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私有化的实施分三个步骤:第一步,1992年7~9月,将一定数额的大型国有企业(属州和联邦一级所有的、固定资产超过5000万卢布的企业)改造成开放型股份公司。
为使股份化大型企业达到预定数目,以保证私有化过程中股票的充分“供给”,对大型企业采取主动私有化与强制私有化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第二步,1992年10~12月,发放私有化证券。凡俄罗斯公民,不分年龄、社会地位、收入水平,每人获得1万卢布的私有化证券。当时共发放1.5万亿卢布的证券,相当于国有资产的35%。私有化证券可用于三个方面:购买本企业股票,或在专门的拍卖市场上购买任何企业的股票;交给投资基金会作为其股东,投资基金会用收集到的证券购买私有化企业的股票,获得股息红利后再分配给自己的股东;将证券出售,变为现金。第三步,1993年开始,在专门的拍卖市场上出售私有化企业的股票,公民可用私有化证券购买这些股票。
股票上市前,按三种优惠方案首先向本企业职工出售,实行股份制的大中型企业职工可在以下三种方案中选择一种。第一种方案,企业职工可以无偿获得占企业法定资本25%的无表决权的优先股票,还有权以低于面值30%的优惠价格购买不超过法定资本10%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票,企业领导人还可以再购买5%的有表决权的股票。其余60%的股票将在拍卖市场公开出售。第二种方案,企业职工可以按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价格购买占法定资本51%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票。
第三种方案,企业职工可以按优惠30%的价格购买相当企业法定资本20%的有表决权的股票,而在特殊情况下(企业承担不破产责任,或承担偿还外债义务),还可以按票面价格再购买20%的有表决权的股票。从股份化的实际过程看,采取第二种方案的企业最多,约占75%以上,采取第一种方案的企业占20%左右,只有约2%的企业选择了第三种方案。为保证有充足的股票供公民用证券购买,规定私有化企业必须把自己股票的35%以上投放市场。
证券私有化推动了私有化的进程,从1993和1994两年的情况看,建立股份公司2.34万个,发行股票18.24亿股,其中在企业职工中分配7.89亿股,占43.2%;公民用证券购买2.53亿股,占13.9%;留在国家手中7.82亿股,占42.9%。
连同小私有化在内,到1994年底实现私有化的企业共11.26万个,占当时企业总数的47%;非国有经济成分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2%,成了经济中的优势部分。证券私有化是“休克疗法”在所有制改革方面的体现,是快速私有化与缺乏原始资本的矛盾的产物。它的非规范性质特别是无偿性决定了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和不可避免的问题。盖达尔政府曾打算,随着私有化的进展,到1994年再次发放私有化证券。由于证券私有化存在的问题,切尔诺梅尔金政府没有再次发放私有化证券,而是宣布到1994年6月底证券私有化阶段结束。
三、大私有化的第二阶段:货币私有化
大私有化的第二阶段,从1994年7月1日起至1996年12月底止,历时两年半。这一阶段与上阶段的根本区别,是从主要以私有化证券无偿转让国有资产,过渡到按市场价格出售国有资产,故被称为“货币私有化”(денежнаяприватизация)。针对第一阶段存在的问题,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1)保证形成真正负责任的能有效经营的所有者;(2)促进企业投资;(3)寻找对无效企业感兴趣的人。
同第一阶段相比,第二阶段私有化的最重要原则和最大特点,是把私有化过程同投资活动结合起来,并允许投资者获得企业股票的控制额。为此,政府决定采取以下新的措施:(1)在决定股票、投资者感兴趣的企业和需要投资者大量追加费用的项目的出售方式时,采取区别对待的态度;(2)把企业资产和企业占用的地段作为一个统一体来出售;(3)把出售企业股票进款的51%转入企业本身的投资账户;(4)为了吸引大投资者,股票的出售工作由拥有不少于其法定资本的25%的控股者进行;(5)出售联邦所有的股票控制额的一部分,首先出售仍由有关财产基金会支配的股票,以及查明不适合联邦所有的股票控制额;(6)预先公布1995年和以后几年出售国有资产的计划进度表,给有潜力的购买者以时间,以便吸收必要的资金;(7)在国外金融市场销售一部分股票。
为了筹集资金和增加投资,俄罗斯政府在1995年还采取了国有股份抵押贷款办法,即把私有化企业的国家股份抵押给银行,银行直接地或者在对企业进行一定整顿后出售这些股票。国家得到的贷款,一部分作为预算收入,一部分用于企业投资。股票出售后,国家用获得的钱偿还贷款;如果销售不出去,股票作为抵押品归银行所有。
货币私有化使大私有化走上了股份制的规范轨道,有利于增加投资、改善经营、扩大预算进款,但总的来说进展并不顺利,国有企业改革的速度明显放慢。1995年实现私有化的企业共1万多个,其中88%是职工不超过200人的小企业。大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数目较少,一年里建立了2770个股份公司,法定资本5830亿卢布,资产总值1.7万亿卢布,其中27%为固定资产。这些股份公司,77%是先前属于联邦和联邦主体所有的企业,79%在改组前是盈利的,25%在建立后其股票控制额掌握在国家手中。
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职工对三种优惠方案的选择同证券私有化时期大不一样,第二种方案的采用率从70%降至48%,第一种方案的采用率从28%升至37%,第三种方案的采用率为4%。还有8%的股份公司是通过改组租赁企业建立的。
1995年建立股份公司共发行8.54亿股股票,其中1/3在企业职工中分配,1/3固定为国家所有,1/3用于自由出售。
自由出售部分,多一半未能销售出去。私有化进款总计2.8万亿卢布,比上年增加1.7倍(原因主要是从无偿改为有偿私有化),但与计划规定数额8.8万亿卢布相差甚大。正是在这种艰难情况下提出了采取国有股份抵押贷款办法,但即使这样,私有化进款总额也不过4万亿卢布。截至1996年底,在大私有化的整个过程共建立股份公司约2.7万个,其中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包括控股和黄金股)为4849个,占18%;国家参股的股份公司为1.02万个,占37.6%;完全私有化(国家没有股份)的股份公司为1.2万个,占44.4%。非国有经济的产值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2%(其中私有经济占28%)。
四、大私有化的第三阶段:个案私有化
大私有化第三阶段的提出与整个经济转轨的进程直接相关。1997年切尔诺梅尔金政府在制定的经济发展中期纲要中提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初步确立,前一阶段经济改革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经济改革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结构改革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恢复经济增长,提高生产效率。鉴于经济改革新阶段的提出、所有制结构已发生的深刻变化和前一时期私有化中存在的问题,切尔诺梅尔金政府决定从1997年起俄罗斯的私有化进入第三阶段,即从大规模私有化转入“个案私有化”(приватизацияпоиндивидуальнымпроектам)阶段。
私有化新阶段的特点和政策的主要变化是:(1)停止大规模私有化,转为按“点状方案”(точечныйпроект)有选择地个别地进行国有企业的私有化;(2)私有化的重心从数量转向质量,不再搞数量指标和强制私有化;(3)强调私有化的中心是增加投资和提高企业生产效率;(4)私有化收入不再用于经常预算支出,而是纳入发展预算用于投资;(5)取消过去私有化时给劳动集体提供的优惠;(6)把私有化对象扩展到不动产,包括企业坐落的土地,以便吸引更多的投资者;(7)企业资产根据法定资本、资产负债表价值和市场价格综合评估,防止资产流失;(8)加强国家对私有化过程的监督。
在个案私有化阶段,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名单,由俄联邦政府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提议在制定的私有化计划中批准,并呈送国家杜马。然后对每个企业单个制订私有化方案。方案由招标选择的金融咨询专家制订,由招标委员会从制订的多方案中选择一个最佳方案。方案应确定股份制的形式、法定资本数额、股票的类别和面值、股票出售的数量和起始价格,等等。实施的程序是,首先是把国有独资企业改组为股份100%属于国家所有的开放型股份公司,然后出售开放型股份公司的股票。出售的方式主要以专门拍卖的形式进行,如果集中出售相当于法定资本50%以上的股票,则以带有投资和社会条件的投标方式进行。同时还将部分股票出售给本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及有权购买这种股票的国家债券持有者。之后,股票可上二级市场交易。
个案私有化的重要内容是公开出售在前两阶段已改造成股份公司的大型企业(包括国家控股企业)的股份。按照“个案私有化”计划,1998年上市的股份公司有29家,包括通信投资公司、卢克石油公司、斯拉夫石油公司、奥伦堡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奥卡石油公司、俄罗斯石油公司、航空公司、西西伯利亚钢铁厂等。预计出售这些公司的股票可获得300亿新卢布的收入,其中预算将得到61亿新卢布。考虑国有独资企业的数量过多,需要将它们从目前的11000多家减少为2000~5000家,考虑到国家占有法定资本25%以下股份的意义不大,应该将其出售,考虑对国家控股企业进行产权重组,以吸引投资、改造企业、加强管理、改善经营状况,近两年国家一直在出售国有和国家控股企业的股份。
2001年政府又决定出售19家大型企业中的国有股份。
个案私有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军工综合体企业进行私有化,并把私有化同结构改造结合起来,组建一些能把俄罗斯军工综合体精英联合在一起的大型军工集团公司。例如:马波—米格军工综合体、苏霍伊航空军工综合体,以及安泰、斯普拉夫等公司。政府的任务是在新组建的集团公司内部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组建大型军工集团公司为搞活军事技术合作奠定了基础。这些集团公司拥有专门出口许可证,有权独立从事对外经济活动。政府计划还要建立同样级别的从事发动机等高技术配套产品生产的公司。建立新的专门出口武器的工业出口公司,专门出口高新技术的俄罗斯技术公司。建立专门出口公司,不仅能提高俄罗斯在武器市场的地位,而且能提高其在相关市场(容量相当于武器市场的40%)的地位。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2001年新私有化法扩大了私有化的范围,把私有化的对象扩展到了企业占用的地段、历史文化遗产、社会文化设施和公用设施领域。
过去俄罗斯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是指企业一般资产包括厂房等不动产和设备等动产的私有化,不包括企业占用的地段,即地皮。这使只看中地皮而没看中企业的投资者不愿意购买该企业,也不利于企业私有化后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因此有碍私有化的进行和私有化后企业的投资。为此,切尔诺梅尔金政府在停止证券私有化和转入货币私有化阶段后曾经提出,要将企业占用的地段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一起私有化。但是这只停于政府的决议而没有成为法律的规定。
新私有化法使这一问题得到了解决。新法规定:“房屋、建筑物和设施、未完建筑工程和独立不动产的私有化,应与将该资产占用和为了使用它所必需的地段转让给购买该资产的人同时进行。”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有权经常(无期限)使用或租赁的地段;二是列入应私有化的独资企业财产综合体组成中的不动产占用的、且为了使用该不动产所必需的地段。新法规定:“坐落在属于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地段上的不动产的所有者,必须或者租赁,或者购买该地段。”同时,该法还规定:“文化遗产(历史古迹和文物,发现的文化遗产),在承担维护、保管和使用义务的情况下,可以私有化”;“社会文化设施(保健、文化和体育运动设施)和公共生活设施,可以作为独资企业财产综合体的组成部分而私有化”。
(第三节)公司治理和企业重组
如果说,私有化是对国有企业产权的初次分配,那么公司治理和企业重组就是对私有化之后形成的企业产权的再分配过程。
一、公司治理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按其经济法律地位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人合公司,一类为资本公司。人合公司主要是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公司,它们在法律上是自然人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即企业破产时清偿债务不以企业资产为限,而要连带企业所有者的个人财产。资本公司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们是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即企业破产时清偿债务只以企业资产为限,投资者除持股额之外不连带其他个人财产。
同业主制相比,资本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降低了投资风险,有利于出资人更大规模地投资。而资本公司的两种形式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在管理上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在融资上不能公开发行股票,只能在现有股东中间通过认购扩大资本,因此资本和经营规模受限。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因而融资渠道多,便于动员广大社会资本,建立大型企业,兴办重大项目;在管理上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管理进入高度专业化,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转换经营机制;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资本证券化、证券市场化,股票的自由买卖使资本具有高度流动性,这便把企业置于股民的监督和社会的评价之下,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只能转手,不能抽回股本金,企业的命运只取决于经营管理,而不取决于出资者个人状况,因而具有“永久性”。
俄罗斯的公司治理主要面临三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