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二、监理合同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则明确指出: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包括工程概况、监理合同期限等;第二部分:标准条件包括监理人义务、权利及责任、委托人义务、权利及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争议的解决等共49条,它是监理委托合同通用文本,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监理委托,是所有签约工程都应遵守的基本条件;第三部分:专用条件,针对各不同工程就监理依据、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监理人的报酬等专门拟定共13条,由于标准条件适用于所有的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的监理委托合同时,就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工程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如对委托监理的工作内容而言,认为标准条件中的条款还不够全面,允许在专用条件中增加合同双方协定的条款内容,专用条件还有“补充”和“修改”的作用。
所谓“补充”是指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已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在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如标准条件中规定“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这就要求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条款内写入应遵循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的名称,作为双方都必须遵守的条件。
所谓修改是指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如标准条件中规定“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如果委托人认为这个时间太短,与监理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内延长时效。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
(一)业主的履行
1.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应尽义务。监理合同内规定的应由业主方负责的工作,是使合同最终实现的基础,如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为监理单位提供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等等,都是为监理方做好工作的先决条件。业主方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才有权要求监理公司履行合同。
2.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监理合同中规定的业主即委托人的权利,主要是如下三个方面:(1)对设计、施工单位的发包权;(2)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的认定权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3)对监理方的监督管理权。
3.业主的档案管理,在全部工程项目竣工后,业主应将全部合同文件,包括完整工程竣工资料加以系统整理,按照国家《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建档保管。为了保证监理合同档案的完整性,业主对合同文件及履行中与监理单位之间进行的签证、记录协议、补充合同、备忘录、函件等都应系统整理,妥善保管。
(二)监理单位的履行
监理合同一经生效,监理单位就要按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应尽义务,具体内容程序如下:
1.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组织;
2.进一步熟悉情况,收集有关资料,为开展建设监理工作作准备;
3.制订工程项目监理规划;
4.制订各专业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5.根据制订的监理实施细则,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
6.监理工作总结归档。
第三节 监理大纲、规划、细则
监理单位应当编写监理大纲以参加监理招投标。签订监理合同后,项目监理部应根据监理合同的内容,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监理规划,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将监理规划和监理工程师名单书面提交建设单位认可,监理规划是监理活动的纲领性文件。
项目监理部在实施监理前,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写监理实施细则,作为监理人员监理的主要依据和标准。
一、监理大纲的内容及作用
监理大纲又称监理方案,它是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委托监理的过程中,为承揽监理业务而编写的监理方案性文件。它的主要作用有两个,一是使建设单位认可大纲中的监理方案,从而承揽到监理业务;二是为今后开展监理工作制订方案。其内容应当根据监理招标文件的要求制定。通常包括的内容有:监理单位拟派往项目上的主要监理人员,并对他们的资质情况进行介绍;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和自己初步掌握的工程信息制定准备采用的监理方案(监理组织方案、各目标控制方案、合同管理方案、组织协调方案等);明确说明将提供给建设单位的、反映监理阶段性成果的文件。项目监理大纲是项目监理规划编写的直接依据。
监理大纲一般由以下项目组成:
(一)监理工作概况;
(二)监理工作内容和依据;
(三)控制工程承包合同、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投资的重要手段与措施;
(四)监理工作计划;
(五)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六)对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分的阐明及实施意见;
监理大纲一般由监理单位经营部门和工程技术部门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编写。
二、监理规划的内容及作用
监理单位承揽监理业务后,应根据监理合同的内容,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监理规划,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一般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将监理规划提交建设单位认可。监理规划是监理活动的纲领性文件。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主持编写监理规划时,应广泛征求各专业和各子项目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并吸收他们中的一部分共同参与编写。以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作为规划的依据。在编写过程中应当听取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为进一步搞好服务奠定基础。同时,还应当听取被监理方的意见。
作为监理单位的业务工作,在编写监理规划时,还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要求进行编写。
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监理规划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概况;
(二)监理工作范围;
(三)监理工作内容;
(四)监理工作目标;
(五)监理工作依据;
(六)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七)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八)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九)监理工作程序;
(十)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十一)监理工作制度;
(十二)监理设施。
项目监理规划在编写完成后需要进行审核并经批准。监理单位的技术主管部门是内部审核单位,其负责人应当签认。同时,还应当报送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确认并监督实施。
监理规划的作用主要有:
1.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
2.建设监理主管机构对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依据;
3.业主确认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据;
4.监理单位内部考核的依据和重要存档资料。
监理规划在实施过程中要定期进行贯彻情况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监理工作进行情况
建设单位为监理工作创造的条件是否具备;监理工作是否按监理规划或实施细则展开;
监理工作制度是否认真执行;监理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或制约因素。
2.监理工作的效果
监理工作效果可以分段检查,如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原计划要求,工程质量及投资是否处于受控状态。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对原因的分析,以及监理实施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原规划进行调整或修改。监理规划的调整或修改,主要是监理工作内容和深度,以及相应的监理工作措施,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三、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及作用
监理实施细则是在项目监理规划的基础上,由项目监理组织的各有关部门,根据监理规划的要求,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所分担的具体监理任务和工作,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掌握的工程信息制定的指导具体监理业务实施的文件。它与项目监理规划的关系可以比作施工图与初步设计的关系。
项目监理细则在编写时间上总是滞后于项目监理规划。编写主持人一般是项目监理组织的某个部门的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其内容具有局部性,是围绕部门的主要工作来编写的。对于全过程监理项目,还应分阶段制定实施细则,以把握重点,如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阶段等均应有各自详细的实施细则。
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一)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二)设计阶段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1.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竞赛或设计招标,优选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
2.协助设计单位开展限额设计和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优化设计,保证项目的使用功能、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3.向设计单位提供满足功能和质量要求的设备、主要材料的有关价格、生产厂家的资料。
4.组织好各设计单位之间的协调。
(三)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引进竞争机制,通过招标投标,正确选择施工承包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合理确定工程承包和材料、设备合同价;正确拟定承包合同和订货合同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