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大学生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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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就业权益与维护(5)

(五)社会保险

劳动者拥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参加的社会保险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四金”。有的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明“除月工资外,不再提供其他福利待遇”等条款。这种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是与毕业生私下达成了一致意见(通常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现金工资会比原基础略高),也是不合法的。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双方协商解除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如果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均同意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则任何一方都不必为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劳动者单方解除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在这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且不负任何违约责任。

除此之外,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但如果由此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这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也不用支付经济赔偿金。其中的第一种情形在毕业生身上发生最多,用人单位常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间将毕业生辞退,这时毕业生应当要求对方拿出可以“证明”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甚至可以申请仲裁和诉讼来判定自己是否确实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

还有一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这些在《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都有详尽规定。

毕业生还应该了解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例如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这些在《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七)违约责任与违约金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有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义务,如果其中一方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导致劳动合同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要根据其情节、后果及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或刑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主要是通过支付赔偿金和违约金的形式来完成的。违约金与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前三条属于赔偿金范畴,与实际损失相一致;而违约金应该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我国《劳动法》中没有有关违约金的条款,也没有禁止设定违约金。因此,绝大多数的地方性劳动合同管理法规都允许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其中一种形式。

(八)试用期

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如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有关试用期的内容前面已有详尽叙述,此处不再重复。

五、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也叫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因为权利和义务问题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因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1.协商

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入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解决纠纷。在实践中,通过协商而解决纠纷的情况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2.调解

调解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设立由单位、职工和工会三方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来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也属自愿选择,且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申请仲裁。

3.仲裁

仲裁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六、劳动关系维权建议

由无忧无虑的大学生到自食其力的职业劳动者,毕业生将完成人生角色的一次质变。初涉职场的大学生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在注重调节职业适应的同时,也不要忽略了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免给自己职业生涯的发展造成不必要的阻滞和损失。

(一)学习劳动法规

我国的《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以及各地方性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是调整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基本也是最常用的法律法规,毕业生在实际就业之前应对这些法律常识有所了解。“法盲“是侵权者最为青睐和规舰的猎取对象。

(二)重视劳动合同

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到毕业生在实际就业过程中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的保障。首先,要及时签订。到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应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双方的劳动关系能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的保护。其次,要逐条细看。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毕业生要仔细分析,权衡利弊,切忌盲目签字。对模糊词句要提出质疑,对不平等条款要敢于指出,对不公平合同要坚决拒签。最后,要保存证据。签订劳动合同后,毕业生也要持有一份合同,作为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以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三)善用维权手段

掌握合法的维权手段是解决合法权益受损最有效的途径。毕业生要加强维权意识,一旦在实际就业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该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申请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对于用人单位一般的违规行为或争议不大的问题,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向该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如果毕业生在实际就业中遇到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还可以及时拨打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一一“12333”,咨询劳动保障的政策,获取有关的信息,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重视实习期间权益保护

毕业生不要忽视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据报道,北京大学生就业之家于2004年7月8日举办了北京首次暑期实习生专场招聘会,当天来自北京及上海、重庆等高校的大学生排着百米长队等候入场,共有2000多名学生参加。面对目前较为严峻的就业形势,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开始重视,到用人单位的实习,把实习视为就业的热身和择业的捷径;也有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愿意为大学生提供实习机会,从中挑选自己满意的新人。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我们国家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大学生实习制度,关于在校生实习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真空地带”,不少用人单位正是钻了这个空子,对实习生进行欺诈和不负责任地使用。因此,大学生在实习期间要特别注意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1.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

大学生到单位实习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学习,是学校教育的一种延伸。实习生仍是全日制在校学生,并非严格意义上进入社会的完整的劳动者,因此通常情况下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发生纠纷,一般不能通过劳动监察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寻求民事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或比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实习期间的报酬

国家没有对实习人员是否该获取报酬而作出硬性规定。有的单位愿意提供一定的报酬,作为对实习生的补助或补贴,但这种报酬不等同于工资;也有的用人单位提供的是元报酬实习,仅承担教育培训义务,帮助大学生学习工作、认识社会;甚至还有很多单位要向前来实习的学校和学生收取一定的实习费用。有效的实习机会,是弥补“工作经验不足“等应聘条件差距的最佳途径,因此实习生不应太过计较实习的报酬,重点应放在工作经验的获取。但如果某些单位总打着接收实习生的旗号而干着重复使用廉价劳动力的勾当,则实习生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实习过程申意外伤害的处理

由于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按规定不能定性为工伤,只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一般情况下,可申请学校购买的意外保险理赔。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实习生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起诉,或请求按民事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索赔。所以,大学生在外实习应选择合适的工种和工作内容,千万要注意安全生产与操作。此外,大学生实习时还应该注意:慎重选择实习单位,事先了解该羊位的经营合法性和行业信誉;在对实习单位不甚了解的情况下,最好实习前与之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拒绝实习单位收取抵押金或扣留身份证件的无理要求等等。同时,在实习过程中,要多留意周围的人和事,一旦权益受损发生争议,才能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或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