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主是保障公民直接行使各项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农村人民群众通过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民主讨论决定本村重大事务等,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1988年以来,全国农村普遍进行了3-4届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多数村民委员会建立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公开制度。1999年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施行后,有近一半的省、自治区、市颁布了本行政区域的村委会选举法规。村委会的选举愈益规范,村民的提名权得到尊重,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的平等竞争、差额选举、发表演说、秘密划票间、公开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等确保选民权利的程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据统计,1999年度完成村委会选举的省份,农民的参选率绝大部分在90%以上,最低的也在8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新华社北京3月20日电。
(四)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特点与优势
1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八二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法律上承认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主体地位。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两方面确认了这一原则:“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每个公民必须同等地对待权利和义务,不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二是公民的权利一律平等地受到公共权力的保护,公民的义务如不自觉履行将受到公共权力的强制执行并因此而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
2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是辨证统一的
我国公民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规定要求公民应正确处理公民个人权利与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的关系,这实际上还是要求公民辨证地处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我国有些权利与义务是重合的。八二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公民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最基本物质手段和工具,将劳动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完全必要的;关于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条款:八二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是公民提高自身劳动能力和思想文化水平的基本手段,它关系到公民的继续发展和终身幸福,将受教育列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相当必要的,国家应积极创造条件,以保证这一公民权的实现。
3我国公民权利具有广泛性、公平性、真实性,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等特点
中国特色的政治文明在宪法上确认了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作用,通过法律途径发展政治文明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它同时具有自己的特点:
我国宪法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具有广泛性。中国主张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只是生存权和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中国政府重视维护和实现国家、民族和个人的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的发展权。中国把实现经济和社会权利放在优先的位置。中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较好地解决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社会政策,以便使更多的人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保障享受权利的主体是全体中国公民。我国宪法第一、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的这些规定,确立了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等广大人民在国家生活中掌握国家一切权力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广大人民通过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的权力,确认了广大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实现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保障公民享受的公民权利范围广泛。依照我国宪法第二章的规定,我国公民享受的基本公民权利有四类,每一类又包括着许多具体的权利。(l)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3)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包括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4)特定人的权利,包括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照顾残疾公民,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的《总纲》和《国家机构》一章,也规定了我国公民在其他方面的不少权利和自由,如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继承权、民主管理权等。如此之多的权利和自由表明,我国宪法保障公民所享受的公民权利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
我国宪法保障权利和自由具有公平性。宪法保障各项公民权利为全社会公民平等地享有。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生产资料为全民和集体群众所享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便不受金钱和财产状况以及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的限制,为全社会的公民平等地享有;保障全社会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和权利义务平等。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实现了占有生产资料的平等关系,有按个人能力从事劳动的平等义务,有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从而决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保障全国各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就广义而言,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利还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它们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平等,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的含义更为广泛,不仅包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权利和义务平等,(即不能因民族和性别的不同而获得法律以外的特权或作为限制权利的借口,不能因民族和性别的不同而影响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及统一),而且还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平等。
我国宪法保障权利与自由具有真实性。宪法规定国家为公民权利的实现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给予保障。在制度上,我国按照宪法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建设制度、司法制度、监督制度和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等来保障公民权利实现。
中国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均衡。中国政府注重促进普遍的公民权利,努力使社会上的多数人享有更多的权利和更高的福利。中国的公民权利政策更多地把公民权利作为一项由人民共同享受的集体权利。因此,个人在享受自己的权利时,应当时刻牢记自己对社会的义务,不能因为行使个人的权利而损害社会和其他人的利益。中国把社会公共利益明显地置于公民个人权利之上,优先维护公共利益。
三、如何保障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
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确保民主权利,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我国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大力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使公民享受到更多的民主政治权利。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中发挥着领导和保证作用。中国共产党科学地总结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规律,提出了要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提高执政党执政能力,加强民主建设,树立依法执政理念的重要环节。
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中国现代化的基本目标。改革开放后,中国制定的实现现代化三步走的跨世纪经济发展战略,每一步都立足于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最终落实到公民权利改善的目标上。第一步和第二步即基本解决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和使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达到小康已经基本实现;第三步即到21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使全国人民实现共同富裕,已经有了较好的基础。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国家跨世纪发展的高度,在重申三步走发展战略的同时,将民主法制建设摆到了一个突出的地位,强调要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的治国方略。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进一步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而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质,就是要确保党和政府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执法司法部门依法办事,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要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公民权利。因此,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的实现,对于切实保障公民权利,推进中国公民权利的跨世纪发展,具有重大的实质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