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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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基层民主(1)

基层民主是社会大众在社会基层有关领域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表达利益诉求、进行自我服务、自我教育最直接的自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的核心,对于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来讲,就是村民和居民自治制度;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说就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于社团来说,就是社会团体自主管理制度。村民和居民自治制度的组织形式就是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这种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立,就是要让人民群众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这种民主管理制度,就是企、事业单位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事业单位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一种制度。社会团体既要带领民众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又能维护和反映自己所联系的那部分群众的合理诉求和正当权益。当代中国基层民主制度,将进一步改变政府包办社会事务的传统做法,让人民群众真正享有自治自理、当家作主的权利,从而有效地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建设向更高水平的发展。

一、基层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对于发展民主政治进行了多种探索,如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民族区域自治、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等,这些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如何进一步扩大政治文明建设的途径,经过不断探索,中国共产党逐渐认识到让人民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的基层直接民主,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条可行之路、必由之路。

(一)基层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重要组成部分

从发展趋势上看,即便是国家层面的民主,终将发展为社会全面自治的民主制度形式。社会主义民主虽然仍以国家层面的民主为主要运行方式,但同时也在不断建立和推动许多以社会自治为目的的民主形式。村民自治、居民自治、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和培育民间社团,正是这种社会自治民主形式在当代的具体体现。中国共产党提出要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切实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4页。

并将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自主管理和参与民主政治生活看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人民日报》1997 年9月22日第3版。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人民日报》2002年11 月9日第2版。从历史来看,我们什么时候,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建立、发展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就会有效地促进我国政治的发展;什么时候忽视社会发展的要求,漠视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我国的政治发展就会遇到挫折。

1没有基层民主,就不可能有完整的中国的民主政治

基层民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基层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上级领导机关,基层组织都按照行政化的方向发展。尤其是企、事业单位,几乎成为了政府的附属物。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实行“权力下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基层单位蓬勃发展,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不断多元化,人与人之间逐步形成了独立、平等、自由的社会关系,无论是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需求,还是基层民众对直接民主的期待和要求都日益增强。显然,如果再不实行基层直接民主,既影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供给,又制约中国的民主政治的发展。

2没有基层民主,就很难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政府职能的转变意味着行政权力作用的方式和范围的改变。而基层民主的实质就是要使基层民众直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际上也就是要改变政府行使权力方式和作用范围,以理顺政府与村委会和居委会的职能关系、政府与企业的职能关系、政府与事业单位的职能关系等。

3没有基层民主,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就基层民主制度与中国法治的关系而言,只有开展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在基层社会中统一起来,才能使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的各项事务,而不是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治民。法治的本质在于使注重、体现广大民众意志的法律法规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保持权威地位。参见王乐夫:《基层、基层民主制度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 中国论文网。

(二)基层民主建设为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直接有效的宝贵经验

1基层民主是广大民众学习民主知识、熟悉民主程序、感受民主生活的最直接的途径

民主制度在一个社会中得以实施,有赖于该社会的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从一定意义上讲,公民的民主意识、民主习惯、民主能力决定着民主的实现程度。人民群众在直接参与基层各项事务的决策和监督的过程中,逐渐懂得什么是民主、怎样做才是民主、逐渐养成民主的能力。也就是说,人们在实践中学到的是实实在在的民主程序,体验的是关乎自身利益的民主生活,感受的是真实的主人翁地位,从而为参加更高级的民主练就基本功。如果没有亿万人民群众的民主观念、民主能力、民主素质的增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就不会有大的发展。正如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时所说的,村民自治是亿万农民的民主训练班。

2基层民主实践为我们将来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直接有效的宝贵经验

民主政治要求全体民众参与,同时也要求对整个社会进行有效整合,以使民众的政治参与可以健康有序地进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超大社会来说,社会稳定是须臾不可少的,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社会失控。基层民主就整体而言虽范围大,但就单个基层单位而言规模却较小。一方面在民主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是根本性的,具有普遍意义;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引导规范,将可能出现的问题限制在一定程度和范围里,从而可以有效地防止民主的扭曲。也就是说,如果基层民众没有经历过民主的锻炼,没有以往的直接有效的可借鉴经验,民众就很容易被偏颇的宣传鼓动所蛊惑,引发社会冲突,导致政局不稳。因此,基层民主的发展将有力地促进公民社会的形成,从而为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奠定牢固的社会基础。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历史和现状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使基层民主有了法律依据,村委会、居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已普遍建立,各种社会团体不断发展壮大。在党的正确领导和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广大民众的当家作主的地位获得了进一步的实现。目前基层民主不断向前推进,尤其是广大农村中以村委会选举为主要形式的基层民主反响较大,成效也较显著,引起了国内外传媒、学者的广泛关注。

(一)村民自治的兴起与发展

村民自治,是中国九亿农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一个伟大创造,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大成果。它经历了萌芽、试行、正式实施几个阶段。

1萌芽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首先在农村出现了公共事务无人管理、生产养殖无人指导、公共物品短缺的状况。所谓公共物品,是指对其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及非竞争性的物品。非排他性指无法阻止任何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或阻止代价太高。非竞争性指增加一个消费者不需要增加任何费用,也不会减少任何其他消费者消费。公共物品在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使私人很难在经营公共物品时收费或收费代价太大,以致于私人在经营时无利可图。1978年以后,农村废除了人民公社这一经济管理模式,开始实行具有市场取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取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但农村的公共事务由谁来管理,生产养殖由谁来指导,公共物品谁来提供,怎么提供,出现了空缺。农村出现了像水利失修、道路中断、乱砍乱伐、民事纠纷无人管的涣散现象。1980年2月,全国出现了第一个由农民自己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广西宜州市屏南乡果作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后,与村民一起就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公共林草地保护等公共事务订立村规民约,实行公共事务民主管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彭真很重视,派人下去调查,发现村民这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体制,恰好适应当时农村实行以包产到户后的实际需要。1981年6月,我们党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提出要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中国共产党的1982年的十二大报告就指出,“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大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各个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 1982年宪法正式确定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法律上的地位,从而明确地为基层民主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不久,全国各地根据宪法的要求,进行了建立村民委员会的试点。

2试行

根据中央指示,由民政部牵头起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1984年提交审议,中间经过了一次全国人大会议、三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讨论。经过一段摸索之后,为了规范并保障中国农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1987年11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于1988年6月1日施行。从此全国各地开始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从而使我国的村民自治进入了试行阶段,在试行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1990年以来,全国广泛开展了村级选举示范活动。到1997年底,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进行了两届选举,个别省、自治区进行了四届。

在试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10年中,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总共组建了928万个村民委员会。其中,由政府重点推动,村民自治搞得好的“全国村民自治示范县”有31个,占省级行政区域内下辖农村的2599个县级行政区域的119%;搞得比较好的“省级村民自治模范县”有202个,占711%。二者合计,共233个县,占县级单位的83%。由政府从“面”上推动,初步建立村民自治制度的农村,约为50%。另外,还有大约40%左右的农村的村民自治,基本上流于形式,问题较多,也是中国农村各种社会矛盾集中的地方。

3正式实施

1998年9月,江泽民在安徽五河县考察之后,第一次把“村民自治”上升到与“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同等的地位,并称为中国农民的三个伟大创造。1998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该“决议”将“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列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之一。 1998年11月国家正式颁布了《村委会组织法》。从此农村基层民主步入法治化轨道,标志着农村基层民主已经初步形成一套制度化的运作模式。尤其是2004年下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提出了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表明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农民的政治权利的保障。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全国各地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即村民委员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村委会干部;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即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须提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即依照一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对村民自己的公共事务和村民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监督,即对村委会工作及村干部的行为实施监督,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

(二)城市社区自治的兴起与发展

在城市,伴随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各单位逐渐将其所承担的对职工的社会福利、公共服务逐渐推向了社会。在单位功能转化的情况下,整个城市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中就出现了一个很大的制度性的功能空缺。随着新型城市社区的大量出现,由于有关制度的不规范,社区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又不能满足广大业主的需要,因而开发商、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利益和权利纠纷日益增多。像孤寡老人、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照顾、帮助等问题也逐渐凸显。显然,传统的居民委员会制度已经难以解决这些问题,亟需重新定位和增强居委会的有关职能,实行社区自治已经成为时代的迫切要求。

1酝酿与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