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们提到,如果高质量产品的生产成本与低质量产品相同,生产高质量产品的厂商就会比生产低质量产品的厂商投入更多的广告。但是,低质量产品往往比高质量产品的成本要低,而且,生产低质量产品的厂商可能只想让消费者购买一次而并不期望有回头客,所以,生产低质量产品的厂商也可能进行大量的广告投入,传递虚假信息,刺激消费者购买,只要其生产成本足够低。所以,大量的广告也会使消费者产生虚假广告的疑虑。因此,有的研究结果表明,在有些产品市场中,高质量但成本也相对较高的产品未必比低质量、低成本的产品的广告更多(或更少),即在高质量-高成本产品与低质量一低成本产品相比,很难有证据表明哪一种产品的广告投入会更多。
为了禁止厂商的虚假广告,可以制定反虚假广告的法律来对作虚假广告的厂商进行处罚。但是,有的学者研究发现:如果制定了法律而执行不严格,或者处罚力度不强,则制定反虚假广告法可能比没有这种法的情况下虚假广告会更多。例如,如果反虚假广告法禁止在表明纺织品成份的标签上隐瞒产品的真实成份。这样,消费者就会相信纺织品标签上的成份说明是真实的,如果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又不很重,就会反而可能刺激厂商作虚假广告。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反虚假广告法降低了消费者对虚假广告的警惕性,使消费者更容易轻信虚假广告。相反,如果根本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消费者通常并不相信纺织品上说明成份的标签内容,而总是会采取其他方法来鉴别其成份。这样,厂商进行虚假广告的作用降低了,对其作虚假广告的刺激也就减弱了。
如果因为存在上述情况而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制定和实施反虚假广告法,那就错误了。反虚假广告法要求厂商向消费者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如果厂商知道在根本没有反虚假广告法的情况下消费者不会相信厂商所作的产品宣传,厂商就既不会作虚假广告也不会作真实广告了。因此,在提供更多的信息和进行更多的欺骗(虚假广告)之间存在一种替代关系。
反虚假广告只是规定厂商不能向消费者提供错误的信息。起先厂商只是宣传产品的优点,但是,后来厂商也会发现说明产品的缺点,例如药品的副作用,也是必要的,这可以避免产品销售之后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或纠纷。例如,有一段时期,许多煤气热水器厂商只宣传其产品如何好,没有向消费者说明热水器的缺点,即有可能发生煤气泄露。当因煤气泄露而造成使用者中毒后,生产厂商就被用户告上了法庭。
为了向消费者提供全面的产品质量信息,对有些产品特别是与使用者的身体健康有关的产品,政府有必要制定法规,要厂商必须披露产品的各种信息,包括好的方面和坏的方面。
如果高质量产品的生产者不能将其产品同低质量产品区别开,消费者处于不知情状态,市场上就会出现更多的劣质产品。所以,生产高质量产品的厂商有必要使消费者了解其产品的质量。有些产品的质量比较容易说明,而且在销售以后消费者也很容易确认,厂商就不仅应该直接说明产品的实况,例如,厂商可以说明在盒子里一共有8块月饼。消费者打开盒子就能够确认了。也有些产品的构造非常复杂,对其实际质量的说明成本较高,消费者在购买之后也难以确认其质量的详尽状况,例如,汽车的构造很复杂,厂商要把汽车的每一个零部件以及各个零部件的装配情况都向消费者作详尽的说明是很困难的,而且,消费者在购买之后也很难确认每一个零部件的质量以及各个零部件装配得是否合适。对于这种产品,厂商可以向消费者说明产品性能,并对这些性能的标准作出保证,也可以做到间接披露产品真实质量。
(三)强制性信息披露
反虚假广告法仅规定了禁止厂商散布虚假的产品信息,即不得用错误的信息欺骗消费者。那么是否有必要由政府颁布法律,强制规定厂商必须在消费者购买前披露产品的全部真实信息呢?直观地看,这似乎是有必要的,可以解决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利于消费者。但是,实际情况是很复杂的,在有些条件下制定强制性信息法确实是有利的;而在有些条件下制定强制性信息披露法可能反而事与愿违。
决定厂商完全了解产品的所有情况,而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完全不了解。而且,消费者购买了产品后就同厂商再没有关系了。人们可能会认为,如果没有关于厂商必须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在这样的情况下厂商就会误导消费者。但是,研究结果却是:只要有了反虚假广告法(反欺诈法),厂商就会自动地披露产品信息,并不需要有强制性披露信息的法律,而且,制定强制性披露信息的法律甚至反而会产生不利的后果。
假设厂商出售盒装月饼,在月饼盒子上厂商或者可以什么也不写,或者可以写上盒子里确切的月饼数量。例如,“盒子里有4块月饼”,或者也可以写上真话但并不提供准确的信息,例如“盒子里至少有3块月饼”。如果消费者在购买之前不能打开盒子,理性的消费者会怎样判断呢?
1如果月饼盒上写着“盒子里有4块月饼”,消费者想,反虚假广告法禁止厂商欺骗消费者,既然厂商说盒子里有4块月饼,那么一定是真的装有4块月饼。
2如果月饼盒上写着“盒子里至少有3块月饼”,消费者想,盒子里一定正好装着3块月饼,因为这对厂商最有利。
3.如果月饼盒上什么也没有写,消费者想:盒子里可能根本没有月饼。因为,如果盒子里有1块月饼的话,厂商应该写“盒子里至少有1块月饼”,这对厂商才有利。
总之,理性的消费者总是作最坏的估计:所估计的产品实际质量是与厂商所披露信息的最坏的情况相一致。换句话说,消费者估计厂商提供的是“最优真实信息”,即对厂商最有利同时又不违犯反虚假广告(反欺诈)的法律。
面对这样的消费者,厂商最理性的做法是完全披露产品的真实信息。准确说是:如果披露信息是无成本的,而且消费者能够理解厂商披露的信息,政府如果制定了反虚假广告(反欺诈)的法律,就没有必要再制定强制厂商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了,因为厂商会自愿披露产品质量信息的。
制定和实施要求厂商披露产品质量信息的法律就要有成本。法律通常会包括很广范的内容,例如要求房屋出售者向购买者提供有关房屋质量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如果后来发生了未能预计到的不好情况,买方就会诉诸法律,指控卖者没有提供完全的房屋质量信息。此后,买者要搜集证据来证明卖者事先知道有关的情况而没有披露。诉讼过程是成本很高的,卖者预计到这种情况,为了防止出现意外事件,就会披露比没有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更多的产品质量信息。由于披露更多的(也许是并无必要的)信息就要有成本,这种成本必须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所以,强制性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可能会増加额外的成本。
以上的讨论是以假定厂商完全理解产品质量情况为前提的。如果厂商并不完全知道产品质量状况(仍然假定政府制定了反虚假广告法),那么是否会自动地进行产品质量检查并披露检查结果呢?
假定厂商起先不理解产品质量,但可以无成本地进行质量检查,而且,厂商可以自行决定进行产品质量检查或不进行检查(如果不知道质量情况,就可以不对质量问题负责),那么,厂商是否应该进行质量检查并披露检查结果取决于消费者是否认为厂商已经了解有关的质量信息以及政府是否制定了强制披露产品质量信息的法律。
如果消费者能够确认厂商没有进行质量检查,厂商就不必进行检查,也不须披露信息,消费者也不会对产品的质量作最坏的估计。如果不存在强制披露产品质量信息的法律,厂商也无法证明它确实没有进行产品质量检查(即不了解产品质量情况),那么,情况就会同消费者知道厂商了解产品质量的情况相同。消费者会认为厂商进行了质量检查,既然厂商什么也没有说明,那么,就应该对产品质量作最坏的估计。因此,如果厂商进行产品质量检查并披露检查结果是不会有任何损失的,既然这样,厂商就应该自动进行产品质量检查并披露质量信息。所以,在这样的假设条件下,只需要有反虚假广告法而不必制定强制披露产品质量信息的法律。
如果消费者不能确定厂商是否对产品质量进行了检查,所制定的强制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可能反而产生不利的作用。强制披露产品质量信息的法律要求厂商披露所了解的全部质量信息。因为消费者认为厂商必须披露质量检查的全部结果,如果厂商没有披露,消费者就会认为厂商没有进行检查。结果是,消费者也就不会作出“最坏估计”的判断。而且,厂商可以有意不进行质量检查,也不进行质量披露,特别是当厂商估计到检查的结果可能是产品质量不如消费者所预期的那样好时,就更会不进行质量检查,以避免不利于自己的情况。有关质量披露的法律不能强制厂商进行质量检查,没有披露信息仅仅表明没有进行检查,但质量未必不好。因此,如果制定产品质量披露法,厂商可能不愿意披露信息,而未制定产品质量披露法,厂商反倒可能会披露全部的质量信息。这似乎是一个矛盾的现象。
但是,以上的分析是假定质量检查和信息披露是完全没有成本的。而如果质量检查是有成本的,垄断厂商就不会自动进行质量检查,因为它要承担全部的质量检查和信息披露成本,而不能获得完全的回报。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制定强制性的产品质量披露法律。在金融市场、房屋市场以及产品质量比较复杂、卖方比买方拥有明显的信息优势的市场,政府通常制定了专门的信息披露法律。这些市场同我们以上的讨论所依据的假设条件有很大的差距:存在许多厂商,消费者的知识和分析能力有很大差别,厂商能够改进产品质量,不同的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有不同的要求,等等。在这样的条件下,信息披露的法律是有积极作用的。
总之,如果反虚假广告法能够得到完全的实施,厂商通常愿意向消费者披露有关的产品信息。在有些条件下,产品质量信息披露法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而在某些情况下,制定产品质量披露法可能反而使厂商减少信息披露的范围。因此,对于各个不同的产业,是否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地披露产品质量信息的法律,需要认真研究,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