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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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1)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投保险别选择的原则、投保的手续、保险索赔的程序;熟悉各种保险单。

[技能要求]能准确地确定投保险别;熟练地制作保险单;合理地进行保险索赔。

§§§第一节投保

在国际贸易中,保险是一项与货物运输密切相关的事务。进出口货物从装运地运往目的地,卖方或买方要为运输的货物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若买卖双方采取FOB或CFR价格条件成交,则由买方办理投保手续;若买卖双方采取CIF价格条件成交,则由卖方办理投保手续。在办理保险时,需选择适当的险别、确定保险金额、交纳保险费、订立保险合同、填制投保单,并办理有关业务手续。

一.投保险别的选择

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以投保的险别为依据的,保险公司对不同险别承担的责任不同,对被保险货物的风险损失的保障程度就不同,制定的保险费率也不同。因此,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险别。一般来说,选择投保险别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货物的性质和特点

不同种类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致损的情况、程度是不同的。所以在选择投保险别之前,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性质,认真分析各种风险对货物致损的程度。如,茶叶在船舱里放置不当容易串味,可以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串味险;油脂类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会因容器破裂而渗漏,可以在投保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渗漏险;瓷器、玻璃器皿在运输途中会因震动、碰撞、受压而破碎,可以在投保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碰撞破碎险;粮食在海上运输途中容易吸潮,若受热、通风不良容易生霉,替该类货物投保时应在投保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受潮、受热险。棉花、布匹、服装等货物会因淡水、雨水或冰雪融化而受损,应在投保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淡水雨淋险。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选择哪种险别,保险公司对于货物潜在的缺点及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不承担责任。

(二)货物的包装状况

不同质量的包装对货物致损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一些容易破碎的包装,对货物致损的影响很大,因此在选择险别时一定要考虑这一点。但是由于包装不良或由于包装不适合国际货物运输的一般要求而使货物受损,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载货船舶的航线及停靠港口

载货船舶若在海盗经常出没的海域内、发生战争的海域内航行,则货物遭受意外损失的可能性就大;途经热带地区,若载货船舶通风不良就会增加货物损失。此外,世界上各国、各地区的港口在设备、装卸能力以及安全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在进行货物装卸时发生货损的情况也就不相同。所以,在投保之前对上述情况应调查清楚,考虑可能发生的货损差异,以选择适当的险别。买卖双方以CIF条件成交时,卖方投保时要根据双方约定的险别办理投保业务。

(四)运输方式

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除了海洋运输外,还包括航空运输、陆上运输、邮包运输等运输方式。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下,货物可能遭遇的风险不相同,其适用的险别也不同。海运货物可投保的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需要加保一种或几种附加险,如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串味险、钩损险、锈损险等;航空运输货物可投保的基本险包括航空运输险、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加保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等附加险;陆上运输货物可投保的基本险包括陆运险、陆运一切险,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还可以加保一种或若干种附加险,如陆运战争险等。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和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报的被保险货物的价额;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标准;也是在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限额;是保险公司计收保险费的基础。

保险金额原则上是被保险货物的实际价值,在实际业务中是以发票价值为基础的。但买卖双方如果采用CIF条件成交,买方的进口成本除了进口货物的货价外,还包括运费和保险费。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被保险人不仅希望得到货款的补偿(包括货物运费保险费),而且希望获得费用(如贷款利息)及预期利润的补偿。按照国际贸易与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采用CIF条件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卖方投保时可以在发票价值的基础上加列费用及预期利润来计算保险金额,以保证被保险人在其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在取得货物赔偿的同时,还能获得费用及预期利润的补偿。具体做法是,保险金额可以在CIF货价的基础上适当加成,一般是加成10%—30%。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做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0%。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CIF(CIP)货价×(1+加成率)

由于CIF价包括货物本身、运费、保险费三项内容,在以CIF货价为计算保险金额的基础时,一旦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货物本身、运费、保险费都可以得到赔偿。因此,如果买卖双方以CFR价格条件成交,买方自己或委托卖方办理保险手续、确定保险金额时,必须把CFR价转换成CIF价,再加成计算保险金额。将CFR价转换成CIF价可利用下列公式: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我国进口货物,根据双方签定的预约保险合同,在预约保险合同中,外贸公司与保险公司商订平均运费率和预约保险费率。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即为CIF货价,一般不在加成。如果以CFR条件进口,在计算保险金额时,则按预约保险费率计算;如果以FOB条件进口,在计算保险金额时,则按平均运费率和预约保险费率计算。即:

保险金额=CFR货价(1+预约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FOB货价(1+平均运费率+预约保险费率)

被保险人投保时,必须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只有在收到保险费后才能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双方的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对以CIF条件出口的货物办理保险时,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保险费= CIF货价×(1+加成率)×保险费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货物的具体情况将出口货物保险费率分为“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两类。

三.办理投保手续

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货物遭受意外风险时能获得补偿,所以投保人必须在风险可能出现之前办理投保手续。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对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的投保手续是不相同的。

(一)出口货物的投保手续

我国出口货物如果以CIF价格条件成交,应当由出口商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笔办理投保手续。一般做法是,出口商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齐货物并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后,即按规定格式填制投保单,这是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出具保险单的依据。在投保单上列明被保险人的名称,被保险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金额、承保的险别、保险起讫地点、运输工具的种类及名称、启运日期等项内容,然后向所在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以此为依据开列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作为已接受保险的正式凭证。

当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后,如果被保险人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对保险单上的有关内容进行更改,如对运输工具的名称、保险金额、保险险别、保险期限更改,就应向保险公司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提出申请,若保险公司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接受申请,即出立批单,附在保险单上作为保险单的组成部分,以后保险公司按批单的内容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开立保险单交投保人,在确定保险后向投保人发出承保回执,列明保单号码、保单日期、投保日期等相关内容,由投保人缮制保险单交保险公司确认签署。

我国进出口海运货物保险责任采取的是国际保险市场普遍采用的“仓至仓”条款,即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装运地发货人仓库时保险开始生效,货物到达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时保险失效。在以CIF价格条件出口时,虽然保险由出口商办理,但货物运离装运地发货人仓库至货物全部装上船这一段的风险属于卖方,货物装上船后风险就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保险公司实际上既承保了卖方利益,又承保了买方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当货物越过船舷装上船后,出口商必须办理保险单的转让手续。即在保险单上背书,将被保险货物的索赔权利转让给买方。至于做什麽样的背书,要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而定。

我国出口货物如果以FOB或CFR条件成交,货物装船后卖方要及时通知买方投保。但货物装船前的风险属于卖方,应由卖方根据可能遇到的风险办理相关的投保手续。

(二)进口货物的投保手续

我国进口货物一般情况下是以FOB或CFR条件成交的,保险手续应由买方办理,即由进出口公司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在实际业务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了简化手续、防止出现漏保或来不及办理保险等情况的发生,一般采取与进出口公司签定预约保险合同的方式。签定预约保险合同后,各外贸公司对预约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每批进口货物不需一一填制投保单,而以国外的装运通知代替投保单,作为已办理投保的证明。

我国进口货物如果采用CIF价格条件成交,则由国外出口商办理保险手续。我方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一定要在合同或信用证中明确规定投保的险别及保险公司。因为在CIF条件下,货物装上船后的风险转移至买方,这一段保险的性质是卖方代替买方办理的,货物在运输途中遇到货损应由买方持保险单向有关保险公司索赔。在由国外卖方代我方办理保险时,要防止国外卖方为节省保险费而选择资信较差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情况的发生,因为一旦货物发生重大损失,保险公司可能无力偿还而使我方遭受经济损失。另外,不同的险别,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收取的保险费也不相同。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越小,出口商支付的保险费就越少。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如果合同中未就保险问题(险别)做出具体规定,卖方只须投保最低的险别。但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将承担较大的风险及费用。

§§§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一.保险单证

保险单证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具体规定了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当被保险货物发生了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

目前,国际保险市场上常用的保险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俗称大保险单或正式保险单,是使用最多的一种正式保险单,用于承保一个指定航程内某一批货物的运输保险。世界各地保险公司签发的货物运输保险单在格式上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内容是一致的。主要内容有:当事人的姓名及住址、被保险货物的情况(名称、标记、数量)、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及时间、保险期限、出立保险单的日期及地点、保险人签字。

保险单背面所列的条款,是确定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依据,主要包括承保的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迄、被保险人的义务、索赔期限等项内容。

(二)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预约保险单又称预约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分批发运的货物所出立的保险单。在预约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的结算办理等内容。凡是属于预约保险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保险公司不需再签发每批货物的保险单,但被保险人应在获悉每批货物起运时立即以启运通知书或其他书面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的种类及名称、航程起讫地点、开航日期等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三)保险凭证(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俗称小保单,是保险公司对货物接受保险的一种证明文件,是简化了的保险单。在保险凭证仅载明被保险人的名称、被保险货物的名称及数量、运输工具的名称、航程、开航日期、险别、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必要项目,在保险单背面不列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等条款,仅声明“承保货物按照正式保险单所载全部条款及保险凭证办理,两者如有抵触,以本承保凭证的特定条款为准。”在使用上,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

(四)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

联合凭证是一种比保险凭证更简化的保险单证。保险公司将承保的险别、保险金额、保险编号、保险和理赔代理人的名称及地址加注在进出口公司开具的出口货物发票上,作为已经保险的证明,其他项目均以发票上列明的为准。因此,称为发票与保险单相结合的联合凭证。

二.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采取不同的贸易条件,办理投保手续的人就不同。在采用FOB、CFR贸易条件成交时,保险是由买方办理;在采用CIF价格条件成交时,保险是由卖方办理。

签定出口合同时,如果按FOB、CFR条件成交,保险条款可规定为:“保险由买方办理”(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s)。如果对方委托我方代为办理保险,保险条款可规定为:“由买方委托卖方按发票金额的××%代为投保××险,保险费由买方负担”(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Sellers On Behalf Of The Buyers For ××% of Invoice Value Against ×× Risks.Premium To Be For Buyers Ac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