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22205700000011

第11章 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模式(4)

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政府放松对银行业竞争的限制和对金融业的管制,英国各金融机构间竞争激烈,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不断创新,金融业务、金融品种不断交叉,呈现出混业经营的局面,特别是1986年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实施的重大改革,允许非会员取得会员行100%的所有权,这等于允许商业银行直接参与证券业务,这次改革被称为伦敦金融城的大爆炸,它标志着英国分业经营模式的名存实亡,同时加剧了混业经营的趋势。但此时英国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跟上混业经营的步伐,以致发生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巴林银行倒闭事件暴露出英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尤其对那些拥有大量非银行业务的银行集团的监管是英格兰银行监管的薄弱环节。在国际金融市场发展日新月异的情况下,英国许多银行的业务已不再是简单的存款和放贷,而是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经营其他多种业务,如证券和其他形式的投资。因此,银行业务和金融市场的变化,迫切需要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的相应调整。

英格兰银行作为英国的中央银行以及金融监管主体,在这场金融变革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中央银行的一种特殊形态,英格兰银行长期以来代替财政部实现政府的货币政策,其对银行业行使直接的管理权,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一直是采取一种非正式形态。英国1979年颁布的《银行法》,是英国第一部银行业监管立法,但并未就英格兰银行对银行业行使规范管理作出立法安排,直到1987年新的《银行法》才明确了银行应由英格兰银行授权和管理,正是依据这一法律,英格兰银行成立了监管理事会,可以就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行为独立地向议会报告。同时,该法还赋予了英格兰银行在货币政策方面更大的影响力。进入20世纪90年代,英格兰银行的独立性有所提高,其建议和预警作用不断加强。英格兰银行开始独立出版通货膨胀报告以及英格兰银行与财政部定期会谈纪要;英格兰银行行长可以直接向财政大臣和首相提供建议并通过其季度报告来影响有关的经济和货币政策。但是,面对90年代银行业务多元化发展和金融创新与金融自由化浪潮,英格兰银行依附于政府的地位,使其在行使监管权力时,不可避免地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在其货币政策责任与对银行业务的监管之间的冲突。早在1991年国际商业信用银行(BCCI)倒闭事件后,就出现了要求英格兰银行进行改革的呼声,巴林银行事件使得英格兰银行的改革更为迫切。为了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在1997年5月1日大选中获胜的英国工党政府上台后仅4天,即作出了极具影响的3项重要经济政策决定,其中两项涉及了英格兰银行的重大变革。

一是授予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决定权,尤其是厘定利率和调整经济金融政策的权力。这是英格兰银行自1694年成立以来最大的一次权力膨胀。长期以来,英格兰银行一直未解决其独立地位问题,最重要的利率和货币政策决定权掌握在财政部手中。这就造成在政府干预金融市场时,由于利率不能随市场变化而动,削弱了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阻碍了经济发展。新的改革措施赋予英格兰银行独立运作,自行决定利率的权力,不再受政府控制,从长远看,对于控制通胀、稳定经济增长是极为有利的。

二是成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这是-个没有政府代表参加隶属于英格兰银行的货币政策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央行行长、2名副行长、2名银行界人士和4名界外著名专家共9人组成,在央行领导下,负责厘定利率政策。按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将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会议决策及表决内容将于6周后公布。这一改革将使其像美国联邦储备局公开市场委员会及德国中央银行理事会一样,成为市场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毫无疑问,英国工党政府新的政策决定将给英格兰银行带来革命性的变革,其改革的主要内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英格兰银行将负责厘定利率;(2)英格兰银行的货币政策取向将根据政府的通胀目标进行调节;(3)在极端经济情况及国家利率需要下,政府可以在一段有限制的时期内,有权就利率的厘定向央行发出指示;(4)英格兰银行将拥有独立外汇储备,以满足干预市场、支持央行货币政策的需要;(5)英格兰银行将把有关政府债券与现金管理,出售金边债券、监察债券市场等责任,转移至财政部。

进入20世纪90年代,伦敦金融界事故频出,国际商业信用银行破产,巴林银行倒闭以及劳埃德保险组织危机等事件,使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损害了伦敦金融中心形象。90年代英国金融业监管的调整和变革,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而且,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措施,与上述金融事故都有着紧密的联系,每一次重大改革,都是针对金融事故所暴露的问题,再次体现了英国非正式监管的特征。

(一)BCCI倒闭后金融监管的改进

1991年发生了BCCI倒闭事件后,经过独立调查,发表了Bingham报告,其中对英格兰银行的监管体系提出了一些建议:(1)英格兰银行应对有疑问的银行及有关欺诈和不正当行为保持高度警惕,必要时采取严厉措施;(2)任何银行机构均不得妨碍监管人员对银行业务的了解;(3)改善监管人员之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4)加强国内银行监管机构与其他防范金融犯罪机构之间的合作;(5)从法律上确立稽核人员向英格兰银行报告相关信息的职责。针对以上建议,英格兰银行随即建立了两个新的部门,即特别调查部和法律部。前者的职责主要是向监管人员提供建议,监视授权机构中的欺诈和其他犯罪行为并对有关案件进行调查。后者则在各种法律问题上向英格兰银行监管活动提供建议,使其能充分地运用法律的权利。

(二)巴林银行事件后金融监管的进一步加强

巴林银行的倒闭,对英国金融业产生了巨大的震动,使有关各方更加深切地认识到了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巴林事件后,英国各大银行普遍加强了内部的风险自律,英格兰银行随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金融业务运作的监督和对有疑问银行的监管。值得注意的是,巴林银行事件后,英格兰银行开始意识到在当代开放的国际经济条件下金融国际监管的重要性,并对其国际监管结构进行了紧急调整。其主要措施是:(1)将监管部负责工业国的小组一分为二,分别负责对欧洲和美、日的监管;(2)将负责管理发展中国家的小组细分为对新兴市场北方和南方地区的监管两个小组;(3)增加监管部的人员并吸收外部私人机构的专业人士参与监管。与此同时,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英格兰银行还与西方10国以及欧盟成员国就广泛的业务和管理审查达成了协议。

20世纪90年代的英国金融监管虽经BCCI和巴林银行事件后的调整而有所加强,但是,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固有的弊端并未根本消除,尤其是在银行业务多元化和综合化发展的今天,原有的监管体制与银行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监管机构的各自为政令人无所适从,要求实行单一监管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形势下,英国政府于1997年适时推出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即宣布央行不再监管商业银行,而改由证券投资局(SIB)负责。依据这一改革方案,SIB的人员将由现在的200余人扩大到1500多人,它将拥有更大的监管权力。并于1997年10月28日成立了金融监管服务局。英国金融监管服务局主要负责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及金融市场清算、结算体系的监管。负责所有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审慎监管和日常监管。英格兰银行作为英国央行,其监管银行业的职责被剥离,英格兰银行今后的主要职责是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控制通货膨胀,它将着重考虑经济总体因素,发展和改善金融基础设施。英格兰银行将从对金融的具体管理和操作中解脱出来,担负起稳定金融的重大责任。英国财政部则全面负责金融监管组织构架的确定和金融监管的立法。另外,所有的自律组织合并为一个单一的机构,自此,英国开始实行全新的混业监管模式。

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中期伦敦所进行的金融改革是围绕放松金融管制,提高银行运作效率,加强与法、德等国金融市场竞争而进行的话,那么,当前英国央行和金融监管体制所进行的重大改革,则是试图通过完善中央银行制度,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促进金融业发展,以进一步加强伦敦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不难看出,改革后的英国央行和金融监管体制与欧洲大陆国家趋同,适应了金融全球化和欧元诞生的挑战;英国的这一改革,也符合欧盟倡导的进一步区分中央银行职能和金融监管职能的总要求。

我国金融风险监管模式

一、我国金融风险监管的现状及其成因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监管,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同时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因此,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可以概括为一级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

1990~1997年,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内设银行司、非银行司、保险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及农村合作金融,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监管,采取了类似混业监管的形式。随着中国人民银行监督职能的加强,日常监管部门和稽核管理部门重复检查现象日增,政策法律条例和检查标准政出多门现象严重,造成监管操作上的混乱。为了规范银行管理,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提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登记,核发经营许可证和办理年检,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金融监管的政策规定,受金融发展条件所限,当时并未提出审慎监管等有关原则和措施。分业监管的政策起始于1992年国务院的一个决定,该决定将证券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中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其目的是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专业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监管,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异常情况,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是分业监管体制形成的政策基础,该《决定》提出,要转换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强化金融监管,并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监管,不过,银行业、信托业的分业监管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分业监管体制正式形成的标志是,1998年11月18日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把保险业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确定了现行金融监管“三分天下”的局面。至此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成为这样的格局即分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对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监管,从而建立了我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运行模式,这种分业监管模式是与当时的经济金融状况相适应的,并有效抑制了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大和蔓延。因此,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是有其深刻的原因的。

事实上,中国现行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既有国际背景,又有国内背景,还有理论基础。从国际背景来看,20世纪30年代美国大危机之后,当时的理论学派认为,银行与证券混业经营不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因此要实行分业经营。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政府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力,这是美国金融监管多元化的制度基础,而分业经营的政策取向促成了分业监管的趋势。具体说来,美国的银行业有联邦银行与州银行之分,并形成美联储、货币监理署、州政府、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进行银行业监管的体制;证券业监管由美国证监会负责;期货业由美国商品交易委员会负责;保险业则由各州政府所设的保险局以及全国保险监督管理协会负责。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这种分散的金融监管体制产生了较大的国际影响,其他国家为避免重蹈美国金融大危机的覆辙,以为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是降低风险的良方,便纷纷效仿,许多国家采取分业监管的措施,也影响到我国现行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

从国内背景来看,长期以来,金融监管只限于一般性行政检查和管理,如审批管理、业务范围核定以及专项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等,机构性监管成为分业监管的制度基础,治理整顿金融秩序之后,金融监管工作仍然实行的是机构性监管,重在对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范围和业务经营行为的监管,缺乏对金融体系稳健性和防范性系统危机的审慎监管。

此外,我国实行分业监管,还有其理论基础。比如,证券监管从中央银行职能中分离出来的主要根据是:我国证券市场发育不成熟,两业融合会助长证券市场的投机;银行资金实力强,两业合一容易产生垄断,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银行自我控制能力较弱,两业合一不利于银行体系的安全,并会影响到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执行;我国金融业缺乏严格的法律约束,两业合一会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乱。

因此,分业监管体制在中国的形成与坚持是有其深刻的原因的,我们不能因为其以前的功劳而对其毕恭毕敬,任何一种体制都有适应其生存的经济环境,如果该经济环境改变了,我们也就没有必要抱守陈规,而应遵循经济的发展态势,制定与其相适应的监管政策。

二、分业监管体制下的混业经营态势

分业经营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经营风险,但在金融自由化与全球化的影响下,混业经营又渐渐得到了各国金融界的青睐,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四大趋势之一。继英国、日本实行混业经营以后,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创始国和倡导国---美国也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与监管的历史。混业经营的现实对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提出了挑战,分业监管已在混业经营的现状况下表现出极大的不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