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许多人会本能地想到怎样做才“公平”,但法律通常都告诉我们说请先看一下合同:双方是否讨论过合同终止后的佣金支付问题?如果讨论过的话,他们以书面的形式达成了什么协议?许多法庭都认为生意就是生意,因此往往会坚持让双方遵守他们在合同中所达成的协议。如果他们没有用书面的形式将这一问题确定下来,法庭常常便很难判定说你仍有权在合同终止后获得佣金,因为他们会觉得他们是在给合同增加一项连签约双方自己都没有添加进去的条款。
必须强调的是,法庭是不会轻易受理这类由是否“公平”之类争端引发的案件的。他们认为,合同体现了双方所达成的一种一致,而任何一方都可能从每个合同中看到不公平的地方。
从另一方面讲,即使合同没有提到有关这方面的内容,生产商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合同终止后的佣金问题已经不存在了。即使合同没有直接提及这一问题,或特别是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时,一些法庭已允许人们就追讨合同终止后的佣金而展开争论。
争论中所使用的法律依据包括不讲信用、欺诈、违背诚信的原则、用不正当的手段敛财、不诚实、拒绝履行合同以及其他的违规行为。所有这些可能受到指责的行为,正好解释了为什么一些律师会坚持认为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解决合同终止后佣金的支付问题是一个更好的做法,因为这样人们关注的焦点就会在双方间的争议上,而不是在所谓的“公平和公正”上。在合同的条款里,既可以对合同终止后佣金的支付作出一些规定,也可以不作任何的规定。
有些代理商还试图就有关“活动的期限/项目的期限”的条款进行谈判。这些常被称为LOP/LOP的规定不管代理商/生产商之间的关系何时终止,只要在项目或活动还在进行期间继续有订单进来,生产商就必须向代理商支付佣金。这些LOP/LOP条款在汽车制造和其他一些相似的行业受到了许多代理商的热烈欢迎。正是在这些行业,为争取客户而作出的不断努力也许最终可以使某一零部件被持续热卖多年。
那些选择考虑使用LOP/LOP条款的生产商可以在若干年后设法结束对这些条款的使用,或规定在一段时间内逐步减少佣金额,或同时做到这两点。
从一个生产商的观点看,一项规定了合同终止后佣金支付限度的合同条款,将有利于确定该合同所负责任的大小。如果不明确这种责任的大小,生产商便会发现自己总可能受到有关所支付的佣金是否“公平”的质疑。而对方所认为的这一公平的数额实际上已大大超过了在明确的合同语言规定下自己原本可能该支付的数额,因为这一合同的语言对对方所应享有的合同终止后可获得佣金的权利和数量作出了限制。
此外,一些代理商,尤其是一些已确立了自己市场地位并已在市场中建立起了广泛关系的代理商,是决不会在没有得到充分经济保障的情况下与生产商建立起任何关系的,因为他们希望通过合同终止前的努力能够在合同终止后赚得足够的佣金。因此,对于那些对在合同终止后向对方支付一定佣金甚至连考虑都不愿考虑的生产商来说,他们很可能根本无法对那些有着丰富经验并成功拓展生产商市场份额的代理商产生任何的吸引力。有关合同终止后公平合理地支付佣金的规定,将是合同中的一个双赢的条款。
最后,生产商还需考虑哪些佣金保护条款适用。就像上面所提到的那样,有些佣金保护条例,都根据所证实的有关事实和情况,在合同之外依法提出了合同终止后希望得到佣金的请求。
侵权性的干涉行为
“侵权行为”是一个听起来文绉绉的法律术语,实际上就是指“非法行为”。所谓侵权性的干涉行为,即是指对双方经合同确定下来的关系的一种非法干涉。在代理商与生产商的关系中,当一个客户最终跑到生产商那里要求说“请你终止与自己代理商的合同关系;不要再使用代理商;把省下的钱留给我们(指客户);而且我们还将继续与你,即生产商做生意或者还将与你做更多的生意”时,这种情况就可能会发生。
虽然美国的经济制度赞成竞争,但它也不能容忍不公平的竞争或弱肉强食般的行为。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面临降低成本的压力时,许多客户便会催促生产商草率地与他们的代理商终止合同,而且常常没有意识到他们已将自己和供应商置于了一种可能违法的境地。
之所以会引起法律方面的纠纷,完全是因为客户要求生产商无视与代理商合同尚未到期以及终止合同通常必须提前通知对方的规定,终止与他们的合同。这些客户在信中所用的语言可能会非常地委婉动听,比如“密切双方的合作关系,以提高价值、降低成本”,但其用意都是非常地明确,那就是免去代理商,而且必须尽快行动。
然而,这一要求却超越了公平竞争的范畴。从法律上讲,它并不允许生产商一经要求,尤其是在正常的合同期限尚未到期,或在没有事先通知对方的情况下便终止自己与代理商的合同。
不过,一些客户,尤其是一些大的买主(“强力购买者”),则认为他们是能够将自己的经济观点强加于人的。于是代理商只得走上法庭或去公平交易委员会寻求对他们合同所规定权利的保护。
几年前,沃尔玛连锁超市就曾向自己的供应商宣布说,它再也不欢迎代理商前去拜访它的买主们。对此,许多生产商作出的反应是,告诫沃尔玛虽然他们的代理商不能前去拜访买主们,但生产商仍将信守合同,并向代理商支付佣金。换句话说,客户本人是无权支配生产商的营销渠道的,并且价格也是不会改变的。其他那些对此持不同观点的供应商草率地终止了自己与代理商的合同,然后便发现自己陷入了与沃尔玛的法律诉讼中。
更近的一个事例是:在美国,一家叫做Rite-Aid的药品连锁店写信给自己的供应商说,从1999年1月1日起,Rite-Aid将不再允许代理商与它的买主直接发生关系。这一态度促使那些受到影响的代理商和生产商不得不对Rite-Aid此项规定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评估。
在一个通用电器公司(GE)和叫做罗杰·布朗及合伙人的代理机构的案例中,我们同样也可看到有关针对侵权性干涉行为的指控。罗杰·布朗公司是GE公司的一个供应商的代理商。但就在GE公司和该供应商建立起关系不久,并且该供应商也已同意安排自己的一个工程师到GE公司现场办公,GE公司却写信给这个代理商,用肯定的词语告诉他必须立即终止任何与GE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代理商的合同。
显然,这种安排(即供应商派自己的工程师进驻GE公司),将会使目前任何外部的销售代理商所提供的服务成为多余并在经济上难以承受。“在准备迎接新的工作安排的过程中,我(GE公司)谨正式要求你终止与任何正从GE公司的电机业务中获得佣金的销售代理商的合同关系。请在8月30日星期一之前就如何终止这些合同,将GE公司产品的成本降低到一个适当的程度,制定出一个计划和时间表。”
供应商随后告诉罗杰·布朗说他会把GE公司当作一个直接客户来处理。于是,布朗先生便对GE公司提出了诉讼。该诉讼最终在庭外通过双方之间的秘密交易得到解决。
GE公司给它的代理商的信件不仅表明它不想与代理商打交道,而且也表明它希望生产商迅速终止与代理商的合同关系,从而将GE公司的成本降低到“一个适当的程度”。这种从经济角度所采取的措施,无疑将客户和生产商同时置于了可能受到法律惩罚的境地。事实上,每份合同都列有生产商如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些日子通知代理商的规定。许多合同原本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并规定只能因某些特定的原因才能被终止。要知道合同的功能之一,就是要制定双方在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则。
一个第三方的客户若试图阻挠执行或改变另外两方在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他就很可能会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做出侵权性的干涉行为。因此,当这些客户坚持要求某生产商采取行动,而且这些行动将改变该生产商与代理商的合同关系时,该生产商就必须在采取行动之前了解一下有关法律方面的规定。
不管将面对来自客户什么样的经济压力,生产商都必须对信守自己所签订的合同作好准备。不遵守合同已导致许多生产商在一些本可避免的法律诉讼中成为被告。同时,他们的行为也削弱了他们通过吸引和留住那些能干并已取得很大成功的代理商来销售自己产品的能力。
诉讼及其他选择
代理商与生产商之间的一些争端将无可避免地导致某一方采取法律行动。诉讼对于各有关方面来讲都是一件费时、令人情绪激动和代价昂贵的事。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它就会将有关当事人的命运交到法院那些陌生人的手中。尽管这些人原本可能是想设法做到公平和公正,但他们也都可能各自怀着自己的小算盘。诉讼通常应该被看作是在其他所有方式都失败后才使用的最后一着,这就像在医疗中外科手术总是人们最后的一种选择一样。这两种方法无论哪一种,都是令人不快、昂贵而又不可能永远成功的。
现在人们开始倾向于考虑采用别的方式来代替诉讼。比如,许多合同都规定必须用仲裁而不是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所出现的争端。当然,对于仲裁人们也持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
从积极的角度看,仲裁所花的时间通常要比诉讼短,而且也没有诉讼来得昂贵。案子往往可能在几个月内而不是几年内就得到审理,而且案子审理的整个准备工作也变得更加简捷有效。有时,仲裁员的人选可以从那些在处理待裁决事务方面有一定经验的人中产生。他们往往可以与那些根本不熟悉这方面事务的陪审员形成鲜明的对比。这样做的另一个好处是,仲裁员的裁决除很少一些原因,如确实犯有欺诈罪之外,一般都是终审的裁决。
而从消极的一面看,仲裁无法像民事诉讼那样具有足够的要求当事人透露事实真相的权力,因此有些重要的事实和证据就可能永远无法被发现和得到评估。一个单独处理这一事务的仲裁员可能对此事并不感兴趣,也没有什么信息或者并不能保持公正,而且也没有其他什么人能够帮助他一起来对这些事务的各个方面作出正确的评价和充分考虑这些问题。除了只能在愤愤不平中作出一些不当之举外,有关各方只得接受一个也许并不是根据有关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裁决,并且还可能无法从对方得到任何的书面解释。
一个基本的事实是仲裁并非解决所有问题的万全之策,因此只有在全面考虑了使用它的利弊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是否应该使用。但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在代理商与委托人之间合同的有关仲裁的那部分条例必须规定,获胜的一方将不再承担任何仲裁代理费及其他别的什么费用。
案子审理前,更多的法庭会提出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调解被普遍认作为是由各当事人、他们的顾问及作为中立的第三方的调解者参加的正式会谈。不像那些仲裁员,调解者不能作出最后的裁决。一个调解者的作用是倾听双方的陈述,然后分别约见当事人,与他们一起分析牠们各自立场中的可取之处和所存在的问题。最后,调解者将在庭审前设法帮助双方找到一个解决争端的共同基础。
如果调解成功,双方也都已按有关的解决办法行事,那么这一案子便告处理完毕。如果调解失败,调解者便会将情况报告给法庭,然后法庭便会重新择日对其作出裁决。
随着成本的不断增加和诉讼日期被耽搁这一问题的日益加剧,这些可供选择的争端解决(ADR)机制便开始普遍地为人们所采用。因此,生产商应该考虑在自己的合同中增加一项允许采用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
结论
法律应能为使用不断出现的新的问题和需求而不断发展完善。佣金保护条例亦将继续更广泛地为人们所使用,而法庭的裁决则对那些法律制定者想要明确告诉大家的法律语言作出了很好的诠释。生产商在处理自己与代理商的业务关系时,必须考虑到任何适用的佣金保护条例和相应的庭审决定的存在。
书面合同将越来越成为代理商与生产商之间关系状况的一种很好的明证。但是,双方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必须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否则该合同将变得毫无价值可言。
经济的压力、互联网和当前其他各种难以预见的力量,无疑将对代理商与生产商原本怀有的目的、期望和所签订的合同提出挑战。像对方的业务伙伴那样思考问题和行事,外加对于指导双方关系的法律与合同的熟悉了解以及严格遵守,将在能够避免引起任何不良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为生产商通过代理商成功地销售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