有限责任公司克服了一般股份公司股权流动性大、股东对公司经营难以直接控制、公司内部管理层次多、决策过程长、公司设立程序复杂、成本高等缺点,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是许多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种较好形式。将目前单一所有制性质的全民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涉及到企业现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和处理、企业产权关系、行政隶属关系及财产隶属关系等问题,还涉及到解决企业现有的各种负担问题。
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大致可通过以下具体途径:
(1)现有的联营、合作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2)以骨干企业为基础进行有限责任公司改组;(3)吸引外资改组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双方各自的股权比例,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4)通过购买企业银行债务的办法进行改组;(5)通过职能持股会进行改组。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应注意的问题1.国有资产重新评估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出资各方由于相互熟悉、联系紧密,因而,往往不重视企业资产的重新评估,直接将企业的账面资产净值折资入股,忽视了在同一时间、地点,不同形态资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差异,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