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制度的完善程度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规范要求。廉政制度是制度文明的重要方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出发,加强廉政制度建设。
一、 廉政制度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治文明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随人类社会实践的积淀而形成的,反映了特定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一方面,政治文明建立在一定程度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之上;另一方面,政治文明为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提供民主和法治的制度保障,使之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政治文明要求廉政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廉政制度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廉政制度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廉政制度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和必然要求,正如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所认为的,政治制度的创新过程是一个成长过程,他依赖于诸多的条件因素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在新的历史时期,国际形势发生了新的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党所处的执政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当前的条件下,应该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通过建立和完善健全的权力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对政治权力实行严密而有效的监控和制约,遏制和消除一切政治权力异化和腐败现象,反对和铲除一切为了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的丑恶现象,并相应地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这种制度的建设和创新过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过程。
加强廉政制度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就是制度建设,通过强制性规范化的组织、结构、制度等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经济的属性与廉政建设法制化的要求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市场经济的规范性要求国家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运用制度的力量促使国家公职人员按规则办事,以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要加强廉政制度建设,要通过不断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努力从源头上真正预防和治理各种腐败现象,以自觉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使廉政制度所规定的各项措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因此,建立健全和实施廉政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客观要求,它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着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
加强廉政制度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廉政制度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当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和关键,就是按照十六大报告中所提出的,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正如胡锦涛同志强调的,要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监督机制,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服务。我们必须把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体制、工作格局、成功经验等用法规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用党的纪律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得到贯彻落实。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廉政制度建设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文明程度,关系到能否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因此,廉政制度建设工作作为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在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促进人民当家作主和推进依法治国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必须大力抓紧抓好,努力开辟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廉政之路。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鲜明特色为中国的廉政制度建设确立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思路。廉政制度建设不能仅仅停留于具体的操作层面,我们如果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看待廉政制度建设,就能从宏观上对廉政制度建设工作进行理论定位。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在这三者的关系上,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概括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得出的结论,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同时也为社会主义廉政制度建设确立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思路。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与发展历程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制度建设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学说
我们党关于廉政问题的思考,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学说为理论基础的。马克思、恩格斯在深刻认识和分析国家职能独立化、私有制国家腐败的历史以及人们认识的片面性基础上,认为腐败的存在和发展根源是私有制和国家的存在。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腐败产生的根源,从经济上讲,是由于私有制的出现,从政治上讲,则可以归结为是国家的产生。要防止腐败,就必须制约国家及其公职人员,防止其不滥用权力,这就要求有良好的权力运行机制。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提出了两条带有制度安排的措施:第一,夺取政权的无产阶级国家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无产阶级国家应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马克思指出:“公社彻底废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一切公务人员在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方面都应当在普遍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个公民负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0页。恩格斯肯定了卢梭主权在民思想,认为“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1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恩格斯看来,这个新的政权形式与以往国家的区别在于,它可以凭借自己的功能来保证和防范腐败的发生。对于如何从制度上打破旧的国家机器,并通过实施新的措施,防止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马克思所概括的巴黎公社的经验是:真正的民主,全民普选,让工人农民真正当家作主;人民监督,勤务员对全体选民负责,并根据人民的意愿随时可以撤换;取消高薪,所有公职人员一律实行低薪制以及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等等。这些带制度性安排的经验,成为日后几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在廉政建设中遵循的基本做法。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面对无产阶级政权的巩固和建设,在如何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新型廉政制度建设方面,结合俄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提出了一系列的战略构想,把马克思主义的廉政制度建设理论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列宁首先提出了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他认为,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扩大民主权力,吸引绝大多数人民参与政权管理。他认为个人的权力越大,制约的力量就越小。他把权力制约看作完善社会主义、克服官僚主义、防止腐败现象产生、维护政治稳定的重要举措。其二,他提出了依靠人民群众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思想。列宁十分重视监督的作用,要建立健全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构,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群众监督权的具体落实和实施。列宁认为,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以往旧国家的区别不在于能否反对官僚主义和腐败,而在于能否从根本上防止官僚主义和腐败的产生,在反对腐败现象的斗争中,必须建立一系列监督制度,使之成为“全民的、包罗万象的、到处通行的”《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6页。活动。他认为,这不仅是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工作的重要形式,而且是反对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加强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在《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等著作中,列宁阐述了权力制约的必要性、具体内容和实现途径。列宁同时认为,在依靠人民群众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对腐败行为进行曝光,让腐败分子在群众面前现丑;要加强党内监督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他认为,人民监督和党内监督是保证政权的人民性和党的无产阶级性质的重要保证;而监督机关的建立及其在党和国家机关中的相对独立性、权威性,是反腐败制度化的确切保证。其三,提出了实行党政分开和集体领导的思想。列宁指的党政分开是指党的机关和作为政府的苏维埃职能的明确划分,他认为党政要分开,不能以党代政。他认为,党的主要任务是对所有国家机关工作进行总的领导,而不应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对细节的干涉。党只有摆脱了日常行政事务的干扰,才能集中力量实现其政治思想上的领导权。同时在各级党政机关中必须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这有助于克服独断专行和权力滥用。其四,提出了加强法制建设,实行法制化管理,严惩腐败分子的思想。列宁认为,随着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国家管理应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他说:“国家事务愈多愈复杂,就愈需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53页。列宁不但要求制定法律,做到有法可依,还特别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他要求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腐败分子从严惩处,施以严刑峻法,绝无任何姑息迁就的余地。同时列宁也提出了对共产党员应严格要求的主张。他说:对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的威信的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必须从严惩处,“对共产党员应比对非共产党员三倍严厉地惩办”。《列宁文稿》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22页。只有从制度上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社会主义事业才有希望。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廉政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为中国革命和建设提供了指导。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廉政制度建设的理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都有力地指导着中国廉政制度建设的实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如何继承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关于廉政制度建设的理论,根据我国的国情,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廉政制度体系,一直是党的几代领导集体十分关注、努力探索的重大课题。
1革命根据地廉政制度的早期建立(1926年——1949年)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历史上,廉政制度的建设实践可以追溯到大革命时期,当是为了使还处于雏形的工农民主政权成为廉洁的政府,1926年8月4日,党中央针对当时党内极少数贪污腐化分子的出现,及时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个通告是中国共产党最早反对腐败作风的党内文件,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廉政制度的萌芽。翌年6月,党中央决定建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关——中央和省的监察委员会。此后,随着苏维埃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区人民政权的相继建立,我们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廉政建设,如重视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深入持久的思想政治教育,并逐步形成了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以及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采取从严治党治军、预防和惩处相结合、教育和法办相结合的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同时积极吸收多方面代表参与政权管理工作,反贪肃政建设也日益制度化和法制化。这个时期最具代表性的相关廉政制度方面的文件有1933年12月15日毛泽东颁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26号)——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1938年8月15日中央局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又如1941年1月30日边区中央局颁布了《关于彻底实行三三制的选举运动给各级党委的指示》,遵照这个指示,延安时期的“三三制”等民主参政形式以及乡镇政府的直接选举工作取得过很大的成效。1945年7月,毛泽东和黄炎培在关于“历史周期率”的问答中,毛泽东所选择的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新路就是民主。毛泽东说,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才不会人亡政息,由人民管理国家事务,从而防止腐败,建立廉洁政治。制度,是廉政建设的有效保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党的第一代领导人从实行民主制度方面着手,努力寻找着依靠制度建设来防治腐败的路径。
2新中国廉政制度建设的探索阶段(1949年——196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