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夫奕之为数,局道有一成之疏密,胜负有积算之多寡,尽乎一局之中而可见,小数也。然学之者不专心以索其巧,致志以决于胜,则不得也,是岂必无师以授之哉!有奕秋者,以奕着,即以奕氏,盖通国之善奕者,其知奕理审而以教人者,亦有道矣。乃使奕秋诲二人奕焉。均是人也,均是欲学奕者也,非一人巧有余而一人不足也。其一人心已专矣,志已致矣,可以信秋之不我欺,而求尽乎所诲之术,惟秋言之是听,虽旁挠之不动也。其一人者,秋当前而指示之,亦暂有以当其心而听之矣,乃忽一念焉,于不必有之中作或有之想,于不可得之物生可得之望,妄意所成,遂以为有鸿鹄将至,而援弓缴而射之,则于秋提命之下,神已驰而心不能以自主,则虽与彼专心致志者而俱学,其理乍得而旋失,识偶开而复合,以终不能成其技,必弗若矣。自其弗若之后而言之,均一奕秋之徒,而巧拙悬绝,则且谓明暗之数得于天者不同,而智弗若与?乃自其心志之存去而言之,可决之日非然也。有心不专,非天啬之于心;有志不致,非天夺其志;有智不用,非天吝其智也。则王之不智亦若是焉耳,而又何惑乎!”
故均是王道也,吾非尧、舜而不敢陈,亦有愧于古之善诲者也。乃伊尹诲汤,而汤以王;太公诲文王,而文王以兴;吾以诲王,而王终不悟。汤有日跻之敬,文王有不显之临,非恃天锡之智,恃其心志而已。王何尝不可为汤、文?而寒之者亦何足以塞王之聪明?自有心志而自忘之,非智之咎明矣。故凡下愚之不可移者,无他,惟不移也,是以下愚也。可以晓然而无惑矣。
【元典】
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译文】孟子说:“鱼是我所喜爱的,熊掌也是我所喜爱的;两样不可能同时得到,就舍弃鱼而要熊掌。生存是我所喜爱的,义也是我所喜爱的;两样不能同时兼顾,就放弃生存而要义。”
【诸儒注疏】鱼与熊掌皆美味,而熊掌尤美也。
【理学讲评】熊掌,是熊蹄,其味甚美。孟子见世人徇利而忘义,往往丧失其羞恶之心,乃就死生之际,摘其良心不昧者,以开导之,说道:“理义之在人心,小而取舍,大而死生,无不权度于斯,顾人决择如何耳。今夫鱼之味美,我之所欲食也,熊掌之味亦美,亦我之所欲食也。使两味不可得兼,就中择取一味,其宁取于熊掌乎!盖熊掌之味,比鱼更美,故舍鱼而取熊掌也。就如人有此生,乃躯命所关,生固我之所欲也,而义为守身之大闲,纲常赖以立,名节赖以全,亦我之所欲也,求生则义必有亏,赴义则生必有害,二者也不可得兼,就中摘取一件,其宁取于义乎!”盖义之所在,比生更重,故舍生而取义也。夫生之与义,轻重较然如此,人可不审其权度,以为临事应变之准乎!
【元典】
“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
【译文】生存是我所喜爱的,但所喜爱的有超过生存的,所以不做苟且偷生的事;死亡是我所憎恶的,但我所憎恶的有超过死亡的,所以有些祸患我不躲避。
【诸儒注疏】释所以舍生取义之意。“得”,得生也。欲生恶死者,虽众人利害之常情;而欲恶有甚于生死者,乃秉彝义理之良心。是以欲生而不为苟得,恶死而有所不避也。
【理学讲评】辟,是躲避。孟子承上文说:“人之所以舍生取义者,果何心哉!盖生本我之所欲,然其心以为仗义而死,即捐躯殒命,而凛然大节,植万古之纲常,其义之可欲尤有甚于生者,故虽可以侥幸得生,而一念慕义之心,必不肯苟且以求活也。死本我之所恶,然其心以为不义而生,即偷生苟免,而有觋面颜,昧人间之廉耻,其不义之可恶,尤有甚于死者,故虽可以展转脱祸,而一念恶不义之心,必不肯避难以图存也。”盖好生恶死,虽人情趋避之常,而舍生取义,则天理民彝之正,于此见羞恶之良心,人所固有,而不可无祭识之功矣。
【元典】
“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
【译文】假使人们所喜爱的没有什么超过生存的了,那么凡是可以保命的手段,哪样不采用呢?假使人们所憎恶的没有什么超过死亡的了,那么凡是可以躲避祸患的事,哪样不去干呢?
【诸儒注疏】设使人无秉彝之良心,而但有利害之私情,则凡可以偷生免死者,皆将不顾理义而为之矣。
【理学讲评】孟子又承上文说:“人之利害,莫切于生死,而今义不苟生者,惟其有是秉彝之良心也。设使人无好义的良心,惟知有生之可欲,而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苟全性命,为得生之计者,将无所不用其力矣。岂肯捐躯以就义乎?设使人无恶不义的良心,惟知有死之可恶,而所恶莫甚于死,则凡可以苟免祸灾,为辟患之地者,将无事不可为矣,岂肯轻身以犯难乎?由其有是好义之心,而义之可欲,有甚于生,故宁舍生取义,虽可以苟生而有不用也。不然岂乐于轻生者耶?由其有是恶不义之心,而不义之可恶,有甚于死,故宁捐生赴难,虽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也。不然,岂乐于就死者耶?”观此而秉彝之良心,为人之所必有,昭然自见矣。
【元典】
“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译文】由此可见,所喜爱的有超过生存的,所憎恶的有超过死亡的。不仅仅是贤人有这样的思想,人人都是有的,只是贤人能不丧失它罢了。
【诸儒注疏】羞恶之心,人皆有之。但众人汨于利欲而忘之,惟贤者能存之而不丧耳。
【理学讲评】孟子又承上文说:“人情莫不好生而恶死,而今以秉彝之良心观之,义之可欲,尤甚于生,不义之可恶尤甚于死,即此欲义恶不义之心,非独贤者有此心也。秉彝之良,不以贤愚而有丰啬,人人皆有之,但众人汩于利欲之私,多有丧失其良心者,惟贤者操存此心,守而勿失,是以可生可死,而此欲义恶不义之心,独能坚定而不变耳。其实贤者勿丧之心,即众人固有之心,而物欲未昏之时,曷尝无天理暂明之候哉!”
【元典】
“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嘑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
【译文】一筐饭,一碗汤,得到就能活,得不到就饿死,(但如果)吆喝着施舍给人,路上的饿汉也不愿接受;(如果)用脚踢着施舍给人,那就连乞丐也会不屑一顾的。
【诸儒注疏】“豆”,木器也。“嘑”,咄啐之貌。“行道之人”,路中凡人也。“蹴”,践踏也。“乞人”,丐乞之人也。“不屑”,不以为洁也。言虽欲食之急而犹恶无礼,有宁死而不食者。是其羞恶之本心,欲恶有甚于生死者,人皆有之也。
【理学讲评】箪,是竹器。豆,是木器。哮,是以口招呼。蹴,是用脚践踏。行道,是过路的人。乞,是乞丐。孟子又承上文说:“欲义恶不义之心,人人皆有,何以验之?今夫一箪之饭,一豆之羹,其为物至微,然自饥饿之人视之,得此则生,不得则死,其为躯命所关则甚重也,宜乎以得食为急,不暇计礼义之何如矣。设使置箪豆于旁,大声招呼,而使人就食,便是行道的人,也将恶其声音,鄙之而不受,以其哮尔之可羞也。设使弃箪豆于地,用足蹴踏而复与人使食,便是乞丐的人,也将恶其无礼,委之而不屑,以其蹴尔之可羞也。”夫路人乞丐,至微贱者,犹知礼食为重,不肯以生死之故,而泯其羞恶之心,况于士君子之流乎!此可以验良心为人之所必有矣。
【元典】
“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
【译文】一万钟的俸禄,(有人)却不问是否合乎礼义就接受了。万钟的俸禄对我有什么好处呢?是为了住宅的华美、妻妾的侍奉和所认识的穷人感激我吗?
【诸儒注疏】“万钟于我何加”,言于我身无所增益也。“所识穷乏者得我”,谓所知识之穷乏者感我之惠也。上言人皆有羞恶之心,此言众人所心丧之,由此三者,盖理义之心虽日固有,而物欲之蔽亦人所易昏也。
【理学讲评】所知穷乏,是相知贫穷的人。得我,是感我恩惠。孟子又承上文说:“礼义之心,虽人所固有,而物欲之蔽,则人所易昏。箪食豆羹,生死所系,尚知呼蹴为可耻,而不之受矣。至于万钟之禄,岂特箪豆之微,辞受之间,其当辨宜何如者,乃不辨礼义之当得与否,而冒焉受之,夫万钟虽厚,特身外之物耳。不得于我何损,得之于我何加?非若箪食豆羹得失,有关于生死者也,而顾冒焉受之,却是为何?岂将为宫室计,而欲极其华美,为妻妾计,而欲极其奉承,为所识穷乏者计,而欲其感我之周济与?使真以此三者之故,而受无礼义之万钟,则大异乎不受哮蹴之心矣,岂不可慨也哉!”
【元典】
“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关为之;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译文】本该宁死也不接受的,现在却为了住宅的华美而接受了;本该宁死也不接受的,现在却为了妻妾的侍奉而接受了;本该宁死也不接受的,现在却为了让所认识的穷人感激我而接受了,这些行径不也应该停止了么?这就叫丧失了他的本性。
【诸儒注疏】言三者身外之物,其得失比生死为甚轻。向为身死犹不肯受嘑蹴之食,今乃为此三者而受无礼义之万钟,是岂不可以止乎?“本心”,谓羞恶之心。
此章言羞恶之心,人所固有。或能决死生于危迫之际,而不免计丰约于宴安之时。是以君子不可顷刻而不省察于斯焉。
【理学讲评】乡,是指不得则死之时而言。孟子又承上文说:“人之一身,惟生死为最切,以身外之物较之,其得失轻重,大相悬矣。乡为身死而不肯受哮蹴之食,今却为宫室之美,而受无礼义之万钟。乡为身死而不肯受哮蹴之食,今却为妻妾之奉,而受无礼义之万钟。乡为身死而不受哮蹴之食,今却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受无礼义之万钟。当躯命所关大不得已之际,尚能辨礼义决死生,而此三者,身外之物,其得失比之生死何如,岂独不可以已乎?可已而不已,非利禄重于死生也。私欲锢蔽,天理灭亡,向时不受哮蹴之本心,至此丧失而无存,是以能决绝于死生,而不能忘情于丰约,斯人也,殆行道乞人之不若矣,岂不可哀也哉!”大抵人情处危迫之地,则多激发于义理,居宴安之时,则易沉溺于物欲,自非烛理素明,养心素定,而临事又加省察,恶能持守不易,以脱然于外物之累乎?孟子此章指示良心,最为真切,学者宜三复于斯。
【心学讲评】孟子曰:“今之陷溺于利欲之中,而尽丧其羞恶之心者,类皆非果不知羞恶之人。而所以沉迷而不返,静念其故,不特为君子之所笑,而亦当自笑矣。夫人之所不可昧者,义也,而所甚难忘者,生死之际。使其果迫于死生而弃义,犹可言也。乃迫于死生而不弃者,以漫然无与于己之事而弃之,其愚不可瘳,乃至是乎?
“今以味言之。鱼我所欲也;亦孰谓鱼之非我欲,而欲之者为不知味乎?乃抑有熊掌焉,亦我所欲矣,其欲之也,较鱼而更有进矣。乃偶然而当二者不可得兼之时,有乎此则失乎彼,而人心之较量审矣。此不待踌躇,无容较量,必以所尤美者为快,舍鱼而取熊掌,必矣。夫人之有生死义利也,亦如是而已。生,亦我所欲也;孰谓生为可轻,而欲之者非其所当欲乎?乃更有义存焉,亦我所欲矣;其欲之也,与生而俱切矣。乃忽然而当二者不可得兼之时,全其生则以害其义,守其义则以捐其生,而人心之天良动矣。踌躇之所不容,较量之所不及,必以所难忍之故,而奋不顾身,舍生而取义,必矣。
“呜呼!死生亦大矣,而一旦舍之而无疑,是可以知人心固有之良矣。生亦我所欲,即当势穷事迫之际,而不忍自戕者岂遂忘乎?乃以义之所在,其可以自居于无愧之地,则虽要领不全,而心为之安,气为之畅,有甚于生之荣,故使之隐忍屈身以苟得生而不为也。死亦我所恶,况当刀剑鼎獾之间,而见为难堪者,能恬然乎?乃以义之所否,其难以自容于挫辱之下,则使志气自馁,面目自惭,有甚于生之辱,故使之逡巡退缩以避其患,而必不避也。死生大矣,而更有甚于死生者,固如是乎!
“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一得生焉而心可以遂,志可以满,则凡可以得生,虽辱身贱行而无不用矣。使然,则果于得生之外,更无有必不可忘之名节,而岂其然乎?如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至于死矣,而名非所恤,气非所矜,则凡可以避患,虽堕廉蔑耻而无不为矣。使然,则果于避患之外,更无有必难忍之情理,而岂其然乎?惟由其固然之心,自有其甚安而不肯拂之情,甚于生之可欲,故虽以人之所共欲、所必欲之生,而在此不可得兼之日,视之如遗,而有不用也。由其固有之心,自有此深恨而必难忍之情,甚于死之可恶,故虽以人之所共恶而必恶之死,而当此不可得兼之日,就之如归,而必不为避患之计也。如是者,岂非义之在人为至不容已之天良,以耿耿难忘于死生之际乎!
“惟其为人心之固然,决之一旦而无低回,勇于必然而不待简择。是故此所欲有甚于生、所恶有甚于死之情,与生俱生,与死俱死,根于性,发于情,志不待持而自持,气不期充而自充。岂独贤者当君父之大故、安危之大节,为有是心哉!推而下之,极于尽人之类,乍然而兴,断然而不可回,皆为一时焉,一事焉,挟之以为怀来而与死生争也。特在贤者存之有恒,保之有道,推之于变,复推之于常,尽之于小,复尽之于大守之于人所共争,亦守之于人所易忽,而能长存此心而不丧耳。使其为贤者之所独得乎,则凡今之人吾何怪焉;而既为众人之同有矣,则反念自问,亦恶容自昧乎!
“何以见人皆有此心而非独贤者也?今有一箪食于此,一豆羹于此,其所取于物者亦微矣,非有甚损于人而不可贪也。乃当饥饿之际,得之则生,不得则死,偶然之辞受而死生系之,则其切于身者固非身外之富贵贫贱所可拟也。然或嘑尔而与之,以仆隶而加之俦辈,则行道之人宁有死焉而不受也;蹴尔而与之,以犬豕而施之人类,则乞人有宁死焉而不屑者。以瞀然馁丧之余,耻心不丧,岂非人之所以为人者炯炯不迷哉!其所以不屑受者何也?以呼尔蹴尔,在与者无授受之礼,而受者非可受之义也。有是者,礼义之重于生,而尽人皆心喻于俄顷,而必昭其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