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代的租庸调制
624年,唐高祖下令推行均田制与租庸调制。
唐代的均田制继承北魏而来。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中央政府对臣民授田。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有:
对百姓授田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若为户主,每人受口分田三十亩,永业田二十亩。
对贵族官僚授田的规定。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
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可以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可以出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
租庸调制是国家的田赋制度,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租庸调制对均田农民的三项主要所得,项目分明地进行征收。配给百姓以耕种的田地,年老仍缴还政府,在其受田时期,令其负担的租额,规定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作租。百姓对国家的义务劳役,每丁每年向国家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徭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作庸,也叫输庸代役。各地百姓以其各地土产贡献给中央,大体上是征收丝织物和麻织物,每丁每年交纳绢二丈、帛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贵族官僚不用纳租庸调。
唐代租庸调制下的租额,仅为四十税一,和汉代的三十税一相比,更为优减。每人每年服徭役二十天,较之汉代每人每年服徭役三十天相比,是减轻了。唐代租庸调制比汉代定额轻,是一种轻徭薄赋的制度。
唐代的均田制与租庸调制是紧密配合的制度。国家为百姓制产,务使大家有田地,百姓可以向国家完粮。即有田始有租,有身始有庸,有家始有调,使有身者同时有田有家。
二、唐代账籍制度
唐代的均田制与租庸调制的推行,关乎百姓民生和国家赋税的征收。首先,要靠账籍的整顿和规范,若账籍出现错乱,均田制与租庸调制的推行就不可行。唐初的人口册是极完密的。自小孩出生到成丁,以至老死,都登载上。当时的户口册就叫籍,全国户口依照经济情况分列九等。户口册需要同时造三份,一本存县,一本送州,一本呈户部。政府的租调,全部以户籍为根据。账是壮丁册子,在今年即预定明年课役的数目,这是庸的根据。唐制,每岁一造账,三岁一造籍。壮丁册子一年重造一次,户籍册子三年重造一次。一次称一比,因其可以用来和上期的薄账相比对。唐制,州县经常保存五比,户部经常保存三比,如是则地方政府对户口壮丁变动,可以查对到十五年,户部可以查核到九年。这一工作相当麻烦。户口有异动,田亩有还受(丁男十八授田,六十为老还官),这样大的一个国家,普遍经常地调查登记改动校对,不能有丝毫的疏忽与模糊。这需要具有一种精神力量来维持,否则很不容易历久不衰。而且唐代很快就走上了太平治安富足强盛的光明时代,造册人出现人事的松懈,不免感到小小漏洞是无关大体的,有些偷懒马虎是难免的,遂使账籍逐渐出现错误,与实际经济情况不相符合,年岁日久,账籍中的错误越来越多,与实际经济社会情况的背离度越来越大,遂使均田制与租庸调制变得不可行,继而出现崩溃。其次,均田制与租庸调制制度的内在缺陷。唐代的均田制与租庸调制制度用意颇似现代的所谓的计划经济。均田制与租庸调制需要对全国民众,每个家庭、每个壮丁都照顾到,计划到,在中国这一广土众民的国家其实很难做得到。现代的计划经济对每个人做计划,尚且做不到,何况中国古代交通不便,政府组织简单,纸张也不便宜,书写也不方便,更做不到这样的计划。到后来,逐渐出现户口登记错乱,均田制与租庸调制遂不可行。
唐代的均田制与租庸调制的崩溃还与下列因素有关。第一,政府手里掌握的土地田亩数量越来越少,而天下承平日久,人口增加,土地田亩不够分配,后来出现无田可授的情况;第二,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贵族官僚和地主豪强大门第兼并土地,从中舞弊,阻挠和破坏均田制与租庸调制的推行。
就唐代账籍制度而言,可见任何一项制度之推行与继续,必待有一种与之相当的道德意志与服务忠诚之贯注。否则徒法不能以自行,纵然法良意美,终是徒然。而且任何一项制度,必与其他制度发生交互影响。故凡是一项制度之成立,也决非此项制度可以单独成立的。
三、唐代的两税制
在均田制与租庸调制瓦解的情况下,为了收取赋税,保证国家财政的需要,唐政府在全国推行了两税法。
780年(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得到皇帝唐德宗的准许。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唐代中央政府是以779年(唐代宗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物,作为户税和地税的总额分摊于各州;各州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物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的总额分摊于各地。户税和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分上上至下下九等)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田亩,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是一种新的赋税制度,具有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积极的一面是:
首先,国家征税的标准发生了变化。在均田制与租庸调制下,国家征收的标准,主要依据的是丁身,即人口征土地税;两税法国家征收的标准,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的多少,即财产的多少征税。以前官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很强,迁移不自由;两税法实施之后,官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户无主客,已见居为薄,人口迁移较为自由了。
其次,税收负担较为合理化。在均田制与租庸调制下,以丁身为本,土地多的地主和土地少的农民,向国家缴纳的税的数量一样,个人赋税程度不均衡,不合理。两税法实施之后,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财产多者多缴税,财产少者少缴税,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
再次,国家扩大了纳税面。在均田制与租庸调制逐渐败坏的情况下,流亡农民日益增多,流亡农民到流亡地以后,由于没有在当地授田,按照均田制与租庸调制的规定,他就不在流亡地纳税,同时他也不在原籍地纳税。两税法实施之后,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当地不管土户、客户,只要有财产就得纳税。贵族官僚原先负担户税和地税,两税法就是由户税和地税发展起来的,贵族官僚理应纳税。两税法的推行,扩大了纳税人群,在国家不增加税收的情况下,也能增加政府的收入。
消极的一面是:
首先,租庸调制三个项目分得很清楚,两税法把这三个项目归并在一起,手续简单了,日久相沿,把原来化繁就简的来历忘记了,后来遇到政府要用钱,要用劳役,不免增加新的赋税项目。而这些新的赋税项目,早已在两税中征收了,现在再加入此赋税项目,岂不等于加倍税收。这是税收项目不分明之弊。
其次,采用两税法收税,出现各地租额和税率不相同的情况。中国历史上的田赋制度,从井田制到租庸调制,全国各地租额,由政府规定,向来是一律平等的。两税法把全国各地田租按照同一规定数额征收的精神废弃了。旧的田赋制度是一种量入为出的制度,即先规定了田租定额,政府照额征收,再把收来的田租作为政府每年开支的财政来源。两税法是量出制入的,当时杨炎定制,是依照其定制的前一年,即唐代宗大历十四年的田租收入为标准而规定以后各地的征收额的。后来中央政府的征收就变成了一种硬性规定,随地摊派,不再有全国一致的租额和税率了。推行两税法后不久,全国各地的田租额出现了轻重不等的情况,大相悬殊。随着各地的经济情况变化,形成贫穷的地方更贫穷,富裕的地方更富裕的状况。这是唐代两税法严重影响到之后中国各地经济升降的情形之所在。
再次,采用两税法收税,政府为财政收支以及征收手续方便起见,牺牲了历史上传统相沿的一项经济思想,即土地平均分配的理想。自推行两税法,政府便认可民间农田的自由转移,失去了为民制产的精神。结果引起土地兼并,贫富不平等,耕者不能有其田,并奖励了地主的剥削。
最后,采用两税法收税,规定不收米谷而改收货币,农民需要卖出米粮,换了钱来纳税。如是商人可以上下其手,而农民损失很大。
唐代两税法的推行,不仅是中国田赋制度上的最大变革,是中国税制前后两个历史时期的分水岭,而且是中国历史上经济制度、土地制度变革的重大转折点。两税法的意义在于:
第一,简化了税制,简化了税种,将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代表了税种由繁多到简化的历史趋势。
第二,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这种以财产多少为主的纳税方式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标志着国家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财产为主的转变。
第三,两税法的颁布意味着租庸调制的废除,与租庸调制为依托的均田制——政府直接控制全国土地的、法理上的土地国有制,实际上也被正式宣告废除了。表明土地制度由土地国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转变。
第四,两税法不再直接控制农民的人身征取赋税,特别是征取力役,实际上废除了农民的徭役制度。意味着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弱化,人口迁移的自由。表明了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由强到弱的变化,人口迁移由困难到容易的变化。
第五,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表明了纳税的程序由繁琐到简化的变化,节约了纳税的成本。
第六,两税法以后,以货币计量完税成为税收的发展方向,货币币值的变化直接影响着纳税者的负担。两税法的征收,代表了税收由收取实物形式向收取货币形式的转化。
第七,两税法隐含着公平税赋的思想。实行户无主客,已见居为簿的原则,不再区分土户和客户,全都以现在居住地方为准登入户籍纳税,不分贵贱和身份,按资产多少分等交纳税收,每个人都要履行纳税义务。在两税法中已经有了要公平纳税的理念,只是还没有明确提出而已。
第八,两税法的量出为入原则,规定中央根据财政支出的需要,定出全国总税额,分配给各地征税。中国古代财政制度一向遵循量入为出原则,在清代以前,我国始终没有产生预算制度。预算制度本质上是量出为入的。杨炎主张“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这就开创了我国预算制度的先河。
第九,两税法将租庸调和其他的杂税、杂费统一为两个税种,首开了中国费改税的先河。
唐代两税法的推行,使农村形成数量众多的地主。这种小数量的经济集中,可以使士大夫知识分子退到农村做一个小地主,农村文化因有经济基础而获得营养,得以发展。所以,中国历史上的经济与文化基础,一向安放在农村,而没有安放在都市,这与两税法推行的后果是有一定的关系的,这也说明了两税制度为什么能从中唐一直推行到清末的原因。
四、汉唐经济财政之比较
把汉唐两代的经济财政政策相比,可以见到恰恰相反之势。汉代自武帝创立盐铁政策,这是节制资本,不让民间有过富者,而在经济上加以一种限制。而对于下层贫穷的人,政府却并未注意到。虽说汉代田租是很轻的,但农民并未得到什么好处,穷人很多,甚至于逼得出卖自己为奴。政府的轻徭薄赋,只让中间地主阶层占了便宜。唐代的经济政策,其主要用意,在于不让民间有穷人。均田制与租庸调制的最主要精神,不仅在于轻徭薄赋,尤其侧重在为民制产。至于上层富人,政府并不管。在唐初,商业很自由,不收税。而每一个穷人,政府都设法授田,使其可以享受有一定水准的生活。简单一点说,汉代是在社会上层节制资本,而下层没有力量管;唐代注意社会下层,由国家来计划分配,让上层的富民能自由发展。这一情形,唐代人与汉代人相比,唐代人似乎要高明一些。唐代可以容许过富,却不让某人过穷,这仅限于初唐。有些类似于现代英美的自由经济。汉代人似乎不太高明,汉代只注意不让过富,没有办法防止一般劳苦下层民众陷于过穷。等到唐代均田制与租庸调制崩溃,改成两税制,茶盐各项都一一收税时,便和汉代差不多了。
汉唐两代的经济财政政策的变化都是由兵祸引起的。汉代的盐铁政策,缘起于汉武帝征伐匈奴,向外用兵。唐代的均田制与租庸调制的破坏,茶盐诸税的兴起,是由于唐玄宗向外开疆拓土,继而引起军人作乱,内战频起而造成的。
“唐代经济制度利弊得失分析”
唐代经济制度是中国历史上前后两个历史时期经济制度的共存时期。均田制与租庸调制,结束了古代井田均田一脉相传的经济传统。
唐代历史比较长,有289年,社会比较开放,统治者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进行着制度创新。唐代创立的许多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