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平等互爱互敬
在现代社会中,夫妻平等、互助互爱是婚姻道德的首要规范,也是家庭幸福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一般来说,男女的社会地位是十分不平等的。1949年以后,虽然我们国家的成年男女都有工作的机会,但多数人头脑rp的传统观念还是男人应该扮演事业成功的角色,女人则是主管家庭事务的人选。丈夫在家中必须拥有一定的权威,事关重大的问题,要由丈夫作出决定,并有权让妻子和孩子服从他的意志;妻子则“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主要的职责是料理家务、生儿育女。
20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社会的婚姻仍然是很传统的。现在,随着现代化的进程,这种婚姻观念正在逐渐改变,丈夫和妻子的传统角色已经成为历史,并为更加平等的性别角色新观念所取代。这种变化是随着男女社会地位的变化而变化的。1995年9月4日,江泽民同志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明确提出:“男女平等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妇女地位的尊重和对妇女工作的重视,对进一步推动我国妇女解放事业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所谓男女平等,主要是指男女之间人的尊严和价值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建国50年来,我国在实现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妇女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妇女为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
男女平等原则在家庭婚姻中的具体表现首先是夫妻平等。今天,由于大多数年轻人对婚姻的期求已经与以往有所不同,对他们来说,结婚的主要目的不只是为了性、经济、生育子女,而更多的是为了满足心理的需要,即享受爱情与获得幸福。
这种变化的主要结果是:男人和女人都摆脱了旧的性别角色所导致的心理压力,能更自由地去寻求自己的兴趣。例如,丈夫能与妻子共同分担抚育子女和料理家务的义务,却不再担心丧失男子气概;妻子则能够胜任诸如经理、律师乃至军官这样的职务,而不会忧虑为此失去女性风韵。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在社会的发展中,妇女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妇女就业问题、婚姻家庭问题、家庭暴力问题还大量存在,“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还有相当大的市场,法律上规定的男女平等在实践中还有很大的差距,在家庭中实现夫妻平等仍然是任重道远。家庭中的男女平等——夫妻平等还有以下一些问题有待澄清、有待解决。
(一)家庭决策平等
“男主外、女主内”是传统的家庭角色分工模式,这是否意味着女性在家庭中的权力更大呢?非也。但是当前女性的权力更多的是表现在对家庭日常开支的决策上,而在购买高档商品、孩子的升学与就业、买房、投资或贷款等对家庭有重要“影响”的决策中,男性决定的比例一般高于女性。由夫妻共同协商做主是更合乎道德的决策方式,能更好地体现出夫妻平等。当然,这要以夫妻决策能力都比较好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决策正确。如果夫妻决策能力有差别,那么就需要做更多的说服、协商工作,绝不可以采取霸道做法。请看下面的案例。
(二)继承权平等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那些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些规定包括夫妻的婚后财产双方具有平等的所有权。这就意味着丈夫从其父母那里继承来的财产,妻子也就自然地获得了相应的所有权。这一条款也意味着女儿和儿子在家庭中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凡在行使继承权时歧视妇女,不尊重妇女的继承权,妇女均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继承法》中男女平等主要体现在: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享有继承权,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法》的这条规定,都体现了所有继承人无论男女均有平等的权利。
(三)家务劳动权利和义务平等
对一个家庭来说,家务劳动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是必须妥善处理的事务。如果能处理好家务劳动,减轻这方面的负担,就能使家庭成员保持充沛的精力,以利于工作和学习,加强对子女的教育,提高家庭生活的质量。
对于核心家庭来讲,夫妻之间民主协商、互相配合、共同动手,是合理安排家务劳动的基本原则,也是符合家庭道德的做法。在双职工家庭里,夫妻双方都有享受家庭劳务的权利,同时也都有承担家务劳动的义务。因此,丈夫不能把家务事都推给妻子,认为女人应该围着炉灶转;妻子也不应把自己能做的事情都留给丈夫。
对于较大的家庭事务,如购置大件物品、房间布置的大变动、大范围的清洁扫除等等,应该事先商量,妥善安排,定出执行方案和日期,双方一起去做。如果一方因故不能参加,要事先征求对方意见。这样,就不会影响家庭团结和浪费时间。根据家庭成员的生理、心理特点,对家务劳动进行合理分工是十分必要的。在核心家庭中,虽然夫妻都是家务劳动的主力,但并不等于把家务劳动绝对平均化,应该根据每个家庭成员的特点、兴趣等,合理地进行分配。例如,在一般情况下,男人体力好,又乐于操劳,可以在购买、维修机电设备、擦地板、洗车、烹调等方面多出力;女人感觉敏锐、观察细致、形象思维发达、有耐心,就可以在购买日用品、喂养子女、缝补浆洗、房问布置方面多做一些。夫妻也可以根据上下班地点、时间,离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市场的远近,作出不同的分工。例如:工作单位临近市场买东西方便的一方买菜,工作单位临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一方接送孩子;上班时间早的一方做早餐,下班时间早的一方做晚饭。另外,孩子四五岁以后,应该逐渐培养他(她)的劳动习惯和能力,经常分配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让孩子去做。对进入学龄期、较大一点的孩子,在家务劳动可以分配得更具体些,如让他(她)择菜、洗碗、扫地、擦桌子等,劳动量也可以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而适当增加。这样,家庭内每个成员都有不同的分工,大家团结协作,既有条理,又有效率,既是合乎道德的,又能密切家庭关系。
随着社会的现代化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闲暇时间越来越多。在闲暇之时,人们纷纷去运动、旅游,去集邮、摄影、欣赏音乐,总之,去充分地享受生活。一家人在闲暇时间共同活动,可以强健体魄,增长见识,陶冶情操,大家不仅一起共度美好时光,留下难忘的记忆,而且还会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心理联系,密切家庭关系,使家庭生活增添更多的乐趣。
(四)性权利和义务平等
男女双方结为夫妻,性生活是必然的事情。但是性生活应当是双方自愿的。性生活的自愿、互娱,是社会主义性道德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夫妻之问自然默契的灵与肉的交流。既然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那么性权利就不能为丈夫单方所享有,而妻子不能仅承担性义务。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并不意味着一方可以任意支配另一方的人格和意志,这也是已婚夫妻双方人格独立和人身自由的起码要求。夫妻双方都不仅有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拒绝性生活的权利。否认一方有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夫妻平等的藐视,更是对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冒犯。而且夫妻首先都是成人,然后才是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发生性行为,不仅是双方的权利,也是互相满足对方需要的义务。享受性权利和尽性义务是不rⅡ分开的一物两面,是夫妻互爱、互助原则的应有之义。但是必须认识到,一方在性生活方面强制另一方,是不尊重配偶的人格,是侵犯其人格权,把配偶当成性机器的不道德行为。
在讨论家庭关系时,我们虽然首先主张夫妻平等,但是应当看到,在一个家庭的建立、存续、发达过程中,往往会突显出妻子极其重要的作用。古人说:家有贤妻胜似困有良相。家有贤妻万事兴,这是非常有道理的。
夫妻忠诚互爱自爱
男女双方既然相爱,结为夫妻,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了义务,第一义务就是相互忠诚。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称贞操义务,通常指配偶的争一性生活义务。贞操义务的基础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种婚姻制度要求配偶之间相互忠贞,彼此忠实,互守贞操。它是社会文明、道德高尚的表现,这和封建的贞操观不是一回事。它不仅是对封建贞操观的否定,也是对资产阶级“性自由”、“性解放”思潮的否定。贞操义务是为爱情专一、爱情忠诚而承担的义务,它不仅约束配偶双方当事人,而且也约束配偶权的义务人。在现代民法理论中,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对配偶权中的贞操义务的损害。第三者与配偶一方通奸,就破坏了配偶的贞操义务,构成了对配偶权的侵害。
夫妻之间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要求人们对性欲只能通过婚姻得到满足,任何人不得和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性关系。只通过婚姻实现性满足的夫妻才是互爱和自爱。一个不知自爱的人,未必懂得忠于自己的配偶,爱自己的配偶。中华民族历来推崇夫妻互敬互爱、互相支持,家庭和睦。性忠诚是中华民族最为重视的婚姻美德。任何形式的婚外情都会破坏夫妻感情、家庭和睦、社会安定,都是违背婚姻道德的。
在当代中国,婚姻家庭生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情人、夫妻在追求享受情爱之时,变得很容易忘记对对方、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尤其严重的是,感情的追求和满足经常成为一些人抛弃婚姻、不尽义务的借口,使得感情与义务之间发生了尖锐的对立和冲突,其表现就是“情人潮”、“第三者”、“婚外恋”、“包二奶”等现象的蔓延。
家庭中的“夫妻相互忠诚”这一维系婚姻关系的基本道德准 则,必须以法律加以维护。实行夫妻忠诚原则既体现了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维护,又可以有效惩罚违背婚姻道德准则的行为。实行夫妻忠诚原则可以增强当事者的f]律意识。在夫妻关系之外产生的任何“婚外情”,不管其形式如何,都有违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新《婚姻法》十分清晰地表述了自己的重点调整范围,在“总则”中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还赋予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向重婚或有婚外同居过错的配偶“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重婚、“包二奶”者违反了婚姻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付出经济成本和政治代价。“离婚损害赔偿”制加重了对有重婚、“包二奶”过错人的经济惩罚力度,切实保障了无过错配偶尤其是无过错妇女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培养后代
坚持计划生育,科学地教育子女,是夫妻都必须承担的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
(一)坚持计划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