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曾国藩:中兴第一名臣成就大事的42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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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为官之智(8)

8 礼法结合,以法为主

曾国藩一方面提倡严刑峻罚,同时,他也重视传统思想教化的一面,主张礼法结合,礼治在先,施用严法是为了保证礼治的实际。

曾国藩熟读春秋诸子百家学说,他特别推崇法家思想,在为官的生涯中,他主张严刑、峻法,对官吏要清除腐败之风,对民众则要用严刑、惩治奸滑之徒。曾国藩在湖南时,处理在乡间为非作歹的恶霸奸滑之人,轻则立毙杖下,重则处以斩首,决不手软。对于罪不致死的刁民,关押起来之后少不了一顿鞭子。也正由于此,曾国藩有了一个绰号“曾剃头”。

曾国藩一方面提倡严刑峻罚,同时,他也重视传统思想教化的一面,主张礼法结合,礼治在先,施用严法是为了保证礼治的实际。

曾国藩重视执法人才的品格、才识,要求执法者既公又明,为民便民,否则立法再好,也会“全失本意。”他强调“任法不如任人”,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又对后来产生了深刻的启示和影响。如光绪年间刑部尚书薛允升说:“有法治而无治人,法亦系虚设耳,有法治尤贵有治人。”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认为,执法人才之重要,不仅在立法,更在执法,并说:“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矣。”

曾国藩主张认真执法,重视执法人才,而执法人才主要是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官吏。官吏有维护政权、保证实行国家所定法律的责任。官吏掌握着执法权,有可能利用法律谋取私利、毁坏法制,破坏法律的执行;军队是国家机器,可能用武器破坏法律的执行,甚至违法乱纪。因此,曾国藩要求以法整顿约束官吏和军队,保证法律的真正实行。

曾国藩提出以法治吏之论,首先明确为官任职是为民,并将管理钱粮、狱讼视作为民的主要标尺。曾国藩采取培养、鉴别、选举、考察等方法选拔官吏。对于官吏的要求是平等待人,不贪污不受贿,用人唯公唯贤,不唯私唯亲。对于谋私、受贿、害民之吏,惩治严厉,立即斩首,就地正法。中国历史上,《汉律》、《唐律》及以后立代法律,对贪污受贿、谋私害民的官吏均有惩治规定。如《唐律》将“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列为“六赃”之有公允的执法者是实现“赏一人而天下劝,刑一人而天下惩”的良好的执法局面的前提。曾国藩认为,如果执法者“心不公明,则虽有良法百条,行之全失本意。心诚公明,则法所未备者,临时可增新法,以期便民。”曾国藩重视执法中强调人的作用,认为法执行得如何,完全在于人是否熟悉法以及能否公允地运用法。他强调:“任法不如任人。”只有“公民”、“便民”的执法者,才能认真执法,公平断案,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曾国藩十分痛恨冤狱累讼。他说,冤狱太多,民气难申。冤狱的严重和普遍,必然导致反复拖拉,牵连无辜,百姓的冤枉、痛苦也就不能避免。正如曾国藩所说:“一家久讼,十家破产;一人沉冤,百人含痛。往往有纤小之案,累不结,颠倒黑白,老死囹圄,令人闻之发指者。”为了防止冤狱累讼的发生,曾国藩严禁私自关押。他曾出榜晓示官吏和百姓,凡关押人犯、证人,本州县必须及时立牌晓示,包括姓名、日期、理由,使众人周知。如有私押者,“准该家属人等喊禀,以示严究”。这是杜绝执法者以权谋私和乘机违法乱纪所采取的有力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关押人犯,曾国藩认为必须依法从速处理。他明确规定,所有大小衙门传达司法公文从速处理不准拖拉,保证发审局应加以整顿;州县长官要亲自处理狱讼六事;禁止文书差役敲诈勒索;四种四柱册按月呈报、悬榜,讼案久悬不结者,核明注销;严办诬告讼棍;奖励公明便民的执法者;改变陈旧保守的风俗习惯等。

由此可见,曾国藩关于清讼的思想中已注意到机构的整顿改革、管理的手续和制度、执法人员的奖励,以及影响决狱断案的风俗习惯的改变等。

在清讼事宜中,曾国藩把“州县须躬亲六事”置于最重要的地位。州县长官必须亲自收状、拟定和审定有关文告,承审期限亲自计算,能断案件,立即断结,对命盗案件“以初供为重”,“常往看视”关押之犯等。无论对案件的慎重处理,对犯人的关心爱护,还是在总结执法的经验教训方面,都是曾国藩的创见。

治军是曾国藩的重要事务,他重视孔孟“仁、礼”对治军的重要作用。他认为,用恩莫如用仁,用威莫如用礼。他的“仁”,就是“欲立立人,欲达达人”,他的“礼”,是无众寡、无大小。他得出结论说:如能坚持“仁”、“礼”二字治军,“虽蛮荒之邦行矣,何兵勇之不可治哉?”在这里,“仁”表现为爱兵,但并非一味溺爱,其目的是为了“立人”、“达人”;而“礼”是一种限制、约束和规矩、准则,是对兵的一种严格要求。

在用“仁”、“礼”教育约束兵士的同时,曾国藩又强调,治军之要,尤在论功罪,赏罚严明,以法严格约束。为了加强军纪,曾国藩规定了种种禁令:“禁止洋烟”、“禁止赌博”、“禁止****”、“禁止谣言”、“禁止结盟拜会”。以上禁令,是曾国藩为了严肃军纪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展示了他以法治军的思想。

与依法治吏一样,曾国藩把爱民作为第一要义。他为军队所作的《爱民歌》,以通俗的语言,叙说了“行军先要爱百姓”的具体规定,并强调“行军以不扰民为本”。曾国藩把爱民作为军队的头条纪律,严肃法制,以保证实现“忠信”而“为民”。只有这样的军队,才能“家兴”、“民安”和“国强”。

曾国藩主张严肃军纪,奖惩分明,要求军官士兵要忠于国家,爱护人民。他说,行军当以严为主,临阵纪律不严,则无以作勇敢之气;严日营规不严,必然骚扰害民,所以爱民更为重要。为此,他指出:“治军宜勤,操守宜廉,行军宜爱民,说话宜诚信。四者缺一不可,无以官大而忘之也。”并反复强调:“吾辈带兵,若不从爱民二字上用功,则造孽大矣!”

恩威并用,以法治军,严字当头,以爱民为根本,是对诸葛亮、曹操、岳飞、戚继光等中国古代军事家以法治国治军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为严肃军纪、提高军队素质,曾国藩对部队的一系列整顿改革措施和规定,以及为使军士能够遵守纪律而编制的《爱民歌》,都是军纪军规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军的重要方面。曾国藩的法治思想中,包括着严法与慎用的平衡之道。施用严刑峻法,如果过分苛刻,反而失去震慑力,所以,在严刑的同时,讲求仁厚。同样,如果过分讲究仁厚,往往放纵奸恶,姑息养奸,所以,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