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民用航空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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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民用航空刑事法律制度(3)

我国现行《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劫持航空器罪 [13]

(一) 概念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二) 犯罪构成

1 .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如飞机、飞艇等。

3. 主观要素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会引起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而积极实施并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4.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所谓劫持,是指非法控制航空器,方式可以是赶走机组人员自己控制航空器,也可以是强迫航空器驾驶或操作人员按照劫持者的意志控制航空器等。行为人只要达到了控制航空器的目的,即构成本罪既遂。

(三) 处罚

我国《刑法》第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四、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一) 概念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二) 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 客观方面表现为: 使用了暴力,针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 (包括机组人员和乘客),暴力行为达到危及飞行安全的程度。

3. 主观上是对航空器上人员使用暴力的故意,不涉及劫持航空器的故意。

(三) 处罚

我国《刑法》第12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根据我国《刑法》以及《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重大飞行事故罪

(一) 概念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 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航空人员。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勤人员。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人员等; 地勤人员包括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管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2.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由于违反规章制度。所谓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颁布的航空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民用航空法》、《飞行基本规则》等。

3. 客观方面存在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导致重大飞行事故的发生,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 处罚

按照《刑法》第13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伤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非法携带或托运违禁物品罪

(一) 概念

非法携带或托运违禁物品罪,也有称为隐匿携带或托运违禁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罪的 [14],是指旅客非法携带违禁物品乘坐航空器或旅客、企事业单位以非危险品名义托运危险品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 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即明知携带或托运违禁品是违法行为仍采用隐匿手段逃避安全监管的心理。

3.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非法携带或托运违禁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

(三) 处罚

我国《刑法》第130条规定:“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工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七、聚众扰乱民用航空站秩序罪

(一) 概念

聚众扰乱民用航空站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民用航空站正常运营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 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中的特殊人群,即首要分子。

2. 犯罪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扰乱航空站秩序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聚众闹事、捣毁公共设施、强行登机、围攻谩骂侮辱甚至殴打工作人员等;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聚众人数众多、扰乱航空站秩序时间长、严重影响航空站的正常运营秩序。

3. 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的心理。

(三) 处罚

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和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八、民用航空器主管机关人员渎职罪

(一) 概念

民用航空器主管机关人员渎职罪,是指******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应有的职责,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 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2. 行为人在主观罪过方面表现为过失。虽然行为人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存在故意,但并不意味着对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的态度是故意的。

3.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并且行为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三) 处罚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九、公共航空运输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 概念

公共航空运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违反民用航空法规定运输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二) 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为单位,即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2. 行为人在主观罪过方面表现为过失。

3.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存在违反违反民用航空法规定运输危险品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结果出现。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 处罚

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拓展】

国际法中的******不引渡原则 [15]

一、******不引渡原则的由来和性质

从历史上看,******不引渡原则是18 世纪末期形成的国际法原则,首先规定在1793年的法国宪法中。在此之前,******和其他犯罪没有区别,同样可以被引渡。1793年的法国宪法第120条规定:“法国给予为了争取自由而从其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1833 年的比利时引渡法则是第一个明文禁止引渡******的国内立法。1834年法国和比利时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明确承认******不引渡原则的双边条约。10年后,即1843年,法国在和美国签订的条约中,也出现了******不引渡原则的内容,但在19世纪,许多君主****国家像俄罗斯、普鲁士、奥地利,无论在国内立法或他们之间订立的条约中对******,即对叛国罪或阴谋颠覆王权和合法政府或参加叛乱的人,都规定予以引渡。现代有些国家都把******不引渡原则规定在宪法中,如巴西宪法第153条、墨西哥宪法第15 条、西班牙宪法第1 条第3 款 [ 2 ]、意大利宪法第10 条[3]。我国宪法第32条第2款也规定了******不引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另外,不少国家在专门的引渡法中规定了******不引渡原则。如1964 年的《日本逃亡罪犯引渡法修正令》 [ 4 ]、1870年制定的现行《英国引渡法令》第3条第1款 [5]、以色列1954 年的《引渡法》第10条 [6]、荷兰1967年的《引渡法令》[7] 等。国际法上对******不引渡原则的确认是1948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开始的。该宣言第14条规定:“(一)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二)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不引渡就是给******以避难权,是对反叛权的默认,就是说从实质上承认了个人有反对和推翻政府的权利。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都确认了******不引渡原则,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不引渡原则是建立在相信******的行为是从利他主义出发的基础上的,即相信******只是想在自己的国度内寻求社会变革,而对其他政权和社会秩序不构成威胁。甚至有些情况下不仅不构成威胁,而且反而有利。当有关国家存在着对立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以及双方对犯罪的政治和司法待遇观念不同时,如果引渡******,不仅不利于被请求国,而且还会有损于它的根本政治利益。其次,坚持******不引渡原则,可以使被请求国在国际关系中处于主动地位,可有效避免卷入请求国内部政治斗争或干涉请求国内政。因为假如被请求国不坚持******不引渡原则,为了答复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往往迫使被请求国在决定犯罪性质时需要对请求国内部政治事务作出公开评判性的表态,而这种表态很容易被视为干涉内政,从而违反国际法中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因这种表态而产生的不良影响往往超过了******不引渡本身造成的影响。须知,虽然拒绝把******引渡给请求国会引起该请求国的不满,但******不引渡原则已成为国际引渡规则中的通行做法,这最终还是可以被理解的。最后,这样做符合《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文件的规定,是从保护******的基本人权出发的。因为如果不坚持******不引渡原则,不给******以庇护权,就会使不成功的反叛者受到引渡请求国政府的不公正的审判。

总之,******不引渡原则,最初是从承认个人有反对和推翻封建君主和封建****的权利产生的,到了现代,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该原则应继续为那些为了推翻****、实现民主和人权而进行斗争的人发挥保护作用。然而,该原则在经过100多年的演变和数十年的争论以后,至今在什么是******,由谁来判定是否******等问题上仍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这种状况不利于该项原则的有效实行。

二、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待政治犯罪问题

******也就是指政治犯罪。从******不引渡原则产生之日起,对什么是政治犯罪概念就一直未廓清过,原因是政治犯罪本身是一个政治色彩很浓的概念。世界上目前存在着具有不同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国家,这些国家对什么是政治犯罪在认识上当然就不同; 而且,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基本相同或类似的国家在不同时期中,对不同的具体问题认识也不可能完全相同。正如《奥本海国际法》中指出的那样:“政治犯罪在国际范围内成了一个 ‘永久不可能’ 对之下定义的概念”。

虽然长期以来对什么是政治犯罪未取得一致认识,但认定权却总是由被请求国单方面行使,所以对这个原则执行起来并没有多大的困难。这是由于犯罪者在请求引渡时处于被请求地管辖权内,所以也只能由被请求国决定。在实践中,被请求国单方面行使此种权利的情况是: 当某人被请求国要求引渡时,被请求国开始审核请求国引渡请求。被请求引渡的人此时可以政治犯罪为由对引渡请求提出异议。被请求国则根据具体案情,对被引渡人和请求引渡国各自提供的证据加以分析判断,然后作出引渡与否的决定。虽然对于什么是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往往只是由被请求国单方面最后行使,但为使被请求国作出的单方面决定做到公正与合理,我们有必要对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作一分析和研究,以得出判定政治犯罪的公正与合理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