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厂商预期赢得政府奖励的收益不低于为此而花费的成本,就会赢得政府奖励而投资于研究项目。政府奖励的力度决定了参与(为赢得政府奖励而进行)竞争的厂商数量。假定参与竞争的最优厂商数量为n*,为了鼓励n*家厂商参与竞争,政府提供的奖励应该到达这样的额度:如果n*家厂商为争夺第一名而进行投资,每一厂商的预期收益都等于其研究成本。各个厂商获得成功的概率为p(n)。如果n家厂商中每一家厂商都认为具有同等的获胜机会,则预期收益为p(n)X奖金额。
假设竞争厂商的最优数量为8家,即n*=8,研究项目的成本c=1,正好等于预期边际社会成本,那么,最优的奖金额就等于/(p(n)/n)=1/(p(8)/8)。在这样的奖金额鼓励下,每一家厂商的预期获奖额都等于预期边际社会收益。如果n=8,每一厂商的预期获奖额等于c=1,即等于其边际成本。如果第九家厂商要参与竞争,其边际成本为1,而预期获奖额将低于1,所以,不值得来参与竞争。结果是,只有8家厂商会参与争夺奖励的竞争。从理论上说,只要政府有充分的信息来设立最优奖金额,并且,奖金发放的方式是适当的,政府奖励制度就能有效地发挥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的作用。
如果政府奖励额不足,参与竞争的厂商数就会少于最优数量;而如果政府奖励超过最优额,就会刺激更多的厂商参与争夺奖金的竞争。结果是,从全社会看,虽然研究项目获得成功的概率提高了,但是,社会成本也提高了,净社会收益将会减少。换句话说,过多的社会成本花费在了研究项目上(过多的重复研究),即使获得了研究项目的成功,其经济效益特别是社会福利评价是不理想的。
政府鼓励研究的方式还可以有多种选择,包括政府于厂商签订研究合同、政府与厂商共同出资进行联合研究(jointpublic-privateR&D)等。哪种方式更好些呢?这取决于政府所掌握的信息。如果拥有完全信息,专利制度和联合研究就不如奖励制度和研究合同更好。因为,前者会导致价格扭曲,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化。奖励制度和研究合同制度可以保证:新产品以竞争价格出售,使消费者剩余最大化。而在专利制度下,在保护期内,新产品以垄断价格出售,产量较低,不能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如果政府信息不充分,民间投资者比政府官员拥有更充分的信息,专利制度和联合研究方式就可能比政府奖励制度和研究合同方式更有效。
假设在了解研究成果的价值之前,政府建立了奖励制度、研究合同制度和规定了专利保护的年限。如果研究者正确地判断研究成果的价值高于政府的估计,则专利制度能够刺激更多的研究投入,其作用比政府奖励和研究合同制度更有效。当然,专利的保护期不能太短,如果保护期太短,就难以刺激更多的研究投资,这样,政府奖励制度和研究合同制度就会更有效一些。
民间厂商对研究开发进行投资能否获得利益,会受到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例如,当新产品发明之后,投入市场,能否获得预期收益,取决于市场需求状况。而在开始进行研究开发时,对未来的市场需求往往是难以预测的。也就是说,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厂商,或者个人发明者,都难以拥有完全信息,所以,R&D是一种风险较高的投资。正因为这样,各国政府除了建立专利制度之外,还要采取其他各种方式来鼓励、资助和直接投资进行研究活动,促进产业技术的进步。
四、市场结构对创新的影响
市场结构(包括产品市场和研究活动)对创新活动及技术进步产生着多方面的影响,包括对研究活动的激励作用、实现创新的时间以及获取专利的竞争行为(Patentrace)等在内的许多行为和绩效现象,都取决于市场结构状况。
熊彼特最早研究了市场结构与创新的关系以及经济主体在技术进步过程中的作用。熊彼特认为,创新比价格竞争更重要,因为,创新能够使厂商获得比其竞争对手更强的优势;创新与市场势力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大厂商比小厂商更有利于创新。大型垄断厂商可以获得垄断利润,因而更有能力筹措R&D的资金,实现产品或生产技术的创新。而专利制度又提供了一种通过创新获得和保持市场垄断地位的机制,获得市场垄断地位的厂商可以阻止其他厂商通过模仿而进入同一产业。但是,垄断也会导致创新动力的减弱,竞争具有刺激技术进步的作用。那么,究竟是竞争性厂商还是垄断性厂商更具有创新的动机呢?哪种类型的厂商会更快地实现创新呢?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存在获取专利的竞争行为。
如果不存在获取专利的竞争行为,即厂商不必担心其他人会率先发明,则竞争性厂商会比垄断性厂商具有更强的创新动机。假设只有一家能够实现创新的厂商,它知道如果自己不进行创新,其他厂商也不会实现创新。在这种情况下,这家厂商会有比垄断厂商更强的动机来发明更节约成本的新技术,因为,新技术能够使这家厂商获得更多的利润;而如果不进行创新,各厂商只能在竞争中获取很少的利润,甚至零利润。
对于垄断性厂商,如果不存在获取专利的竞争行为,不担心其他人会率先发明,由于可以获得垄断利润,所以可以不必急于进行创新。但是,垄断厂商实现创新之后,有可能制定比竞争性厂商更高的垄断价格,所以,即使是在不存在获取专利的竞争者的条件下,垄断厂商也可能有很强的创新动机。
一般来说,厂商选择实现创新的时间(完成创新项目的年限)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创新成本、需求函数、竞争对手的数量等。所以,尽管从理论分析的角度看,在不存在获取专利的竞争者的条件下,竞争性厂商可能具有比垄断性厂商更强的尽快实现创新的动机,但由于其他这种不确定因素的作用,在现实经济中,竞争性厂商实现创新的时间可能早于垄断性厂商也可能迟于垄断性厂商。
在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假定不存在获取专利的竞争者,现在,我们来讨论在存在获取专利的竞争者的条件下可能发生的情况。假定一家垄断厂商担心其潜在的竞争者将发明一种新的同类产品,一旦竞争者的创新获得成功,就会进入这家垄断厂商所占据的产业。这样,垄断厂商和竞争者都有发明新产品的较强动机。如果垄断厂商先发明,它就可以保持其市场垄断势力。如果竞争者率先发明,就会在这一产业中同原先的垄断厂商形成竞争格局。这样,双方的得失是不对称的:如果未能率先实现创新,垄断厂商的损失比竞争者的损失更大。因为,竞争者损失的仅仅是R&D费用,垄断厂商除了损失R&D费用外,还要损失一部分垄断利润。
因此,避免损失是垄断厂商的首要目标,它可以不考虑是否实现了创新,但必须考虑竞争者是否实现了创新。只要竞争者不实现创新,垄断厂商避免损失的目的就达到了。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垄断厂商可以采取使专利技术“冬眠”(Sleep),即获取相关产品的专利而不使用,以防止竞争对手使用这一专利技术。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显然是不利于技术进步的情况,许多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如果专利持有者在一定的时间之内不使用专利技术,就是要实行强制许可(Compulsorylicenses),即必须允许其他厂商使用这项专利技术。但是,在各国的情况看,真正实行强制许可的案例是很少的。
假定有人发明了一种新产品,垄断厂商为了现在销售的产品,垄断厂商会以比其竞争者更高的价格购买这项专利。因为,垄断厂商能够使用新发明来保持其独占地位,而竞争者即使获得专利也只能成为这一产业中的两个寡占厂商之一。垄断厂商高于竞争者的出价最多可以相当于独占垄断利润与寡占垄断利润之差。
如果发明新产品的是竞争者,他可以把专利卖给垄断厂商,获得比自己使用专利技术成为另一个寡占厂商所能获得的更高的利润。不过,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是禁止这种行为的。在这种情况下,垄断厂商就难以保持其垄断的市场势力了。
那么,垄断厂商怎样才能保持垄断的市场势力呢?它必须率先进行发明。方法之一是,比所有潜在的竞争者更早进入获取专利的竞争。垄断厂商可以用较少的抢先投资,对竞争者进入专利竞争形成某种抑制作用,因为,当其他实力较弱的厂商知道实力强大的垄断厂商正在进行研究开发时,就会停止在同一领域中与之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垄断厂商能够保持垄断的市场势力,但是,必须加快创新的步伐。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竞争者有机会率先实现创新,就会同垄断厂商进行获取专利的竞争。这样,在研究开发上的垄断格局就会被打破。
是独家垄断市场结构有利于技术进步还是双元寡头市场结构更有利于技术进步,在现实经济中很难一概而论。各个产业的情况也有很大的差别。1999年7月,国务院决定将国防科技产业的5家公司全部一分为二,成立了1Q家全国性公司,使每一产业都形成双元寡头市场结构。这一改革的理论依据是,通过产业竞争可以促进技术进步和提高竞争力。但是,也有人担心,中国的国防科技产业本来就比较弱小,这样的结构调整会进一步削弱各公司的实力,可能对中国国防科技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国际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如果在双元寡头市场结构下,不能形成有序、有效的竞争,而发生“内斗”式恶性竞争,则会导致不良后果。现在就对这一结构调整的效果下结论,显然为时太早。市场结构同创新及技术进步的关系十分复杂,厂商的行为和市场绩效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归根结底,垄断、竞争同创新、技术进步的关系应该在现实经济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获得正确的结论。
在现实经济中,有许多因素影响厂商的竞争优势,专利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一些研究结果表明,在许多情况下,专利并不是维护厂商竞争优势的很重要的方法。对美国65Q家R&D支出较高的公司高层经营者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在増强市场过程的竞争优势各种方法中,专利的重要性排列最后,保密、投产前的工作、学习曲线的快速向下移动(使员工尽快获得经验而使生产成本下降)以及加强销售和服务工作等的重要性均排列较前。而对于新产品的竞争优势,专利的重要性除了保密外,仍然排列在其他几个因素之后(参见表9一1)。不过,对于不同的产业,专利的重要性是不同的,例如,在有机和无机化工、制药等行业中,专利的重要性更大。
总之,市场结构对创新和技术进步有重要的影响。竞争性厂商为获得专利会加快研究和开发。如果垄断厂商不担心其他竞争者会率先获得专利,其创新的速度就会比竞争性厂商慢。当存在潜在的竞争者时,垄断厂商就会加快创新的步伐。但是,如果垄断厂商能够抢先进行研究开发的投资,即使投资额较小,也能阻止其他竞争者的创新投资。垄断厂商具有加大创新的动机,因为,一方面,垄断厂商有实力将更多的垄断利润投入创新;另一方面,如果被其他厂商抢先获得专利,垄断厂商的损失不仅包括R&D的支出费用,还要包括较少部分的垄断利润。而其他竞争者如果在获取专利的竞争中失败,损失的仅仅是R&D的支出费用。不过,由于影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因素非常多,究竟是垄断厂商更有利于实现技术创新还是竞争性厂商更有利于技术创新,需要作具体的分析和研究。对于不同的产业,情况可能有很大的不同。
五、我国企业技术进步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现代经济中,企业的技术进步与一定量的资金投入是密不可分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资金投入,就很难实现技术进步。因为无论是技术更新、技术改造,还是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都是要有资金支持的。我国许多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过程中,资金的缺乏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这对技术进步形成了严重的制约。
用于支持企业技术进步的资金总体上的供给不足,是我国企业面临的一个短期内难一解决的现实问题。在资金供给总量不足的情况下,企业的技术进步步履艰难是可想而知的。
1企业折旧金不足,自有的发展资金严重短缺。我国国有企业用于技术进步的资金较少,是与目前企业资金的普遍紧张直接相关的。长期以来,企业折旧率低,大多数企业的设备重置投资没有足够的正常资金来源。现在,一大批企业面临着资金渴望难以满足的困难状况。加之,各地、各行业强烈的基本建设投资冲动,吸纳了大量的资金,从而使可以用于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资金十分缺乏。
2 R&D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低且有进一步下降趋势。从国际比较看,我国的研究与开发经费是明显偏低的。在发达国家,R&D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大都为1%一3%,而我国不仅小于1%,而且,低于韩国、新加坡、印度等发展中国家。9Q年代以来,我国R&D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还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1994年仅为Q5%。
3.技改投资占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下降。“八五”期间,虽然技术改造投资増长较快,年均投资増长率为31%,按可比口径计算,比“七五”时期实际完成投资额増长69°%。但是,这并不表明技术改造投资强度真的増强了,实际上,“八五”时期技改投资占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明显低于“七五”时期,即从“七五”时期的31.8°%,下降到“八五”时期的27°%,远低于“八五”计划确定的35.1°%的要求。
4企业技改投资中银行贷款所占比重逐年下降。自从经济改革以来,企业经营与发展越来越倚赖于银行贷款。“八五”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