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有些用人单位以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中“试用期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的条款为幌子,将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定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下,并宣布最低工资不适用试用期,许多毕业生为了得到该份工作只能屈从。但是他们不知道用人单位的自主性是有限制的,用人单位并不能违背《关于贯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在试用期的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此若毕业生在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可要求用人单位适当增加。
(十)试用期内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某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考察其或者试用期不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为借口,在试用期内不给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据劳动法中总则即社会保险和福利分则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以上所述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与试用期满后享受的权利义务应该是一致的。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毕业生与到上述各种情况时,切忌忍气吞声,要勇敢的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希望毕业生在大学期间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特别需要了解有关劳动法方面的法律规范,为自己顺利走上工作岗位保驾护航。一般来说,毕业生再就业过程中遇到各类就业纠纷时,首先可以自己或者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更正。如与用人单位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由其裁定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律规范的规定。毕业生如对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首次就业维权建议
毕业生在首次就业过程中,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了解和掌握就业方面的知识和政策,并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不致轻易受到侵害。
(一)端正求职职业心态
毕业生求职时,往往会出现焦急、浮躁和盲目的职业心态,直接影响他们在维护合法权益方面的态度和表现:或为了得到一份工作而不惜委曲求全;或认为单位比较理想而不敢再“斤斤计较”;或被用人单位的花言巧语诱骗而轻信对方虽然不是“一次就业定终身”,但如果首次就业就令权益和身心都受到伤害,则必然会给自己未来的发展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因此,毕业生一定要调整好就业职业心态,戒骄戒躁。
(二)掌握政策,学习法律
毕业生常常因为对就业政策、劳动法规的不了解而导致首次就业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毕业生在求职、择业、签约之前,一定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储备。只有这样,才能在应聘和签约时保持清晰的思路和明晰的条理,及早识破某些不法单位故意设下的陷阱;只有这样,才能懂得如何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手段解决就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三)全面了解用人单位
毕业生享有全面、真实了解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毕业生一定要充分用好这种权利。签约之前,毕业生应该尽量多方面打听、了解用人单位的运作状况、招聘信誉、用人意图、岗位职责甚至是企业文化等情况,如果有可能最好去实地考察工作环境j尤其是颇为陌生的单位。这样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未雨绸缪地将未来实际就业中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四)慎重签订协议
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毕业生要落笔慎重,仔细研究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条款,确认合理合法后再签字;尽量不要在协议书中留下空白条款;对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要尽可能在补充协议中予以书面注明,并明确将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予以确认。
(五)敢于据“法“力争。
如果在求职应聘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发现有权益受侵害的不公平现象,毕业生不要害怕失去就业机会而忍气吞声,要学会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力争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诚信、用心不轨的用人单位不去也罢,否则将来吃亏的还是毕业生自己。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是阻止侵犯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现象泛滥的根本途径。
(六)借鉴专家意见
如果在首次就业的过程中遇到疑惑和困难,毕业生要及时咨询有关专家、老师和家长,切忌“跟着感觉走”,或者心存侥幸,否则极易掉入“就业陷阱“而难以脱身。毕竟学生在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方面还是一片空白,而法律专家的专业视角、学校老师的就业指导经验,对于身处就业维权困境的毕业生来说,不啻为莫大的帮助。此外,往届校友在就业中的经验和教训,也是可供应届毕业生就业维权参考的一笔宝贵财富。
就业维权的“五种意识”
法律意识
毕业生小王在就业指导课上,得知现在的就业市场上陷阱重重。因此学计算机专业的她除了在大一时认真学好法律基础课外,还利用业余时间比较系统地看了《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就业的规定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毕业签约时,单位提出“试用期8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时,小王依据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由与单位据理力争,最终使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就业协议,较好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场化的就业体制,要求毕业生就业依靠市场这个无形的手,来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毕业生就业也必须走法制化之路。
因此,毕业生必须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了解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并且在学习这些法律、政策、规定的过程中,逐步培养法律意识要求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运用法律的思维来思考碰到的一些问题,大体知道法律的规定是怎样的,了解哪些情况是违法的,哪些情况又是政策允许的。只有有了这种意识,才能认识到行为的性质以及法律后果,才有了进行自我保护的前提。
契约意识
毕业生小张就是由于契约意识淡薄,在就业时碰到了麻烦。小张事先在某公司毕业实习,实习结束后双方达成了就业录用意向。由于相互之间情况比较了解,彼此比较信任,因此双方仅就就业录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口头约定,小张认为自己工作的事就这么定了。没想到的是,等他毕业后正式到公司报到时,公司以岗位已录满为由拒绝予以录用。由于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就业协议,孰是孰非,已无法定论,小张只能自吞苦果。
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市民社会就是契约社会,契约意识要求当事人尊重平等、信守契约。由于我国就业体制的特殊性,就业协议在明确单位和毕业生权利义务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契约意识的作用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显得更加突出。
契约意识在就业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毕业生充分重视和深刻理解就业协议的重要性,要有通过就业协议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二是就业协议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有严格遵守、履行就业协议内容的意识。
因此,谨慎签约、积极履约有利于毕业生通过协议书内容的约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协议一旦订立,双方都必须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毁约、违约等,否则将受到经济和法律的制裁。
维权意识
小吴毕业后到一家公司报到上班。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公司存在无故克扣员工工资和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员工们对公司的这一做法感到义愤填膺,但是考虑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和发展机会,没有人敢于站出来对此提出质疑。小吴知道公司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强烈的维权意识使他认为一定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和同事的合法权益。于是他以匿名的方式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了公司的恶劣行径。劳动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马上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公司进行了处罚,同时责令公司返还克扣的员工工资,并按规定补交社会保险费。小吴以自己的行动维护了自己和同事的正当权益。
毕业生在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的指引下,认识到自己的合法就业权益受到了侵害,是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或者其他方法来进行救济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还是息事宁人、当作什么事都没发生过?
不同的处理方法就体现了维权意识的不同。具有强烈的维权意识,在碰到问题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主张权利,是毕业生走出权益自我保护的实质性的一步。毕业生只有养成了积极主张权利的维权意识,不畏法、不畏仲裁诉讼,才能够平等地与用人单位对话,据理力争,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维权意识要求毕业生应当知道可以采用下列途径维护自己的就业权利:学校出面调解,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举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证据意识
毕业生小杨通过网络找着了一家颇有影响力的民营企业。在正式就职之前,他来到该企业指定的培训中心交纳了相关的培训及服装费用。该企业承诺,如果职员在培训后因为企业的原因没有被录用,将退还培训中所有的费用。结果,由于企业人事调整,小杨没有进入该企业工作。当他向该企业要求退还培训等费用时,因拿不出交费的证据而被拒绝。
法律是用证据说话的,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多留一个心眼”,牢固树立证据意识。证据意识的培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收集证据的意识,要求毕业生在就业时要有意识地叫对方出示或者提供相关资料,来佐证一定的事实,如要求公司出示营业执照、要对方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等;二是保存证据的意识,要求毕业生注意保存现有的证据,以便将来在仲裁或诉讼时支持自己的观点,如要注意保存单位在招聘时的海报,与单位往来的传真、邮件等;三是运用证据的意识,毕业生要有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意识,知道什么样的事实需要什么样的证据证明,知道一定事实的举证责任是在对方还是己方,等等。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单位要求交押金的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押金的做法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但是签订就业协议时单位是否可以收取押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可以参照劳动合同的做法,签订就业协议收取押金不合理。但是现在就业市场中,由于某些潜规则的存在,确实在很多场合存在着毕业生不交押金就无法签订协议、得到工作的尴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毕业生确实很想去这个单位工作的话,我们认为可以先交押金,但是一定要叫单位出具表明“押金”字样的收据并且注意保存,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使用。
诚信意识
有专家指出,目前毕业生就业市场是买方市场,一些用人单位在处于主动地位的情况下,无视求职者的利益,甚至用欺骗的手段使毕业生就业陷入困境。同时,使整个人才市场处在一种彼此不信任的非正常状态,用人单位缺乏诚信助推大学生在求职时诚信缺失。如一些企业参加招聘会“醉翁之意不在酒”,有的是为做广告,有的是借机招聘廉价劳动力。
毕业生诚信意识的培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毕业生自己在求职过程中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要实事求是。如果毕业生故意隐瞒自身情况、欺骗单位,可能导致就业协议无效,并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要能够意识到用人单位是不是诚信,比如意识到单位介绍的情况是不是真实、其招聘的真实目的是什么,等等。
第二点对毕业生要求得更高,因为要判断用人单位是否诚信,必然要求毕业生有比较丰富的阅历和经验,并通过不同的方法和途径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然而一些毕业生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主要是因为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毕业生不敢向用人单位问太多的问题、提更多的要求,许多初涉职场的毕业生认为单位说的都是对的,单位要求的就应该去做,不知不觉中自己的权益已经遭受侵犯。因此必须强化毕业生的诚信意识,特别是锻炼其中的第二种能力,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劳动关系与权益保护
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到用人单位报到并走上就业岗位,便意味着毕业生完成了由“校园人”到“职业人”的角色转变,这时毕业生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实质性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毕业生(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核心则是劳动合同的合法订立。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所谓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合法权益最有效的“保护伞”,因此,毕业生在报到上岗后,应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2)取得劳动报酬;
(3)休息休假;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等。
劳动者具有“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讲究职业道德的义务”。
二、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书的区别与关联
目前,毕业生报到上岗以后,有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马上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代为履行劳动合同的职能。虽然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均为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别处在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不能互为替代。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书的区别和关联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