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历程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传入和确立
十月革命一声炮响,送来了马克思主义,也送来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刘少奇和朱德等中国共产党的杰出代表,把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在批判剥削阶级法律制度的同时,创造性地提出了有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以******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创立人民民主****的国家理论的同时,也创立了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丰富和发展。由于当时党的中心任务是领导人民夺取政权而不是法制建设,所以有关法制的思想往往包含在国家学说中,它散见于《新民主主义论》、《论政策》、《论人民民主****》、《关于废除伪法统》等论著和文献中。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意味着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指导中国革命的成功。从此,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学便在中国应运而生。与建国初期的历史形势相适应,新中国成立后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强调对国民党六法全书及法律意识、旧法律作风的批判,并断然拒绝法律服从于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是国家****的工具等法律思想。他们坚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真理性,认为,“法庭是政权的工具。自由派有时忘记这一点。对于马克思主义者来说,忘记这一点就是犯罪。”正因为如此,中国的法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强调政治和法律的关系,注重政治对法律的统帅作用,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论人民民主****》一文中说:“军队、警察、法庭等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对于敌对的阶级,它是压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你们不仁’。正是这样。我们对于反动派和反动阶级的反动行为,决不施仁政。我们仅仅施仁政于人民内部,而不施于人民外部的反动派和反动阶级的反动行为。”这就说明,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初始阶段对于法律的界定,更加强调了它与政治的关系,这是由当时的时代环境决定的。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发展状况(1921-1949年)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是我党社会主义法制观产生的历史前提。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宪政观、法制观和国家观。对这些观点的论述可以说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如打碎旧国家机器的观点,区分国体和政体的观点,立法司法走群众路线的观点等。在这些观点中,革命和法制的对立统一及立法司法走群众路线,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它既预示了其后我党社会主义法制观的发展方向,也因产生的特殊途径和固有的历史原因,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时期内影响了我党对法制建设的重视。
就革命与法制的对立统一而言,所谓对立是指革命和旧法制不相容。进而言之,在旧中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范围内,就整体而言是不能讲法制的,因为当时的法律就全国而言是反动的,是压迫人民的。因此,必须彻底打碎旧的国家机器,蔑视旧法制,破坏旧法制。董必武说:“在我们党领导人民没有夺得全国的政权以前,在被压迫得不能利用合法斗争的时候,一切革命工作都是在突破旧统治的法制中进行的。”由此可见,在革命时期对于旧法统,我们必须彻底粉碎。这便是对立的命意。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讲对立,并不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不需要法律,不重视法律,而是由当时特定的革命形势、任务及革命的手段来决定的。众所周知,新民主主义革命是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异常强大的形势下进行的,革命的任务就是推翻这三座大山,消灭这些业已武装到牙齿的敌人,其手段不可能采取和平和合法的形式,而只能是走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正如彭真所讲:“法是国民党的或外来侵略者的,如果要讲法,就不能革命了,就得维护三大敌人的统治。那时,我们对反动统治阶级,就是要无法无天,这是一个历史阶段。”因此只有彻底打碎旧国家机器和废除旧法统,才能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故从这层意义而言,革命与法制的对立是历史的必然。
另一方面,革命与法制还有其统一的一面。在此所言的“统一”是指,通过革命要创立新法制。概言之,它包括相互关联的两方面的内容:其一,革命是创立新法制的前提;其二,新法制是保障革命果实的重要武器。董必武指出:“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就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虽然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但是在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指引之下,还是通过其政府机关颁布了一些旨在保护工农利益、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法令。比如,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央苏区就制定过《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土地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法律文件;在抗日战争时期制定了各边区的《施政纲领》、《惩治汉奸条例》等一批法律文件。这些成就对于当时的历史环境而言,其价值是不可低估的。
就立法、司法走群众路线的观点而言,其最基本的命意是指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程中,只有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才能创立新法制,才能切实保障革命胜利的果实。董必武说:“为了巩固和发展人民的胜利,我们党和政府必须发动人民群众直接斗争,而这种斗争的主要任务,正如刘少奇在政治报告中所阐述的那样,是要彻底从反动统治下解放人民,从旧的生产关系束缚下解放社会生产力,破坏反动的秩序,建立革命的秩序。”由此可以看出,创立新法制贯彻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个宝贵经验总结。董必武把它视为人民民主法制所以有力量的一个重要原因。
革命与法制对立统一的观点和立法司法走群众路线的观点,指明了中国共产党在夺取全国政权后进行法制建设的根本方向,也构建了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法制观的历史前提。它以历史的深刻经验告诉人们: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的历程中所形成的法律观和在此观点下指导的法制建设,是一种完全新型的法律观及法律制度。它的根本任务是保护工农及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指出:由于这种法律观是在中国革命的特殊背景下产生的,因此它的侧重点在于强调旧法制对革命的束缚和对人民的压迫,强调直接发动人民群众打碎旧法统,仇视旧法制。而对革命胜利后党领导人民及时创立新法制,遵守新法制,并用新法制来治理国家,保障生产、劳动及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等重大问题虽有所涉及,但毕竟没有达到自觉的高度,也没有进行深刻的分析和研讨,更不能说那个时代党已经有系统的法制理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及人民群众在其后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对法制的重视和遵守。尤其是当革命作为解放生产力的任务已经完成,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成为中心任务时,如果仍用这种观点指导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我们就难以从根本上看到法制在治理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保障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等诸方面的重大作用。这一点为以后的历史所证明。在全国革命取得胜利后,强调健全人民民主法制,强调党员带领人民群众遵法、守法就成为党所关心的重大课题。
(二)人民民主法制时期的发展状况(1949-1957年)
1949年,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经过长达28年的英勇奋斗,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决定性胜利。随着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垮台,国民党的伪宪法、伪法统也就结束了它在中国大陆不大光彩的历史。在此历史境域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开展了废除国民党的伪宪法和伪法统,建立和巩固新型的人民民主法制的伟大斗争。
从全国政权的建立到****八大,是党的新民主主义法制观向人民民主法制观的初步转变时期。在这个时期内,随着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健全人民民主法制,克服党内及人民群众轻视法制的心理现象,强调国家机关应依法办事,是该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民民主法制观的三大重点。在此我们主要就******、董必武等重要思想家的思想作一般性的陈述。
1.建国初期******的法律思想。******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在领导中国革命的伟大斗争的实践中,他非常注重利用法律这一有力武器,打击敌人,保护人民。他的人民主权的宪政思想和法制民主化思想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上独具特色,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典范。
人民主权宪政思想。******认为,宪法是民主的法律化,是对民主事实的承认,没有民主,就没有宪法。“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他认为,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但是,资本主义宪法确认的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反映资本家的意志,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是资产阶级民主的法律化,对广大劳动群众来说则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以虚假的民主来点缀事实上的****、独裁。社会主义宪法则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绝大多数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因此确立人民主权的社会主义制度,消灭少数人的特权,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少数反动阶级实行****,这在社会主义阶段是必要的。
另外,******的人民主权思想还体现在立宪原则和具体的立宪程序上。在1954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所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民主原则”。所谓民主原则,******指出,“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在立法程序上,尽管没有具体的规定,但******特别赞赏将宪法草案交付公民讨论的做法。他说:“为什么要组织这样广泛的讨论呢?有几个好处。首先,少数人议出来的东西是不是为广大人们所赞成呢?”只有经过广大群众的讨论才知道。其次,在讨论中搜集意见。1954年宪法在全民中进行了认真讨论,广泛征求意见,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由此可见,就建国初期******法律思想而言,民主宪政思想占据了核心地位,这就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初期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其意义和价值是不可低估的。
法制民主化思想。******一生致力于我国社会主义的民主化进程之中。法制民主化是******法律思想中最具特色的一个部分。所谓民主,是一种由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所参与的革命运动进程。民主性在于它的群众性,群众性是无产阶级的一大特征。在中国革命的伟大实践中,******非常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作用。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中,他指出:“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以形成正确的领导意见,这是基本的领导方法。”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坚信,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只有提高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起人民群众的政治积极性,才能制定出符合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法律,并加强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提高执法力度,使法律真正起到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的作用。社会主义的民主最根本的内容就是人民当家做主,行使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事业的权利。如果社会主义民主遭到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也必然遭到破坏。只有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发展,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得到发展和健全。
纵观******具体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可以看出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它的实践性。他的法律思想是在中国革命的伟大实践中,在保护人民、镇压敌人的革命运动中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二是它的群众性、民主性。他要求人民的意志左右法律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当然,******的法律思想也有其不足之处。由于当时社会主义制度本身还处于尚未成熟的早期发展阶段,因而,其法律思想、法律制度也不是完全成熟的,仍需要通过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来发展和完善。
2.董必武对健全人民民主法制的最初构想。董必武是我党的创始人之一,也是受人尊敬的卓越的党和国家领导人。董必武对法律科学有精湛的研究,并始终不渝地阐述马列主义、******思想的国家观和法律观,不知疲倦地、实事求是地总结了新中国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的经验,对健全和完善人民民主法制作出了重大贡献。
首先,他透彻地论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他多次撰文或发表讲话阐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意义,批评那些对我国这一根本制度存有糊涂认识的人们,进一步促进这一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他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这是因为:“一、我们国家有很多制度,如婚姻制度,税收制度,司法制度,军制,学制等等,但这些制度都只能表示我们政治生活的一面,只有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代表我们政治生活的全面,才能表示我们政治力量的源泉,因此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二、我国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革命直接创造出来的,不是依靠从前任何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一经宣告成立,它就可以相应地制定各种制度和法律,而其他任何制度则必须经过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它所授权的机关批准,才能生效。”既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因此,董必武非常强调开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他说:“人民政府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选举出来的办事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要做的事情,它就要做,如果不做就是违法;同样,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做的事情,它就绝对不能做,如果做了就是违法。”解放后,全国人民获得了空前的民主和自由,但人民享受的民主和自由实质上需要有一个民主的组织形式把它们固定下来,否则民主生活是不巩固的,这种组织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此可见,董必武在为人民大众的民主和自由的具体实现程序上作出了巨大贡献。
其次董必武还强调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他一贯强调要依法办事,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有法可依。“我们的法律体现了我们国家最大多数人的意志”,没有它是不行的。“人类从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算是一个国家。”因此作为一个国家必须有法可依。其二是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俗话说:“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因为无必行之法,会降低法律的权威与尊严,给社会造成错误的导向和混乱。因此,“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违反国家法制,就是违背人民意志。“违背这种意志就等于叛变革命”他说:“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后来,董必武在“八大”再次强调,完善人民民主法制的关键,一是有法可依,即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二是有法必依。这就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以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
在法律的实践中,董必武提出很多真知灼见,如强调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反必肃,有错必纠,注意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思想等等。董必武的这些法律思想着眼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促进了我国人民民主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对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
(三)1957年反右扩大化到“**********”时期的发展状况(1957-1976年)
在1957年反右扩大化到1976年“**********”结束这段历史时期内,也出现了对我国法律实践起积极作用的法学思想,尤其值得强调的是,在******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后,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出现空前活跃。但是,从总体而言由于党的指导思想偏离了党的“八大”路线,把阶级斗争当做主要矛盾来抓,反映到法制建设上便是只强调法的阶级本质。这种思想的发展必然会导致这样一种错误认识,即:仅仅把法当做单纯的暴力工具,甚至根本否认法制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这种偏颇随着“**********”的爆发而走向极端,最终导致了社会主义法制史上的毁灭性灾难,教训令人深省。
1.“双百”方针指导下社会主义法制的活跃。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进入了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为了更好地开展各方面的工作,****中央提出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口号。在党中央的号召之下,学术界就一些理论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对法的继承性问题的讨论。法有无继承性,新中国的法学能否继承中国旧法和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这在建国初是个极为敏感的问题。由于新中国的法律是在废除旧法(指国民党六法及其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新中国法学为了证明自己取代旧法的合理性及历史必然性,断然否定法的继承性,法的继承性被视为法的阶级性的对立面而遭到否定。1956年至1957年上半年,随着“双百”方针的确立及整风运动的开展,法的继承性问题又被学术界提了出来。首先是复旦大学的杨兆龙教授,他在1956年《华东政法学报》第三期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的文章,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该文发表以后,在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应,曾炳钧、张晋藩也于1957年上半年发表文章,参加该问题的讨论。张晋藩认为,坚持法律的阶级性不能否认法律的继承性,他说:“以阶级性作为探讨法律本质的出发点,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时也还应该注意到法律的阶级性并不排斥继承性。”
和张晋藩一样,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法具有继承性,不能用阶级性来否认继承性,这是因为任何阶级制定法律在一定范围内不能不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和条件;有关社会生活的自然法则;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等。这些因素使旧法中不能不包含着一些进步的、科学的和大众的成分,这些成分的存在便构成了法的继承性的事实依据。所有这些争论,在当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遗憾的是,由于1957年下半年,“反****”斗争的扩大化,一部分主张法具有继承性的人被打成****,受到批判,因而法学界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问题的讨论也告一段落。
对法与政策关系的讨论。讨论初期,一部分学者针对建国以来,我国法制一直处于不完备的状态,司法实践中大量依靠党的政策的现实情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这种情况不利于法制的完善,且容易造成以党代政、以政策代替法律的局面,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由于政策的灵活性使具体办案人员不易准确掌握,很容易造成错案、冤案。因此这部分学者认为很有必要划清政策和法律的界限。
当时法学界多数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都反对这种过分强调政策和法律区别的观点,他们着重强调政策与法律的一致性,认为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党的政策的条文化、具体化。首先,他们认为法与政策是同质的东西,它们同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们具有同一的阶级内容,为着同一的阶级服务,都是统治阶级实现****的工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政策与法律都是同一经济基础的产物,它们在性质上、任务上都是一致的。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政策和法律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不能把政策和法律割裂开来。其次,他们认为,法律和政策是相互依存的。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在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出来,并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法律和政策的变化最终决定于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的客观形势变化。孤立地、教条地来理解和适用法律,是无法解决司法实践的复杂多样的各种案件的。只有努力研究和学习党的各项政策,才能制定出符合一定社会条件下的法律,以促进法律自身的发展。
随着1957年底反“右”运动的扩大化,法与政策的相互关系的认识,受到“左”的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观点的干扰,理论上对此问题的看法,出现了许多片面观点,完全抹杀了政策和法律的区别,夸大政治在社会调整中的作用。1959年下半年到60年代初,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的观点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认为党的政策就是法,是最好的法。社会主义国家的管理,主要靠党的领导,通过群众运动,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的人甚至提出党的政策本身就是法的片面观点。这种理论观点,实际上完全否定了法在社会中的作用,为以政策代替法律和以党代政的现象,作了理论上的论证。直至“**********”的爆发,出现了无法无天的局面。
2.******在1966年以前关于严格遵守革命法制的观点。******在领导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同中国法制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形成了自己的法学思想体系。其中严格遵守法制、依法办事是这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恩格斯曾经说过:“所有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奉为神圣的东西。”这里的“神圣性”就是法律的不可侵犯性,即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超越法律之上。列宁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继承和发展了这些严格遵守法制的思想。他认为从制定法律到执行法律、实现法律,总有相当的距离。制定法律是把全体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规范,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执行法律的规定则是运用法律调控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从而使人民的意志真正得到实现。法律若不贯彻执行,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因此,加强立法,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本身并不是目的,其目的完全在于实施,使之在实践中发挥作用。1954年宪法通过后,******就要求“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1957年1月27日,他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全党和全国人民“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
在严格遵守革命法制方面,******认为,首先,必须清除封建等级观念和特权思想。1957年3月20日,******在南京党员干部会议上严肃批评那些爱摆老资格的人,“你资格老,几十年,那是真的。可是你有一天办了一些糊涂事,讲了一篇混账话,人民还是不谅解你。尽管你过去做过多少好事,职位有多么高,你今天的事情办的不好,解决的不对,对人民有损害,这一点人民就不能原谅”。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绝对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绝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纪国法的特权存在。
其次,还必须使全国人民知法、懂法。为此,******同样重视革命法制的宣传工作。1957年,针对党内某些不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宣传和教育的情况,******再次亲自领导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并建议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和各界人士对肃反工作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并提出“这对于健全我们的法制,对于正确处理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会有帮助的”。
所有这些都是******法制思想的闪光之处。同时无须讳言,由于种种原因,******许多有价值的执法、守法理论未能始终如一地坚持下去,最终在他晚年发动的“**********”中使这种思想走到反面。
3.谢觉哉注重调处、严格遵守程序的司法思想。谢觉哉(1883年-1971年)是我党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杰出的社会活动家,更是我国社会主义新法学的先导、人民司法制度和政权的奠基者。1959年4月,他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老在任期内提出的关于人民内部矛盾注重人民调处的思想和方法,以及严格遵守司法程序的思想,不仅对当时的司法实践有指导意义,而且对今天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依然有着深刻的启示作用。
基于我国社会主义三大改造胜利结束的事实,党的八大做出了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的英明决策。在这种条件下,处理和解决大量的民事纠纷及其他形式出现的各种人民内部矛盾,便成了司法部门最重要的任务。诞生在此时的新型的人民调处组织为分担司法部门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方面的工作,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谢觉哉作为司法工作的高级领导人,对全国各地建立的人民调处组织,给予了热情支持。他认为,经过人民调处组织调处解决矛盾,不仅化解了矛盾本身,而且通过人民自己的参与,有利于开展人民群众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通过它提高人民的觉悟,组织性、纪律性、热爱公社和生产积极性。”
同时,为了进一步推动人民调处组织的工作,谢觉哉还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建议。他一面向中央建议各级党委应加强对人民调处组织的领导,一面号召各级人民法院应重视和加强对调处组织的指导,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派人到调处组织里面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和人民调处方法的新创造,“从中发现新的东西出来,也许发现出来的,不只是消极地解决他们的纠纷,而是如何积极地发展我们人民中间的关系,发展人民的道德等等”。
另外,谢觉哉在几十年的政法工作中,还非常强调司法程序的严谨性。他在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之时,正是我国法院正常审判制度被浮夸风冲击严重之际。面对当时的反常局面,谢觉哉忧心如焚,本着对党、对人民事业高度的责任感,他上任伊始,就以坚决抵制极“左”思潮对法院工作的干扰为切入点,殚精竭虑,以期尽快恢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和其他正常的审判程序。他极力反对公、检、法三机关合并办公,还有某些地方高级法院采用电报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批死刑案件这种极不负责的做法,并义正辞严地指出这些做法都严重地违反了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在谢觉哉的坚持之下,死刑报批程序于1960年恢复了正常,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在报批死刑的同时报送案卷,从而使最高人民法院在严把最后一关时,能避免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所有这些与他积极有为的工作是分不开的。
4.“**********”时期的法律思想。“**********”的十年,是社会主义法制遭到全面破坏的时期。从总体而言,正确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在这个时期被批判、否定以至被窒息,而极“左”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个人崇拜下的群众****思想和刑治思潮空前泛滥。关于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在“**********”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为全面否定思潮。这股思潮既片面否定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具有历史进步和借鉴意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又断然否定法律在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作用,并尽力破坏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彻底批判资本主义、彻底埋葬资本主义的口号下,狂热的政治冲动使人们机械地、简单地把资本主义国家劳动人民经过长期斗争获得而资产阶级不得不被迫写在其法典中的有利于劳动人民和社会发展的法律规定,以及一些虽为资产阶级法学家提出和制定但却具有人类普遍进步意义的法律或原则、制度,一律斥为资本主义的东西而将其否定。在当时看来,“对待党内一小撮顽固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对待社会上的牛鬼蛇神,就要剥夺他们的民主权利,同他们没有什么平等可说”。因此对待被打成“走资派”的广大干部和被划为“牛鬼蛇神”的广大人民群众,便非法搜捕、抄家、审判。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之下,建国以来制定的一切法律和制度都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和修正主义性质的,必须废止,同时法学教育事业遭到毁灭性破坏。
其二表现为“迷信权力”和“无法无天”。在“**********”中,****和江青都是这种理念的代表。江青称自己是“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另外,在当时控制“各级革命委员会”大权的一大批造反者和未能掌握权柄的造反者,都是迷信权力和蔑视法律的人。值得强调的是,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卓越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由于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对法律的认识也违背了他以往的正确观点。自从1957年反****斗争后,******逐渐背离了遵守法制的轨道,越来越依靠政治运动和阶级斗争来达到他所追求的目标,以至他终于抛弃了法律的束缚,未经法律程序发动“**********”,并打倒了经过法律程序选举的国家主席刘少奇。这就表明******已经否定了“**********”前制定的法律,从而使法制建设受到严重打击。
关于个人崇拜下的群众****思想。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个人崇拜导致领袖的话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当时领袖的话句句是真理,是“最高指示”,它代替了国家法律而具有规范、约束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大法和普通法的性质;代替了党的纪律条例而具有规范、约束全体党员的党规党纪的性质;代替了社会习惯而成为规范、约束人们日常生活习惯的准则。其二是以个人崇拜为核心,群众向领袖以外的任何权威****,群众****走向了“群众路线”的反面。“群众****”借用“群众”的旗号,摆脱党和政府及司法部门的领导和约束,而且还借用“群众”之名,对广大革命干部和人民群众实行****,这些都严重地摧毁和践踏了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
关于刑治思潮,其实质是一种封建法西斯主义。在“**********”的思想体系中,并不是不需要法律,而是对法律存在一种曲解。详尽地讲,当时所需要的法律,不是系统完整的法律思想体系,而是法律思想体系中一个分支,即刑治思想。并且就这种刑治思想的来源而言,并不来源于现代法学体系中的刑法理论,而是取自中国古代法家的刑法理论尤其是重刑理论。在“**********”中推崇并照搬的是革命战争时代的暴力革命和中国先秦时期的法家重刑思想。这种思想强调暴力镇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实质是为了给“**********”寻找历史的根据。当时对秦始皇焚书坑儒的滥杀行为,诚然不应当简单地肯定,但是却应当具体地分析。可是出于当时政治斗争的需要,竟给此事件翻案。这些都充分地说明了当时政治思想对刑治思潮的崇尚。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之下,用法律的极端压制性来代替法律维护正义、公平、社会稳定的初衷,从而使法律对于一个社会而言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真正意义。
(四)社会主义法制观基本形成时期(拨乱反正)的发展状况(1976-1991年)
1976年到1991年是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形成的时期。在“**********”结束之后,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艰难的调整和转型时期。尤其是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建国以来最有意义的转折,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法制对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性,首次把法制提到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地位来认识,把发展民主和健全法制作为中央的基本工作方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思想。
1.中国共产党法制思想的转型。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法制观基本形成。法制观也称为法制意识,它是指人们对法制的态度、心理、思想的总称。马克思主义法制观是在马列主义反对资本主义的斗争和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形成的对资产阶级法制或社会主义法制的看法。1982年中国共产党党章中确认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法制新原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法制观念的转型。它要求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各种行为主体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活动。这种法制新原则的提出,实质上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法制观念已经升华为制约法制观。而制约法制观的实质就在于“把法律交给九亿人民掌握,使他们运用这个武器监督国家机关任何个人依法办事,对任何违法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斗争”。制约法制观反映了当代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和灵魂,是指导今后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正确思想,也是我们党在世界范围内对法律思想的一大贡献。
2.******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给予了新的回答,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制理论。
首先,他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是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它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兴衰成败。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早在董必武时期就已经提出要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做到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此后长期的极“左”思潮,更加地忽视了民主法制的建设。“**********”结束后,******明确指出,必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他认为要想把民主和法制付诸于实践,就“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为此,他强调发展民主和法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
同时,他还论述了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系。他强调:“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我们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之所以要把民主和法制当成社会主义全面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把民主法制建设当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根本任务,除了总结“**********”教训外,还在于以******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看到了民主法制建设对现代化建设的特殊作用。就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而言,应该包括经济现代化、政治现代化和文化现代化。而政治现代化的核心就在于民主法制建设。并且,只有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才能体现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正因为如此,******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由此可见,离开民主法制,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无从谈起。
其次,******在强调民主和法制的过程之中,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后来被写进十三大政治报告中的“十六字方针”涉及法制建设各个方面的问题,对我国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两点是董必武在1956年“八大”会议发言时提出的,******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他指出:“执行规章制度宁可要求严一些,不严就建立不起来。”“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可见,“十六字”方针的实质是强调了严格执法的重要性,从而说明了依法办事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
再次,******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多方论述了我国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他认为,社会主义立法事业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就指出:“我们要在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在思想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我国立法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而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立法工作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能制定出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法律。在******理论的指导下,我国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出台的宪法和法律,确认了我国人民民主****的国家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制度,并把保卫其神圣不可侵犯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这一点尤其表现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上,“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老早就确定了的,写在宪法上的。我们对香港、澳门、台湾的政策,也是在国家主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这就表明******一直强调的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的思想。除此之外,******还提出立法要从中国实际出发,也要借鉴外国经验的原则和法律在实施中逐步完善的原则。所有这些原则和指导思想既是对我国多年来立法工作的总结和概括,也是对我国立法工作规律的客观反映。
除了对上述问题的论述以外,******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法律思想,譬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思想;依法惩治腐败的法制思想等。******的这些法制思想,是对马克思法学理论宝库的新贡献,是我党第二代领导集体依法治国思想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研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对我国今后的法制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张友渔的法律思想。张友渔是当代中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初,他就研究法学,着重研究宪法、刑法、劳动法。建国以后,他除了担任重要的党政职务外,主要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工作。他为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其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对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深刻认识上。
具体而言,首先表现在他对社会主义法制重要作用的认识上。他认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并不仅仅是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后的启示,更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思考,正是因为如此,他特别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他认为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社会主义法制能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其二,有关社会主义的经济立法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其三,社会主义法制对社会主义民主具有保障作用。
其次表现在如何切实保障法律实施的思考方面,他认为“如果只是制定法律,而不保证实施,则法律再多又有什么用?”“确保法律的实施,已成为我们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他指出应从三方面处理好这个问题:其一,要“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其二,实施法律的关键是“使各级领导干部模范的执行和遵守法律”;其三,要“坚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总之,张有渔对健全法制问题的思考既有理论上的专业研究,又有法律实践方面的经验心得,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重要的指导或借鉴作用。
(五)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理论变革阶段(1992年-2000年)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国内发生了政治风波,国际风云变幻,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面临着严峻考验。在这样的重大历史关头,1992年******同志视察南方,并发表了一系列的重要讲话。这些讲话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理论和路线,深刻回答了长期束缚人们思想的许多重大认识问题,发动了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推进到新阶段的又一次思想解放运动。在此之后,****“十四大”以******的讲话为指导,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中国的指导地位。1997年,****“十五大”首次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基本成熟。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思想,最初是在探讨市场经济和法律的关系中提出的。早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上,****中央就已经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对此,法学界和经济学界进行了认真研究。多数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制经济是等同的概念。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江****于1997年在中国法学第四次代表大会上重点强调了这一观点。他说:“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贯倡导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这是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不渝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这就表明了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是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保证国家稳定的关键所在。
(六)社会主义法制的全面创新阶段(2001年至今)
以江****同志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标志和指导,中国法学加快了理论建设的步伐,迈进了全面创新阶段。2001年7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七十周年庆祝大会上,江****发表了重要讲话,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党的******的召开作了理论和舆论准备。2002年11月,江****在党的******报告中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为指导思想,从历史和时代的高度,全面分析了新世纪新阶段党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科学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主义建设经验,进一步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深刻回答了关系党和国家未来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在******报告中我们党不仅坚持和继承了******创立的法制思想,而且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
其一,发展了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具体表现为“三大目标”的提出,即: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发展目标;执法为民、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现代行政价值和目标;提出司法为民、公正独立司法、改革司法体制等价值和目标。其二,发展了政治体制改革中理顺党政关系的观点,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其三,发展了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观点,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时代命题,并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其四,发展了保障人民权利的理念,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载入宪法。其五,发展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提出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的理念,并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这些都是我们党在新形势、新条件下对******法制思想的继承、坚持、发展和创新,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理论的一脉相承,昭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活的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