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东北部的罗得岛州全国广播公司连锁的WJAR-TV电视台记者塔里卡尼,因为拒绝披露一宗新闻报道的消息来源,被控貌视法庭一案,法官于12月9日判处他在家中软禁半年。法官托雷斯表示,考虑到被告曾做过心脏移植手术,健康欠佳,所以决定不判他入狱。但法庭已借着这宗案件发出强烈的讯号,告诫其他新闻工作者不要做出同样的行为。这是美国最近几件有关新闻记者拒绝说出新闻来源而遭到起诉案件中,又一件被定罪的案件。讽剌的是,WJAR-TV电视台记者塔里卡尼要不是拜心脏病所赐,他可能被关入因为他的报道而入狱的市府官员的同一座监狱中。
在2003年曾轰动一时的美国中央情报局女特工普拉姆泄密案,至今仍未水落石出。两名记者的律师12月8日要求联邦法院作出裁决,允许这两名记者在接受大陪审团传唤的时候,可以不向大陪审团透露他们所获得消息的来源。这两名记者分别是《时代》周刊的马修?库珀和《纽约时报》的记者朱迪斯?米勒。联邦地区法院是以这两个拒绝出庭为普拉斯身份泄密案的消息来源作证为由,判处他们十八个月的监禁。判决公布后,库珀和米勒立即提起上诉。
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是这两名记者的律师,他说,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公民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但代表政府的出庭律师指出,根据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记者在触及犯罪领域问题时,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个理由与判决WJAR-TV电视台记者塔里卡尼入狱法官的理由,强调他要塔里卡尼说出录影带来源,是要了解他们取得这卷录影带或提供者取得录影带的过程是否合法,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还有一件案例,即根据2004年12月9日美联社报道,位于科罗拉多州丹佛市的《丹佛邮报》的记者,被当地军方的卡森堡完全封杀,被禁止采访有关该基地的任何新闻,原因是该报报道了基地内士兵求医无门的现象。再有如震惊中外的华人科学家李文和泄密案,也有五名媒体记者,包括美联社的记者在内,因不愿透露消息来源被法庭起诉。
以国家安全为由,布什总统在2005年底曾会见美国一些主要媒体的发行人和编辑部门主管,要求他们不要刊登负面新闻。如中情局在东欧设立秘密监狱,以及它授权情报机关对美国公民进行电话监听等有损政府形象的报道。布什认为,这些报道会损害到国家安全。然而这些消息最后还是见了报。布什曾痛斥走漏这项秘密(指监听)是件“可耻的事”。
美国的言论自由又是什么样子呢?我们可以看看美国宪法是怎么说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阐述得很清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乍看,你一定会觉得这个规定太好了。美国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我劝你不能高兴得太早,还要细看美国宪法上言论自由的特点:法治政府是美国民主政府的精髓,而法治政府又依赖联邦最高法院解释宪法及法律,长年累月积累而成的民主经验,因此,美国的言论自由既非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定义。美国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有下面几个特点:
一、言论自由权的范围及应用有其时间性。平时,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的解释采取“优先主义”。例如,在平时当言论自由与财产权冲突时,则以言论自由为优先。在战时则采取“逐案弹释主义”,如战时宣戒严、限制民权等。
二、言论自由的最后解释权在联邦最高法院,个人不得自己释法执法,或择法而从。
三、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权的解释,以维护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
四、最高法院在解释言论自由权时根据的是国情、政治体现、政治经验,而不是沿袭英国的传统。
五、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采多数决定原则。一经多数裁决,多数意见即具宪法效力。少数人反对声音再大也得服从多数的决定。由于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的,他们的政治思想、党派立场能影响裁决。所以两党都力争以多数控制裁决。
六、重要的原则是不追求用一个定理或公式来笼罩所有有关言论自由案件,而是逐案依其案情来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争执。
美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一、没有亵渎国旗或焚毁兵卡的象征性言论自由。越战期间,美国各地反战分子纷纷以焚毁美国国旗或征兵卡作为抗议,他们在审判中每以焚毁征兵卡是象征性言论,而力辩其应受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障,但被最高法院拒绝。
二、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开。最高法院说:“最大的言论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戏院中有狂呼失火造成惊慌奔逃的自由。”以劫机作为取笑的言论也不受保障,在洛杉矶国际机场电检入口处挂有“请勿开玩笑”的牌示,如果有人在此说“HiJack!”(杰克你好吗?)航警一旦听见,必将其逮捕法办。因为这句话正是英文劫机一词的谐音。这说明公共安全重于个人的言论自由。
三、没有引发危害公共秩序导致暴乱的言论自由。1951年美国一大学生有一天站在街头发表演说,辱骂杜鲁门总统和一些官员,引起听众公愤,咆哮喊打,骚动暴乱一触即发,该大学生被逮捕,以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判刑。
四、没有扰乱学校安静上课的言论自由。罗克福德市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毗邻学校上课的公共场所蓄意喧闹,扰乱学校上课时的安宁与秩序。
五、没有造谣生非的言论自由。最高法院认为,一个记者无权以主张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权为理由,对他人名誉作伤害性攻击;法院对被控诽谤的新闻业被告,从未授予他以新闻编辑的绝对特权的先例;散布虚伪不实的资料本身无资格享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之保障。
六、没有妨害他人权利的言论自由。新泽西州一城市命令禁止任何人使用扩音器或其他喧闹乐器在大街小巷作扰乱公共安宁秩序之商业宣传,某案被告因此遭取缔并送审,几经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该市命令并未违反宪法上所保障的言论及集会自由。
七、不能以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妨害城市交通或违犯交通规则。
八、监犯的言论自由及集会自由因狱政安全而受限制。关于监犯应否享有组织监犯工会权及言论自由,联邦法院认为监犯个人的言论自由同狱政管理及公共安全的公权利相比较,公权利大于私权利,对监犯的言论自由的限制显然是基于维护狱政安全的公权利的必要性及优先性,否则,监犯工会与典狱官对立必定要出事。
九、军人言论自由的限制。1974年李维上尉公开反对越战,并鼓励黑人拒服兵役参战,被军事法庭依据统一军法法典判刑,被告不服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军人与平民不同,军人虽亦有言论自由权,但与平民言论自由不同,故在行使时所受到之限制及约束程度亦不同。
十、军事基地不是候选人行使言论自由的场所。1976年美国总统大选时,著名小儿科医生施帕克在竞选时,曾在某军事基地进行竞选活动,散发竞选传单,发表政治演说,遭到当局取缔。被告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军事基地旨在训练士兵,而非提供政治舆论场所,官方军事活动不应涉及任何政党政治竞选活动。”言论自由及竞选活动不得在军事基地行使,已成美国定例。
十一、没有说下流脏话的自由。例如,广播电台或播音员都不得用下流肮脏的话语来广播。凡用此类秽语的电台,如经听众举证告发,联邦政府即在该电台申请延长营业执照时予警告或停发的惩罚。1973年10月某日纽约市一家电台播出长达12分钟的“连篇脏话”,事后其播音员即遭听众控告。
十二、咆哮公堂的言论不受保障。1970年“艾伦案”被告受审时咆哮公堂,扰乱审判,被判罪不服,经最高法院裁决,“涉讼当事”人如不服法官劝告即可采用三项措施:1.可将其嘴用布封闭并绑在椅子上仍留法庭受审;2.将其带出庭外,等其恢复平静并承诺遵守法庭秩序再回庭上。3.裁其侮辱法院。
十三、议员言论免责权所不保障的言论。议员言论及行为分为“立法言论行为”和“非立法言论及活动”。前者受言论免责权保障,后者则不受保障。例如致函三军首长为立法目的索取有关资料为立法行为,但将该项所得资料作为竞选活动之用则为政治行为,不受保障。还要一些言论和行为不受保障,如记者招待会或接受记者访问时所发表的谈话,在非议会场所发表演说,将国会记录印向选民或外界散发,打电话给政府官员干涉施政的等等。
十四、没有违背契约而泄露国家机密的言论自由。如1968年中央情报局退职人员施奈卡违背任职约而撰书泄密,被控告。
十五、黄色书刊不在言论自由保障之列。
十六、诈欺不买的商业厂告不受言论自由的保障。
十七、毁谤性言论不受保障。凡情况所说不实,或完全不顾所说是否真实的恶意攻击的言论,应承担民刑责任。
综上所述,美国的言论自由在平时并不绝对不受限制,在战时尤受限制;言论自由是权利也是责任,不得危害公共或侵犯他人权利;言论自由的行使及保障必须以宪法政府的存在为前提,依法行使,不是无法无天;政府虽然讲纯粹言论不得侵犯,但对涉及行动的违法言论仍采取干涉主义。(选自《文学城》2004年9月14日文章:《讲点美国言论自由ABC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