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的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包括生命安全、健康安全。在特殊工作岗位上,还应当包括心理健康的安全。安全第一,是处理劳动与安全关系时应当遵循的强制性准则,不能为了经济效益而置劳动者的安全于不顾。不得以效益压安全,不得以任务压安全,不得以生产压安全。出现事故,应当追究违法当事人的责任。预防为主,是处理职业伤害的预防与治理关系时应遵循的强制性准则。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并做好预防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劳动保护要符合法律的一般要求,同时要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提供特殊保护。根据女性劳动者的生理特点和哺育子女的需要,对她们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采取有别于男性劳动者的保护制度。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特点和心理特点,对他们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也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保护制度。
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业时,为保障其及家属基本生活需要而由社会提供物质帮助和补偿的法律制度。
保险是对付风险的措施,劳动风险可以因自然规律发生(如生老病死),也可以因事故发生(如工伤),还可能是由于失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二)社会保险的特征
1.强制性。社会保险是一项制度,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强制实行。
2.社会性。社会性的含义包括:第一,享受社会保险利益的人应当是全体劳动者。第二,社会保险费用的来源社会化。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的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3.保障性。保障性直接反映了社会保险的目的。社会保险为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4.非盈利性。社会保险属于公益事业,任何人包括管理者、经办者都不能利用社会保险盈利。
5.互助性。社会保险体现了财产的再分配,这种再分配的财产基础,是劳动者的互助及国家和用人单位的出资。
二、享受保险待遇的情形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失业;(4)因工伤(包括患职业病);(5)生育。另外,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有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三、社会保险的类型
社会保险的类型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生育、失业保险。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其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由三部分组成:其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养老保险。其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用自有资金为本企业职工设立的辅助性养老保险。这种养老保险提高了本企业职工的保险待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有关,国家鼓励设立,但并不强制设立。其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职工自己出资、自愿参加的养老保险。
(二)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职业性伤害、死亡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险制度。
工伤,又称为职业性伤害,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在与劳动、公益相关的法定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和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的主要特征是:(1)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工伤的发生,可能是因为劳动者不小心,也可能是用人单位未尽注意义务,还可能是第三人的侵权,都不影响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补偿。(2)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部交纳,这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无须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的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3.工伤认定程序
(1)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包括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申请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只是对申请者提交的证据(医疗诊断证明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本身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问题,不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实质审查是指对是否构成工伤的实际审查,实质审查没有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作为认定工伤作为唯一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不是必经程序。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4)工伤认定决定的送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职工或者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的含义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申请人与鉴定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
鉴定机构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设区的市)两级。分别由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申请人应当先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的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3)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5.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安装假体(假肢、假牙等)和配置辅助器具(轮椅等)的待遇,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待遇,支付伤残补助金的待遇,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补助金的待遇,等等。
(三)医疗、生育、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因非职业性伤害,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非职业性伤害,包括患病、负伤、残疾等。职工因医疗保险获得的物质帮助,待遇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因怀孕、分娩致使不能工作,收入中断时,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给予失业人员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人员,是指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期,拥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愿望的人员。
劳动争议及法律责任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分类
劳动争议又称为劳动纠纷,在西方国家也称为劳资纠纷。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的纠纷。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比如,劳动争议从主体的角度可以分为个人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从内容的角度可以分为解除争议、报酬争议、劳动保护争议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一)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的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三)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劳动争议的最终裁决机构。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申请→仲裁→诉讼
劳动争议程序的提起,可以是劳动者,也可以是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发生以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者当事人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两审终审制。
目前的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这种制度是不合理的,需要调整和改进。
四、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有针对用人单位的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如果对劳动者以暴力、威胁、殴打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拘禁劳动者,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拘留、罚款、警告。
(二)民事责任
1.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偿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据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法》第9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97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在法理上称为缔约责任。《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的民事责任也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思考题
1.简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关系主要包括哪些?
3.简述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4.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有何区别?
5.简述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
练习题
1.禁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年龄界限是:()
A.14周岁
B.15周岁
C.16周岁
D.18周岁
2.用人单位在下列节假日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A.元旦
B.春节
C.国际劳动节
D.国庆节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内的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D.劳动者为未成年人的
4.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关系的是:()
A.劳动者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B.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c.撰稿者与出版者之间的关系
D.企业与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