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的正确关系,是指在监狱实际操作中,遵循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文化传统、国情、社情出发,摆正惩罚与改造在监狱工作的位置,坚持以改造人的工作为中心,让惩罚为改造服务。由于监狱操作的传统理论,由于刑罚处罚的社会地位,由于看问题的角度和出发点的差异,对监狱的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关系不同看法和主张,构成了这一问题研讨的现实基础。
(一)惩罚与改造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从实现罪犯改造的目标和贯彻我国监狱工作方针的要求看,我国监狱罪犯改造理论与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1.用刑罚惩罚统帅或代替对罪犯的改造
在我国监狱学界,理论上有人主张用刑罚惩罚统帅或代替罪犯改造,实践中也有人图简便而放弃改造罪犯,只搞惩罚罪犯,给我国罪犯改造事业造成了严重危害。
对罪犯实施惩罚是监狱的基本职能之一。这种职能直接来源于监狱对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执行。我国监狱执行的主要对象是属自由刑的有期徒刑犯和无期徒刑犯。死缓犯虽属生命刑性质,但从执行角度看它同时也具有自由刑性质。在理论上,自由刑刑罚处罚的“基本特征就是给犯罪分子造成一定的痛苦,使他们遭受一定的损失。从而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对于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的严厉谴责和否定评价。这些都是刑罚本身的属性,如果没有这些属性,刑罚也就不成其为刑罚了。”刑罚的这些特征与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是一致的。只有给罪犯造成一定痛苦,让其遭受一定损失,给其罪行以严厉谴责和否定评价,罪犯才可能因犯罪受惩而不敢犯罪。不再犯罪是罪犯改造追求的目标和要求之一,但不敢犯罪并不等于实现了罪犯改造。因为一则罪犯改造追求的目标比预防犯罪高,它包括实现罪犯改造的途径是经被迫改造转化为自觉改造。罪犯只有经过自觉改造,才可能达到改造的目标要求。罪犯因犯罪受惩不敢犯罪,与通过改造而不愿犯罪有质的区别。这说明,在我国监狱存在惩罚与改造两种职能、任务,不能用刑罚惩罚代替罪犯改造。
所谓用惩罚统帅改造,实质就是主张监狱工作以执行刑罚为中心,让罪犯改造服从和服务于执行刑罚惩罚。这种主张不管出于哪种理由,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它是不利于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用之材的。在理论上,执行刑罚是使人民法院判处的刑罚付诸实施。其主要内容是剥夺罪犯的自由,剥夺或暂停罪犯的大部分政治权利,惩罚违规和又犯罪行为。而罪犯改造则是在执行刑罚惩罚的基础上和过程中,通过特定的措施和方法,使罪犯转化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劳动就业技能和文化科学知识,最终由一名罪犯改造成为一名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这种执行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是相互联结、互相促进的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改造罪犯的实践表明,以改造统率监狱工作,让刑罚惩罚服务于罪犯改造,则两个方面的目的都可以达到;反之,如果以执行刑罚惩罚为统率,让罪犯改造服从于刑罚惩罚,则不仅改造目的无法实现,刑罚惩罚工作也难做好。近年来,有的单位在刑罚惩罚统帅罪犯改造理论的误导下,领导不抓改造,群众不谈改造,干警不搞改造,罪犯不思改造,给我国罪犯改造事业造成了严重损害。
2.以惩罚代替教育
以惩罚代替教育,在监狱实际工作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惩罚效应和教育效应之间,过高地看重惩罚效应而忽视教育效应。认为犯罪判刑的人是“核桃型”,服捶,服硬的,对他们进行教育是“对牛弹琴”不起作用。二是在处理罪犯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时,重惩轻教或以惩代教。认为惩罚简单明了,既体现了对违纪人的处分,又体现了对行为人的教育,何乐而不为?放弃惩处而强调教育是等于要犯人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是“顶起缸钵唱戏,费力不讨好。”
产生以惩代教的原因,主要是部分监狱干警忘记了监狱的改造职能,或不懂得解决不同质的矛盾需要运用不同方法的道理。一方面,我国监狱是以改造人为主的监狱,惩处罪犯不能为惩处而惩处,一定要有利于罪犯改造,服务于罪犯改造。忘记了罪犯改造,等于忘掉了自己的主要职责,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失职行为。另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不同质的矛盾必须用不同质的方法解决。要改造罪犯只能用教育的方法,劳动的方法,管理的方法,感化的方法等等,而不能用镇压的方法。“采取镇压、压迫的方法,他们宁肯死。”要改造罪犯,惩罚、惩处只能是辅助手段,教育才是主要手段,惩罚必须与教育结合,服从和服务于教育改造。否则,是不利于罪犯改造的。
3.把罪犯的反惩罚、反改造言行看得过重
监狱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有惩罚就有反惩罚,有改造就有反改造。监狱出现反惩罚反改造活动是正常的、自然的,是监狱阶级斗争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监狱基本矛盾的一种激化形式。监狱对罪犯的反惩罚、反改造的言行,必须依法严肃查处,绝不能听之任之,给监狱安全造成危害,给监狱罪犯的监管改造带来隐患。但是必须依法办理,冷静、客观地处理有关问题。
在监狱改造工作中,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使得部分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对罪犯的反惩罚、反改造的言行看得过重。认为罪犯是已经犯罪判刑入狱的人,再在监狱进行反惩罚反改造活动,理应比正常人的类似活动加倍严惩。否则不利于申张正气,不利于监狱安全,不利于罪犯改造。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处理时,往往从有利于罪犯犯罪思想转化的角度考虑少,从维护监管秩序,惩一警百效应考虑多。有的甚至希望借助严惩来促进罪犯的改造。但遗憾的是:无数历史事实都向我们反复证明,一味严惩,是会事与愿违的。与之相反,在保证监狱安全的条件下,在奖惩分明的条件下,对违规违法的罪犯宽容一些,也许会收到更佳的改造效果。比如脱逃,只要脱逃后未重新犯罪,在他们认识罪错的情况下,如能采取脱逃多少天扣除多少天刑期,也许比报请加刑对促进改造效果更好。当然,这需要通过法定程序。
4.利用减刑、假释对罪犯改造激励太少
在毛泽东思想中,对罪犯改造的重要原理之一,就是要鼓励和促进罪犯自觉改造。经过几十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总结出了多种鼓励和促进罪犯自觉改造的措施和方法。如教育、感化、考核、奖惩、减刑、假释等等。它们都在鼓励和促进罪犯自觉改造体系中发挥不同的作用。但是,几十年的罪犯改造实践证明:在这诸多措施、方法中,鼓励和促进罪犯自觉改造直接效应最好的还是减刑、假释。因为它对罪犯吸引力最大。尽管减刑、假释也是各方面工作配合的结果,但毕竟由于它能直接缩短罪犯的刑期,实现早日回家与亲人团聚,因此,罪犯也就最看重这个结果。但从我国监狱减刑、假释的实践看,由于认识和制度上的原因,每年罪犯中的减刑面大都在30%以下。假释的比例则更少。由于每年减刑的比例小,多数罪犯经过一年的努力争取,到头来减刑、假释仍然无望。久而久之,一般罪犯就会觉得减刑、假释与自己无缘,失去了争取减刑、假释的信心。使减刑、假释这两项对鼓励和促进罪犯自觉改造最有力量的措施方法失去了它应有的光辉。如能在认识上由重刑罚惩罚转变到重罪犯改造,适当减少每个罪犯每次减刑的时间,扩大减刑、假释的面,必将比现在减刑假释的效应更好,必将能更大调动、激励罪犯自觉改造的积极性。
(二)探索惩罚与改造的正确关系
回顾我国监狱学界在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关系上的争论,其实质就是谁主谁从、谁大谁小、谁统帅谁的问题。一些同志基于对刑罚地位作用的评价,基于监狱学传统理论的影响,基于监狱运行历史轨迹的烙印,基于西方监狱制度接轨的考虑,认为监狱就是执行刑罚惩罚的机关而不能同时是罪犯的改造机关,反对把改造职能从传统的或西方的监狱执行刑罚惩罚职能中独立出来,主张用执行刑罚惩罚包括罪犯改造,用执行刑罚惩罚统帅监狱的全部工作,执行刑罚惩罚在监狱应处于大于一切、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地位。他们觉得,监狱的罪犯改造是监狱执行刑罚的派生物,改造不能同惩罚平起平坐。同时,监狱效应是使罪犯回归社会不再犯罪,这个目标完全是罪犯慑于刑罚惩罚的威严实现的。甚至有人从刑罚学角度提出了罪犯能改造好吗的疑问。对上述观点与主张,我以为是很值得探讨、研究的。事实上早在1853年,马克思就曾经深刻地指出:“一般说来,刑罚应该是一种感化或恫吓的手段”,但“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从有史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我国50年来监狱发展的历史,完全证明了马克思180多年前论断的无比正确。鉴于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的关系的定位,关系到我国当前监狱工作方针的贯彻落实,关系到罪犯改造的成效、得失,特从三个方面对我国监狱制度中惩罚与改造的关系,作一些简要的理论探讨。
1.先后序列关系
从惩罚与改造产生的时间、条件上看,二者是先后序列关系。认识这种先后序列关系,是研究探索惩罚与改造关系的法律基础。不了解这种先后序列关系,把二者完全孤立起来考察,就无从认清二者关系的真实面目。
先有刑罚惩罚后有罪犯改造。无论从我国学术界两个概念的提出,还是从监狱实践两项工作的序列,都是刑罚惩罚在先,罪犯改造在后。与刑罚有关的惩罚一词早在两千年前就出现了,而与罪犯有关的改造一词的运用,是20世纪20年代以后的事情。在历史上,监狱最早是以镇压职能著称于世的。后来逐渐由刑罚惩罚所代替。到20世纪50年代,在我国监狱才出现惩罚与改造两大职能。在实际工作中,监狱首先也是从收押罪犯的执行刑罚惩罚的工作开始的。只有当罪犯按照刑罚执行的要求收押进了监狱,才能在此基础上对罪犯进行改造。
没有刑罚惩罚就说不上罪犯改造。只有当行为人犯罪判刑,并送监狱执行刑罚,才可能发生监狱对罪犯实施改造。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是建立在监狱对罪犯监禁关押、武装警戒、剥夺自由、剥夺或暂停政治权利、严惩违规和又犯罪行为的基础之上的。没有执行刑罚惩罚这些条件,监狱无从也无法对罪犯实施改造。但改造罪犯追求的目标高于刑罚惩罚预防犯罪的目标,改造追求的目标包含刑罚惩罚追求的目标。由于二者追求目标的部分重合,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能够密切合作,在同一过程中,按照不同的运行机制,实现各自的奋斗目标。
2.对立统一关系
从哲学上看,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是对立统一关系。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由于实现无产阶级改造人、改造社会的需要,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才形成了相互联结,又相互斗争的对立统一关系。探索、认识二者的这种对立统一关系,是正确理解和处理它们之间关系的思想基础。孤立、静止地处理二者的关系,就可能在理论研究上发生不应有的偏颇。
相互依存是我国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关系的重要特点。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监狱,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都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条件,二者缺一不可。缺了一方,这个对立统一就会打破。相互依存的关系就会瓦解。罪犯改造离开刑罚惩罚无法存在,刑罚惩罚离开罪犯改造就不再是社会主义国家监狱的刑罚惩罚。
相互斗争是我国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关系的又一特点。在社会主义监狱条件下,虽然二者相互依存,但又相互矛盾、斗争。尽管在大的目标、方向上处于一致,因而能共居共存。但由于各自追求的具体目标要求的不同,各自运行的具体机制的不同,各自活动措施、方法的不同,因而也存在不断的矛盾斗争。尽管这种矛盾斗争可以在监狱内部统一协调解决,但矛盾斗争却是客观存在的。
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是我国刑罚惩罚和罪犯改造关系再一特点。从哲学的角度考察,任何对立统一的事物都会因一定条件而互相转化。我国监狱惩罚与改造的关系也不例外。在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监狱工作方针、政策的条件下,刑罚惩罚可以转化为罪犯改造的条件,为罪犯改造服务,与罪犯改造溶为一体,成为罪犯改造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罪犯改造上升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反之,在放弃正确贯彻执行监狱工作方针政策的条件下,罪犯改造工作就会因此而萎缩,教育、劳动、管理就会成为为监狱单纯执行刑罚惩罚服务的工具,刑罚惩罚就会上升为监狱矛盾的主要方面。
3.平行、主从、服务关系
从工作上看,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是平行、主从、服务关系。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监狱的条件下,通过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好人、有用的人,实现无产阶级解放全人类历史使命的要求,是我国监狱工作指导思想的基本准则。这就要求监狱的刑罚惩罚不是单纯的、孤立的,而是为罪犯改造服务的、与罪犯改造联结的行为。这不仅是坚持社会主义监狱性质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实现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既是平行关系,又是主从关系。所谓平行关系,是从二者都是监狱的基本职能而言的。既然都是同一层次的职能,二者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应该是平行存在的关系。但是,由于我国监狱实行以改造罪犯为宗旨,因此各项工作,包括刑罚惩罚工作都要在运行中服从于、服务于罪犯改造。从这个意义上讲,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当然又是主从关系。
在我国,监狱的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也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由于我国监狱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由于我国监狱工作实行以改造人为宗旨,这就要求监狱的刑罚惩罚为罪犯改造服务,为罪犯改造创造条件,为罪犯改造鸣锣开道。反之,就会背离监狱工作方针的基本精神,甚至颠倒过来,像旧监狱制度那样,让教育、劳动、管理等活动去为执行刑罚惩罚服务,为维护监管秩序服务,从而改变了这些活动的改造手段性质,颠倒了它们之间应有的关系。
(三)研究正确处理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关系的意义
1.正确处理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的关系,有利于坚持监狱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一,正确处理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关系是社会主义监狱实现改造人、改造社会宏观目标的需要。1981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转发《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的批示中指出,“中央、国务院认为: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是我们党和国家改造人、改造社会的伟大、光荣事业的一部分。切实做好这一工作,对当前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对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都有着重要意义。”劳改工作,从一般意义上讲就是监狱工作。监狱工作既然是党和国家改造人、改造社会的伟大光荣事业的一部分,客观上就要求不能单纯地执行刑罚惩罚,不能为执行刑罚惩罚而执行刑罚惩罚。执行刑罚惩罚必须服从于、服务于改造罪犯这个大局。任何违背这个要求的,都是与坚持监狱工作的正确方向相悖的,都是不利实现改造人、改造社会这个宏观目标的。
第二,正确处理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的关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需要。何谓中国特色的监狱制度?我以为至少应包括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坚持以犯罪思想转化、改造为核心的监狱工作宗旨,坚持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吸收世界文化遗产和有益经验充实和加强自己四个方面的内容。历史已经证明:只有走建设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道路,才能使我国过去监狱工作已经取得的成就发扬光大,并不断有所创造,有所前进。用实际行动来回答国际上敌对势力对我国监狱劳改制度的攻击。绝不能在国际敌对势力攻击面前,感到自愧不如,放弃我国监狱制度中以刑罚惩罚服务于罪犯改造的要求,放弃改造罪犯犯罪思想、恶习的要求。只有走自己的路,我国监狱制度才有光明前途,才符合社会发展对监狱制度的需要。
2.正确处理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的关系,有利于全面贯彻我国监狱工作的方针
第一,正确处理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的关系,既有利于调动刑罚惩罚和罪犯改造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又能最终促进罪犯的改造。一方面,惩罚和改造是我国监狱的两项基本职能,正确实现这两项职能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这两项职能的积极作用,监狱工作才可能正常运转。任何忽视任何一项职能的认识和作法都是不利于监狱事业的发展的。另一方面,正是由于惩罚与改造的正确结合,才既充分发挥每个职能的积极作用,又能让刑罚惩罚自觉服务于监狱改造人的最终目标。而且这种最终目标的实现,正是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正确结合的必然结果。
第二,正确处理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的关系,有利于监狱落实以改造人为宗旨的要求。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目的。而要顺利地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正确处理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的关系。既不能忽视改造,单纯地执行刑罚惩罚,更不能颠倒位置,让罪犯改造服从于刑罚惩罚。只有刑罚惩罚与改造的正确结合,既发挥两项职能在监狱工作中积极效应,又让刑罚惩罚成为罪犯改造的前提和条件,才能全面贯彻落实监狱以改造人为宗旨的要求。
3.正确处理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的关系,有利于提高监狱罪犯的改造质量
第一,正确处理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的关系,有利于监狱集中精力抓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我国监狱工作一贯追求的目标。因为只有改造质量的提高,才有利于各项宏观与微观目标的实现。改造质量低劣,必然给社会带来严重恶果。监狱要提高改造质量,就必须以改造为中心来开展各项工作,以改造为中心带动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的关系,以罪犯改造来带动、促进刑罚惩罚,就能在集中精力抓改造的基础上,有效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实现社会、国家、人民的最高利益。
第二,正确处理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的关系,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的正品率。人们习惯把监狱对人的改造成果比作监狱的产品、既然是产品,就会有正品、次品和废品。因此,提高正品率,消灭、减少次、废品率,是每个产品生产单位共同追求和奋斗的目标,当然也是监狱这个“新人”产品生产地追求和奋斗的目标。监狱提高正品率的追求,需要多方面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就是监狱领导重视产品的质量,把产品质量作为“企业的生命”。而要实现这一要求,就必须集中统一,没有后顾之忧。如果监狱不能正确处理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的关系,“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就不可能真正提高改造质量,因此说正确处理刑罚惩罚与罪犯改造的关系是提高罪犯改造正品率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