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为了配合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国家民政部倡导在城市基层开展以民政对象为服务主体的“社区服务”,首次将“社区”这一概念引入了城市管理。1987年民政部在武汉召开的一次会议上集中讨论了社区服务的问题,这标志着在中国城市发展社区服务的全面展开。在1989年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正式采用了“社区服务”的概念,提出居民委员会向居民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区服务是其一项重要职责,以满足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无法通过市场获得的多样化的公益性要求。1990年1月1日,国家颁布并开始实施《居委会组织法》,提出居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随后,各省、市和自治区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在社区服务发展的前期,社区服务主要由民政部门推动实施,基层政府的卫生、教育、劳动等部门参与其中。此阶段的城市社区服务主要包括两类服务项目。一类是面向一些特殊群体的福利性服务,包括为“三无对象”、老年人、残疾人、贫困家庭、烈军属等特殊群体提供的服务,这一类服务基本上是在过去民政部门和劳动部门的业务范围内的。第二类是为普通居民提供的服务,包括为社区居民日常生活的“便民利民服务”、娱乐、环境卫生、治安服务、儿童照料和老人服务等。社区服务,在呈现多样化与个性化并存的同时,还不断向着追求品质的方向发展。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的行政性服务也不断向社区转移。这就使社区居委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具有自治特色的功能逐渐显现。
2发展
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的城市社区服务经历了较大的变化,其中最突出的发展是较大规模的社区建设运动和自治功能的凸显。
早在1991年,国家民政部就提出了“社区建设”这一概念。当时提出这一概念的目的是要在城市中构建基层自治的管理和服务体系,以替代过去由企业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由于传统居民组织缺乏资源而难以承当这些功能,因而就需要加强社区居民组织的建设来开发其功能;但是“社区建设”在90年代前期和中期都没有引起政府总体上的重视,一直到90年代后期,下岗、失业工人大量增加,城市中贫困等社会问题增多,政府希望社区在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方面发挥更多作用,这时社区建设才受到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社区建设运动由此而加速。1998年,国务院将“推进社区建设”的职能赋予了民政部;1999年,国家民政部正式启动了“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工程,在26个城市的部分辖区开展了社区建设的试点和实验。200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社区建设的内涵、目标、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为扩大城市基层民主指明了方向。这一重要文件的发布,掀起了社区建设的高潮。全国各城市开始对旧有的居民委员会进行重新调整或合并,并对其功能进行重新定位,使其真正成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民主选举方面,普遍建立了由社区居民通过间接选举或直接选举产生的社区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1999 年城市居委会的选举制度改革在全国许多地方陆续开展,沈阳、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武汉、合肥、西安、海口和威海出现了较大范围的直接民主选举,从而启动了以社区自治为基础的城市社区民主建设。在社区服务方面,社区自治组织的作用不断加强。全国社区建设正在由点到面、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全面展开。在此背景下,社区建设逐步转变成为实现社会民主的具体形式,社区建设的任务则由建立、健全社区自治组织机构的阶段转向推进社区民主发展的新阶段。社区自治开始活跃,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国家统包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逐步回归社会。
社区建设通过重新划分、合并和重组增大了街道和居委会的规模,并减少了其数量。出现了诸如“沈阳模式”、“江汉模式”、“上海模式”等各具特色的探索形式。1999年的沈阳模式回答了“何谓社区自治”这样一个基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沈阳模式最大特色是明确了社区定位,它包括社区性质定位、社区功能定位、社区区域定位;社区区域定位从属于社区功能定位,区域定位和功能定位又根源于社区性质定位。沈阳模式强调政府对社区的干预主要通过制定法规和相关的政策,以一种间接和协商的方式进行。2000年的江汉模式回答了“怎样保障社区自治”这样一个关键性问题。江汉模式是继沈阳模式之后的又一次体制创新。江汉模式最大特色是为重塑政府组织与社区组织的关系提供了较为配套而且简便易行的制度设计,它包括双方关系的界定: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双方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的划分;政府管理实行“五个到社区”,即行政任务落实、人员配置、经费划拨、服务承诺、考评监督到社区。参见陈伟东:《中国城市社区自治:一条中国化道路》,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这种模式强调政府组织主要通过规划指导、下放权力、提供经费等支持城市社区自治组织体系的构建,然后通过城市社区自治组织系统的有效运作,逐步实现社区居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之目标。上海模式体现了政府对社区的干预比较直接和具体,居委会虽然在法律上是自治组织,但它是被纳入到政府体系的组织,其独立性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性都受到限制。
社区建设是政府与社会由“同构”走向“适度分化”的转换过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从过去依托于行政机关转向依托于社会自治组织和中介组织,从而为居民自治权利的扩大提供条件。但是,转型时期中国城市社区建设并非完全是由社会自主发展起来的,是党和政府在新的历史形势下重建社会整合机制的结果,是中国政府转变社会治理模式以适应社会结构变迁的结果。因此,社区建设首先并不是社会自主自治要求的产物,而是当代中国政府的治理社会和整合社会的产物。也就是说,这一时期居委会的重建也是由政府来主导的,或者是由基层政府或者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社区建设和管理政策,保证社区发展一定的人、财、物的投入,协调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居委会要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自治性组织,还需要不断培育社会的自组织能力。
(三) 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历史和现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实行,为了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各种权益,党和国家推动了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所谓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主要是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运行和管理,是相对于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而言的。我国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主要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来实现的。换言之,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因此,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是伴随职工代表大会的产生和发展而兴起的。
1关于加强我国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重要意义
企事业单位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主要创建单位。加强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有助于推动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提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水平。
第一,企事业单位是广大职工工作的场所,是基层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通过充分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他们参与单位民主管理的积极性,是扩大基层民主的重要途径,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载体。
第二,加强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表明广大职工在我国的企事业单位中处于主人翁地位。在企事业单位,参与管理是广大职工主人翁地位的重要体现。没有这种权利,就不可能保障其它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民主管理,才能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文化权益,充分体现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第三,加强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是发展生产力,促进企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一方面,加强民主管理,为企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更加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动力源泉;另一方面,加强民主管理,也是企事业单位主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积极举措。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不仅是劳动者的一种权利,更属于先进的生产关系。既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又适合先进生产关系要求的企事业单位才能不断健康发展壮大。一些企业在经营管理中之所以出现独断专行、决策失误,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企业往往缺乏民主监督或监督流于形式。
2职工代表大会的产生及其发展
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主要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来实现的。因此,伴随职工代表大会的产生和发展,民主管理也逐步展开和深化。
(1)政策法规逐步完善
1978年,邓小平在全国工会第九次代表大会致词中提出,在工厂企事业单位中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
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在国营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事业单位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简称“三个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
198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事业单位法》正式颁布实施,进一步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企事业单位法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1992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也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994年7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又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国家通过这些重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企事业单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管理企事业单位的权利,从而有力地推动了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的发展。
(2)组织建设逐步下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不少企事业单位贯彻中共中央和全国工会九大精神,逐步恢复、建立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先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逐步建立了三级民主管理体制。
厂职工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任期每届一般为两年。为了审议提交职代会的有关提案,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以及根据大会授权审定有关需要议定的问题等事项,职代会根据需要设立提案审理、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生活福利、评议监督干部、工资奖励等民主管理小组或专门委员会。如有分房任务的设立分房民管小组,分房结束后即撤销。其成员由工会推荐、经职代会通过。在实践过程中,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都做到各民管小组与工会有关业务委员会(组)协同工作。
车间(分厂)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同厂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在范围上基本相同,只是在权限上与车间(分厂)行政的权力相对应。一般每季度开会一次。班组民主管理会由班组职工直接参加,其职责主要是落实厂、车间职代会决议中涉及本班组的有关事项,讨论班组作业计划、承包方案、规章制度以及奖金分配、生活福利等事项。
(3)职权行使逐步落实
职工代表大会由听取和审议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等方案(对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等,职代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作出决议)、审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企事业单位的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职代会审议决定,使有限的基金管好用好,住房分配公平合理),逐步发展到评议、监督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和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部署选举厂长。
(4)工作制度逐步完善
全国各地逐步形成了调查研究制度(对企事业单位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职代会组织职工代表调查研究,掌握情况,以便针对问题,提出提案和建议)、巡视检查制度(组织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决议的贯彻和提案的落实情况,以及职代会各专门小组和车间、班组民主管理活动,进行定期检查)、接待职工制度(由企事业单位党、政、工领导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定期接待职工群众,职工称之为“民主接待日”)、恳谈咨询制度(有领导干部与职工代表的恳谈会、民主咨询会、民主质询会、民主诊断和民主答辩等形式,有个别谈话、专题对话、班组直接对话、学习班上集体对话、代表与党员通信、对话等方法)、培训代表制度(各级工会组织对职工代表的教育培训形成制度,主要是采取专题培训和定期轮训两种方法,组织职工代表学习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和职代会工作,学习“三个条例”,学习《企事业单位法》)。
(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团体发展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