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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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刑满安置就业的保障

刑满安置就业保障,是指监狱刑满释放人员回到社会后,要有安置就业的可靠保障。在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就业,与实行计划经济时相比,问题多了,困难大了,但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就业工作却意义重大。这种意义不仅表现为:做好刑满安置就业,有利于巩固改造成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而且表现为做好刑满安置就业工作,能有效地促进和推动监狱在押罪犯的改造,为社会稳定、进步和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刑满安置就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就业难保障

在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社会上的单位大都在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实行优化组合。在不少工人、职员都下岗待业的今天,刑满释放人员,除少数专业技术好而且与需要能够对口者外,一般安置就业门路不宽,有的则是困难重重。尽管在新的形势下自谋职业的路子宽了,但仍有不少人难以适应自谋职业的要求;尽管各地政府和有关组织采取了许多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也难安置所有刑满释放人员。究其原因,有社会有关部门工作不力的问题,有企业、单位实际困难或偏见问题。但主要的还是刑满释放人员本身存在的问题。或就业技能不高、就业技能单一,所学就业技能不对口;或高不成低不就,挑肥拣瘦。尽管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具有一定必然性,但从罪犯改造要求和社会稳定、进步、发展要求看,却是必须设法解决的。

2.帮教难以坚持

人都是需要帮助的。作为刚从监狱回到社会上的人,不仅久离社会,情况发生变化,一时难以适应,需要社会帮助,而且更重要的是他们都是曾经有过劣迹,触犯过刑律的人。虽然他们大都经过监狱的改造,已经变成或接近变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却有一小部分未能得到改造就刑满释放了。属于这种情况回到社会的人员,无论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来讲,还是从继续推进其进步、提高的需要来讲,都需要社会给以有力的帮教,使之继续完成监狱的未尽事宜。就是那些已经基本得到改造或接近改造好而刑满释放的人员,也由于环境的改变和管理约束机制的变化,仍有可能在某些因素的引诱下旧病复发,或者由于出狱后遇到矛盾和困难,自己无法解决而可能矛盾激化。这种情况,坚持帮教,他们就可能顺利踏入人生旅途;否则,也就可能重蹈复辙,加入“二进宫”、“三进宫”的行列。但是,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帮教组织松散,帮教活动不力,使得不少刑满释放人员往往处于无人帮教的状态。

3.法律规定难以落实

我国《监狱法》第37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其中,包含了安置就业的意思。但由于规定比较笼统,配套措施未跟上,当地政府又都有一定困难,故各地落实此条规定的情况很差。当地政府不能完全安排就业,当然就主要靠自谋职业。在当前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刑满释放人员参与市场流通经营活动,虽然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不会因是刑满释放人员而受到影响,但在国家法律对他们参与市场流通经营活动没有倾斜规定的情况下,刚出狱不久的刑满释放人员去自谋职业也是较为困难的。

(二)安置就业保障的措施与要求

1.完善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是解决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就业难的根本措施。目前监狱法虽然对有关问题作了粗略规定,但由于监狱法的主要涉及范围是监狱,客观上很难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如能在今后监狱法的修订时对安置就业规定得更明确具体一些,如能在今后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时,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就业问题作出专门详尽地规定,这就完善了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就业的法律根据,从而保障了这类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出路,就能为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排除隐患。

2.建立健全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就业与帮教的专门组织

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就业的管理,建议政府在相关部门,比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门、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内专门设置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就业和帮教管理机构或组织,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此项工作。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就业,还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组织他们从事某些第三产业,或者成立这样的经营服务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开始时可先由政府部门出面予以支持帮助,逐步过渡到他们自己管理,自我发展。

3.建立必要的与刑满释放人员相关的社会团体或组织

在国外,大都有如释囚保护协会一类的社会组织,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解决出狱后的生活、就业等困难。尽管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不是罪犯刑满出狱后就不再管理帮助,让其流落街头,走上重新犯罪道路;尽管我国罪犯刑满释放后,有法律规定的生活安置保障和各种公民权利保障,不视刑满释放人员为“释囚”,但借鉴国外的经验,加以改造,完全可以在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下,为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就业和帮教工作助一臂之力。鉴于此类组织在新中国建立后还未曾有过,可有选择的先予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加以推广。

4.加强监狱对罪犯刑满释放就业技能与思想认识的有针对性地培训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就业,虽然少不了法律保障和政府部门与社会群众团体的帮助,但主要的、根本的还是要靠刑满释放人员有就业的竞争能力。如果刑满释放人员,没有对口的熟练的就业技能或者虽有就业技能但过于单一或不够精炼;或者就业观念错误,不愿从事工资收入相对较少的工作或劳动,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必然使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发生就业困难和障碍。因此,解决刑满释放人员就业问题的根本着眼点应是在监狱。只有从监狱抓起,真正使每个罪犯在刑满释放前都学到一门或一门以上熟练的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并树立起正确劳动就业观念,绝大多数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就业就不难解决了。加上政府、社团的帮助,我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就业的前景是乐观的,因而对在押罪犯改造的促进与保障也是可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