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产业组织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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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厂商策略行为(2)

厂商1生产3j个单位的产量,厂商2生产1f个单位的产量,价格为7.33元。在第2时期,厂商1利润为1G.11元,两个时期的总利润为111G元,超过不进行R&D投资情况下的总利润11元。这表明,进行R&D投资使厂商1的处境有了改善。而且,消费者的境况也有了改善,因为,第2时期的价格下降了。

假定厂商1不必担心第2时期的竞争,它还会进行R&D投资吗?如果不进行R&D投资,在每一个时期都可以获得垄断利润8元,总利润为16元。如果进行R&D投资,尽管在两个时期中厂商1都是垄断者,但是,第1时期比不进行R&D投资时减少了7.G1元收益,第2时期可以获得更多利润,垄断利润为15元。两个时期的总利润为15.99元。不进行R&D投资的总利润高于进行R&D投资的总利润,因此,最优决策是不进行R&D投资。表6-1中的(A)和(B)表明,竞争环境下的策略行为能够形成对投资的刺激,并且能使消费者从中获益。

五、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

另一种类型的策略行为是设法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寡头模型表明,厂商的利润取决于其相对于竞争对手的成本。如果一个厂商能够无代价地提高竞争对手相对于其自身的成本,就能够増加自身的利润。为了影响竞争对手的成本,一个厂商通常必须拥有一定的市场势力或政治势力。

直接影响竞争对手成本的方法是干预竞争对手的生产或销售方式。极端的情况是,不道德的厂商可以采取非法手段破坏竞争对手的工厂或阻碍竞争对手的生产过程。这就会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减弱竞争,使不道德的厂商増加利润。当然,如果不道德的厂商必须花费成本才能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就需要在自己所花成本和竞争对手所提高的成本间进行比较权衡。

直接影响竞争对手成本的另一方式是使竞争对手更难于获得信息。新进入的厂商可能比已存厂商拥有的市场信息少,因而必须进行市场调查研究,也许需要对已存厂商进行调研。已存厂商可以采取某种行为来提高新进入者收集信息的成本。例如,如果进入者想进行市场调查以了解其产品是否能进入某个地区,已存厂商就可以采取某种营销策略来“阻塞信号”Gamsignal),以降低信息的可信度。这个已存厂商可以在新厂商试图收集营销信息的城市进行大规模的折扣促销活动,使进入者难以获得判断消费者接受产品的可靠信息。已存厂商还可以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使进入者无法了解消费者的正常需求状况,因而难以进行有效的市场营销活动。

直接影响竞争对手的上述竞争手段,往往会触及法律问题,有些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已存厂商还会采取另外一些间接的方式来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其中之一是通过政府管制来造成竞争对手的更高成本。政府往往规定了一些制度,对现存厂商和新进入厂商实行不同的管制标准,例如,对新设备的环保标准高于旧设备,这就使得新进入的厂商比已存厂商承担了更多的政策义务,提高了生产成本。已存厂商往往采取种种方式来支持政府的上述管制制度,使新厂商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保持自己的市场地位。

有时,已存厂商还可以利用产品的互补性来増加竞争对手的成本。由于许多产品之间存在互补性,互补产品之间要有兼容性,已存厂商就可以采取生产种类和规格更多的产品方式,来増加新进入厂商的产品同已存厂商产品的兼容难度,从而提高新进入厂商的生产成本。已存厂商还可以采取提高自己产品消费者转用其他产品所付出的成本的方式,来间接提高新进入厂商的成本(使吸引消费者所须花费的营销成本増加)。例如,已存厂商可以将自己生产的电脑设计成只能同特定的程序相兼容,或者将电脑程序设计成只能在自己产生的电脑上使用,从而使已存厂商产品的消费者难以转向使用新进入厂商的产品。我们确实可以发现,一些名牌电脑的兼容性反而不如“兼容机”强,其中就有名牌产品厂商设置消费者转用其他产品的障碍,从而间接増加新进入厂商的成本的因素。

如果已存厂商和新进入厂商的生产技术不同,一些厂商就可以采取某种策略行为来提高竞争对手的相对成本,从而使之处于不利地位。例如,假设竞争对手每一单位产品所使用的劳动比已存厂商更多,已存厂商就可以采取某种策略(例如,提高本企业的工资水平使劳动的市场价格提高,或支持工会提高工资的要求),提高整个产业的工资水平。这样,虽然整个产业的工资水平提高,利润水平可能降低,但竞争对手的成本増加得更多,劳动密集度较低的已存厂商的生产占有率会提高,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

假定已存厂商直到产量为q时,其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不变,为c。再假定有许多竞争对手,都具有不变的边际成本c*。如果不存在厂商的策略行为,该产业的均衡价格为c,已存厂商的最佳决策是产量为q,利润等于(c-cjq。现在,假设已存厂商能够采取某种策略行动,使该产业的工资水平提高。由于已存厂商与其他厂商的技术不同,工资提高对c的影响同对已存厂商的边际成本的影响是不同的。假定是一种极端的情况,已存厂商的边际成本不变,而其他厂商的边际成本从c*提高到c**。均衡价格也将从c*提高到c“。已存厂商的产量仍然是q,而利润提高到(c**-c)q。即使工资的提高会増加已存厂商的成本,只要成本的増加小于图所显示的收入増加额,已存厂商仍然能够获得更多的利润。”

在已存厂商和新进入厂商之间常常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对称性,已存厂商已经有所支出(即沉没成本),这使它不愿意退出该产业。也正是由于原先的支出,使已存厂商具有某种战略优势,因而已存厂商往往具有花费更多的资金来阻止其他厂商进入该产业的动机。

假定当市场上只存在一个已存厂商的时候,该厂商能够获得100元垄断利润(参见表6-2)。如果第二个厂商进入该产业,并且没有完全的合谋,两个厂商的总利润可能会小于1QQ元。假定两个厂商竞争的结果是产业总利润为80元,每个厂商获得40元。由于没有新厂商进入时已存厂商的利润比现在高60元,所以,已存厂商就会花费60元来阻止新厂商进入。而新厂商最多会花费40元来争取进入该产业(超过40元就会亏损)。如果已存厂商能够使各厂商的成本都増加50元,则如果没有新厂商进入它可以获得50元利润,而如果有新厂商进入则每个厂商都将亏损10元。但是,由于会出现亏损,也就会抑制新厂商的进入到:如果不采取策略行动,利润为4Q元;而采取策略行动,利润可以増加到5Q元,所以,已存厂商会有采取策略行动使自己和竞争对手都増加5Q元成本的动机。

没有新厂商进入时已存厂商的利润=1Q0元有新厂商进入时已存厂商的利润=40元新进入厂商的利润=40元结果:会有新厂商进入,已存厂商的利润为4Q元。

采取策略行为,使已存厂商和新进入厂商的成本都提高50元没有新厂商进入时已存厂商的利润=1QQ-5Q=50元有新厂商进入时已存厂商的利润=4Q-5Q=-10元新进入厂商的利润=40-50=-10元。

结果:实行策略行为,没有新厂商进入,已存厂商的利润为5Q元。

増加5Q元成本方法可以是支持政府的政府有关控制环境污染的理由,也可以将50元花在广告支出上。已存厂商先増加广告投入,就会迫使竞争对手也必须増加广告投入,否则就难以进入市场。

利用厂商间不对称性的另一种方法是,提高购买某种稀缺的投入资源的购买价格。利润,假定只有一个产品配送网可供新厂商进入市场,为了购买这一配送渠道,已存厂商可以报价6Q元。新进入者无力承受这样高的价格,因而无法获得进入市场的配送渠道。当然,这一策略要取得成功,必要条件是配送网具有稀缺性。如果有许多配送渠道,已存厂商必须购买所有的配送网才能达到阻止新厂商进入的目的,而这样做是得不偿失的。

六、合作策略行为

合作策略行为的理论基础是寡头理论。从理论上说,影响寡头利润的关键因素是每一个寡头厂商能否确信其他厂商没有进行欺骗,厂商间的信任越强,它们就越容易把价格提高到竞争价格以上。除了我们在前几章中讨论过的厂商间合谋行为之外,厂商还会米取一些具有合谋性质的策略行为,包括各种避免发生价格战的策略行为。

价格合谋的表现是各个厂商实行统一的价格。而统一价格的形成未必需要厂商签订公开的价格协议(这往往是违法的),而是可以采取某种策略行为来实际上达到统一价格,避免价格战的目的。

如果一个厂商向所有客户都收取完全相同的价格,要通过降低价格的办法来争夺竞争对手的客户,就必须付出较大的代价。因为,一旦降价,就得对所有的客户都降价。那么,是谁迫使厂商对所有的客户收取同样的价格呢?是政府。美国的罗宾逊一帕特曼法(Robinson-PatmanAct)要求厂商对购买同样产品的客户应收取同样的价格。这一法律的实行实际上便于厂商进行价格合谋。厂商向其竞争对手保证所有的客户都支付相同价格的一种做法是实行所谓“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scontract)。根据这一最惠国待遇原则,卖者保证买者支付的价格是卖者对所有买者所收取的最低的价格。如果所有的买者都获得了这样的保证,那么,就意味着他们就都支付了相同的价格。这样,通过削价而向竞争对手争夺客户变得成本很高,因为,任何削价都必须适用于所有的客户。

当价格变动时,厂商间保持合谋价格就会更困难。在价格发生变动时,厂商之间的信任度就会降低。厂商使其竞争对手相信他并没有通过降价手段来争夺客户的一个方法是,公开宣布自己的新客户、价格和产量。采取这样的方法,如果客户改变供应商,也不会导致价格战,只要竞争对手相信并不是低价策略导致客户的转移。如果厂商之间进行价格信息的通报,也可能提高市场效率,并达到价格合谋的效果。

有时,厂商可以通过分析竞争对手的行为反应,采取相应的策略来避免大规模的价格战。例如,如果一个厂商具有许多的地区市场,在所有的市场中都收取相同的价格,而新的厂商只想进入其中的一个地区市场,整个厂商也许最好是放弃这个地区市场,而不要在所有的市场都降低价格。在这样的情况下,新进入的厂商会相信它的进入不会引起强烈的价格战。一般来说,如果价格下降,大厂商的损失会比小厂商的损失更大,所以,大厂商可能宁愿让小厂商占有一席之地,而不要引发价格战。当然,如果大厂商认为小厂商(或其他进入者)将不断扩展市场份额,它也可能会进行回击。其策略之一是,引入一个新的品牌,其价格较低,只限于在小厂商(或其他进入者)进入的地方使用。采取这样的方法,大厂商就既能进行价格竞争,又避免了对所有的客户都降低价格。

对厂商的策略行为进行福利评价是十分复杂的,因此,在法律和政策上如何对待厂商的各种策略行为也相对复杂。有些策略行为对消费者有利,另一些策略行为则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损失。厂商的策略行为只有在影响厂商进入的条件下才会造成市场势力,因此,对于新厂商能够迅速进入的产业,一般不必担心厂商策略行为对市场绩效的不良影响。由于确定厂商的不良策略行为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只有对于厂商策略行为明显具有不良作用的场合,才应实行法律的和政策的直接干预。

七、价格歧视

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厂商对产品完全没有价格决策权,所有的厂商都只能接受既定的市场价格。但是,大多数的市场并不是完全竞争的市场,因此,厂商在确定价格上会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如果厂商能够确认对其产品评价最高的消费者(不同消费者对相同产品的评价是不同的),就有可能对他们收取比其他人更高的价格而从中获得利润。如果厂商向不同的消费者出售相同的产品时,收取不同的价格,这样的厂商就是实行了价格歧视(Pricediscrimination)政策。

(一)价格歧视存在的条件

日常生活显示,产品定价是非常复杂的,并不像经济学模型所假定的那样每单位产品都具有相同的价格。最常见的非统一价格政策有五种:

1不同类型的消费者会支付不同的价格。例如,许多电影院对特殊的观众出售折扣电影票。拥有优惠券的消费者可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产品。有些商店给购买本商店商品的消费者发放折扣券,消费者再次购买时可以支付较低的价格。实际上,就是该商店对初次购买的消费者收取比再次购买的消费者更高的价格。

2厂商可以先向消费者收取一定的费用,当消费者每次购买或消费时再收取追加的费用。这种价格称为“两部分价格”(Two-parttariff)。例如,有些健康倶乐部实行这样的价格体系,倶乐部成员须支付年费,每次使用倶乐部设施时再收取另外的费用。

3.根据购买产品的数量确定价格。对大量购买的客户提供价格折扣。

4搭配销售(tie-insale),即某种产品的销售以消费者购买其他的产品为条件。例如,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是以购买商家的维修服务和维修配件为条件的。购买复印机的客户,也必须购买消耗材料。在有些国家,例如美国,搭配销售是违犯反垄断法的。搭配销售使得厂商能够对消费者收取更高的价格。例如,最近,美国反垄断机构认为微软公司出售软件时有搭配销售行为,违犯了反垄断法。

5.厂商可能出售质量不同的产品。厂商把消费者分为两类,对一类消费者出售高质量、高价格产品,对另一类消费者出售低质量、低价格产品。

虽然非统一价格的情况是很常见的,但不能认为凡是实行非统一定价的厂商都是实行了价格歧视政策。例如,数量折扣可以反映产品的不同成本,即大批量销售的产品单位成本低于小批量销售的产品。只有当非统一的价格并不反映产品的成本,而只是拥有市场势力的厂商为获取更高的利润而对同样的产品制定不同的价格,才是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可以使厂商获得更多的利润,但是,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厂商才能成功地实行价格歧视并获得期望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