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控制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因为任何政治主体,不管其是否拥有国家政权,要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实施政治控制,首要的问题是受控者在遇到利益矛盾、甚至利益冲突时,服从不服从其对利益所进行的调控。而服从不服从的关键是政治调控者有没有权威。这样,政治主体对利益秩序的调控就转化为权威与服从的关系问题。所以,古今中外,不论是政治控制者及其谋士,还是研究政治的专家、学者,都特别重视权威与服从的关系。邓小平说:“中央要有权威。”〔1〕“党中央、国务院应当是有权威的,有能力的。没有权威不行啊。”〔2〕陈云在1994年强调:“要维护和加强党中央的权威……如果没有中央的权威,就办不成大事,社会也无法稳定。”〔3〕这些话,实质上都是在讲政治调控的权威与服从的关系问题。因此,要建立和维护公正、和谐、稳定的利益秩序,首要的是认识和处理好权威与服从的关系。而要弄清政治主体是怎样处理权威与服从的关系,建立和维护公正、和谐和稳定的利益秩序,就应该从明确权威和服从的基本涵义开始。下面我们分开研究。
一、关于权威的基本内容
什么是权威呢?在不同的立场和角度上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在中国,权威,最早是指权力与威势。例如,《吕氏春秋·审分》说:“若此则百官恫忧,少长相越,万邪并起,权威分移。”《后汉书·宦者传》序:“和帝即祚幼弱,而窦宪兄弟专总权威。”这表明,权威蕴涵着三层含义:一是权威以一定的层次和排序为前提;二是权威以权力为内核;三是权威以武力、威慑和强势为实用标志。在西方,英语中的权威一词是Authority。根据考察,它与欧洲的发展史紧密相联。Authority是从古罗马的拉丁文Auctoritas(威信及创始人)派生出来的。其含义原指某些事物(如诗歌、雕塑、法律)的创始人,特别是一个家庭或一个城市的创始人。因为是创始人,在家庭中父亲拥有威信,而在罗马国家中,国家的缔造者即拥有最高威信。这种含义后来被引申到最初由贵族长老组成、后来又包括由平民在内的有经验的官员所组成的议院。议院的成员对罗马的领导不是凭借他们所在职位的权力,而是依靠他们对权威所享有的特殊所有权;他们在议院中所提出的意见,虽然不是政府的命令,但也并非仅仅是意见,而是对政府权力的行使有着强大的制约和指导作用。这一传统在欧洲一直沿袭到中世纪和近代。后来,随着历史的发展,此种意义上的权威又被逐渐地广泛地应用于包括政治和法律在内的各种人类的活动中,包括宗教、教育、家庭和信念等等。由此而来,权威在现实中就体现在各类人物的身上,例如立法者、法官、官员、父母、教师、专家、知识分子、牧师、预言家等等。这些人都被认为具有某种权威,各自在某些问题上的言行享有合法的权威性〔4〕。因此,权威,在西方一般含有尊严、权力、力量和威望的意思。正是由于上述原因,今天,西方对权威一词的实际应用,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例如,有的人认为,权威是一种特殊的影响力;有的人认为,权威是合法的权力;有的人认为,权威意味着自愿服从。有的人认为,权威是规范化的强制〔5〕。而最具有代表性的是马克斯·韦伯的观点,他把权威分成三种类型:即传统型权威、超凡魅力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
由上述考察可见,对于权威,西方有两种认识方法:一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权威”一词,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恩格斯一百多年前在《论权威》中,用不可辩驳的逻辑,论证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需要并存在着权威的现象,大海中的航行、生产中的合作、社会组织的活动,无一不需要权威,无一不存在着权威。此种对权威的理解,是基于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也就是不管人们主观上承认不承认,而客观上都有某种支配力量的存在。二是在特殊意义上,即人们按其需要来认识权威。这即是某些人由于其在一定时空的某些领域,具有实现人们某种利益的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从而使人们不得不心悦诚服,如权威著作、权威专家、科技权威、医学权威、政治权威等等。这种对权威的认识,是以权威者具有超过普通人的特殊能力为基础的。
人们研究任何问题,都是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进行的。我们是从政治对利益秩序的调控来认识权威的。根据上述中西方对权威的认识,我们从政治调控的角度认为,所谓权威,是指政治主体运用国家权力在调控人们谋取利益的活动中依靠其行为和效果所形成的威望和影响力。
在这里,政治权威包含着四层内容:其一,在政治调控中,有权威的政治主体必须是掌握国家权力的主体。只有掌握了国家权力,政治主体对国家利益秩序的控制才会落到实处,才会见效,才会使被控制者服从,即人们常说的权生威。其二,政治主体权威的形成是在人们谋取利益的活动中形成的。只有把人们谋取利益的行为纳入到政治主体所认可和保护的范围和秩序以内,才能使利益调控最终得到社会的承认和服从。其三,政治主体的权威是依靠其行为及其所产生的效果形成的。这就是政治主体仅有权力还不够,他还必须行使权力来调控人们谋取利益的活动,并且,这种调控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只有这样,政治主体逐渐才会产生权威。这即是说,当人们因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而在进行各种争斗时,政治主体通过对利益矛盾和冲突的调控,使其得到缓和直至平息,从而使利益秩序保持在相对公正、和谐和稳定的状态,这样,其结果必然是政治主体在人们中间形成了权威,并得到人们的承认和服从。否则,如果对利益矛盾和利益争斗不能进行有效的调控,那么,政治主体的权威就是空的。其四,正是基于以上三点,政治主体必然会在社会中产生威望和影响力。依靠这种威望和影响力,政治主体在意识上就会得到社会普遍的认同,从而在社会中形成普遍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以上四点,互相联系,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政治控制范畴中权威的内涵。
上述我们研究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政治主体的权威,那么,对于没有掌握国家政权的政治主体的权威又该如何认识呢?我们认为,这种政治主体的权威,必须是代表一定阶级或者阶层的利益,在一定的时空中具有政权的性质,以行使政治权力的方式进行活动,并且得到该政治主体所统辖范围内的人们的承认和服从,在这种情况下,该政治主体的权威与掌握国家政权的政治主体的权威具有相似性。例如,中国共产党在取得全国政权前,在抗日革命根据地建立的红色政权所具有的权威,即是如此。世界历史中许多国家出现的几个政权并存,或者群雄争霸时,都有此种现象发生。
另外,从权威的形式来划分,权威具有群体和个体之分。群体权威往往是政权体系中核心领导集体或者领导集团,如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个体权威或则是领导集团中的有丰富经验、有崇高威望的领袖,如二十世纪在中国三次历史性巨大变化中,站在时代前列的三大伟人孙中山、毛泽东、邓小平等;或则是某种政体中的某个人,如封建王朝的皇帝或者君主等等。
弄清了权威,我们再来看服从。
二、关于服从的基本内容
服从,较权威而言,容易理解一些。在中国,它最早是指“服其事而从君也”,后来指顺从、遵从、屈从。如《商君书·画策》云:“圣人知必然之理,必为时之势,故为必治之政,战必勇之民,行必听之令。是以兵出而无敌,令行天下服从。”在西方,服从一词,英文是Obey,Submit等,其意均为按照某人告诉的或者强迫的去做某事,或者是屈服于、归顺于某人某事。根据中西方对服从的一般认识,我们可以把握三点:其一,服从具有尊重客观现实和规律的含义;其二,服从具有主观上的主动与被动之分;其三,服从具有明确的对象性和一定的时空性;其四,服从以一定的言行为标志。
把上述中西方关于服从的认识结合起来,我们从政治对利益秩序调控的角度来界定服从,所谓服从,就是社会的各个主体在一定的时空中按照政治权威的意志去进行谋取利益的活动。要理解这一定义,我们还须从如下几点来把握:
其一,服从的主体是社会的各个主体。在这里,不管是一个人、一个社会群体,还是一个政党、一个社团,只要他们的利益需要政治进行调控,那么,他们就得对政治权威的意志表示遵从。例如,某甲与某乙发生的利益冲突不能自行调解,或者民间调解无效,他们最终求助于政治权威的某一机构(通常是司法机关或者行使司法权力的组织和个人)来做裁决,这样,他们就是对政治控制主体权威的服从。而不管他们参与政治与否。因此,服从的主体的范围非常广泛。如果有人认为服从的主体仅仅是政治主体,那就是片面的或者说他至少没有用政治的眼光理解服从的含义。
其二,服从主体的主观意愿具有复杂性。从现实来看,人们对政治权威的服从,既有情愿的,也有非情愿的。情愿服从是基于对政治控制主体权威的认同,即人们常说的信服。而非情愿的服从是基于对政治控制主体权威的恐惧所产生的服从,或者说因为政治权力的强迫而不得不服从,即人们常说的畏服。同时,非情愿的服从还表示服从的主体尽管不信服政治控制主体的权威,但他在特定条件下不得不承认其权威是一种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如《史记·秦始皇本纪》云:“先帝巡行郡县以示强,威服海内”,就是说权威是一种客观存在。
其三,服从的主体是遵循权威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或者说是受权威意志的支配进行活动的。而这种服从活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心理的,一类是行为的。心理的活动是说服从主体在任何时候都有各种心理、意志在进行活动,都在权衡着服从的利弊得失,都有主动和被动的客观情况。例如,我们上述说的情愿的和非情愿的服从均是如此。而行为的服从是指人们的所作所为、一言一行都得按照体现权威意志的法律、政令、指示、文告,甚至权威人物的吩咐等等来办事。换一个说法,即要在权威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其谋利活动。否则,就不是服从,而是犯上作乱。
其四,服从的动机和目的在于谋取利益。历史的经验表明,任何主体的服从都是以谋求利益为出发点的,以实现其利益为归宿的。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想借政治权威的大树好乘凉。否则,服从便无从谈起,也毫无意义。至于服从是为了物质利益,还是为了精神利益;是为了眼前利益,还是为了长远利益;是为了显性利益,还是为了隐性利益等等,那则是依各个服从主体当时需要的情势所决定的。但是,服从是为了利益,这一点则是毋庸置疑的。在利益问题上,谁也不会做无用功。对于服从来说,尤其如此。谁若不懂得这一点,谁就不懂得服从的基本常识。
以上四点,紧密联系,水乳交融,共同构成了政治服从的基本内涵。
三、建立权威与服从的关系的必要性及其深层意义
由上所述,我们对权威和服从的内容,应该有了基本的理解。在此基础上,紧接着的问题是,政治调控主体通过权威与服从的关系调控利益秩序,其必要性和深层意义到底是什么?下面,我们对此予以探讨。
从客观规律来看,不论是人在处理其与自然的关系中,还是在调控人与人的关系中,权威与服从的关系是建立和维护利益秩序的必然规律。最能说明问题的还是恩格斯的《论权威》。在这篇论文中,恩格斯针对当时的无政府主义者说,“这里所说的权威,是把别人的意志强加于我们;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但是,既然这两种说法都不好听,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又使服从一方感到难堪,于是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是否可以不要这种关系呢”,显然不能!〔6〕恩格斯从资产阶级的经济关系即工业关系和农业关系的联合活动,充分论证了权威与服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规律。他说:“能最清楚地说明需要权威,而且是需要最专断的权威的,要算是在汪洋大海上航行的船了。那里,在危险关头,要拯救大家的生命,所有的人就得立即绝对服从一个人的意志。……这样,我们看到,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它是怎样造成的,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不管社会组织怎样,在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赖以进行的物质条件下,都是我们所必需的。”〔7〕并且,不论体现权威意志的是一个代表,还是一个负责执行大多数人的决议的委员会,而权威的明显存在则是无疑的。那么,人们的一切活动包括生产和交往活动,其最后目的没有不是为了利益的,有利益就有利益关系需要调控,而调控利益秩序就得有权威与服从的关系。这就是政治主体利用权威与服从的关系建立和维护利益秩序的客观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