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旅游地图出门在外
27743100000041

第41章 签订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这个问题。

首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打工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便纳入了法制轨道。打工者的权益一旦受到损害,便可按劳动合同申请法律保护,维护自身权益。如未签订合同,或签订无效合同,则不能在劳动法范畴内申请保护。

其次,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有了书面合同,便于双方在劳动过程中规范各自的义务,减少不必要的争端,这有利于企业生产的发展,和职工福利待遇的提高。

第三,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配置和使用。

运用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打工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技能、特长,选择职业和有目的地参加培训,提高个人技能素质,发挥个人潜能和积极性。

用人单位也可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和需要,选择劳动者,从而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临时工可以不给签合同吗

《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不复存在。

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合同必备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约定期限是一年或几年。

■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

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在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的过程中,对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它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工资的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地点等。

劳动报酬的内容和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的规定。

■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它是劳动者的行为规范。

劳动纪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厂规、厂纪、对劳动者的个人纪律要求等。如上下班制度、工作制度、岗位纪律、奖惩制度等。

■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指劳动关系终止的客观要求,即劳动合同终止的事实理由。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外,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特别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双方应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般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违约未作明确规定的内容,若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反责任。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公平合理。

避签无效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坚持合法的原则,即在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条款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招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违反了国家禁止招用童工的规定;在合同里规定女职工在法定的婚育年龄不得结婚、生育,就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

甚至有些合同书规定工伤费用自理、半年支付一次工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自理等,更是违反了国家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另外,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是避免产生无效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则。

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就是平等的,合同的各项条款的确定,都要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强加于人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

一些劳动者为了尽快谋求工作,而默认了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规定的不公平条款。还有些用人单位夸大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诱使劳动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也有些劳动者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这都使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劳动合同,其结果是使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损害。

劳动合同陷阱

劳动合同就像是劳动者的护身符。然而,有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设置种种职业陷阱,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求职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合同陷阱主要有以下5种。

■暗箱合同。

这类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边倒。有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

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规定用于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权利。

■霸王合同。

这类合同一般是以给劳动者或其亲友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相威胁,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签订的。

如今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向劳动者收取押金、风险金、培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数额不等的金钱,劳动者稍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即“合法”扣留这部分押金。

■生死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卫生义务,妄图以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之类的条款逃避责任。

这类约定违反了劳动法,即使已经写进合同里,双方已经签字,也是无效的。签订这类合同的主要是建筑、采石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这类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隐患多、设施不全,生产中极易发生伤亡事故。

■卖身合同。

具体表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一旦签订合同,劳动者就如同卖身一样完全失去行动自由。

在工作中,加班加点,被强迫劳动,有的单位连吃饭、穿衣、上厕所都规定了严格的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甚至任意侮辱、体罚、殴打和拘禁劳动者。

■双面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时候,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的合同,内容是按照劳动部门制定的要求签订,用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

一份为真的合同,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拟定的违法合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极不平等,对内用以约束劳动者的言行,对外则是为钻法律的空子。

购买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因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中断劳动岗位,本人和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劳动保险福利制度能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履行对社会的劳动义务的前提下,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它是劳动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所以,认识和了解社会保险制度,是外出打工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以下讲到的各种保险体系,并非只针对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对普通打工者同样适用。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或被保险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险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它包括的内容有:退休金或者退职生活费及其他各种补贴;退休或退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因工致残的退休人员的护理费;退休或退职人员的死亡待遇;退休或退职人员异地安置时的一次性安家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价格等各种补贴。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患病(含非因工负伤)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单位得到物质帮助的制度。

我国职工疾病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待遇、疾病、负伤、残疾期间生活待遇。《劳动法》的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对此有原则要求,同时还在与《劳动法》配套颁发的《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有着详细的规定。

当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完善,疾病保险费用将逐步实现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合理负担。

但无论是何种性质的用人单位,都不得在劳动者一旦患病时就将其辞退或者解除合同,而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给予医治和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国家或社会对因生产工作负伤、致残、死亡,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被保险人)或其遗属,提供生活保障、医疗服务、职工康复和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伤害统称为工伤,内容包括工作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工伤保险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无责任补偿原则。

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是自己个人,受伤害者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如雇主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则应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安排工伤补偿。

■补偿工资损失原则。

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工人以往的工资收入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

■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这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标志。

■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工伤社会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职工的生活,保护职工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基于此,工伤保险就应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相结合。

生育保险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用人单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生育保险制度作出了规定,但是,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还没有普遍建立,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

一些已经开始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地区,基本上出台了地方政府规章,对本地区生育保险进行了规范,但有的地区没有将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如果农民工所在地区将其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则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制定的生育保险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其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内容应查阅当地规定)。

■基金和缴费。

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依法筹集失业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劳动、失去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给予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的直接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间接目的是在于促进劳动者的再就业。失业保险制度包括的内容有: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方式、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及失业保险的管理等。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主要采取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缴费,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