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根本却在于“婆婆一群,独缺亲妈”。
一把手只是婆婆班长,亲妈是制度。
制度之低效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可以看出,共包括农业部、工信部、食药监局、工商总局、卫生部等13个部门,形成多龙治水格局,对接盲点甚多,职能交叉严重,加上地区间的地方保护,使整个监管只能体现为事故发生后的高效运动执法,对预防、遏制事故几乎无能为力。
加上中国食品生产模式相对滞后,网易的丁磊养猪后感慨地说:中国的GDP都第二了,农业还处在原始状态。
2004到2011年,每年的国务院一号文件都是关于农业问题,中央惠农政策不断出台,但在相当一部分地区根本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加上物流成本高昂——菜贱伤农便是明证,导致农产品生产陷入一个悖论:保障安全等死,不保障安全找死。
食品加工业则充斥着40万家10人以下的作坊式工厂,本身监管成本就相当高昂,但出于部门创收的需要,本该对这些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和监管的职能部门却变成了收费大王、罚款大王,使得这些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企业进一步为了生存铤而走险。
在长期盲目追求GDP的指导方针下,立法上常年存在重生产、轻消费的倾向,甚至可以为了保护乳品企业的利益使国标倒退25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法治进程向前跨越了一大步,但其中“假一罚十”之类的规定对违法企业明显温柔无比。直到《刑法修正案(八)》出台这个问题才得到扭转,而对官员的问责才上升到法治层面。
关键问题出现了:监管体制是行政的,监管手段是法治的。而公权力借助这个体制凌驾于法治之上——哪怕不惜提出问责一把手这样动听的口号。
请放心,在这个体制下,不会有一把手真正受到严厉问责——除非其贪污腐化,但那又是另一个问题了。
城管到底该怎么“管”
今天,如果你在中国城市想了解“文化大革命”遗风的话,似乎只有城管能满足你的需求。
多数情况下,先是与摊贩文斗,然后一般会顺利发展到武斗。
先有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城管打死居民周晓明,后有贵州茅台镇为打造“白酒一条街”城管逼迁商铺,再后成都督院街街道办事处城管粗暴执法被美女追打。总之将政府脸画丢尽。
沈阳小贩夏俊峰持刀杀死申凯、张旭东等两名城管人员一案,2011年5月9日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维持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
中国自古强调杀人偿命,然而,这个判决却引起了广泛争议。核心在于执法人员有没有暴力执法,进而逼使小贩激愤之下防卫过当。
很难找一个确切词汇形容中国城管。最接近的也许是人妖。
他们披着神圣的外衣,却找不到合法存在的依据——虽然城管部门存在了12年,但至今找不到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承认城管的法定地位。
有一点可以确认,如果想深入了解中国行政管理体制,这个群体最具代表性。
中国行政管理的母体都是计划经济模式,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进程,尤其是随着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现,居民迁徙自由的逐步实现和户籍管理的松动,但我们整个城市并没有为这场变革做好充分准备,行政管理的观念和方式上往往继承了计划时代的遗风,手段借鉴了打砸抢模式,试图阻挡这场注定无法逆转的中国人口大迁徙。
在大政府、小社会的框架下,由于城市管理法治建设的滞后,公民自治的社会组织始终没有得到充分发育,缺乏与时代相适应理念、手段的城管在公权力的护佑下,逐步走向暴力非法。
城管与小商贩连绵不绝、永无休止的猫鼠游戏就此愈演愈烈。宛如香港黑社会影片一样的暴力执法惨剧不断上演,其中命案时有发生,既极大地提升了行政管理成本,也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鉴于民愤和舆论压力剧增,在根本体制没改善的前提下,部分地区的城管进行了一些手段上的创新,从打人秘籍逐步向更人性化的妈妈城管、美女城管乃至硕士城管转型。
与之配套,部分城市也试图通过管理创新,为大量涌入城市的流动人口提供诸如摆摊设点、维护正常经营的服务,但由于税费过多、准入门槛过高效果不佳,无形中形成了一种变相挤出效应。导致大量外来人口继续其猫鼠游戏。
目前,快速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人口急剧膨胀,大城市出于资源、能源、公共服务能力超载的考虑,以户籍为主要武器,对外来人口逐步采取了严格准入的政策,而主管城市市容和拆迁工作的城管无疑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
中国社会当前的主要矛盾是:日益增长的经济数量与日益滞后的社会管理的矛盾。
真正的出路有二:一要痛下决心去行政化。目前城管的合法性基本建立在行政许可上,普遍代表地方权力机关行使职权,应该在充分考虑时代背景和发展规律的前提下,结合城市实际,充分将城管纳入法治轨道。如果全国城管协会都是非法组织,那城管队伍不就接近一个公开的黑社会了吗?
二是需要政府部门统一转换思路,作出系统配套安排,对城市新移民进行合理疏导和安置,毕竟,多数商贩是对城市尤其是社区商业是一个有益的补充,如何规范并做好服务,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的前提下,给这些注定会成为城市新主人的“盲流”体面而有尊严的生存可能。
也就是说,推动城管的服务化变革不仅需要在立法上作出完善,还需要整个政府按照现代法治政府的要求,完成整体的行政理念、方式的转变。
交警为何会沦为弱势群体
交警是一个很辛苦的职业。
尽管在警界地位低于刑警,实惠少于治安警,但受到的罪却一点都不少。
北京有句俗话:除了电线杆子,就属交警倒霉了——风吹日晒,还大量呼入汽车尾气及沙尘暴,因此影响健康乃至折寿。
平日里除了在路面上维护秩序,深夜加班查酒驾,还要为各级领导出行保驾护航。
但遇到一些特殊的车辆,就会面临特别的麻烦,甚至因此搭上性命。
2011年5月1日上午,大连父子违章后打死交警,其中行凶者有警察分局副局长亲戚,后受封“大连李刚”。死难交警史英才据称是单位先进个人,多次立功受奖。
无独有偶。网友曝光: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未挂车牌,在郑州市人民路与杜岭街交叉口附近因闯禁行被交警拦下。轿车后排坐的一位领导模样的男子下来说“一个小警察,咋恁多管闲事!”后直接说要整死警察。令人惊讶的是,这个公正执法的警察事后还真被投诉并受到上级追查。
这是目前交警执法最敏感也是最无奈的死角。
正常情况下,交警的记忆力都不错,一般不该拦的公务用车和军车都能牢记车号,即使违章,也当顺利放行。
但架不住中国公车多,披着公车外衣号称执行公务的人更多,又缺乏明确的鉴别手段,结果因交警“工作失误”被拦下,这些平时仰仗特权骄横惯了的人便有些受不了,便忘了中国还有法律,摇身一变便成为暴力抗法的狂徒,拿出逼拆迁户自焚的狠劲,公然阻碍交警执行公务,甚至大打出手,酿成重大“杯具”。
印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没有豁免条款——对于大多数公车而言,除非你有外交豁免权,不然都应该像高晓松那样受到责任追究。
在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度,交警执法应该得到这个社会最神圣权力的护佑,但每每在特权车面前,变成了忽悠。
一个连执法者都没有尊严的社会,普通百姓靠什么获得尊严?
理想的公共交通环境是:无论什么车辆违规违法,在交警公正执法面前,都应该受到处罚。公车由于花了纳税人的钱,则需罪加一等。
前段时间山西一贫困县出了一个年轻女交警毛丽,上岗半年就给当地违章公车贴了138张罚单,被网友誉为“最美女交警”。最美的前提是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为一些交警面对公权力沦为弱势群体深深悲哀——那实质是法治的沦落。
向那些冒着巨大风险扞卫法治尊严的交警再次致敬。
精神病面前人人平等
官方数据:中国目前有心理疾患的人口1亿。
他们个个都有一个中文外号:焦郁碌——焦急、郁闷、忙碌也。个个都有一个英文外号:压力山大。因此李大眼宣布:自从得了精神病,我的精神好多了。
正常情况下,如果你有病且不对别人造成伤害,社会是无比宽厚的,甚至允许你在适当时机选择自焚或跳楼,没有人会为难你,当然也不会帮你——当街跌倒一个精神正常的老大爷都没人帮,还帮你这个有病的人?
但要警告李大眼这样嚣张的童鞋:你写拆迁可以,你为暴力拆迁上访一次试试,住院的可能没准会大增。
毕竟卫生部专家、北大孙东东教授就宣布过:常年上访的人99%以上都有精神病。
武钢的徐武便成了这样的备受瞩目的病人,期间曾短暂“飞越疯人院”,后被武汉警方便衣从广州南方电视台院内强行带回,至今继续住院治疗生涯,现在连律师、亲人想见一面都难。
媒体说,导致他住院的一个直接理由是:他由于与单位陷入劳资纠纷未获解决,竟跑北京反映问题,给地方政府抹了黑。
他不孤单。
媒体披露,2009年底,因与医院领导发生争执,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下称深圳市二院)高压氧科护士郭俊梅被鉴定为偏执性精神障碍病人,并被调离岗位、建议治疗。郭俊梅诉至法院。2011年5月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郭俊梅胜诉。
这给人造成了一个错觉:得罪领导比真得病住院的可能要大。
进而可以得出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结论:谁有精神病往往不是由大夫说了算,而是大夫先看领导的鉴定结果。
当前矛盾多发,维稳形势严峻,加上直接派公安跨省抓人成本过高,为了维护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大局,显然让这些不和谐分子直接住院治疗是个上选。
从1984年,中国便开始讨论制定《精神卫生法》,27年后仍在热议。
缺少了法治基石,精神病鉴定、收治大权便落在各地精神病大夫手里。但这些医院都是行政主导的公立医院,难免受公权力影响,部分精神病院便逐步扮演了第二信访办的角色,成为地方维稳工作的重要一环。不少常年跨省上访的弱势群体便成为一批特殊病人——当然也不排除少数因家庭财产纠纷被强制住院的。
这首先暴露了当前精神卫生鉴定诊断工作存在严重缺陷。以徐武和郭俊梅为例,都是有本单位医院作出结论——而该单位往往是收治者的直接利益关联方,其结论很难做到真实、科学,但这种行为由于公权力的介入往往顺理成章。
真是的,公安能为维护地方形象跨省抓人,精神病鉴定就不能从维护人权的名义跨省鉴定?
精神病人如果有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比如武疯子,是可以依法强制收治的,但假如只是由于正当维权行为且渠道不畅,导致越级上访,而没有危及别人,竟被关进精神病院似有打击报复之嫌,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成了部分地方权力机关的一个潜规则。
由于精神病鉴定是一门极富技术含量的科学,假如专家不能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甚至作出丧尽天良的裁决,个体公民和公众舆论很难进行有效地反击和维权,正常的人有时会在强制收治过程中走向疯狂,这个行为无异于变相谋杀,但至今没有听说任何一个当事人因此受到惩罚。
一个国家的体面和尊严往往由所有个体的体面和尊严构筑的。
正如阿桑奇所言:现在人类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个体与机构之间的矛盾。
缺乏法治的护佑,在一个缺乏诚信、价值混乱、道德滑坡、公权猖獗的年代,面对大政府、小社会的治理结构,国人陷入了人人都可能被精神病的危险。
前段时间,作为嘉宾受邀参加了全国精神卫生大会,我曾问专家一个问题:在这个精神病高发的年代,如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他回答:必须尽快立法,彻底完善中国精神病鉴定、收治的工作程序,使之回归科学和人道的轨道。
呼吁早日实现精神病面前人人平等。
至今没听说有权贵被精神病。
小议“醉驾”与“闯红灯”
机动车闯红灯该怎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可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些地方在实际执行中加大了处罚力度,比如深圳规定闯一次罚1000元,曾涉嫌处罚过重引起广泛争议。
但鉴于这一行为影响了交通秩序,而且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激起了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中国GDP都全球第二了,怎么那么多国民还很二地驾车闯红灯呢?
是可忍孰不可忍。
2010年,施杰委员在全国“两会”上提交了“醉驾入刑”提案,建议国家设立危险驾驶罪,严惩酒后驾车。提案提出之后被相关部门迅速采纳,当年8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就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罪名,并规定了量刑标准。法律出台后,酒后驾驶案件明显下降。
在此基础上,施杰委员提议,驾车闯红灯应该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过了。
首先,醉驾和闯红灯不是同一个性质的问题。醉驾是人在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危及别人安全,而闯红灯则是驾车人在大脑极度清醒的情况下抱有侥幸心理实施(误闯除外),其造成恶性后果的概率不可同日而语。
再说,公开闯红灯的特权车和公务车甚多,怎么界定是因公还是因私闯比鉴定醉驾要难,势必陷入执法困境,在此背景下,仅仅抓捕怀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的普通人显失公平,势必激发民愤,破坏和谐社会大好局面。
更重要的是:闯红灯是中国公民的积习,行人普遍勇敢冒死尝试,尤其骑车人更临危不惧,这种准自杀行为尽管以肉撞铁,也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该不该一并入罪,哪怕量刑稍轻?结合现在反腐败力度加大,贪官纷纷落马,监狱床位本就显得供不应求,有关部门才不会上这当呢。
最后提醒施委员一句:《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显然,结合当下国情,有比闯红灯入罪更好的预防措施。我就有个合理化建议:在将现有法规公正执行到位的前提下,对热爱闯红灯的同志——无论机动车主还是行人,加强批评教育,对违规者办个培训班什么的——不用讲什么大道理,只需将那些历年来由于闯红灯导致交通惨祸的血淋淋录像放个几遍,肯定比劳改管用。
服务性政府嘛——对闯红灯的公民要探索适合他们的服务模式——这叫社会管理创新,不要总想着罚钱甚至轻率将他们送进深牢大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