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出口合同时,如果按CIF条件成交,应规定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办理。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除了列明双方约定的险别、保险金额外,还应写明按×年×月×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承保。如“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投保××险,按×年×月×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负责”(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Sellers For ××% of Invoice Value Against ×× Risks.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签定进口合同时,如果按FOB、CFR条件成交,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比较简单,可规定为:“装船后保险由买方负责”(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s After Loading)。
三.投保单及保险单的缮制
(一)投保单的缮制
投保单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保险人
即承保该批货物的保险公司的名称,一般印在投保单的上方。
2.被保险人
即保险单的受益人。若信用证无其他规定,CIF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商。
3.被保险货物
即被保险货物的名称。可以填写该类货物的统称。
4.包装及数量
即商品外包装的种类及数量。
5.标记
即唛头,此项内容要根据信用证或订舱回单填写。
6.保险金额
要按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加一定的加成率投保。若信用证未做具体规定,则按CIF或CIP或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7.总保险金额
大写保险金额,注意要与小写金额一致。
8.运输工具
即运输工具的名称及航次。
9.装运港
要根据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填写。
10.目的港
要根据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填写。
11.货物起运日期
填写船公司配舱资料上的货物装船日期。
12.投保险别
包括投保的险别及相应的保险条款,要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填写。
13.保险代理
该栏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14.保险单号次
该号次由保险公司提供。
15.赔款地点
要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一般在进口国。
16.投保人盖章及日期
该项由出口公司盖章并由具体承办人员签字,所填写的日期为投保的日期。
(二)保险单的缮制
保险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Insured)
该栏填写出口公司的名称。若采用CIF条件成交,货物装船后卖方必须通过背书将保险单转让给买方。若采用FOB或CFR条件成交,国外买方委托我方代为办理保险,在该栏中可填写成“卖方代表买方”(The Seller on Behalf of The Buyer),由卖方背书后将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卖方凭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费收据向买方索要保费。
2.保险货物描述(Description)
即被保险货物的名称,同类货物可以用统称。
3.标记(Marks)
即唛头。若无唛头则填写“N/M”,也可填写“As Per Invoice No ××”。
4.货物包装及数量(Quantity)
包装货填写最大包装件数;裸装货要写明本身件数;矿砂、粮食等散装货要注明净重;有包装但以重量计价的货物,应将包装数量与计价重量都写明。
5.保险金额及总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Total Amount Insured)
保险金额可小写。总保险金额要大写累计金额。在填写该栏内容时注意几个问题:①保险币种要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大小写要一 致。②应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确定保险金额的加成率,若信用证或合同对此无规定,则按CIF或CIP发票价格的110%投保。③发票如需扣除佣金或折扣的,则须按扣除前的毛值投保。④保险金额小数点后的数字无论多少一律向上进位。
6.保险费及保险费率(Premium,Rate)
这两栏一般打上“按协商”(As Arranged),一般不注明具体数字。在保险费一栏也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打上“Paid”、“Prepaid”或具体金额。
7.发票号码(Invoice No.)
即该批货物的发票号码。
8.保险单号次(Policy No.)
即由保险公司编制的保险单号。
9.运输工具(Per Conveyance s.s)
海运方式下填写船名及航次,若采用联运方式,则应分别填写一程船名和二程船名,中间用“/”隔开:铁路运输方式下,应填写“By Railway”,加列车号;航空运输应填写“By Air”,;邮包运输则填写“By Parcel Post”。
10.开航日期(Slg on or Abt)
可根据提单签发日填写具体的日期,也可只填写“As Per B/L”。若根据提单签发日填写具体的日期,对于备运提单应填写装船日。
11.起讫地点(From…To…)
根据提单内容填写装运港、目的港。若需中途转船,则填写“From…(装运港)To…(目的港)Via…(转运港)”。
12.承保的险别(Conditions)
出口公司先在副本上填写险别,当全部保险单填好后交保险公司审核确认时,保险公司将承保的险别加注在正本保险单上。
13.查勘、理赔代理人
一般情况下二者为同一人。无论信用证是否规定,该栏都必须填写查勘、理赔代理人的名称。
14.赔付地点(Claim Payable at)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若信用证无此规定,则应以目的港为赔付地点。
15.日期(Date)
即填写保险单的日期。货物运离出口地仓库前就必须办理保险手续,所以一般保险单的日期填货物离开仓库的日期,或至少早于提单签发日、发运日或接受监督日。
16.保险单份数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是一式五份,由一份正本(Original)、一份副本(Duplicate)和三份副本(Copy)组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果保险单据表明其以多份正本出具,所有正本均须提交。
17.签字
即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字,也可只盖章。
§§§第三节保险索赔与理赔
一.索赔的程序
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应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索赔的程序包括:
(一)损失通知
被保险人一经获悉或发现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获知货损一般有两种情况:1.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运输工具遭遇意外事故,例如卡车倾覆、船舶触礁等而受损,由于这种情况下货损情况往往比较严重,被保险人通常在事发后很快获悉;2.货物在起运前后虽然因各种原因而受损,但由于受损程度较轻或从外表无法察觉,直至货物运抵目的港,被保险人在提货时,甚至进入收货人最后仓库时才能发现。不管属于何种情况,一旦获悉保险货物受损,被保险人就应立即向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发出损失通知。
国际货运保险单一般都指明了保险公司在目的港或目的地检验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被保险人应采取就近原则,及时通知保险人或在当地的检验代理人,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保险人在接到损失通知后,一方面对货物提出施救意见并及时对货物进行施救,避免损失扩大;另一方面会尽快对货物的损失进行检验,核定损失原因,确定损失责任,查核发货人或承运人的责任等,以免因时间过长而导致货物损失原因难以查清,责任无法确定而使处理产生困难,甚至发生争议。若被保险人延迟通知,耽搁了保险人开展相关工作,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如果由于特殊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损失通知,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请延期通知。
(二)申请检验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发出损失通知的同时,应向其申请货物检验。货损检验是保险人开始理赔后的第一项工作,对查明损因、审定责任是及其重要的,因此申请检验绝对不能拖拉。延迟检验,不但会使保险人难以确定货损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而且很可能导致损因由于货损现场变动而无法查明,从而引起双方争议,影响索赔。特别是在被保险人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期限已告终止之后才发现货损的情况下,更应尽快地向保险人申请检验。保险人对货物的损失通知和申请检验均有严格的时间规定,中国的保险公司一般要求申请检验的时间最迟不能超过保险责任终止后的10天。当然,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申请检验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保险人还是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受理。
被保险人在申请检验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申请检验的机构。如果是出口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收货人应立即向保险单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若当地没有保险人指定的代理人,可就近找有资格的检验人进行定损。如果是进口货物在运抵目的地后被发现损失,收货人应会同当地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联合检验,共同查明损失的原因,确定损失金额以及责任归属。如果货损情况非常复杂,一般应申请由检验检疫部门或保险公证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免于申请检验。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申请检验。对于整件短少的货物,如果短少是于货物在目的港卸船时发现的,被保险人应向承运人索取货物短装证明;如果是在货物卸离船舶以后提货以前发现的,被保险人应向卸货港口当局或装卸公司索取短卸证明。只要取得这些短缺证明,便可以不申请检验。对损失金额很小的货损,由于申请检验的费用很可能超过损失本身的金额,保险人为此常常不要求被保险人申请检验,而直接按实际损失赔偿。这种小额损失免予检验的规定,有的在保险单上载明,有的由保险人授权其检验、理赔代理人掌握。按照国际上的习惯做法,国外代理人一般还出具不检验损失报告,予以证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也可视情况不申请检验。
对货损的检验结束后,被保险人应从检验人那儿取得检验报告。出口货物损失的检验报告,由保险人在国外的代理人或其他公证、检验机构出具;进口货物损失的检验报告,由保险人会同被保险人联合编制。检验报告是被保险人据以向保险人索赔的重要单证,但我们应当正确认识它对理赔的作用。实质上,它只是由检验人对货损情况作出客观鉴定的证书,是一种公证文件,并不能最后决定货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也不能决定保险人是否赔偿货损。为此,检验人在检验报告上往往注明:“本检验报告不影响保险人的权利”。因此,对货物是否赔偿及赔偿多少最终要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决定。
(三)提交有关单证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交必需的各种单证。按照我国各种货运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提供以下单证:
1.保险单正本(Original Policy)
这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基本证件,是证明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的依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单必须是第一正本,若无第一正本,被保险人须签立保单遗失保证书。如果保险人当时出具给被保险人的是保险凭证,被保险人则提交保险凭证正本作为向保险人索赔的基本证件。
2.运输单据(Transportation Document)
运输单据是证明被保险货物交付承运人进行运输时状况的依据。由于这些运输凭证是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并装上运输工具以后出立给作为托运人的被保险人的,运输凭证上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对保险人在理赔中审核受损货物是否为承保标的,以及了解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前是否就已经受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发票(Invo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