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俄罗斯十年:政治经济外交(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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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微观经济基础的重构(6)

第一,激进民主派领导政府时期,搞大规模私有化是出于一种政治目的,而不是为了提高企业效率。他们的目的美其名曰是为了使改革不可逆转,实质是不择手段地打破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此,他们不顾俄罗斯国情,违反经济发展规律,以“休克疗法”的方式向市场经济过渡。在所有制改造上,以行政手段强制推行大规模私有化,不是从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出发,而是“为了私有化而私有化”。这种政治动机决定了私有化非但不能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反而必然导致破坏国民经济的恶果。

第二,私有化过程没有同投资过程结合起来。证券私有化基本是以无偿的方式进行的,它不能带来资本的投入,从而也不能带来技术的进步。货币私有化固然从无偿转为有偿,但由于缺乏原始资本而进展缓慢,获得的私有化收入基本用于国家预算的日常支出,而没有用于增加生产投资。

第三,企业转轨不转制。私有化是所有制结构的改造,不等于经营机制的转换,它只是为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创造体制前提,而企业经营机制能否真正转换还要看企业的管理制度是否有创新,领导班子的经营思想是否有改进。俄罗斯私有化过程中,有些企业在产权改革的基础上,注重公司治理,积极适应市场经济的新环境,加强市场调研,调整产品结构,挖掘潜力扩大生产,改进技术,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引入竞争价格,并改革劳动工资制度,形成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的新管理体制。而多数企业仍然停于原来的管理水平,大中企业多数改组成封闭型股份公司,由内部人控制,按老办法管理,没有形成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第四,企业经营的宏观环境恶劣。市场政策和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矛盾,资金多在流通领域投机,不向生产领域注入。

为了抑制通胀而实行紧缩的财政货币政策,结果加重固定资产投资的长期大幅度下降,七年累计已下降75%,社会扩大再生产条件被破坏。企业流动资金严重短缺,三角债庞大,经济循环发生梗死症。同时,居民实际收入和职工实际工资下降,工资退休金拖欠,失业率不断上升,人民生活日益贫困化,这又造成消费市场萎缩。再加上外国商品的竞争,使市场份额更少。社会再生产各环节(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恶劣状况,成为制约企业包括私有化企业有效运转的羁绊。

(三)货币私有化进展缓慢

转轨国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难点是所有制结构的改造和微观主体的再构造。而这一过程之所以艰难主要是由于缺乏原始资本,形成无偿私有化缺乏效率,有偿私有化进展缓慢的两难局面。俄罗斯的货币私有化也出现了同样的问题,原因主要是如下四对矛盾:

1.庞大的国有资产与微弱的居民存款之间的矛盾。改革前(1990年苏联)居民存款3814亿卢布,相当于固定生产基金29580亿卢布的12.9%。俄罗斯改革以来恶性通货膨胀使居民原有存款基本化为乌有,现有收入因连年实际工资下降而存款不多。据统计,截至1995年底居民存款和现金总计118万亿卢布,而国民经济的固定资产价值为5093万亿卢布(1995年1月1日重估值),其中生产性固定资产3551万亿卢布。当时固定资产的50%左右仍属国家所有。居民存款和现金只占国有固定资产总值的4.6%和国有固定生产性资产的6.6%。

2.高通货膨胀率与固定资产评估之间的矛盾。高通胀率下资产评估的困难从改革一开始就存在,在货币私有化阶段问题更加尖锐。改革以来,根据政府决议,国家统计委员会于1992年7月1日、1994年1月1日和1995年1日1日三次对国民经济的固定资产进行重新评估,确定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折算成复原价值的平均系数分别为18.7倍、20.1倍和4.3倍。按照这些系数,改革以来固定资产价值总共增大1615倍,与累计通货膨胀率大体相当。如果把1996年1月1日的重估系数(2.7倍)计算进去,则为4300倍,固定资产总值达到12717万亿卢布。这样巨大的固定资产价值,势必加大私有化的难度。实际上,许多企业是以低得多的价格出售的,形成国有资产流失。

3.股票的实质与企业经营状况之间的矛盾。在现实的股票运动中,居民是否购买股票取决于他们对决定股息的企业未来利润的期望值。然而在经济危机的条件下,企业经营状况普遍不好。1994年俄罗斯国民经济中亏损企业的比重达27.9%,亏损额约13万亿卢布,其中工业亏损企业比重达23.3%,而公共事业和生活服务领域亏损企业比重高达43%。即使盈利的企业,由于利润增长速度低于价格上涨速度,相对状况也不好。1994年俄罗斯国民经济各部门获得的利润总额为71.2万亿卢布,其中工业利润额42.7万亿卢布,比上年增长0.8倍,而工业批发价格上涨2.3倍。。不难看出,利润量实际在减少。这不能不使股民的心理蒙上一层阴影。

4.国家短期债券与企业股票争夺资金的矛盾。俄罗斯经济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其综合症。这里,国家一方面要推动私有化,鼓励居民购买股票,另一方面为弥补预算赤字,抑制通货膨胀,又要发行国家短期债券。由于推销对象都是居民,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国家短期债券同企业股票争夺资金的矛盾,使货币私有化受阻。1995年联邦预算赤字约48.7万亿卢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9%。赤字的弥补52%靠外国贷款,48%靠发行国家短期债券。当年共发行短期债券25.3万亿卢布,远远高于私有化进款总额(4万亿卢布)。由于企业盈利率水平不高(1994年工业利润率为17%),从而股息不可能太高,而国家短期债券的实际收益率1995年达62.8%,兼之风险比股票小,必然成为与股票争夺资金的强劲对手。(四)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如果说,俄罗斯大规模私有化的最主要问题是没有达到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的目的,那么它的又一严重问题是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1997年6月11日《真理报》载文指出,据专家估计,由于低价出售国有资产,国家损失至少1万亿美元。又据国家杜马听证会上公布的资料,几年里私有化的损失总计为9500万亿卢布(其中经济损失5500万亿卢布,社会损失4000万亿卢布),相当于1996年国内生产总值的4.2倍,相当于“二战”期间损失的2.5倍。

证券私有化本身就是一种资产流失。从改组为股份公司的大中型企业的股票分配情况看,一部分股票(占25%)无偿地送给企业职工;一部分股票由职工用私有化证券按优惠条件购买,一部分股票(超过私有化证券数额之上的部分)需职工用现金购买,但实际上往往是用企业的资金支付的(这二部分占15%);一部分股票(占35%)投放到市场,供其他公民用私有化证券购买。以上四部分实际都属于无偿转让,它们合计占企业股份总数的75%以上。由于股票从未获得过股息,也从未分过红利,后来逐渐被企业领导人和银行家廉价收购,资产落入少数人手里。

从证券私有化转入货币私有化,本应可以停止这种资产流失,并把私有化同投资过程结合起来。但是在缺乏原始资本的条件下,政府为了继续推行大规模私有化,便采取了国有股份抵押贷款办法,这使国有资产甚至大型企业的控股权直接落入大银行手中。由此,俄罗斯的私有化被称为“官员的私有化”、“经理的私有化”、“影子经济的私有化”和“掠夺的私有化”。

此外,俄罗斯的私有化并没有像激进民主派想像的那样形成广大的“私有者阶层”和“中产阶级”,相反却导致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形成一端是极少数的新权贵和新俄罗斯人,另一端是大量的贫困者、失业者和在生理界线以下生活的人。这个问题我们在第五章将详细论述。

二、发展趋势

针对私有化存在的主要问题,俄罗斯立法和政府政策都提出了改进的方向和措施。

1.强调私有化的目的是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切尔诺梅尔金政府后期进行经济政策全面调整时就已提出,大规模私有化的任务已经结束,个案私有化阶段的中心是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基里延科政府提出私有化应是“结构性”的新提法,认为出售国有资产得到的资金不应当吃掉,而应用于投资、发展生产和结构改造。普里马科夫政府针对长期存在的问题指出,现行私有化政策是为了国库需要和少数人利益而进行的,政府将改变这种立场,使私有化面向提高企业效率,吸引直接投资,扩大税收基础,维持和增加就业。虽然各届政府都提出了私有化应面向的正确方向,但是至今一直没有取得期望的结果。鉴于所有制结构的改造已经基本完成,今后将把产权改革的重心转向企业重组和加强公司治理。

提高企业效率必须把私有化和投资过程结合起来。在这方面,各届政府也都采取了一些措施,同样未见明显成效。值得重视的是新私有化法规定,如果私有化是将企业整体出售,或者出售的是开放型股份公司法定资本50%以上的股票,则应以带有投资和社会条件的商业投标的方式进行。投资条件主要是规定对私有化对象进行改造、购置设备、实现现代化和扩大生产等措施。社会条件主要是保留一定数量的工位和创造补充工位,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提高其熟练程度,保持劳动保护的重要体系等。如果商业投标的胜利者未履行投资和社会条件,或者不适当地履行这些条件(其中包括违反履行这些条件的阶段期限、最后期限和规模),则其购买的私有化对象将被无偿地收归国有或市政所有。

2.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切尔诺梅尔金政府后期在调整私有化政策时,已开始强调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基里延科政府甚至提出,要从国有资产中获得收入,不一定必需出售国有资产,而应学会向管理要效益。普里马科夫政府更明确地指出,要加强对国有独资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和国有股份的有效管理。从俄罗斯新私有化法和政府有关决定看,具体的趋向性政策主要有:规定国家控股企业必须采取开放型股份公司的形式,实行典型的公司治理制度;制定对国有独资企业领导人、国家驻股份公司代表的监督和奖励制度;在经营不善的场合,对国有股份和其他资产实行委托管理,并确定委托管理的责任和奖励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把某些已经私有化的大企业和大银行重新改组为国家控股企业。例如,1999年初俄罗斯将三个大型石油公司(俄罗斯石油公司、斯拉夫石油公司和奥纳科石油公司)合并为一个国家控股石油公司(国家持有75%的股份),以改善石油生产和经营状况,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在危机后的银行重组中,拟将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俄罗斯外贸银行和外经银行三家大银行,俄罗斯发展银行、俄罗斯进出口银行两家专业银行,首都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工业建设银行和俄罗斯信贷银行几家行业银行,改组为国家控股银行,建立起一个以它们为核心的新的银行体系。

3.加强对私有化的组织领导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俄罗斯已经停止了无偿私有化和大规模私有化,改为按“个案”进行私有化,规定对国有资产的评估必须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同时,加强对私有化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新私有化法规定,俄罗斯的私有化根据联邦政府制定并提交国家杜马批准的私有化纲要进行。私有化纲要把国有资产分为以下几类:(1)禁止私有化的资产;(2)固定为国家所有的资产;(3)禁止外国人和俄罗斯侨民参与私有化的资产;(4)根据联邦政府决议进行私有化的资产;(5)根据联邦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决定并征得有关机构同意后进行私有化的资产。

私有化纲要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名录,提出选择这些企业的根据,确定股份制的形式,法定资本数额,股票的类别和面值,股票出售的数量和起始价格,等等。

联邦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私有化的组织领导者,负责按照法律程序将国家独资企业改组为开放型股份公司,代表国家作为开放型股份公司的创立者。资产的出售由专门机构及其委任的代表进行。专门机构的职能是:以国家的名义占有和出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转交给它的私有化对象;对国有资产买卖合同规定的购买者的责任(应履行的投资和社会条件)进行检查。

专门机构委任代表要在投标的基础上进行。代表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和不低于规定的价格,出售私有化对象。

私有化法认定下述情况下的私有化契约无效:违反私有化法条款和规定程序;不具备权利的人购买国有资产;私有化时使用非法支付手段;资产出售者和购买者之间存在勾结,其中包括过分地降低资产价格;给购买者提供优惠和优先权。不包含资产价值评估的国有资产买卖合同,不按私有化法规定方式进行国有资产私有化是不准许的,违者不仅契约无效,而且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