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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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3)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分配制度,不论在国营经济中,还是在集体经济中,理论上都明确要实行按劳分配,但实践中常常背离按劳分配而带有相当程度的平均主义色彩。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十分重视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反对平均主义的问题。他把坚持按劳分配作为坚持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原则问题加以强调,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 [1]与此同时,邓小平也认为,在实践中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需要深入进行研究。

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分配方面的体现,只有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才能体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最终实现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才能保证人们相互之间在平等的经济关系基础上建立和谐的经济利益关系;才能保证向共同富裕这一目标前进。当然,也只有始终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的实现。

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收入分配制度的一大特点。按劳分配以外的多种分配方式,其实质就是按对生产要素的占有状况进行分配。社会的生产要素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各种物质生产条件,如土地等自然资源以及生产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另一类则是人的劳动,包括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提供的活劳动、技术、信息、管理等。

按生产要素分配在私有制社会是不言而喻的,对社会主义而言则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提出的新问题。在私有制社会之所以实行按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进行分配,原因在于生产资料由奴隶主、封建地主、资产阶级所占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要性和根据,是存在着生产要素的多种所有制。各种生产要素同劳动一起,都是物质财富和使用价值的源泉,是社会生产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当它被排他性地占有时,必须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才能有效地利用它来发展生产。确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同劳动价值论并不矛盾,因此既不能因为肯定劳动价值论而否定按生产要素分配,也不能因为肯定按生产要素分配而否定劳动价值论。

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多种不同的分配形式,就其内容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以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这里不包括公有制中的按劳分配,因为按劳分配得到收入的劳动者不是凭借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以提供生产要素的身份来参与分配。这种分配与其他分配方式中凭借提供劳动这个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以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主要是个体劳动者和被雇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雇用劳动者。个体劳动者的收入是凭借自己的劳动和占有的生产资料从事个体劳动和经营所取得的收入;被雇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雇用劳动者取得的劳动收入,实质上是劳动者出卖劳动力商品,按劳动力价值得到的收入。

二是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主要包括资本所有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凭借资本所取得的利润;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将自有的货币或资本借给他人经营或存入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以实物形态资本租借给他人经营或使用而取得的租金等。

三是管理和知识产权类的生产要素,如科技发明、创造、信息、专利等参与分配。这类生产要素来自它们的所有者的劳动或劳动成果,在当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巨大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经营的成败和发展前途。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分配制度,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让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人民,造福社会。

三、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一)深化分配制度改革

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有一个怎样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的问题。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必须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为此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正确认识“先富”与“共富”的关系。

社会主义必须走共同富裕之路,但怎样才能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探索。改革开放以前,在消费资料分配问题上存在一种误解,即把共同富裕看成是全体人民在同一时间以同等的速度富裕起来,如果社会成员的收入出现了较大的差距,就认为是两极分化,背离社会主义。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虽然仍强调按劳分配,但收入差距太小,基本上实行的是“大体平均,略有差别”的政策。其实,平均主义是小生产的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同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科学观点是完全不相容的。实行平均主义只能是打击先进、鼓励落后,严重挫伤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平均主义的泛滥必然破坏社会生产力。实践证明,这样的认识和政策,既不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也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在实践中也不利于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

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大政策,就是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的带动后富的,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他认为这是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政策”。 [2]后来他一直强调要实行这个政策。提出这个大政策,意味着对怎样实现共同富裕有了一个新的认识,即共同富裕决不等于也不可能是完全平均,决不等于也不可能是所有社会成员在同一时间以同等速度富裕起来;共同富裕作为一个历史过程,全体社会成员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必然会出现有先有后、有快有慢的不同,这是整个社会走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允许一部分人生活先富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实践证明,这一新的认识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有利地推动了全社会走向共同富裕的进程。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承认和允许人们在收入方面存在差别,并且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差距的扩大,有其客观必然性。主要是:其一,因为劳动者的个人禀赋和家庭负担的不同,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必然产生收入和富裕程度的不同。其二,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和多种分配方式,拥有不同生产要素的不同社会成员也必然会产生收入的差距和富裕程度的不同。其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价值规律和竞争的作用下优胜劣汰,使具有不同竞争能力的人在富裕程度上必然出现差距。其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以及不同经济领域和部门之间客观上存在的差别,也必然引起收入的差别和富裕程度的不同。后三个方面不仅是产生收入差距的经济条件,而且必然在一定时期内导致收入差距的扩大。这些造成社会成员收入和富裕程度产生和扩大差距的因素,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会长期存在着,这就决定了共同富裕的目标只能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从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如果不谈“先富”、只谈“共富”,不仅不可能为实现“共富”逐步创造物质基础,相反地只能回到平均主义的老路上去,导致共同的贫穷。当然,如果不谈“共富”、只谈“先富”,就可能导致两极分化,偏离社会主义的目标。只有实行邓小平提出的这个大政策,才能逐步创造条件,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邓小平提出的这一大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现共同富裕。他强调指出:“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大原则是共同富裕。” [3]但是,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有一个依靠什么手段富裕起来的问题。他在提出这个政策时强调的是“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 [4]就是说,先富起来的条件必须和只能是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只有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才能增加社会财富,为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创造出物质基础;才能发挥应有的示范作用,引导和带动其他人一起为发展生产力、增加社会财富而努力。离开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依靠非法手段去发财致富,巧取豪夺,不仅不能增加社会财富,创造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而且必然严重影响广大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出发,在处理“先富”与“共富”关系上,在不同的时期也应该有不同的重点。邓小平指出:“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使这个拥有两亿人口的广大地带较快地先发展起来,从而带动内地更好地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大局的问题。内地要顾全这个大局。反过来,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又要求沿海拿出更多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这也是个大局。那时沿海也要服从这个大局。” [5]20世纪90年代以后,他反复强调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须搞共同富裕。因为中国的情况是非常特殊的,即使是51%的人先富裕起来了,还有49%,也就是六亿多人仍处于贫困之中,也不会有稳定。所以到一定程度就要调节分配。我们的政策应该是既不能鼓励懒汉,又不能造成打“内仗”。邓小平提出的“两个大局”的思想,就是处理“先富”与“共富”关系的基本指导原则。在一定时期内需要着重强调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就应该逐步把“共富”作为重点。他设想到20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研究提出分配这个问题和它的意义,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发达地区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的问题。这既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也保证了我们的发展结果始终不偏离社会主义的原则。

第二,注重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

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承认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允许收入差别的存在和在一定程度内的扩大,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愈大愈好,愈大愈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条件。实行这个大政策除了坚持只能允许以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的手段富裕起来外,还需要解决一个富裕程度差别的扩大不能导致社会产生两极分化的问题。在提出这个大政策的同时,邓小平就不断强调要防止产生两极分化。他指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共同富裕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社会主义制度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他强调:“我们的政策是不使社会导致两极分化,就是说,不会导致富的越富,贫的越贫。” [6]如果富的越来越富,贫的越来越贫,产生了两极分化,那就走上了邪路了。他认为,分配问题上差距太小不行,太大也不行。如果仅仅只有少数人富有,那就会落到资本主义去了。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多种所有制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存在着产生两极分化的可能性。邓小平晚年十分关注这个问题。1993年在一次谈话中深刻指出,12亿人口怎样富裕起来,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个问题。

防止两极分化,必须有针对性地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防止收入高低过于悬殊。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

党的十四大以来,针对原来分配领域平均主义严重影响效率提高的情况,为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的发展,相继提出了兼顾效率和公平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随着在经济发展进程中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方面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规范分配秩序。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这些提法的变动,反映了分配理论在解决分配和收入差距实践基础上的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