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在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被征地农户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除以上规定外,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对各地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指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范围和内容
从现行规定来看,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应当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因政府征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第二,在征地时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农民能否被纳入社会保障范围,首先要看地方的具体规定,但地方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低于国家标准的除外。其社会保障的内容主要有四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的重点对象是劳动年龄段内和已经达到养老年龄线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在城镇企业就业和已转为城市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按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城市规划区外,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都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范围。对已经达到养老年龄线以上的被征地村民,可以直接实行养老保险;对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其建立个人专用账户,按年龄段不同一次性或分批缴足基本养老保障费用,政府、集体、个人出资部分一并计入个人专用账户;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或在校学生,可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当其达到劳动年龄或毕业后,即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直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
根据现行规定,在医疗保障方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具体操作时,一般是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户籍来确定所纳入的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仍属农村户籍的,应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纳入城镇医疗保险范围,建立以住院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对生活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地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3)失业保险
从现行规定和操作实践来看,失业保险的对象应该是所有具有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主要有以下三方面措施:一是政府组织开展就业培训,主要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二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根据具体情况让被征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三是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的同时做出就业安排,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就业后失业的,将其纳入失业保险渠道,达到养老年龄后,即可享受养老年龄线以上的保障待遇。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对此各地方也都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
(4)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不是全部被征地农民,而是被征地农民中基本生活无保障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只能是这些生活水平一时或永久地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根据现行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镇规划区内,征地后已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规划区外,征地后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别提醒: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管理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管理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
(1)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作为征地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的范围。
(3)建立社会资金专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
(4)建立资金管理情况定期公布制度。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相应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应该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5)社会保障资金到位与供地相联系。当地国土部门凭社会保障资金到位凭证办理供地手续,没有该凭证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6)我国某些省份建立了保障资金预存制度,在城府承担部分资金保障上,要求用地单位报批前,将劳动保障部门核算所需的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入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专户上。
(7)各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60希望享受就业政策保障,该怎么做?
政策指导: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法律规定,对于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就业,可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1)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2)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3)大中专(技)毕业生;(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5)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关于就业扶持的方式,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涉及培训、补贴、优先安排相应岗位、鼓励企业安排岗位、提供创业优惠等。
政策解读: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失地农民凭《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简称《再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自主创业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可免费享受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2)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金扶持。
(3)自主创业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是国家限制行业,还可在一定条件下享受如下优惠:①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性收费。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和所得税。③到农村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取得的收入,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小锦囊:失地农民在培训和求职方面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以某高新区为例,该区有政策规定,具有高新区户籍,进行了失业登记,持有《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新增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失地农民以及持有求职登记证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和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可以享受下列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1)参加高新区再就业定点机构组织的再就业培训,可免费享受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各1次。培训合格后,可根据课时安排按每人每天6元的标准领取学习补助。
(2)参加高新区再就业定点机构承担专业(工种)以外的培训,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者(不含机动车驾驶证资格培训),可核报70%的培训费用一次。
(3)可在各营利性职介机构、公共职介机构、非营利性职介机构及残联组织享受免费职介服务。
61农民工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该怎么做?
政策问答:农民工可以参加城市养老保险吗?
根据《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农民工参加城市养老保险的具体规定如下:
(1)适用范围。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2)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
(3)转移接续。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4)待遇计发。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5)经办服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批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农民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农民工可在各地社保机构查询本人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
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可按转移、接续、退还等方式处理。对于回到户籍所在地,当地未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根据本人申请,由社保机构一次性支付其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农民工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资金。
政策解读: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
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合同制职工参保缴费、待遇计发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这就真正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从制度上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农民工养老保险可跨省转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62农民工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该怎么做?
小故事大连建筑民工免费享受工伤和医疗保险
据中国保险报报道: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建委和大连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并下发了《大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农民工不用交费,保费由政府补助80%,企业缴纳20%。工伤保险标准比照当地城镇职工工伤规定,医疗保险除门诊医疗外大病最高保障6万元。为方便建筑企业农民工就医,《办法》规定农民工可就近或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有关部门同时划定郊区15家医院为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大连市建委还将原有的建筑工程人员意外伤害赔付标准从6万元调升为15万元,受益人同时还可获得抚恤金、老人子女抚养费等,总计超过20万元。
政策指导: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
(1)参保对象。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有权参加医疗保险。各地在具体实施中,要根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障方式,解决他们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据此,在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地区,农民工应当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患病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