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无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随时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
我国现行劳动法区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解除是指双方协商一致提前消灭合同的效力;或者一方依据法定解除权,单方通知对方提前消灭合同的效力。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效力消灭。如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合同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届满后,合同自然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完成工作时,合同自然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与“下岗”不同。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消灭,而“下岗”,是指劳动者脱离工作岗位,但仍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都应当进行赔偿。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用人单位甲与工程师乙建立了劳动关系,5年后乙又与丙建立劳动关系,用在甲掌握的技术秘密为丙提供服务,造成甲经济损失100万元。乙违反了与甲的劳动合同,与丙共同对这100万元的经济损失对甲承担连带责任。
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是劳动者的代表,代表集体劳动者与用人企业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反映了劳动合同的共性。是某个用人单位中,劳动者最一般利益的体现。集体劳动合同,包括了劳动者利益的“底线式”的规定。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共同利益、基本利益的有效形式。
(二)集体合同的特征
1.集体合同的一方是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相对人是全体职工。集体合同对全体职工和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2.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比如,劳动者张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600元,后来发现,他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集体合同规定工资的最低标准是每月800元。此种情况下,企业对张某工资的支付,不得低于800元。
3.集体合同为要式合同。集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且集体合同还要具备程序性要件,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签订之后,还要报送给劳动行政部门。
二、集体合同的内容和期限
(一)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就某个专项订立的合同,称为专项集体合同。比如,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就保险福利这一专门问题订立的合同,就是专项集体合同。
(二)集体合同的期限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年至3年。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三、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k解除和终止
(一)集体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二)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应当严格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出现特定情况(如法律修订、出现不可抗力等),集体合同也可以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因到期或者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
四、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一)集体合同签订中纠纷的处理
集体合同在签订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各方协调处理。集体合同签订中的纠纷,不能采取仲裁和诉讼的方式。
(二)集体合同履行中纠纷的处理
集体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一般民事案件是“或裁或审制”,而劳动争议的解决,仲裁是诉讼的前置性程序。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基准
劳动基准,包括关于工时基准、工资基准和劳动保护基准。基准,可以理解为基本要求、基本规则。
一、工时基准
(一)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法定劳动时间。它的种类包括劳动者每日工作的小时数、劳动者每周工作的天数和每周工作的小时数。《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二)休息休假
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在下列节假日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带薪年休假,不仅仅是公务员的待遇,企业职工也享有。如某建筑企业的工人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待遇,该建筑企业以工人是农民工为由予以拒绝。所谓农民工只是说明工人的来源,并不影响工人享有法定节假日的权利。该企业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三)有关加班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第41条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比如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井下有矿工急需救助,此时井上的矿工,自不得以超工时为由拒绝工作。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二、工资基准
(一)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工资,是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工资的特点是:
1.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务的对价。
2.工资的标准是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和质量为依据的。
3.工资的标准须是事先规定或者约定的。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期支付。《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有些企业以没有回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将经营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这是违反劳动法的。还有的企业产品卖不出去,就折抵给工人,冲抵工资,这同样是违法行为。
5.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二)工资形式
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并以此为基础支付工资的方式。工资形式可以是计时工资,也可以是计件工资。工资也可以表现为奖金、津贴、补贴等。
1.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按照单位时间工资标准和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支付劳动报酬的工资形式。比如,劳动合同约定,每天的工资是100元,张某在一个月中工作了20天,就可以得到2000元的报酬。计时工资,可以表现为小时工资、日工资、月工资等。我国一些公司实行经理年薪制,年薪属于计时工资。公司经理也属于劳动者的范畴。
计时工资的多少,要考虑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如管理水平、技术熟练程度等)、劳动繁重程度等因素。
2.计件工资
“件”,是物化产品的数量。计件工资是根据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按照预先确定的计件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工资形式。计件工资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计件工资使报酬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是按劳分配的一种表现。
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的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提成工资
提成工资,是按照利润(毛利润或纯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发放的工资形式。提成工资与计件工资不同:计件工资不考虑用人单位的盈利多少,即便亏损,用人单位也要发放计件工资;而提成工资,劳动者的报酬与用人单位的效益挂钩。
实行提成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的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奖金
奖金,是根据劳动者的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的数额计算、支付劳动报酬的工资形式。奖金应当是多劳多得的直接体现,但不少用人单位平均发放。
奖金按内容分为:超额奖、质量奖、节约奖、安全奖等。
奖金按计算时间分为旬奖、月奖、季度奖、年度奖等。
5.津贴
津贴是一种补充工资形式,是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劳动条件下劳动消耗的支出。津贴也是劳动报酬。特殊劳动条件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
6.补贴
补贴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不受物价、地区等特殊因素的影响,而特别支付给劳动者报酬的工资形式。补贴尽管不与劳动者的劳动直接挂钩,但是它的本质属性是劳动报酬,因此本书也把它归人工资一类。
(三)工资分配原则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这种宏观调控,也是经济法职能的体现。
(四)最低工资保障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劳动报酬。
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不能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待遇和保护。
在考察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要剔除下列各项: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2.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3.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
《劳动法》第49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
《最低工资规定》第6条进一步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4.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时间和公示
最低工资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当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所依据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1次。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公示,是保护劳动者利益的一种手段。
三、劳动保护基准
劳动保护基准,是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基本规则。劳动保护又称为劳动安全保护。劳动保护法是指对劳动者人身保护的法律规则。劳动保护也是宪法人权观念的要求。劳动保护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