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帕累托效率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即只有那些至少有一方的境况变化而同时没有使其他人的利益受损的调整才能被接受。卡尔多-希克斯效率试图超越帕累托效率这一局限性。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关注的重点不再是资源的重新配置是否会导致某些人的境况变坏,而是社会整体的效用是不是增加到最大值。按照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如果从社会资源再配置中获得的利益足够补偿那些受损的人,那么资源配置的这种调整就是有效率的,尽管可能并没有产生实际的补偿。波斯纳(1973)指出,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的概念可称为潜在的帕累托改善:得益者可以补偿损失者。因为在现实世界中,帕累托改善的条件几乎不可能得到满足,而经济学家又很少谈及效率,所以很清楚,在经济学中具有操作性的效率定义不是帕累托效率。当一位经济学家说到交易或生产,或控制污染,或其他政策与状态是有效率的,十有八九是指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正是因为如此,侵权法的效率标准也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即侵权法的目标不是不发生侵权行为,而是使预防侵权产生的成本与侵权造成的损失之和最小,即侵权产生的社会总成本最小。因为预防侵权行为也是有成本的,如果预防成本超过了侵权造成的损害,那么社会的整体效用就要降低,这种预防就不符合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所以,只有在侵权产生的社会总成本最低,也就是边际预防成本等于边际损害时,达到最优预防程度,社会整体效用才能达到最大化。
在上述条件下,通过建立模型研究不同责任规则对于侵权人行为的影响,以选择最优责任规则。
6.3.2注意水平作为决定责任唯一因素的模型
这一模型中假设侵权人只能通过增加注意水平来影响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就是说,假设他们的行为水平是固定不变的,即假设侵权产品的生产成本和数量不变。注意水平是由注意成本决定的,注意成本越高,则注意水平也越高,二者成正比的关系。注意成本决定了侵权行为发生的概率,这一概率又决定了预期侵权的损失,预期侵权损失与注意成本之和就是侵权的社会总成本。社会的目标就是使得侵权的社会总成本最小,即注意的成本与预期侵权损失之和最小。
模型的建立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分析注意水平与侵权社会总成本之间的关系,以确定能够使侵权社会总成本最小的注意水平,即最优注意水平;第二步,分析法院采用何种责任规则,才能激励侵权人施加最优注意水平;第三步,对能够激励侵权人选择最优注意水平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责任规则(即收益相同的责任规则)进行成本比较,找到成本最低的责任规则,从而确定最优责任规则。
第一步,确定最优注意水平。假设侵权人在生产某种产品前的注意水平与生产这种产品可能导致100元损失的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发生概率之间存在如之间的关系。
可以得出结论:中等程度的注意水平将使侵权的社会总成本最低。一方面,把注意程度从“没有”提高到“中等”水平,会减少6元(18元‐12元)的预期侵权损失,同时增加了4元的注意成本,因此,侵权社会总成本降低了。另一方面,把注意程度提高到“较高”水平时,预期侵权损失仅仅减少了2元,但却比“中等”注意水平增加了6元的注意成本,侵权社会总成本提高到20元,显然是低效率的。这一例子表明,因为较高的注意水平需要较高的注意成本,所以较高的注意水平可能并不会导致最低的预期侵权的社会总成本。
第二步,分析法院适用不同责任规则的情况下,侵权人采取的不同注意水平。(1)无责任。即侵权人对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表63,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侵权人不会施加任何注意,侵权社会总成本为18,高于最低水平。(2)无过错责任规则。即不问侵权人是否有过错,法院均要判决其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因此,侵权人的总支出等于侵权总成本,侵权人会努力使他们的总支出最小,侵权人的目标与减少侵权社会总成本的社会目标是一致的。所以,这种责任状态将使侵权人采取社会最优注意水平。如表63,预期侵权社会总成本就是侵权人的预期总支出,侵权人必然会选择侵权社会总成本最低时的注意水平,也就是中等注意水平。根据前面的分析,这一注意水平无疑是最优注意水平。(3)过错责任规则。这种规则下,只有侵权人有过错,法院才判决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所谓过错,就是指侵权人的注意水平低于法院规定的注意水平(也称合理注意水平)。如果侵权人施加了等于或者超过合理注意水平的注意,他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合理水平的注意将使他的预期侵权损失和注意成本之和最小,因此,他将施加合理注意水平。
在适用过错责任规则时,如果法院确定的合理注意水平等于社会最优注意水平,侵权人必然会施加合理注意。原因有二:首先,侵权人显然不会施加超过合理注意水平的注意,因为只要施加合理水平的注意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而更高水平的注意却不会带来任何利益而只会增加支出。其次,如果合理注意水平是社会最优注意水平,侵权人也不会施加低于该水平的注意,否则他就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由于侵权人的预期总支出等于侵权社会总成本,因此他们总会选择一个能使侵权社会总成本最低的注意水平,这就意味着侵权人会调整他们的注意水平以达到社会最优水平,而这一水平等于合理注意,此时,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前述例子中,如果法院确定的合理注意等于社会最优注意水平,即中等水平的注意,那么如果侵权人不施加任何注意,他的预期责任将等于侵权社会总成本18元;如果施加了中等或更高水平的注意时,侵权人的预期责任将等于零。当施加中等水平注意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为零,总支出正好等于注意成本。因此,中等水平的注意是侵权人的最优选择。具体情况见表64。
注意水平注意成本侵权人责任预期责任侵权社会总成本没有0有赔偿责任1818中等4无赔偿责任04较高10无赔偿责任010为了使分析更加一般化,我们对这个问题用数学方式描述,建立一个注意水平作为决定责任唯一因素的侵犯专利权责任模型。用x表示侵权人的注意水平,以施加注意的成本计量,则x≥0;1(x)表示在给定的x条件下,侵权人造成的预期侵权损失,则1(x)≧0;1′(x)<0,1″(x)>0,预期侵权损失l是正的。因此,施加注意可能减少侵权人的损失,但是减少的比例是不断递减的。侵权行为的总成本用ITC表示,则:
ITC=x+1(x)(6.1)
社会目标是使ITC最小,设x表示使ITC最小化的x值,社会最优值x是唯一的。再设x是正的,它由上式的一阶条件决定:
1=‐1′(x)(6.2)
也就是说,边际注意成本应当等于施加注意后预期事故损失的减少所带来的边际收益。从6.2式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侵权人会努力使他们的预期收益最大化,他们会采取措施使预期支出最小,也就是成本x加上预期赔偿责任最小化。因此,在没有责任的规则下,侵权人会选择x=0,此时,侵权社会总成本是l(0),不可能最小化。在无过错责任规则下,侵权人对他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他的预期责任是l(x),为了使6.1式最小化,他会选择x。在过错责任规则下,当且仅当侵权人的注意水平低于由法院确定的合理注意水平x#时,才对他造成的侵权损失承担责任。如果x=x#,侵权人会选择x。侵权人不会选择x>x,因为如果x=x,他就可以避免承担赔偿责任,而其支出是x;如果x更高,只会导致更高的支出却不会带来任何益处。侵权人也不会选择x<x,这会使他对侵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当侵权人的注意水平为社会最优注意水平时,侵权产生的社会总成本一定是最小的。用公式表示为:
x+l(x)>x+l(x)(6.3)
由于x+l(x)>x,推导出下式:
x+l(x)>x(6.4)
6.4式表明,如果侵权人选择x<x,而不是选择x,那么侵权人的预期支出将会更高。我们最后得出的结论与前面的分析相同,即:在无责任条件下,侵权人不会施加任何注意。在无过错责任规则下,侵权人会选择社会最优水平的注意。在过错责任规则下,如果法院确定的合理注意水平等于社会最优注意水平,侵权人也会选择社会最优注意水平。
第三步,确定最优责任规则。无过错责任规则和过错责任规则都导致同一结果,即社会最优行为,也就是说两种规则的收益是相同的。但是,法院在适用两种规则时所需要的信息是不同的。在无过错责任规则下,法院只需要确定损失l的大小,而在过错责任规则下,法院还要增加信息成本,这包括两部分:一是确定最优注意水平,如了解不同注意水平的成本及效果,知道公式l(·)等;二是确定侵权人施加注意的水平x,如查阅了多少专利文献,进行什么研究和鉴定等。显然,适用过错责任规则的成本要高于适用无过错责任规则。因此,无过错责任规则是本模型中的最优责任规则。6.3.3注意水平和行为水平共同作为决定责任因素的模型前面的模型研究了责任规则对于侵权人施加注意的影响,这一模型则要探讨责任规则对侵权人行为水平的影响。这一模型建立在三个假设条件上:一是侵权人注意水平确定时,其行为水平的增加将导致预期侵权损失以相应比例增加。如,一个生产商在注意水平确定后,生产产品数量加倍将导致预期损失加倍增加。二是侵权人行为水平增加会导致他的收益增加。如生产商生产的产品越多,他的收益就越大,但是,随着侵权人行为水平的增加,专利权人的损失却在不断增加。三是侵权人的最大生产能力为5单位产量。
根据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原则,最优目标是使社会的总损失最小或总收益最大,本例以社会总收益计量。社会总收益是专利权人收益与侵权人的净收益之和,其中:专利权人收益是他出售专利产品获得的收益,虽然专利权人可能获得赔偿,但赔偿具有不确定性,而且不一定能够弥补他的损失,因此我们假定专利权人收益随着侵权行为水平的上升而减少;侵权人的净收益是他因侵权获得的收益减去他因侵权而付出赔偿后的余额,随着侵权人行为水平的上升,他的净收益在不断增加,但是由于预期侵权赔偿也在不断增加,且增加速度超过收益增加速度,因此,当侵权人行为达到一定水平时,净收益开始下降。
这一模型由两个步骤构成:第一步,在注意水平确定的情况下,例如为中等注意水平,找到使社会总收益最大化的行为水平,即最优行为水平;第二步,分析法院采取何种责任规则,能够激励侵权人选择最优注意水平和行为水平,从而确定最优责任规则。
第一步,确定最优行为水平。从社会福利的最优角度出发,侵权人施加的注意应当使侵权社会总成本最小。但是在加入行为水平这一因素后,侵权人同时应当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可能侵权的产品达到一定数量,或使用可能侵权的方法达到一定次数,这种水平的行为能够平衡他因此获得的收益与增加的风险,同时减少专利权人的收益,当侵权人的净收益与专利权人的收益之和达到最大时,社会的总收益是最大的。仍然从前面的例子展开,假设具有最优行为水平的行为人每次都施加中等水平的注意,表65描述了侵权人行为水平、净收益与专利权人收益、社会总收益的关系。
侵权人行为
水平总收益生产
成本注意
成本预期侵
权赔偿净收益专利权人
净收益社会
总收益
侵权人施加注意的成本是4元,如果侵权人生产1件产品,收益为24元,生产成本为10元,预期侵权赔偿额是6元,净收益为4元;专利权人的收益为98元,社会总收益为102元。如果他生产2件产品,收益为48元,注意成本还是4元,生产成本为18元,但预期侵权赔偿额上升到12元,净收益为14元,同时专利权人的收益下降到96元,社会总收益为110元。以此类推。从表65可以看出,最优行为水平是生产2件产品,因为在这一水平上社会总收益达到了最高值。此后,侵权人每多生产一单位产品,虽然会增加一定的收益,但专利权人的收益却以更大的数值在下降。因此,社会的总收益在不断地下降。侵权人在生产第2单位产品后就停止生产,是最优选择。
这一例子的基本结论是侵权人的社会最优行为水平可以通过两个步骤来确定:首先是找到使侵权社会总成本最小的注意水平;其次是以最高社会总收益来确定最优行为水平。
第二步,我们将分析法院采用不同责任规则对侵权人选择不同注意水平和行为水平的影响,以确定最优责任规则。
(1)没有责任。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侵权人不需要承担注意成本和预期侵权赔偿,因此他不会施加注意,而会从事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侵权活动达到一个非常高的水平。事实上,只要能够获得收益,他们就会从事这一活动,而不是达到社会最优水平时停止。在前面的例子中,侵权人会选择利润最大的产量,即5单位的产量生产,而不是社会最优的2单位产量,因为5单位产量上他获得的利润46元(76元‐30元),高于4单位产量上获得的利润42元(70元‐28元),以及1、2和3单位产量上他获得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