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28014400000064

第64章 公证法律常识(8)

1.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以及经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2.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以及房屋数量、结构、质量、补偿金额;

4.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实施房屋拆迁工作委托书;

5.当事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管人的代管证明;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文本及公证申请书等。

土地使用权抵押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2.抵押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3.有关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

4.抵押物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证明;

5.抵押合同文本;

6.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公证处的处理不服,可否申诉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公证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该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果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当事人虽然有申诉的权利,但要正确行使,不得歪曲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诬告,不得扰乱公证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哪些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公民或有关单位申办公证,一般来说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但是,下列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1.遗嘱公证;

2.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3.赠与公证;

4.认领亲子公证;

5.收养公证;

6.解除收养公证;

7.委托公证;

8.声明书公证;

9.生存公证;

10.其他与当事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

办理这些项目的公证,如果遇到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而不能亲自前往公证处,申办时可以由公证员亲自前往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由当事人指定的地点受理公证。

怎样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民或有关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公证处索取)。当事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记明下列几项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周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申请人是单位的,则应记明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二)如果有代理人的,应记明代理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三)请求公证的事项。(四)公证书的用途。(五)公证书发往哪个国家或地区使用,或是在国内使用。(六)提交给公证处的有关材料的名称、份数等。(七)如果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情况。(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九)申请公证的时间。(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助,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公民或有关单位向公证处申办公证,除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外,一般应提交下列几种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二)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必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需公证的有关法律文书,如声明书、购销合同、结婚证书等。(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银行存折、购物发票等;(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以及承办公证员根据具体的公证事项认为必须向当事人索取的有关证明材料。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当事人应到哪里申办公证

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如房屋、鱼塘、果树等)。不动产转让,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可以转让。

如果当事人所中办的公证事项是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让问题的,当事人就应当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例如;某甲在A县有一幢房子。某甲准备将这幢房子卖给某乙。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办理公证。这样,甲、乙双方就应到A县公证处申办公证。

住所地不同的若干个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应到那里申办公证

在办证当中,可能会遇到住所地不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请办理同一个公证事项。出现这种情况时,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到其中—名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如果该公证事项是可以委托办理的。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其他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中一名当事人代为办理,但必须先办理合法的委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