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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研究(9)

1933年10月,毛泽东写了《怎样分析农村阶级》的文件。同期,他还主持起草了《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两个文件由中央政府通过并正式公布后,为查田运动提供了科学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标准,为抵制错误路线提供了理论依据。《决定》具体规定了农村各个阶级的划分标准。在富农问题上,除了规定划分富农成分的标准之外,还针对过分打击富农的现象,提出划分“反动富农”的标准。《决定》说:“必须是有重大反革命行为的富农,才叫做反动富农”。“其他富农中,虽有反革命行为,但不是有领导的或重要的行为者,均不得没收其土地财产。反动富农家属之中,只没收参加了这种重大反革命行为的分子的土地财产,其他分子的土地财产,则不没收。以找生活为目的,暂时跑去白区的,不是反动富农,不应没收家产……过去许多地方把没有重大反革命行为的富农分子的土地财产没收了,并且一家中,把没有参加反革命行为的富农分子的土地财产也没收了,这是错误的。”

《决定》还规定:“凡确定为富农应有的土地、房屋、耕牛、农具等,在遵守苏维埃法令下,富农自己有处置之权,他人不得妨碍。”尽管在当时的条件下,《决定》也不得不写上“分给较坏的劳动份地”,但同时又规定:“如富农分得之坏田已经改良,变成好田,他人不得再去斛换。”《决定》明确宣示,只应实行“削弱富农”的政策,“消灭富农的倾向,在目前革命阶段上,是不应该的。”这反映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和共产国际以及王明教条主义者斗争的成果。

当查田运动正深入开展,并着手改正错划的阶级成分的时候,王明“左”倾教条主义者却攻击毛泽东主持制定的《决定》,“给了地主富农以许多反攻的机会”。他们以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的名义,于1934年3月发布《关于继续开展查田运动的问题》的训令,规定“在暴动后查田运动前已经决定的地主富农,不论有任何证明,不得翻案,已翻案者作为无效”,不准改正他们过去错划的地主、富农成分,并强调“右倾机会主义是目前主要的危险”。这就使刚走上正轨的查田运动又遭受到新的挫折,扩大打击面的现象又重新有所发展。

王明教条主义者照搬照抄苏联公式的错误,把中国革命引入绝境。不冲破这种公式化的禁锢,中国的革命是没有出路的。

1935年1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遵义会议,确立了毛泽东在全党的领导地位,突破了共产国际公式化的束缚,开始独立自主地解决自己的路线和政策问题。

1935年12月6日,党中央根据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的政治情势,作出《中央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指出:共产国际关于“加紧反对富农的指示”已经不适当了。其理由在于:第一,目前的政治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种形势之下,富农也开始参加反对帝国主义侵掠及豪绅地主官僚的革命,或采取同情与善意的中立态度”。第二,“长期的苏维埃革命运动的经验,更告诉我们在加紧反对富农的斗争中,常常造成消灭富农的倾向,以致影响到中农群众,使他们不安,他们对于发展生产力减少兴趣。这不但推动富农积极起来同豪绅地主联合反对苏维埃政权,而且给他们造成了附合他们的中农群众……在目前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阶段上,资本主义必然要相当发展,这种发展,不是可怕的,而是有利的。因此,从这些方面去讲,加紧反对富农的策略,也已经不适当了。”

这就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深刻批评了共产国际在中国富农问题上的“左”倾错误。关于对富农的策略,《决定》说:“在白区抗日反蒋、反苛捐杂税与军阀的斗争中,富农一般的是参加的,我们应该联合整个农民,造成广泛的农民统一战线。”“在苏区当土地革命深入时,我们应该集中力量消灭地主阶级。对于富农,我们只取消其封建式剥削的部分,即没收其出租的土地,并取消其高利贷。富农所经营的(包括雇工经营的)土地、商业以及其他财产则不能没收,苏维埃政府并应保障富农扩大生产(如租佃土地,开辟荒地,雇用工人等)与发展工商等的自由。”《决定》标志着全党在富农策略问题上的根本转变——从照搬照抄联共的公式转变到按着中国的国情制定自己的策略方针。这个转变的意义远远超过了富农问题本身,它表明我们党已经走向成熟了。

1937年,伟大的抗日民族解放战争爆发了。为了适应民族解放斗争的需要,党确定在抗战期间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因此,对富农的策略也有了相应的改变。1942年1月28日,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富农策略问题曾作过详尽的说明。《决定》说: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是抗日与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力量。富农不但有抗日要求,而且有民主要求。故党的政策,不是削弱富农阶级与富农生产,而是在适当的改善工人生活条件之下,奖励富农生产与联合富农。但富农有某一部分封建性质的剥削,为中农贫农所不满,故在农村中实行减租减息时,对富农的租息也须照减。在对富农减租减息后,同时须实行交租交息,并保障富农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这个政策符合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总策略,对于加强抗日根据地的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个政策执行的结果活跃了农村经济,使根据地的富农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一部分地主改变经营方式,收地自耕或雇工耕种,使一部分地主经济也转变为富农经济。另一方面,由于农民生产条件的改变,一部分中农甚至少数贫农上升为新富农。据1943年晋冀鲁豫解放区一些地区的统计,中农有14%上升为富农。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农民生活的改善。晋冀鲁豫解放区太行区,贫农每人平均收入1944年比1942年增加119%,中农增加47%,就连富农也增加了18%。这种欣欣向荣的农村经济,无疑是抗日战争胜利的重要保障。

抗日战争胜利后,党中央根据阶级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农民群众迫切要求废除封建剥削的形势,1946年发出“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关于富农问题,指示规定“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但是农民一发动起来,就很容易动到富农头上,因此又规定:“由于广大群众的要求,不能不有所侵犯时,亦不要打击得太重,应使富农和地主有所区别,应着重减租而保存其自耕部分。”这样,既满足了贫雇农的要求又避免了对富农的过“左”政策,对于稳定农村局势和巩固地联合中农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1947年10月,中共中央根据人民解放战争发展的要求,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对于富农,大纲规定要征收他们多余的土地和财产。这样,富农还保有一份土地和其他财产,仍然可以继续发展生产。

在整个解放战争时期,党中央对富农的策略已经完全成熟。首先,毛泽东强调:“必须将新富农和旧富农加以区别。”所谓新富农,是指抗日战争后由于减租减息和本人劳动致富,其剥削收入业已连续3年超过总收入的25%的那一部分人。在老解放区,这类新富农已经超过旧富农。因此,毛泽东提出:“对于老解放区的新富农,照富裕中农待遇,不得本人同意,不能平分其土地。”第二,毛泽东认为,富农阶层不是静止不动的,应用动态的观念去认识和处置富农问题。他说:“富农降为中贫农满3年以上者,如果表现良好,即可依其现在状况改变成分。”第三,毛泽东还确定了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对富农的不同策略。他指出,新区土地改革应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中立富农,专门打击地主。”“第二阶段,将富农出租和多余的土地及其一部分财产拿来分配,并对前一阶段中分配地主土地尚不彻底的部分进行分配。”没有区别,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政策。毛泽东对富农的正确策略正是建筑在区别不同情况的基础之上的。共产国际公式化错误的症结正在于否定了政策的区别性。

新中国成立以后,情况发生更大的变化。1949年11月,毛泽东在政治局会议上提出“暂时不动富农的问题”。次年3月12日,他正式起草《征询对待富农策略问题的意见》,提出:“不但不动资本主义富农,而且不动半封建富农,待几年之后再去解决半封建富农问题。”6月,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又说:“我们对待富农的政策应有所改变,即由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以利于早日恢复农村生产,又利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保护小土地出租者。”根据毛泽东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确定了保存富农经济并在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方针。刘少奇解释说:我们所采取的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不是一种暂时的政策,而是一种长期的政策。这就是说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的阶段中都是要保存富农经济的。只有到了条件成熟的时候,即实行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时候,富农经济才成为没有必要。

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掀起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消灭富农经济的条件成熟了。富农作为农村资产阶级是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对象。但我国吸取了苏联在全盘集体化中消灭富农阶级的深刻教训,消灭富农经济采取了渐进的、和平的方针。在社会主义革命开始的时候,党实行由限制富农剥削到逐步消灭富农经济的政策。农业合作化高潮到来之前,我们主要是依靠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来限制富农的雇工剥削、商业投机和高利贷活动。国家对粮食及其他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的政策,对于限制富农经济活动起了很大的作用。所有这一切,都为消灭富农经济奠定了基础。我国消灭富农经济的具体办法,是吸收富农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合作化高潮以前,为了保证合作化运动的顺利进行,防止不法富农进行破坏,不吸收富农参加合作社。在合作化高潮以后,农村中的阶级力量对比发生了根本变化。大部分富农感到大势所趋,走资本主义道路已经不可能,才不得不要求参加合作社。在这种条件下,“党才决定分别地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允许他们以不同的身份到合作社里进行同工同酬的劳动,以便把他们改造成为新人。”有的富农取得了社员的资格,有的取得了候补社员的资格,并逐步被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劳动者。作为农村资产阶级的富农,在中国历史上就这样“和平地”消失了。这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上是一个创举。

历史的经验表明,“中国的事情要按照中国的情况来办,要依靠中国人自己的力量来办。”“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

我党建军思想的形成与

共产国际的影响

这是研究共产国际和中国革命问题系列论文之一,发表于《毛泽东思想研究》1988年第3期,原文1万余字,发表时有删节。

毛泽东在同党内教条主义和共产国际公式化错误的斗争过程中,突破了苏联红军的建军模式,系统地解决了以农民为主要成分的革命军队的建设问题,对马克思主义的建军思想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中国共产主义运动从开始就是在共产国际的指导下开展的。在漫长的岁月中,共产国际对中国革命事业有巨大的支援,也有粗暴的干涉。毛泽东的建军思想正是在这样双重因素的影响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1926年11月,斯大林在共产国际执委会中国委员会的演说中指出:“在中国,是武装的革命反对武装的反革命。这是中国革命的特点之一和优点之一。中国革命军队的特殊意义正在这里。”他提醒中国共产党人“应当特别注意军队工作”。他的指示对中国共产党认识武装斗争的重要性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但是他所指的“革命军队”并不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军队,而是国民党领导的军队。

当时共产国际主张中国共产党人的任务仅仅是“尽力加强军队中的政治工作”,“使他们成为真正的国民党人”。他们认为,共产党人搞工农武装会影响国民党的“领导”,从而妨碍无产阶级对民主革命的领导权。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胜利后,1927年3月31日共产国际来电指示中共中央,要求隐藏或埋藏工人们所有的武器,以避免工人和蒋介石发生军事冲突。直到蒋介石在上海发动反革命政变之后,在汪精卫的反革命面目已明显暴露的情况下,共产国际才于1927年5月匆忙地发来两个文件,指示中国共产党,“必须立即开始建立由革命工农组成的、有绝对可靠的指挥人员的八个师或十个师。”“动员两万左右的共产党员,加上湖南、湖北约五万的革命工农,编成几个新军,用军官学校的学生来充当指挥人员,组织(目前还不迟)一支可靠的军队。”

这是共产国际第一次明确批示中国共产党要抓武装,但毕竟是太迟了大革命失败后,共产国际开始提出在中国建立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问题。1928年2月,《共产国际执委会第九次全会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党在苏维埃地区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土地革命和组织红军队伍,以期这些队伍今后逐渐汇合成为一支全国性的红军。”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接受共产国际的决议,提出:“苏维埃的区域之中要切实实行土地革命,并且要努力建立红军。”6月4日,中央指示井冈山前委:“关于你们的军队,你们可以正式改成红军。”之后井冈山的部队改称红军第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