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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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章 辽金元时期的政治与社会(3)

经过大蒙古国时期的几次分封,到元朝建立,蒙古王公贵族们既有其在草原上的兀鲁思(爱马,即分地),又在中原地区拥有投下分邑(汤沐邑);灭亡南宋后,又分封江南州郡。蒙古贵族的权势,以元世祖察必皇后家族弘吉剌氏为例,其分邑之广、丝钞岁赐之丰,突出表现了巨大的政治、经济特权。“弘吉剌之分邑,得任其陪臣为达鲁花赤者,有济宁路及济、兖、单三州,巨野、郓城、金乡、虞城、砀山、丰县、肥城、任城、鱼台、沛县、单父、嘉祥、磁阳、宁阳、曲阜、泗水一十六县。此丙申岁之所赐也。……又汀州路长汀、宁化、清流、武平、上杭、连城六县,此至元十三年之所赐也。又有永平路滦州、卢龙、迁安、抚宁、昌黎、石城、乐亭六县,此至大元年之所赐也。若平江稻田一千五百顷,则至大二年所赐也。其应昌、全宁等路则自达鲁花赤、总管以下诸官属,皆得专任其陪臣,而王人不与焉。此外,复有王傅府,自王傅六人而下,其群属有钱粮、人匠、鹰房、军民、军站、营田、稻田、烟粉千户、总管、提举等官,以署计者四十余,以员计者七百余,此可得而稽考者也。其五户丝、金钞之数:则丙申岁所赐济宁路之三万户,至元十八年所赐汀州路之四万户,丝以斤计者,岁二千二百有奇;钞以锭计者,岁一千六百有奇。此则所谓岁赐者也。”《元史》卷一百一十八《特薛禅传》。应昌路、全宁路原来分别是弘吉剌部的驻夏、驻冬营地,公主、驸马请建城邑以居。济宁路,原为古济州,后升为路,统济、兖、单三州,济宁路及济、兖、单三州分领巨野、郓城、金乡等十六县。除岁赐和分地上的巨额收入、任命分邑的达鲁花赤、总管、提举等官外,王公贵族在他们世袭领有的草原兀鲁思牧地和千户部民范围内,实际可以行使较为独立的行政、司法、征税、军事权力;他们的私属人户,可以自设官府管理;他们在汉地拥有的大片农田,也可以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宗王参加“忽里勒台”会议推选新皇帝,参决国是;在中书省、枢密院、大宗正府(分掌行政、军政、司法)派有断事官,参与朝政;有的领兵出镇地方。宗室、驸马以外的王公贵族,主要是蒙古、色目贵族,也有分邑、分户、岁赐,实力虽不能与宗王、驸马相埒,但由于宗王、驸马一般不直接出任朝官和行省官,故他们往往能把持朝政和地方大权。代表性的如开国功臣木华黎、博尔忽、博尔术等家族成员,而仁宗时期的铁木迭儿,文宗时的燕铁木儿,顺帝时的伯颜、脱脱等权相,更突出表现了蒙古、色目贵族专权跋扈的特性。参见李治安《元代政治制度研究》第三章《投下与蒙古诸王制度》,第四章第五节《元代蒙古人的等级结构》,人民出版社,2003年。

辽金元朝的贵族官僚子弟们,通过在宫廷(宫帐)承担宿卫、祗应之责(如辽朝的护卫、祗候郎君、承应小底,金朝的护卫、近侍等宫中承应人,元朝的怯薛)进入官僚队伍,并快捷地提升为地位较高的官员,直至封疆大吏、朝廷要官。这是贵族专政的一个显著特点。如元朝的怯薛编制为一万人,主要来自蒙古、色目贵族官僚子弟,也有少数汉人功臣子弟,很多高门大族在怯薛中的职务是世代相袭的。他们在宫廷应役一定时期以后,经由皇帝任命,出任中央和地方的各种官职,这就是区别于“省部选”的特殊的“别里哥选”。当然,官僚贵族有门第高下之别,他们的子弟在怯薛中的职务也有亲疏之别,出职为官大小不等,即“亲近莫若禁卫之臣,所谓怯薛者。然而任使有亲疏,职事有繁易,历时有久近,门第有贵贱,才器有大小,故其得官也,或大而宰辅,或小而冗散,不可齐也”。[元]苏天爵《国朝文类》(以下称《元文类》)卷四十《杂著·经世大典序录·入官》,台北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正编”本。但总的来说,“凡入官者,首以宿卫近侍”([元]朱德润《存复斋文集》卷四《送强仲贤之京师序》,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续编”本)是没有疑问的。

第四节民族差别与等级制度

辽金元三朝都是少数民族统治者通过征服战争建立起来的多民族国家,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经济文化处于领先地位。为巩固其统治,防范汉族等其他民族的反抗,辽金元统治者都采取民族压迫政策,除保持本民族的武力优势外,政治、经济上都给予本民族一定的优待,实行程度不等的民族差别等级制度。这种政策导致统治民族的整体腐化,成为政治腐败的助燃剂。

一、辽金时期的民族差别

辽朝境内的民族,主要有契丹、奚、汉、渤海、女真族。契丹族主要分布在长城以北的今内蒙古东部、西辽河流域一带,出于边防的需要,有一部分契丹部族军驻扎在漠北及与宋、西夏、高丽的边境地区。奚族的主体分布在今古北口以北、西辽河以南的山地。汉族主要分布在长城以南,长城以北的契丹族、奚族、渤海族地区都有汉族与之交错杂居。渤海、女真族主要分布在今东北地区。辽朝的契丹统治者采取民族差别民族压迫政策。他们俘掠各族人民为奴,或为私属民;在官员任用、法律诉讼、赋敛方面优待契丹,歧视其他民族。如:“蕃人殴汉人死者,偿以牛马,汉人则斩之,仍没其亲属为奴婢”,到圣宗即位后,太后“萧氏一以汉法论”《长编》卷七十二,大中祥符二年十二月癸卯。《辽史》卷六十一《刑法志上》所记同。,才改变了这种纵容契丹人杀人的法规。辽朝各民族自始至终适用不同的法典,法律上的不平等规定决不只此。又如:“每有急速调发之政,即遣天使带银牌于汉户须索,县吏动遭鞭箠,富家多被强取,玉帛子女不敢爱惜,燕人最以为苦。”《栾城集》卷四十二《翰林学士论时事八首·北使还论北边事札子五道·二论北朝政事大略》。

在金朝的户口分类法中,有一种是按民族划分的,即本户(特指女真户)、汉户(或包括渤海户)、契丹户(或包括奚人)、杂户(其他民族人户)详见《金史》卷四十六《食货志一·户口》。。这种分类虽有其便于编制管理的原因,但更多地体现了民族差别政策。最受优待的当然是女真本户(即猛安谋克军户),首先表现在颁赐官田上。经过几次大规模的迁移,海陵王迁都中都后,大部分猛安谋克户移住到中原地区。国家分给他们数量可观的耕地及耕具,实行屯田自给;田税每亩025升,远低于汉人的亩税53升,而且这点田税也不上缴国库,存储于本谋克,备灾年赈荒。现有的官田不够分,国家就检括各种逃户绝户田、闲田来补充屯田,负责括地的官员甚至强行将民地括作官地。此外还强行交换屯田与民田,实际是变相的抢夺详见漆侠、乔幼梅《辽夏金经济史》第二十、二十一章,河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政治上,女真贵族官职世袭,女真官僚子弟通过宫中承应,一般女真子弟通过当侍卫亲军、军功劳效走上仕途,这些特权基本上都是女真人独有的或占绝对优势拥有的。国家的军政大权基本掌握在女真贵族手中自不用说,选官用人方面“独女直有超迁格”《金史》卷八十八《唐括安礼传》。,女真官员的升迁速度明显快于其他民族出身的官员。法律诉讼上,“女直人与诸色人公事相关,只就女直理问”《金史》卷六《世宗本纪上》大定九年二月。。

据随北宋二帝北迁的宋宗室赵子砥记载,“有兵权、钱谷,先用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儿”《三朝北盟会编》卷九十八引[宋]赵子砥《燕云录》。。金初确实存在民族等级,除此四等外,还有原属宋朝的所谓“南人”居于最低一等。金朝统治者除对汉人、南人极尽敲诈外,还强迫髡发左衽。不过,“海陵王至世宗时期,金的民族政策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南人地位的上升与汉人、契丹及奚人地位的下降,使得各个被统治民族的等级界限不如过去那么鲜明了,然而表现在女真人与非女真人之间的诸多不平等现象却始终存在,这是金代民族歧视的一个一贯性问题”刘浦江《金朝的民族政策与民族歧视》,见《辽金史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年。。

二、元朝的民族等级

元朝统治者的民族政策比辽金统治者更加保守和反动。为推行其民族分化和民族压迫政策,他们根据族别和皈依蒙元政权的先后,将国内各民族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个等级,不同等级民族的政治地位和待遇极不平等。蒙古族是蒙古草原上室韦系诸部与突厥系诸部经过长期融合于公元12世纪末形成的一个新的民族共同体,成吉思汗在蒙古部落联盟的基础上建立了大蒙古国。随着大规模的对外扩张,大蒙古国的领土迅速扩大,人口急剧增加,元朝灭亡南宋,建立起一个统一、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大帝国。乃蛮、畏吾儿(回鹘)、唐兀(唐古特,即西夏党项羌)、吐蕃、回回、康里、阿速、钦察等族统称色目人,他们较早归附大蒙古国,在征服中原和江南的战争中南征北战,涌现一批军功贵族,蒙古人笼络他们作为镇压和统治汉族、汉地的盟友,给予色目人高于汉族的政治地位。蒙古、色目人随着军队驻防分布于大江南北。汉人包括原金朝统治下的汉、女真、契丹、渤海等民族以及较早接受蒙元统治的四川、云南居民,他们的地位在南人之上。南人指原南宋境内各民族,他们人口最多,经济文化最为发达,最受蒙古统治者的猜忌、歧视和防范,被剥夺的权益也最多,居于民族等级的最底层。

元朝最重要的机构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大宗正府等的主要官员一般由蒙古贵族出任,色目贵族也有机会,汉人只能在其中担任副贰以下的职务,南人则基本被排除在外。军机重务,汉人、南人不得与闻《元史》卷一百八十四《王克敬传》、《韩元善传》。。至元二年(1265年)诏令规定:“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元史》卷六《世祖本纪三》至元二年二月。路府州县的监临长官——达鲁花赤实际是蒙古人的专职。成宗大德元年规定:“各道廉访司必择蒙古人为使,或阙,则以色目世臣子孙为之,其次参以色目、汉人。”《元史》卷十九《成宗本纪二》大德元年夏四月。世祖时期有人对各级台察官照例不使用南人提出异议,武宗甚至颁诏禁止南人做廉访司书吏。参见[元]程钜夫《雪楼集》卷十《奏议存稿·民间利病·公选》,台北商务印书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元典章·新集·吏部·吏制·书吏》“选补书吏”条。元末有人说:“天下治平之时,台、省要官皆北人为之,汉人、南人万中无一二,其得为者不过州县卑秩,盖亦仅有而绝无者也。后有纳粟、获功二途,富者往往以此求进。令之初行,尚犹与之,及后求之者众,亦绝不与南人。在都求仕者,北人目为腊鸡,至以相訾诟。盖腊鸡为南方馈北人之物也,故云。”[明]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上《克谨篇》,中华书局“元明史料笔记丛刊”本。此话虽有些偏颇,但反映的汉人、南人政治地位之低还是事实。

入仕途径方面,蒙古、色目贵族官僚子弟既可世袭军职,又靠怯薛出身平步青云。汉人、南人官员子弟照例不得充怯薛,官僚富家子弟想方设法厕身其间,一旦怯薛员冗人杂,就会被清退。汉人、南人子弟只能靠承荫、吏员求进。武宗至大四年(1311年),“复立国子学试贡法,蒙古授官六品,色目正七品,汉人从七品。试蒙古生之法宜从宽,色目生宜稍加密,汉人生则全科场之制”。《元史》卷八十一《选举志一·学校》。仁宗时开始实行科举,规定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乡试(行省试)录取名额各七十五人,会试各取二十五人。对于人口众多、生员众多、文化素质较高的汉人、南人来说,这种录取比例显然是极不平等的。考试程式上,规定蒙古、色目人只考两场,汉人、南人须考三场,题目的难度也迥然不同。蒙古、色目人愿意考试汉人、南人科目者,中选后加官一等。参见《元史》卷八十一《选举志一·科目》。

法律方面,四等人相犯,对蒙古、色目人的处罚要轻,对汉人、南人的处罚较重。“如蒙古人殴打汉儿人,不得还报,指立证见,于所在官司陈诉。如有违犯之人,严行断罪。”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卷二十八《杂令》“蒙古人殴汉人”条,中华书局,2001年。即规定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又规定:“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元史》卷一百五《刑法志四·杀伤》。

蒙古人打死汉人出钱出征即可,不适用“诸杀人者死”的通行刑律。同样的罪行,蒙古、色目人量刑要比汉人、南人轻。如“诸窃盗初犯,刺左臂,谓已得财者。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刺项,并充警迹人,官司以法拘检关防之。其蒙古人有犯,及妇人犯者,不在刺字之例”《元史》卷一百四《刑法志三·盗贼》。。蒙古、色目人犯罪,设置专门的机构大宗正府审理,而汉人、南人归刑部,以适应这种量刑上的不同。

社会生活方面,对汉人、南人的防范特别严格。不仅民间不得私藏兵器及铁尺、铁骨朵、带刀铁柱杖等,而且规定军人只在执行任务时可携带武器,返回军营就须及时缴纳入库。各地兵器由蒙古、色目人掌管,汉人官员不与。参见《元典章》卷三十五《兵部卷二·军器》“达鲁花赤提调军器库”、“拘收弓手军器”、“禁断军器弓箭”、“禁断军器”条。色目人出身的文人官僚马祖常对禁止汉人使用弓箭提出异议:“钦奉奏准禁约:汉人百人以上执弓箭打围,处重刑;百人以下流远方。微及一兔之获,罪各有差。窃谓作法有名,垂训无弊。且今日现行条例已有禁汉人弓矢之科,又有禁诸人聚众之制。若复以上项打围处重刑等例,错综而网罗之,诚恐愚氓举足陷罪,难避易犯,实为可怜。而朝廷受禁人捕兽兔之名,尤为非美。”[元]马祖常《石田文集》卷七《论执弓矢禁例》,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元人文集珍本丛刊”本。这些令人“举足陷罪”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蒙古、色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