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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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网络银行风险监管与信用制度(2)

第五,从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对网络银行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所探讨的网络银行业务很大一部分是针对消费者的,毕竟网络银行所开展的业务从性质上讲都属于信用活动,信用活动就需要信用制度的支撑,所以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对网络银行业务的开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总之,网络银行的服务对象、运行环境与运行特点都决定了其对个人信用制度的依赖,需要严密的个人信用制度来为其发展保驾护航。然而,我国目前的信用状况不尽如人意,甚至可以说非常之糟糕。从网络银行产生和迅速发展的深刻原因来看,网络银行代表着未来银行发展的方向。顺世者昌,我们只能从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出发,为网络银行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现状

一、个人信用制度的现状

信用是指在商品生产和货币流通条件下,通过商品赊销或货币借贷体现的一种经济关系,它是以协议或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在商品货币交换中,信用表现为以偿还为条件的商品和货币的让渡形式,即债权人用这种形式赊销商品或贷出货币,债务人则在规定日期内支付欠款和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因此,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的暂时让渡,即价值的一种特殊运动形式。其中,个人信用制度则构成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和整个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没有个人信用制度,市场经济便失去了发展的基石,消费信贷也无从开展。

现代市场经济是以金融为轴心运转的,金融活动实质上就是信用活动。信用是一个人、一个企业在经济生活中的通行证,信用活动已成为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几乎每一个合法居民都有一份资信公司作出并保留的信用报告,任何银行、公司或业务对象都可以付费查询这份报告,只要你有了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都会一路开绿灯,为你事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资金基础。相反,如果你曾经有过不良的信用记录,在这之后的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里都无法抹去,金融机构在决定是否对你授信时就会慎重考虑,甚至会拒绝你的融资申请。这都将给你带来极大的不方便,进而影响你的声誉。因此,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人们会非常重视自己的信用,珍惜自己的信用,并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信用,将信用视为自己的第二张身份证。

个人信用制度,主要是指国家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其基本内涵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及个人信用风险转嫁制度。

如果从这样几个方面来考察我国的信用制度,那么,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可以说是一片空白。没有一个规范的资信公司或机构来收集个人的信用资料,也没有专业的信用评估机构对个人信用进行信用评级,更谈不上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个人信用制度进行规范。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所面临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乏明确的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记录的基本内容主要有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个人社会档案、个人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和收入来源、个人可支配的财产等。在美国,每个有经济活动的人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和相应的账户,该账户有着个人的每一笔收入、纳税、借贷、还款情况的详细记载。各家银行在接受客户申请后通过统一联网的专用网络查询其信用情况,个人在申请工作、领取失业救济金、赋税、租房时都要出示和登记其社会保障号码以备查资信。在国外,个人资信档案是开展个人信用业务活动的基础,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或私企业主发放个人贷款之前,都需要向有关机构查询该贷款者的资信情况,且提供该类服务的机构往往是专业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构,例如美国的信用署和信用报告署,它们的信息十分完备,可以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关于消费者利用的信用种类及余额、偿还历史记录等各种即时和历史的信息,以帮助金融机构对贷款者的信用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制由两部分组成:(1)取得与借款有关的信用资料。个人资信档案中的信息来自两方面:一方面,借款人在贷款申请表上反映的关于其就业、收入、居住和婚姻状况、资产拥有及未偿还等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一些信用管理机构还可以提供借款人的信用历史资料,包括未偿还债务的清单、按时付款的记录等。(2)在获得资信材料后应对其进行调查和核实,以确保资信材料的准确性。

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普遍缺乏,还没有一家信用管理机构负责资信材料的收集和记录。1999年5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但这家资信公司主要收集的是上海15家商业银行中68万银行消费信贷用户和118万张可透支信用卡用户的资信材料,不仅范围有限,而且资料也十分有限,没有包括相关的税务、社保以及刑事犯罪记录,因此并不能全面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在继上海之后,大连、广州两市也在本地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但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局限性。这种情况导致在一家银行欠款的客户,在另外一家银行可能照样给他开立新账户并获得贷款。没有信用记录的保护,没有同业信用记录的联网,银行就无法避免信贷风险。对传统银行尚且如此不可避免,在网络银行条件下,如果没有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作后盾,其风险也就可想而知了。

另外,我国还没有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储蓄实名制也是近两年才开始实施的制度,对以前的财产状况无从调查。对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有关个人的社会信息资源分散在派出所、单位、税务、工商、医院、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部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和基本标准,无法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而完备的个人信用记录资料却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前提。我们必须从建立个人信用资料登记机制入手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第二,缺乏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制。个人信用评估机制通过建立针对不同客户类别的信用评级模型,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在建立个人资信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对每一位客户的授信内容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为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业务进行辅助决策,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信用局是美国个人信用市场调查报告服务机构,是美国个人信用市场征信产品的主要供应者,专门从事个人信用资料的收集、加工整理、量化分析、制作和销售服务,形成了个人征信产品的一条龙服务。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大信用局纷纷生产、销售个人信用产品。在美国三大信用局和1000多家地方信用局收集了1.6亿份成年人的信用资料,每年出售6亿多份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过100亿美元。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一个专门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也没有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还是一片空白。1999年6月成立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标志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实现了从无到有的飞越。然而,这个资信公司首先具有地域的局限性,而且没有建立科学、严谨的评估指标体系,只是把上海15家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客户和信用卡客户的资料作了汇总,并没有综合考虑每个客户其他与信用相关的因素,诸如就业、收入以及信用历史记录等。据报道,深圳各家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为发展信用卡业务和保险客户,纷纷出奇招,或去单位进行资信调查,或通过居委会、社区管理处进行家庭走访。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专业化的个人信用评估机制,各家银行、保险的记录互相独立,对个人信用记录缺乏规范系统的详细记载,没有有效的沟通,信息资源不能共享,资信判断必然不完整。所以,建立全国性的个人信用市场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在借鉴国外丰富的个人信用制度经验的同时,也要针对中国的国情,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实施政府主导型战略,有步骤、分阶段地逐步推进个人信用市场的建设。

第三,缺乏信用文化的约束。缺乏信用文化约束,并不是说中国缺乏信用文化传统,相反,在中国历史上,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得到了很好的维持。但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信用这一传统美德滑坡了。这主要是因为在传统的信用文化中,信用是被作为一种美德广为传颂的,把信用作为一种观念仅仅依靠道德和社会舆论去约束。失去信用仅仅会受到良心的谴责,不会在经济利益上受到任何损失,而且不会给自己的经济交往带来影响或者只有很小的影响,大不了改头换面,换一个地方重新开始。而且,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利益关系变动剧烈,作为经济主体的人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是其本性使然。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们可能抛弃仅仅作为道德规范的信用。因为在没有惩罚机制的信用制度下,失信行为不会让其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最多只是受到良心的谴责,换来的却是巨大的收益,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信用市场中的“格雷欣法则”---失信者驱逐守信者,失信者得利,守信者反遭殃。在这样一种市场法则中,只会鼓励更多的人去违反诺言,视合同为戏言,信用将成为这个市场法则的埋葬品。反之,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里,对信用文化,人们普遍尊崇它、传播它、维护它,以拥有较高的信用等级为荣,信用成为参与市场经济的第一需要,个人不讲信用不仅要遭到经济制裁,而且具有株连效应,不仅会在自己的信用记录中留下重重的一笔,而且会严重影响到自己今后在经济生活中能否获得信用支持的问题。所以,每一个人都十分重视自己的信用登记与信用记录,不讲信用所要付出的代价和潜在的影响大大超过失信所产生的收益。所以根据成本-收益理论,每一个人视信用为财富、为生命。归根结底,信用文化的培养,不能仅仅依靠道德教化,更需要实实在在的惩罚机制,需要制裁措施,令其不敢也不愿失信,失信所带来的后果是远远超过其所带来的收益的。

第四,我国目前有关个人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也是一片空白,缺乏个人信用市场得以存在的法律基础和环境。法律环境是制约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又一个瓶颈。我国目前不仅没有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的有效机制,而且在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资信管理机构的运行以及资信管理部门对自己所提供的资信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是否应负责,如何承担责任等方面都缺乏规范。这些也都将严重制约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二、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法律对策

第一,要改变传统的信用观念,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信用文化。首先,我们要明确认知信用不仅仅是一种美德,不能仅仅依靠道德规范来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商品,不仅有价,而且还是无价之宝。在西方,有制度经济学家指出,信用是非确定世界中促进交易、合作和学习等活动的一种粘合剂,对运转良好的经济来说,其制度框架似乎都是建立在共有的信用之上的,信用的普遍匮乏,其结果必然是机会主义的盛行。信用在西方的理论和实业界都得到了普遍的重视。所以,我们要牢牢树立信用有价的观念,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信用经济,信用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扩大市场规模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其次,信用经济是一种更具效率的市场经济,它是即时结清型货币交易的升华和高级形式,它能够提高货币交易的效率,扩大市场的购买力,因此,信用不仅仅是有价值的商品,而且具有累积的效应。一贯守信的经济主体的信用记录将会给他带来无尽的好处和便利。相反,一次失信行为就可能会让你登上不讲信用的“黑名单”,给你今后的行动带来巨大的障碍。所以,我们一定要维护我们的信用,不要因为一时的利益而给自己的信用记录抹黑。

第二,完备的信用制度的建立要以健全的失信救济机制为保障,所以要逐步建立信用惩罚手段,使失信者承担的损失远大于其所享有的短期违约收益,让其在二者之间作出明智的选择。首先,我们要建立对失信者直接的经济处罚措施。我国目前普遍存在这样一种风气,即很多人认为守信用吃亏,不守信用反占便宜,贷款不拖白不拖,借款本息不欠白不欠。这主要是因为缺乏对这些失信行为的有利惩罚措施,让他们感到守信与失信之间没有区别,失信不会给自己带来任何损失,反而会给自己更多的回旋余地,何乐而不为呢?所以,他们在面对没有任何威慑力的信用约束时,也就敢于失信,甚至以失信为荣。我们必须根据成本收益原则,使个人信用违约成本大大高于违约收益,让他们在使用个人信用的过程中,在二者之间作出理性的抉择。其次,我们不仅要对单次的失信行为进行惩罚,而且要在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中进行累积登记,作为以后对其信用评级的一个主要参考指标。如其在今后的购物中不能采用赊销的方式,降低个人信用等级,终止其继续使用信用卡,列入黑名单等方式,同时还可以采取舆论制裁,在国家个人信用中心及宣传媒介上公布他们的姓名,使其难以立足,并在个人档案上做永久性记录,在短期的违约收益和长期的个人信用损失之间形成鲜明的对照,迫使信用行为的当事人不敢失信违约。当这种个人信用成为全社会恪守的准则时,就能建立良好的市场运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