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施工阶段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对于施工阶段的监理实施细则,一般是在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各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编制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对于关系到结构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应在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的基础上,编制针对性的重点部位、关键控制点、控制措施、控制指标及监理人员作业计划,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落实到位。对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的工程项目的监理实施细则,除应经公司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外,必要时应聘请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具体的咨询指导。监理实施细则尚应报建设单位。
监理实施细则应体现项目监理机构对该工程项目各专业技术、管理和目标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专业工程的特点;
2.监理工作的流程;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作用是指导本专业或本子项目具体监理业务的开展。
通常,监理单位开展监理活动应当编制系列监理规划文件(包括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项目监理细则),但这也不是每个监理项目都必须编制的文件。对于简单的监理活动,如单项的装饰工程、桩基础工程,只需编写监理细则即可。
监理细则可以在项目监理实施过程中不断充实、修改和完善,在项目结束后及时总结、积累,对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的应用更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必要时可以组织公司全体监理人员现场观摩、学习,以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监理单位的监理水平和素质。
第四节 旁站监理与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旁站监理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旁站是监理员最重要的工作方式。
(一)旁站监理的依据
1.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2.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
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旁站监理工程部位或工序
1.地基与基础工程:桩基础和地下室施工;
2.结构工程:大体积混凝土、梁体、柱体等重要结构部位混凝土浇筑、预应力施工、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
3.屋面、楼层及其他结构物防水层施工;
4.设备进场验收、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
5.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
6.路基、基层、路面铺筑及管网的敷设过程;
7.建筑材料的见证试验;
8.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施工过程;
9.建设单位、设计文件、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必须旁站监理的部位或工序。
在建筑与安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全部实行旁站监理。
对安装工程中,各专业系统的各类现场试验和调试,全部实行旁站监理。
(三)旁站监理的内容
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具体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附表。
(四)旁站监理程序
1.在编制监理规划后,应及时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报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同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要求施工单位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工程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安排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
3.旁站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5.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
6.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单位应将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
二、见证取样和送检
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
2000年9月,建设部颁布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对见证取样和送检作了以下规定:
(一)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二)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三)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四)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标志。标识和标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五)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标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五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行业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建设领域法规的不断完善,我们已经形成了从立项、设计、施工、竣工等一系列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下面我们介绍竣工验收、验收备案两个环节的管理要求。
一、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分为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和最后的竣工验收,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基础。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竣工验收的条件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0.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1.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4)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由参与验收人员签字。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竣工验收条件中(2)、(3)、(4)、(10)、(11)项规定的文件;
4.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竣工验收备案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