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公民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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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加强荣辱观建设,营造家庭和谐关系(2)

如果当男女双方发展到相互有所承诺,或者说彼此有了权利与义务的关联时,就是恋爱关系的建立。将接触发展为恋爱关系,从本质上讲是男女双方互动过程的继续,它必然要求双方达成一定的协议,规定这种有目的的关系的程序,即双方应对这种关系奉献什么,并从中得到什么。这种协议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可能是清楚的,也可能是含糊的;也许是公平的,也许是不公平的。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程序是用不着讨论的,它本身就是互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情。

守身如玉

骤然看来,择偶、恋爱仅仅是两个人的私事、小事,但是在我国,历来都把它看成是涉及家庭、社会的大事。所以,在我国非常重视婚前道德,认为婚前男女都应当守身如玉,不可发生性行为。

婚前性行为是被社会舆论所反对的,是道德规范所不允许的,“是一种性罪错”。为什么把这件事看得这么严重?

婚前性行为的特点是双方自愿进行,不存在暴力逼迫,没有法律保证,不存在夫妻之间应有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容易产生一些纠纷,甚至可能带来严重后果。大量资料表明,婚前性行为的主动者多是男性,但其直接受害者却是女性。由于这种行为是男女双方自愿进行的,所以各自都存在一定的心理动机。为了维护女性利益,促进婚姻的和谐与社会文明的发展,这里仅就女性婚前性行为的心理动机与婚前性行为给女性带来的严重后果作一分析,以使女性在恋爱过程中做到理智相爱,绝不走进这个爱情误区。

根据近年来大量调查资料分析,女性在婚前性行为问题上,存在着许多偏激观念和想法。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追求所谓“新”的恋爱方式。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社会,已进入高层次、快节奏、多色彩时期,生活方式在改变,恋爱方式也在变。有些青年人错误地认为,90年代的恋爱方式就是动辄发生性关系。有的女青年说:“常规的爱不完整,真正的爱,应该体现出博大,既然爱他,那我什么都可以给他”;“爱就该给被爱者自由,何必等到结婚以后”;“已经90年代了,含情脉脉没意思,我要走在历史的前面”;等等。在追新潮的心理支配下,她们很快从初恋进入到热恋,由边缘性性行为升到核心性性行为。这时,她们往往沉迷浪漫的爱情中,最终失去理智,轻易发生婚前性行为。按照我国性道德规范,男女恋爱期间是不应有性行为的,只有在婚姻关系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下,方能发生性行为。随心所欲的“新潮”行为是缺乏责任感的表现。本题后面将会论及婚前性行为的危害和我国的性道德规范的合理性。

二是崇尚性自由观念。近些年来,随着西方文化思潮的涌入及我国少数人中“性解放”思潮的时而泛滥,冲击了有着很深文化积淀的传统性道德。有些青年人盲目崇尚西方的种种性自由观念,想冲破所谓传统性道德观念的自我意识非常强烈。有的女青年说:“我们正面临八方大潮冲击,再理智的女性也会感到困惑。”道德的音乐盒已经安抚不住当今一些青年人矛盾痛苦的灵魂与肉体,她们的性观念已和“原始本能需要”画上了等号。因而,有些女青年认为:“既然已经成熟了,那么满足自己的欲望是生理需要”;有的说:“只要自己爱得快乐就行”;也有的说:“怀孕怕什么,性爱没有罪”,“贞操不很重要”。观念一变,行为随之而变,当她们还不知道如何理智地去驾驭生活之舟时,就被欲火烧得不能自控,发生了不该过早发生的性行为,结了“不负责任的恶果”。

婚前性行为的不良后果如下:

(1)婚前性行为容易使男女两人在结婚前分手。有些女孩因为怕失去心爱的男孩才勉强献出自己的肉体,结果常常适得其反。萧特博士说:“如果她坚持最后一道关防,也许更容易把他拴住。”

(2)许多男人不愿娶一个跟别人发生过性关系的女孩。萧特博士说:“有些男人一直在尽最大的努力减少总人口中处女的人数。但是到了结婚的时候,他们却不肯要一个‘旧货’。”他可能暗想:“你能和我发生性关系,你也可能与别人发生过性关系。”

(3)发生婚前性行为的女孩,婚姻生活比较不快乐。萧特博士说:“婚前性关系次数越多,婚后的生活越不快乐。”

(4)发生婚前性行为的女孩,离婚率较高。这是第(3)项的自然结果,婚姻生活不快乐是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5)在婚前发生过性行为的女孩,婚后容易对丈夫不忠实,容易发生婚外性行为。她们红杏出墙的机会是婚前没有性经验的妻子的两倍。

(6)在婚前发生性行为,可能会使少女嫁给不合适的人。“性能够使你盲目。”某些少女也许相信她已找到真正的爱,事实上使她和男友结合在一起的力量是性而不是爱。

(7)有婚前性行为的女孩,婚后的性生活常常比较不满意。理由之一是,有婚前性行为的妻子常常会怀念她以前的性经验,回忆美化往事,她总觉得今天的丈夫比不上她旧日的情人。而结婚对没有性经验的女性,婚后性生活会显得比较美满。

(8)婚前性行为如果使女人意外地怀孕,常常会引起悲剧。单凭自然情感而结合的性是不健康且无知的。只有自然情感与社会情感统一,真、善、美统一,知、情、意统一,才是真正完美、有责任的爱情。

拒绝“网恋”、“网婚”

网络的发展衍生出一个怪现象:“网恋”、“网婚”,即男女双方在网卜谈恋爱,在网上“结婚安家”——发喜帖、办喜宴、拜天地、闹洞房,在一个虚拟的图文环境中体验男欢女爱的婚姻生活。双方在虚拟的家庭中操持家务,挣钱养家,过“小日子”,甚至虚拟“生儿育女”。有数据显示,我国已有十多万人在网上“结为夫妻”。“网恋”、“网婚”成为网络时代国民道德建设面临的一个新动向、一个新难题。

从法律的角度看,“网恋”、“网婚”不是真正的婚姻,当事人只是借助网络体验“恋爱”、“结婚”,它类似小孩子的“过家家”。由于“网婚”是“虚拟”的,参与其中的男女心态各异,各有所求:有的怀着玩世不恭的游戏心态,他或她本无意爱一个人,也无意为这样的“婚姻”负责;有的凶为对_已有的现实婚姻的种种不满足,便到网上寻找“梦中情人”,从追求“柏拉图式”的精神恋爱,发展到追求“柏拉图式”的精神婚姻,在虚拟的世界里寻找精神寄托;也有的人真的倾注真情,指孥在“网恋”、“网婚”的体验中找到“意中人”,期待有朝一日走下网络,把网上夫妻变成现实夫妻。然而,由于“网恋”、“网婚”本身的无序性、随意性和隐蔽性,恋情的滥用和畸形发展,给国民道德尤其是家庭道德建设带来了难以预计的负面影响。

“网恋”、“网婚”的危害不容低估。对那些抱着游戏心态的人,“网恋”、“网婚”不过是一场游戏,他们以婚姻的神圣名义,演绎一段虚情假意的故事。在网上,有的一男娶多妻,有的一女嫁多夫,甚至可以用多个网名与同一异性结为“夫妻”。然而,“网婚”尽管是虚拟的,但这种“婚姻”的面纱后面,毕竟是两个真实的人,虚假的“卿卿我我”,长期的相互欺骗,势必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他们做人的准则。请听一位网恋者的自白:“网上的生活比现实生活有意思,也更有刺激性,你想跟谁‘恋爱’就跟谁‘恋爱’,你想跟谁‘结婚’就可以跟谁‘结婚’,多角‘恋爱’,‘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完全没有限制,也没有责任。”

一些在网上再度“成家”的“妻子”、“丈夫”相对于现实生活中的妻子、丈夫,是另一种形式的“二奶”、“二爷”,这无疑也是对现实婚姻的背叛,势必弱化了人们对家庭的责任、对爱情的忠贞。

你不信吗?一些自控能力差的人,从“网婚”发展到现实生活中的婚外恋以至重婚,已不是绝无仅有的事。“网恋”、“网婚”对现实婚姻家庭的冲击,对家庭美德的破坏不可低估。热衷于“网恋”、“网婚”的未婚者,极有可能陷入骗局。尽管生活中有一些未婚男女通过“网恋”结良缘的事例,但网上“捉迷藏”毕竟是危险的游戏。常有这样的事例:那个情投意合的“他”是个初中生;“模范夫妻”的“他”和“她”竟然是“网上同性恋”,而且,借“网婚”之名骗财骗色、以“网婚”为中介嫖娼卖淫的事也时有发生,甚至有人为网恋丢掉性命。新华网2001年4月17日报道:江西省赣州市某中学一名高中女生,与一位19岁的网上恋人“恋爱”3个月,由于这位“恋人”要与她分手,她不堪忍受“失恋”的痛苦,服毒身亡。

“网恋”、“网婚”不是孤立现象,它同现实生活中的婚姻道德问题是连在一起的。不同的是,“网婚”中的道德问题更难发现,对陷进去的人的道德心理影响更深,对道德“防洪堤”的冲击力也更大。又因为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婚姻,其消极的影响容易被人们忽视。因此,在享受网络带来的种种好处时,我们必须对类似“网恋”、“网婚”这样的“事物”给予足够的关注,引导广大网民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