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国有企业的改革是在“私有化”
的概念下进行的。私有化是向市场经济过渡、构造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最基本条件,在俄罗斯新经济制度的形成中居于核心地位。俄罗斯的私有化是个内涵广泛的概念,私有化的理论基础是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私有化的目标是形成有效的产权结构,促使资源有效配置。
(第一节)私有化含义及其目的。
一、私有化的含义
(一)俄罗斯的私有化是内涵广泛的综合性概念俄罗斯的私有化使用的是外来语“приватизация”一词。
《俄罗斯联邦所有制法》对这一概念的定义是:“把国家所有制或市政所有制的企业、财产综合体、房屋、设施和其他财产转让,变成公民和法人私有制。”《俄罗斯联邦私有化法》
也做了类似的界定。从官方文件的定义可以看出,俄罗斯的私有化既包括把国有企业的资产转为私人所有,也包括把它转为法人(股份公司、集体企业)所有。从实践来看,私有化的内容更为广泛,既包括把国有资产转为私人所有,也包括把它转为非国有成分法人所有;既包括国有企业全部资产或大部资产的转让,也包括小部分资产的转让;既包括国有资产的产权重组,也包括国有经济实现形式的变化。
与私有化紧密相关的是“非国家化”,使用的是“разгосударствление”一词。国有企业非国家化的字面含义是国有资产存量分解。按官方文件是指“把国有企业改组为建立在其他(不是国家)所有制形式基础上的企业”。既包括通过租赁、赎买租赁财产、股份化等途径,把国家所有制转变为租赁企业所有制、集体企业所有制、股份公司所有制,也包括通过投标和拍卖把国有小企业改变为私人企业。如果把国有和国营分为两个层次的话,那么非国家化既包括把国有转为非国有,也包括把国有国营转为国有非国营。把私有化和非国家化相比较可以看出,二者在实际内容上基本相同。
俄罗斯有的学者把“私有化”同“非国有化”和“非国家化”进行比较,对私有化进行了三重含义的解释:私有化的第一重含义,指把国有企业的资产全部或部分地出售(转让)给私人和法人所有。对私有化的这种解释是把“приватизация”视为“денационализация”(非国有化)的同义语。这里细分又有两层含义:一层指将国有资产转为私人所有,另一层指将国有资产转为非国有成分法人所有。私有化的这种含义是从所有制的物质内容和财产法律观点直接引出的。
私有化的第二重含义,指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的变形,例如承包、租赁。对私有化的这种解释是把“приватизация”视为“разгосударствление”的某种含义(非国营)的同义语,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这里没有国有企业财产权的转让,只有企业法律地位和财政状况的改变。
私有化的第三重含义,指初次私有化之后的所有权再分配过程。例如,国有企业通过劳动集体租赁转为租赁企业所有制之后,又通过赎买租赁的财产转为集体所有制;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进行所有权初次分配之后,又通过有价证券市场进行所有权的再分配。再分配的结果是使新所有制关系在经济上得到充分的价值实现,建立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所有制关系新体系,并保证这种体系的自身再生产,最后形成稳定的新所有制结构。
综上可见,俄罗斯的私有化是一个把国有企业资产转为私人所有、转为非国有成分法人所有、实行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及初次私有化之后的所有权再分配过程囊括无遗的内涵广泛的综合性概念。
(二)俄罗斯私有化概念的重新定义
俄罗斯对私有化所形成的新所有制形式的性质,在认识上有个变化的过程。1991年颁布并于1992年修订的《俄罗斯联邦私有化法》对私有化的定义是:“国有企业和市政企业的私有化,是指把国有的和市政所有的企业、车间、设备、厂房、设施、其他财产以及股票,出售给公民、股份公司(合伙公司),变为私有。”这里的“私有”使用的是“частнаясобственность”,即确确实实指变为私有。
俄罗斯把私有化定义为使“国有”变为“私有”的关键,是把改革所形成的新所有制形式(包括集体企业和股份公司)全部划入私有制范畴。《俄罗斯联邦所有制法》规定,俄罗斯联邦的所有制有四类14种形式。第一类是私有制,包括四种形式:公民所有制,企业所有制(经济协会、合作社、集体企业、股份公司等),劳动者在企业财产中的投入,企业家联合体所有制。第二类是社会组织所有制,包括三种形式:社会组织所有制,社会基金所有制,教会所有制。第三类是国家和市政所有制,包括三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市政所有制,国有和市政所有企业和机构的财产。第四类是合资企业以及外国公民、组织和国家所有制,包括四种形式。不难看出,俄罗斯联邦所有制法把集体企业和股份公司列入了私有制类别。但是,按照一般观点,它们是属于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
1997年7月21日,俄罗斯颁布了第二部私有化法——《俄罗斯联邦国有资产私有化和市政资产私有化原则法》。新私有化法对私有化的概念做了重新定义:“国有资产和市政资产的私有化,是指把属于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机构所有的资产(私有化对象)有偿地转让,变为自然人和法人所有制。”
2001年12月21日,俄罗斯又颁布第三部私有化法——《俄罗斯联邦国有资产和市政资产私有化法》,该法对私有化含义的界定与第二部私有化法基本相同。“国有资产和市政资产的私有化,是指把属于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市政机构所有的资产有偿地转让,变为自然人和(或者)法人所有。”
把新私有化法同原私有化法相比较可以看出,二者关于私有化定义的共同点是,都指“把国有资产和市政资产有偿转让给自然人和法人所有”,不同点是原法提“变为私有”,新法去掉了这一提法。
这一变化表明俄罗斯对于“私有化”在理论上有了新的认识,并在实践上引起国企改革政策的调整。第一,明确了私有化概念内涵的广泛性,它决不是仅指把国有资产变为私有,而是指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第二,对股份制的性质重新界定,抛弃原《私有化法》和《所有制法》
把股份公司划入私有制范畴的认识,明确股份制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第三,所有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发生变化,将建立一个以非国有经济为主体、重视国有经济重要地位的混合所有制结构。
二、对传统国家所有制弊端的认识
俄罗斯实行私有化的原因,一方面是在于接受了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特别是关于产权明晰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的理论,另一方面是基于对传统体制下单一国家所有制弊端的认识,为向市场经济过渡创造必要条件。
俄罗斯学者认为,国有经济的产权在表面上是明确的,它是以国家为代表的全民所有制,然而实际上是不明确的,全民财产与个人脱节,不为任何人所有,形成产权虚位。“无主的”所有制不能从制度本身产生资产增值的内生动力,管理者对资产增值的关切度低,企业经营缺乏效率。为了解决传统体制下产权不清、激励不足和“外部性”问题,俄罗斯强调要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改革的核心是产权明晰,除了公共产品部门和天然垄断部门之外,其他部门都应确立具有排他性和可转让性的产权制度,建立一个新的有效的所有制结构。
在传统所有制结构下,国有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形成所有权垄断。同时,长期实行生产集中化和专业化方针,国有企业普遍改组为联合公司,导致生产高度集中和垄断。经济的双重垄断排斥市场竞争,企业缺乏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的压力。如果说,产权不明晰是企业经营缺乏动力和效率的内生因素,那么排斥竞争则是企业经营缺乏动力和效率的外生因素,而二者都是国家所有制占绝对统治地位的传统经济体制的内在弊端。为了消除这种体制弊端,俄罗斯强调必须改变所有权的垄断状况,实行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和形式多样化,在此基础上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同时大力发展非国有中小企业,建立自由竞争的有效的市场经济。
传统理论认为,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国有企业的产品具有直接社会性。即,无需通过市场来检验和实现产品的社会性,而是直接属于社会产品;无需通过交换来计量和实现产品的价值量,而是直接由计划核算决定,因此从本质上排斥市场机制和交换过程。在这里,国家所有制决定产品的直接社会性,而直接社会性否定商品交换和市场。所以,单一国家所有制或国家所有制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所有制结构,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为了向市场经济过渡,必须打破国家所有制垄断的格局。
在传统的国家所有制下,企业是国家的资产和生产单位,生产按国家计划进行,物资由国家调拨,财务由国家统收统支,盈亏由国家负责,形成预算软约束。企业追逐的目标,不是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而是完成计划任务,不是如何扩大销售而是如何获得更多的原材料,不是竭力降低成本,增加利润而是向国家要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因此,国有经济经营的内在逻辑,不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基金产值率,而是不计成本扩大生产总量,形成耗费型经济。为了校正这种扭曲的经营逻辑,必须改变所有制。
传统理论把分配看做所有制的背面,认为生活水平和社会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所有制和生产关系的变化。然而实践表明,公有经济的低效率、科技进步缓慢和经济发展落后,使理论上的公平原则难以实现,只能搞低消费水平的平均主义。同时,在短缺的条件下,国家也无力令人满意地履行自己的社会保障职能。与此相反,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却出现了高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和福利国家。因此,即使从公有制固有的优越性的角度考察,要想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要想积累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也必须改变有碍经济发展的传统所有制结构。
基于对传统国家所有制弊端的认识,为了向市场经济过渡创造必要条件,俄罗斯提出私有化的目的是:
第一,形成由所有者和经营者组成的中产阶级,作为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社会基础。俄罗斯1992年6月制定的《深化经济改革纲领》指出:“私有化的关键目标是形成广泛的私有者阶层,以这些新的所有者为代表构成市场经济和民主社会的强大的社会基础。”
第二,建立以混合所有制为基础的、重视国有经济重要地位的新型所有制结构。俄罗斯产权改革的方向是从国有产权向排他性产权转变。排他性产权的典型形式是业主制和公司制的私有产权,因此改革初期俄罗斯提出要建立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后来由于政策调整,特别是1997年私有化法的公布,对股份公司的性质重新认识,强调在天然垄断部门和公共产品部门仍须保持国有独资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因此,目标改为建立以混合所有制为基础的所有制结构。
第三,进行企业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产权改革只是为企业成为有效经营的市场主体创造了体制前提,而企业能否真正成为有效率的商品生产者,还取决于企业产权结构的安排。俄罗斯前期的大规模私有化,打破了国家所有制的垄断,但是企业产权结构极不合理。后期私有化重心转向企业重组,寻找战略投资者,加强公司治理,建立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建立高效益经济制度。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是论述产权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研究如何通过产权安排促进资源有效配置。俄罗斯私有化的方向是把外部性问题严重的国有产权转变为外部性问题较小的私有产权,把缺乏动力和效率的非排他性产权转变为能高效使用资源的排他性产权,其根本目的就是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建立高效益经济制度。连俄罗斯激进自由派制定的《深化经济改革纲领》都指出:“大规模私有化是最重要的制度改造,是经济改革的中心环节。私有化的最终目标是提高生产效率。”当然,实际上他们是把政治目的凌驾于经济目标之上,造成了严重后果。
因此,后来的政府不断重申私有化的目的是提高企业生产效率,要求把私有化与投资过程结合起来,几经调整私有化方式,直至对已私有化的企业进行产权重组和实现现代化改造。
(第二节)私有化的进程
俄罗斯的私有化分为小私有化和大私有化。而大私有化又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证券私有化”,通过发给公民私有化证券无偿地转让国有资产;第二阶段为“货币私有化”,通过出售企业股票有偿地转让国有资产;第三阶段为“个案私有化”,停止大规模私有化,转为按“点状方案”有选择地个别地进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一、小私有化
小私有化指商业、服务业企业及小型工业、运输和建筑业企业的私有化。从1992年起到1993年已基本完成。截至1993年底,实行小私有化的企业约6万家,占商业和服务业企业的70%,占轻工、食品和建材企业的54%~56%,占建筑业企业的43%,占运输部门企业的45%。
小私有化的方式主要有拍卖、投标、赎买租赁财产和股份制。拍卖指在出售私有化对象时不附带任何条件、只按报价高低选择购买者的方式。商业投标指规定购买者必须履行一定的投资和社会条件,在此前提下将私有化对象出售给报价最高者。赎买租赁财产指将国有企业的资产租赁给企业劳动集体,劳动集体以获得的利润赎买租赁的资产,变成集体所有制。股份制指企业劳动者出资认股,使国有小企业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在上述方式中占主导地位的是赎买租赁财产和商业投标,以这两种方式私有化的企业分别占小私有化企业总数的43.7%和41.4%。从发展过程看,小私有化的方式有所变化。
赎买租赁财产方式的比重先上升后下降,商业投标方式的比重先下降后上升。这与发放私有化证券直接相关。总的趋势是,商业投标和股份制的比重上升,赎买租赁财产和拍卖的比重下降。
小私有化方式的变化使形成的新所有制形式中劳动集体所有制的比重下降,法人所有制的比重上升。这两种所有制形式相比,后者更有利于企业经济状况的改善。
二、大私有化的第一阶段:证券私有化
俄罗斯的大私有化指大中型企业的私有化,途径基本上是实行股份化。大私有化的第一阶段,从1992年7月起至1994年6月底止,历时两年。这一阶段的特点是通过发放私有化证券无偿地转让国有资产,故被称为“证券私有化”
(ваучернаяприватизаци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