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当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借款合同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借款合同文本;
担保合同文本;
抵押贷款的,按合同份数提交抵押物清单、所有权或经营管理证明等。
出生、生存、死亡、学历、经历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申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当事人的档案记载出具的办理出生或生存、死亡、经历、学历的证明材料,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材料内容包括:
(1)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地点、出生年月日、父母的姓名;
(2)办理死亡公证(若死在医院里的还应包括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3)办理学历公证还应包括学校出具的学历证明或毕业证明、成绩单等;
(4)办理经历公证(应提供某一经历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的证明);
3.办理出生、经历、学历公证,应提供近期二寸免冠的照片;
4.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劳动合同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聘请为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聘用方为个体工商户或合伙组织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
代理人代理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聘用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聘用方所在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招工计划及用工指标的批准文件;
招工简章;
受聘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和身体健康证明;
受聘方待业、停薪留职的须提供街道或原单位的证明;
劳动合同文本等。
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当事人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文件;
土地出让方案;
出让土地情况的说明(包括面积、位置、四至等)、土地评估说明;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解除收养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收养公证书或收养协议书;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成立收养关系的时间,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对共有财产分割的意见,以及是否有《收养法》第29条规定的情况,并给予必要的财产补偿。
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收养协议书或收养公证书;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成立收养关系的时间、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以及必要的财产处理);
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应有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
注:养父母提出与未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须经送养人同意。生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须经养父母或养子女同意。从福利院收养的,在其成年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以前,养父母一般不得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哪些情况不予办理解除收养公证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的;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其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