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建筑建设监理基础知识与监理员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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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建设监理的组织与实施(1)

第一节 监理人员与监理的组织形式

一、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按照取得的岗位证书的不同分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浙江省监理工程师、浙江省监理员。

(一)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1.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2.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4.申请注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5)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5.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上述不予注册所列情形。

(二)浙江省监理工程师浙江省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在工程建设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对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实施统一管理。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的从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1.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考试以书面考试形式进行,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浙江省监理工程师从业考试:

(1)具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

(2)工程建设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工作3年及以上;

(3)工程建设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工作5年及以上;

(4)工程建设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工作8年及以上并从事监理工作3年以上。

2.参加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考试的,应当在考试合格后三年内申请《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申请证书初始核发的,可根据所学专业或工作经历填报两个专业,专业类别划分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3.《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由省建筑业管理局统一制作并发放。证书由本人保管、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经审查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期。

4.申请证书初始核发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考试合格;

(2)65周岁以下;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4)受聘于一个监理单位。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核发证书:

(1)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一年内有违法行为的;

(3)有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完毕至今未超过两年的。

6.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监理人员在浙江省内可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

7.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监理企业从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监理企业任职或兼职。

(三)浙江省监理员

取得《浙江省监理员岗位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2.取得《浙江省监理员培训结业证书》;

3.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4.在监理单位工作;

5.经浙江省监理员考核合格。

(四)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守则和工作纪律

1.职业道德守则

(1)维护国家的荣誉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从事监理业务。

(2)严格执行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和管理程序,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机关、具有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供应商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任何礼金或其他不妥当报酬。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10)不得损害他人名誉。

2.工作纪律

(1)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2)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约定的责任。

(3)坚持公正的立场,公平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4)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5)在坚持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理者完成其担负的建设任务。

(6)不泄露所监理的工程需保密的事项。

(7)不擅自接受建设单位额外的津贴,也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报酬,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二、监理的组织形式

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前,在监理大纲或监理投标书中应明确建立与工程项目监理范围及内容相应的监理组织形式。一般根据监理项目的规模、性质、建设阶段等的不同要求选择适应监理工作需要、有利于目标控制、有利于合同管理、有利于信息沟通的组织形式。

监理的组织机构按分层管理原则一般分为:

1.决策层。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副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组成,根据工程项目的监理活动特点与内容进行科学化、程序化决策。

2.中间控制层(协调层和执行层)。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子项目监理工程师组成,具体负责监理规划的落实、目标控制及合同管理。属承上启下的层次。

3.作业层(操作层)。由监理员、检查员组成,具体负责监理工作的操作(一)按监理机构的监理职能设置的组织机构

对于中、小型的监理项目,可采用这种组织形式。当项目规模较小时,还可将有关监理的职能加以归并,或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兼管某个职能,以减少专业监理人员。

(二)按监理子项设置的组织形式

对于大、中型建设监理机构,在同时接受和管理若干监理项目时,每个项目设子项监理部,致力于子项投资、质量、进度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可以由公司、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或由子项监理部负责。这种是两级监理的组织模式。

此外,如按建设阶段来区分,除上述子项监理外,另并列设置设计监理组,包括设计监理的管理、控制、审查等监理任务。

(三)按矩阵制设置监理组织形式

矩阵制监理组织形式是上述按监理职能及按子项设置的监理组织的综合形式,见图1‐4所示。它适用于大型监理项目,既有利于各子项监理工作的责任制,又有利于职能管理,使监理工作规范化。

三、监理人员的职责

监理单位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时,应当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实施现场监理。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当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

(一)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大中型的监理项目,往往分若干子项,每个子项设一驻地监理工程师,对于中小型监理工程,设立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总监理工程师的助手,他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要经常报告工程的进展情况,使总监理工程师能够根据报告来作出决断。

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驻地的质量控制工程师、工程管理工程师、预算工程师,他们在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四)现场监理员的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第二节 强制监理范围与监理合同

一、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标准规定

(一)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三)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四)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