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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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廉政制度(2)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面对这种历史性的转变,我们党十分重视用完善法制建设来保证党风廉政建设。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25-131页。党和国家始终坚持对于腐败分子“必须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92页。在廉政制度建设方面,继续进行着探索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如1952年4月21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第一个刑事法规,成为“三反”、“五反”运动中惩处腐败分子的依据。1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和惩戒的种类、权限、程序以及国家监察机关管理奖惩工作的范围等作了具体规定。归纳起来看,这段时间我们党和政府的廉政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惩治方面,即通过整风等形式,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思想教育,同时通过群众性政治运动的形式,发动群众起来揭批腐败分子,然后再通过法律的手段予以严惩。廉政制度建设尚处于初期的探索阶段。

3“文化大革命”对廉政制度建设的冲击(1966年—1976年)

历时十年的“文化大革命”,在廉政制度发展史上留下的是给后人的警示和教训。“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廉政制度建设是毛泽东关于“反修防修”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想“通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群众运动,使我们的党政机关,彻底实现无产阶级的革命化。”参见《元旦社论》,载《人民日报》1967年1月1日。但这个运动不仅没有达到毛泽东的目的,而是出乎毛泽东本意地给中国带来了十年内乱。在“以阶级斗争为纲”十年内乱中,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是解决所有问题的主要方式,各级党组织、公检法组织被砸烂,反腐败斗争也始终同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结合在一起,无法律秩序和体制保障可言,这期间虽然也进行过一些诸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警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资产阶级生活作风等反腐败的群众运动,但由于没有制度的保证,都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这期间,党廉政制度建设基本属于一片空白,这从反面证明了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4廉政制度的建设与创新(1976—1989年)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标志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党在廉政制度建设中经历了一个拨乱反正的阶段后,逐步走向正规。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在总结建国以来几十年的经验教训后认识到,我们在体制上所存在的各种弊端,是各种腐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邓小平明确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8-329页。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因此,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跳出“盛衰周期率”。由此,在这个阶段我们党的廉政建设在继续加强思想教育的同时,注重从制度入手,探寻腐败产生的根源,将重点转向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的完善上,用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尽可能少地采用群众运动的办法,而更多地依靠制度建设来防治腐败。

如何依靠制度来防治腐败呢?在这个时期,我党采取的方法首先是通过法制建设来保证反腐败工作,强化廉政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党和国家鉴于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措施不配套性、不完善性、不彻底性,为产生新的腐败创造了条件,致使一些腐败分子利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漏洞进行各种违法活动的现状,加大了改革体制的力度,着力抓好诸如完善行政体制,实现政治民主化;加强立法,制定、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明确职责权限和各种办事程序等工作,初步建立起各种法律和制度体系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同时,建立完善的防范干部滥用职权的监督制约机制。这种监督制度包括党内监督制度、党外监督制度和舆论监督等。为了使廉政建设和监督不流于形式,邓小平曾经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腐败问题“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不能有丝毫的姑息。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才能增强监督对滥用权力的威慑力。

其次,在这个时期,党和国家始终坚持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解决廉政建设问题,使廉政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党在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充分认识到,只有进一步把经济建设搞上去,才能为根治腐败现象提供坚实的基础,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是廉政建设的根本途径。只有围绕这个中心制订和完善各项廉政制度,廉政建设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所以,这个时期党始终把廉政制度建设置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部署之中,并成为其有机整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廉政制度建设的基本点建立在深化改革、发展经济上。

这个时期制订的重要法律和政策条规有《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还出台了包括禁止向企业乱摊派,党政领导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节省行政经费、反对铺张浪费,遵守财经纪律,严禁贪污贿赂和牟取非法利益,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行政监督等一系列政策法规。

5廉政制度建设的新发展(1989——2007年)

如果说建国初我们党廉政建设思想的核心是依靠群众实行民主,改革开放之初,我党则在此基础上,更加重视制度的建设与创新,认为建立和健全制度是廉政建设的主要途径。而进入90年代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在继承和发展邓小平关于廉政制度理论的基础上,逐步确立了依靠制度建设根治腐败的反腐败新思路,在我党的廉政建设史上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把治理国家、反腐败斗争、建设廉政法制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法制建设,把国家一切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这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标志,也是国家政权建设的保证。

这个时期我党在廉政建设中注重标本兼治,坚持教育、法制、监督、改革相结合,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在这个方针指导下,首先,坚持健全民主制度。因为健全民主制度是国家政权建设的前提,是政权建设中反腐倡廉的重要内容。其二,加强制度建设。“善于把党的有关国家重大事务的主张,经过法定的程序变成国家的意志。” 《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555页。“从管理的薄弱环节和制度的漏洞入手,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加强法制建设,”《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644页。

“成熟一个颁布一个,逐步配套,为实施有效监督提供制度保证。”《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693页。其三,将预防腐败现象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江泽民同志指出:“制定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政策,出台重大的改革措施,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要把反腐倡廉作为有机组成部分考虑进去,都要对是否有利于反腐倡廉进行论证,做到存利去弊,完善决策,未雨绸缪,预防在先。”

江泽民:《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载《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出版2000年版,第1563页。在这个时期,我党抓住了新形势下廉政制度建设的主要特点和规律,制定了一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和制度,规范了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等。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充分吸收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基本经验,同时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抓住教育、制度、监督三个关键环节,注重党内法规制度的体系建设,注重发挥惩治和预防的整体效能。2006年1月6日胡锦涛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发表讲话时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权威性,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把廉政建设的重点首先放在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上。在2005年1月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了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提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廉政建设中,要全面考虑教育、制度、监督之间的紧密关系,既在每个方面突出特点、反映工作性质,又注重三者相互配套,相互促进,使之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中,共同发挥整体效能,为我们党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方面提出了新的目标和任务。其二,积极探索发展党内民主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健全党内议事和决策程序,也是这个时期廉政制度建设的重要工作。用发展民主来防治腐败,是我们党廉政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只有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其三,在这个时期,党始终坚持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把廉政制度建设寓于各项重要改革措施之中,使廉政制度建设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其四,在制度设计中,注重惩治和预防腐败相统一,治标和治本相结合。

这个时期的廉政制度建设,正在努力达到《实施纲要》所要求的: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党内条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的制订,以及《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廉政制度建设填补了重要的空白,为今后廉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开拓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由以上分析我们看到,我们党的廉政制度体系是党和国家的几代领导集体带领全国人民在艰苦的探索和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一个完整的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一脉相承的有机整体。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牢牢把握时代特征和社会发展进步趋势,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反腐败斗争的特点规律,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价值取向,不断强化和改进反腐败对策,使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

从我们党和国家的廉政制度体系的构建与发展的历程中我们看到,党执政五十多年来,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建立完善的中国特色的廉政制度,进行了不懈的实践与探索,在逐步明确依靠制度建设根治腐败思路的基础上,党和政府针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经验,加大反腐败制度创新的力度,推出了一系列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和制度,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廉政制度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执政党的廉政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