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成功励志业务员手册:业务员的才能策略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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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佣金与合同(3)

这一权利为许多代理商开启了通向法院的大门。然而,这一条例的实际效果是要使一些有关佣金问题的争端保留在法律的范畴之外。许多时候,代理商或代表该代理商的律师会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写信给生产商,并随信附上一份适用的佣金保护条例文本。

而生产商如想要在终止了代理商的合同之后,尤其是如果代理商正通过援引有关的佣金保护条例来坚决要求你支付他们的佣金时拒付他们的佣金,你就必须就此征询一下自己法律顾问的意见。

对生产商的保护

许多佣金保护条例针对那些由代理商提起的、没有法律依据的诉讼,向生产商提供了保护。如果一个代理商提出了一项被认为是毫无根据的诉讼请求,生产商便可就所花费的律师和法庭的费用得到补偿。

当然,如果生产商能够遵守合同或有关的佣金保护条例,那么也就无所谓发生赦免罚金或律师费用了。

佣金保护条例中的一些其他问题许多佣金保护条例都要求用书面的形式记录下代理商与生产商之间达成的协议。这一要求反映了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即书面的东西在大多数的时候要比人的记忆更持久。此外,将双方所取得的一致写下来,往往可以促使各方对那些有时不太愿意面对的问题(如企业内部的账目或合同终止的佣金等问题)有一个更清楚的认识和展开坦率的讨论。

如果生产商和代理商最终在不同的问题上无法在文字上取得一致,或者,如果最终一方坚持在合同中增加一项过度苛刻的条款,那么对双方来说在真正执行该合同之前直接面对这一问题(无论在时间和金钱上),将都更加经济节约。然后,那些潜在的业务伙伴们便可在将所有资源投入到一个原本并不想这样做的企业中去之前,从这一既定的关系中抽身出去。

一些佣金保护条例已不仅仅只要求有书面的合同。这些法律规定,在双方的协议中必须有某些具体的条款存在,如对企业内部账目的确认和退票的结算方法等。那些对学习了解某一州的法令中制定任何合同条款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感兴趣的人,应该设法找到并对那个适用于所谈到的实际情况的佣金保护条例作出分析。

由生产商来准备书面合同,一直都要比由代理商来准备更常见些。生产商往往会规定必须由其所在地的法律来指导自己与代理商的关系。然而大多数的佣金保护条例都会声明,自己的条款是不得以明确放弃或通过设法让其他一些地方的法律也能适用的方式来被省去的。换句话说,如果代理商所在的佣金保护条例的内容已足以解决那些有争议的问题,法院在解决这些佣金保护条例已能解决的问题时就很可能会直接沿用这些法律条款,而不再会去用从合同中选择出来的条例。由于生产商有时并不能确定他所选择的法律条款是否一定能够解决所有的争端,所以他就必须了解和掌握所有适用的佣金保护条例,并对它们作出评估。

佣金保护条例的发展趋势

尽管介绍有关佣金保护条例内容的书籍自问世以来已有十多年的时间了,但相对来说还仍然很少有什么具体的法庭案例可以用来解释它们。只有、而且也只有这个代理商能够证明该生产商终止合作关系的目的是剥夺自己实际完成订单任务后应得的佣金。而此时自己的这个委托人实际上已收到了客户支付的货款,生产商当然可以作出不再通过代理商进行销售的决定。如果代理商有足够的证据说明对方作出这一决定的动机不良,并已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那么对方这样做的动机就可能会受到司法调查。

有相当一部分的佣金保护条例被称为是不符合宪法的,因为它们只适用于地区外的那些拖欠佣金的生产商。那些只针对地区外企业,但却袒护州内企业免遭惩罚的有违宪法的法律条例,完全有理由被看作是影响各地区间贸易往来的一种沉重的负担。毕竟不管你的当事人身处什么地方,不支付你所应该支付的佣金都是错误的。

在相当一部分的地区,人们并没有引入相关的法律或通过立法来纠正法规中只惩罚地区外生产商的不合理部分的内容。各地区都有各种不同的行业和全国贸易协会来密切关注佣金保护条例的执行状况。对此感兴趣的读者可以与这些协会联系,以帮助了解任何一个地区的佣金保护条例的实施状况。

书面合同代理商和生产商用书面合同的形式来表明双方的业务关系,现在已是一件非常普通的事了。正如上面所介绍的那样,其中的一个原因是,许多佣金保护条例规定代理商与自己的委托人之间必须有一个书面的协议。

必须有一个书面协议的另一个原因源于市场的变化。企业的购并使一些生产商惨遭淘汰,并使众多的销售经理们失去了饭碗。

确实,许多代理机构也正在以越来越快的速度进行着合并。

所有这些企业的变迁实际上都意味着,那个曾就代理商与生产商的关系与之谈判的人可能早已因时间关系而不再对情况有任何的了解。此外,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往事的记忆往往也在不断地淡化,而且金钱与情感都可能会影响到人们对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内容所作回忆的准确性。

正是因为所有这一切的原因,书面合同才会成为代理商与生产商之间关系的一种约定。这是一种记录双方所达成协议的有效的方法。

合同的条款必须清晰

详细讨论一份书面协议中必须具有的各种合同条款,已超出了本章内容的范畴。那些想要获得更多信息的人可以重新仔细阅读一下本书有关合同的介绍和样本部分的内容,并可从有关的行业和全国贸易协会或有经验的顾问人员那里获得更多的信息。

在起草合同时,生产商(和代理商)必须牢记的一个法律要点是它的清楚明了性。各地合同法中的一个规定是,任何措辞上的含糊或模棱两可都将被看作是那个写下这些文字的人的过错。该规定的理由是,如果你有可能将这些概念写清楚,却又没有能够做到这一点,你就应该对这些文字负责,而不是应该由对方负责,因为这一协议的遣词造句并不是由他来执笔的。简单地说,你在起草一份书面合同时,成也如此措词,败也如此措词。

地区:是按地理位置还是按客户划分?

根据以往的做法,代理商合同都是按地理位置来划分地区的。

生产商往往要求代理商能够覆盖某一大批县或州。许多代理商则十分看好一个大的地区的业务前景。但是,绝大多数代理商的分布安排仍然是按地理位置来划分的。

然而现在也有这样一个趋势,即一些代理商和他们的委托人常常会按客户的名称或市场的区割来描述他们所负责的市场。换句话说,代理商将会拜访的是那些被他们特别认定的实际或潜在的客户,或只拜访某一个特定市场中的那些客户(如政府机构或初始设备生产商或公用事业等)。

采用这种“步枪射击”的方法对于双方来说,通常更加经济节约和富有成效,因为它的重点是要在争取客户的工作上作出努力。

如果选择了这一方法,双方就应该确定一个实际的客户名单;尤其当你将太多的客户包括在这一名单中时,你就会使自己所负责的那个区域变成一个很大的地区。

双方还必须就如何增加或减少名单中的客户建立起一个制度。一个有效的制度往往要求代理商能够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任何增加客户的建议。然后,生产商如有什么反对意见,他就必须在相对较短的一段时间内同样用书面的形式提出自己的反对理由,否则这些建议增加的客户就会自动地被加到这一名单上。如果生产商自己原本已与这些潜在的客户有过独立的接触,这一制度就能使生产商有权拒绝这种增加客户的要求。

责任

代理商合同中一个反复出现的法律问题是,生产商往往倾向于将一大堆要求代理商承担的职责详细地罗列出来。有时列出的内容可能是以前与某个雇员所签订的雇用合同中保留下来的内容。而在另一些情况下,生产商则可能会不太情愿或甚至是根本不愿意对代理商的日常活动作出任何的限制。

然而,对于生产商来说认识到代理商只是一个独立的销售承包商,而不是自己的雇员,这是极其重要的。从法律上讲,其差别在于独立的销售承包商并不像雇员那样受到你同样程度的严格控制。

要理解这一差别,可想像一下那个你雇来帮你油漆房间的独立承包商的情况。这个漆匠并不是你的雇员。他可以自主决定开工和收工以及午饭该吃多长的时间。他也可以决定从什么地方开始油漆,如何做准备工作以及在完工后打扫工作的现场。该漆匠还自己付税并雇用其他任何自己觉得需要雇用的人。

就像屋主雇用漆匠一样,你所感兴趣的是工作的结果。你期望对方能以某一价格帮你漆好房间,并打扫好工作的现场。这就是生产商应该如何看待代理商的一种方法。他们必须关心的是代理商作出努力的结果如何,而不应该去对他们具体是如何达到这一目标的进行干涉。

真正促使生产商将代理商看作独立的承包商而不是雇员的是(美国)国内收入署(IRS)。该署定期对雇主进行审计,以确定独立的承包商们是否因为雇主对他们具体的工作细节进行了太多的干预而必须重新被归在雇员那一类。如果是这样一来的话,雇主就有义务补交有关的税款、利息和罚金。因此,极其重要的一点是,双方都应避免在书面合同中提出那些过多干预代理商具体工作的职责要求,避免实施或接受那些只有雇主对雇员才会采取的控制。

当然,双方仍然必须就一些具体的计划进行沟通,这样大家都能对对方的工作情况有所了解。这样做的一个最有效的办法是在合同中增加一个条款,规定各方必须将有关的信函、采购订单、发票及其相关的文件资料复印提供给对方。在代理商与自己委托人的这种业务合作关系中,双方信息的交流应该成为一种自愿和自觉的行为,而不应该是采取相互提防的态度。

终止合作关系的通知

虽然在双方合作之初就开始盘算双方关系结束的事宜从来都不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情,但事实是每个代理商与生产商的这种合作总会有结束的那一天。因此,一个更加稳妥的做法是,在双方所投入的时间、金钱和所作出的努力出现问题之前先就这几项内容通过协商取得一致。

许多合同都规定,若要终止合作,一方必须至少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虽然大家目前仍然还普遍沿用提前三十天通知这一做法,但它决不能被认为是一种非遵守不可的准则。有些合同规定刚开始时需提前这么些天通知,然后在合同有效期内每年都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再提前三十天,直至最多需提前达一百八十天通知对方。比如,一份合同已执行了三年,那么任何一方想要终止它则都必须至少提前九十天通知对方。

当然也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想要结束这种合作关系,那么快刀斩乱麻地迅速割断双方间的联系将会更加有利。在这样的情况下,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将比提前更多时间通知更加有效。但是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合同终止后的佣金支付问题,避免在那些合同终止前获得、却是在合同终止后完成的订单的或在合同终止后得到对方让予的大量订单的是否“公平”问题上引起诉讼。对于这一问题的详细介绍可参阅下一节的内容。

许多生产商所犯的一个常见的法律上的错误是,在按照规定的天数将终止合同的消息提前通知对方的同时,又要求代理商立即停止销售自己的产品。要知道,通知毕竟仅仅是通知,它只是提醒对方合同将在一定的天数之后(即合同终止的日期)结束。但在该合同终止日期之前,它还将仍然有效,双方还都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中的有关内容。记住,除非终止的决定立即生效,否则提前将终止合同的消息通知对方的日期并不是合同终止真正生效的时期。

合同终止后佣金的支付问题大多数代理商/生产商之间关系的性质是大量的工作总是在“进行”中。代理商为能获得订单已花费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但却要到数周、数月或者甚至数年以后当有客户提出订购要求时才能得到自己的佣金;生产商负责的则是产品的生产、装运,然后是开出账单,而客户只管付款。但是,如果在大量订单还没有完成或在能够赚得任何大量的佣金之前双方的关系就结束了,那又该怎么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