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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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保险法律常识(1)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分为三个方面:

1.地域范围。《保险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及于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也就是说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发生的保险活动,都适用《保险法》。

2.人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的人,不分国籍,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订立保险合同,都适用《保险法》。

3.时间范围。《保险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生效。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

保险业属于金融服务领域,因此,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1998年11月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其后,******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海上保险如何适用《保险法》

海上保险在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时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海上保险,是对海上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海上财物、费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我国于1992年制定了海商法,主要内容包括:海上保险的责任范围,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标的及其保险价值的计算,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被保险人的义务与保险人的责任,保险标的损失和委付,保险赔偿的支付等。相对于《保险法》来说,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是对海上保险的特别规定,因此海上保险应当首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然而,海上保险尽管有其特殊性,仍然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具有商业保险的基本性质,《保险法》中关于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对海上保险同样适用。此外,海商法未规定的,海上保险应当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组织是否适用《保险法》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是商业保险业务经营组织的法定形式,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机构,必须采取保险公司的形式。在保险公司以外,还可能有一些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比如相互保险组织、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等,也从事保险活动,对于这些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保险法》明确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保险合同涉及哪些关系人

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的。投保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在保险合同中还存在两种关系人,这就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以其财产、生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二者是同一人。比如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为自己的财产投保,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以自己的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人本人即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并且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订立保险合同,确定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这两项原则,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已订立的也将导致合同无效。

除上述两项原则外,订立保险合同还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公平互利原则。这是要求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公平和兼顾各方利益。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在保险合同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到互惠互利。

二是协商一致原则。这是要求订立保险合同要通过协商的方式,各方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并且都应当尊重他方的利益,各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各方共同决定,保险合同关系应在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形成。

三是自愿订立原则。这是要求保险合同应当由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订立,也就是由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参加保险关系。任何人不能强迫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四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根据这项原则,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订立的保险合同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的,当事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什么是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商业保险一般都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少数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则应实行强制保险。从国际上看,强制保险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规定在特定范围内建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关系。这种形式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范围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人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二是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人或财产都必须参加保险,并以此作为许可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前提条件。我国的强制保险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只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才可以实行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保险公司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什么是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就是保险的对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另一类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可以是有形的,如房屋、汽车,也可以是无形的,如商标使用权、专利权等。作为保险对象的人,是指自然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特定团体中的所有的人。

什么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比如,以盗窃而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的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

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以保险标的来划分,保险利益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情况下,凡因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可能遭受损失的,都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表现为三种形态:一是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二是财产上的期待利益;三是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商品质量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律师、会计师、公证员以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因工作疏忽或者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等。

第二类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并能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险利益。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是其本人;二是其配偶、子女和父母;三是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是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保险合同属非即时结清合同,其有效期往往比较长,而且保险合同的内容又比较细致复杂,因此,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世界大多数国家不承认口头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在采用书面形式的基础上,保险合同的具体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目前我国的保险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它是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填具的书面要约。为准确迅速处理保险业务,投保单的格式和项目都由保险人设计,并以规范的形式提出。投保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被保险人名称,地址,保险标的名称,投保险别,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起讫日期等。在人身保险的投保单中,还必须列入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受益人等,作为投保单的附件。这些详细具体的情况是保险人了解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的险别、保险条件和保险费率等重要依据。在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后,投保单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2.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在正式保险单出立之前先给予投保人的一种保险证明,内容比较简单,只记载保险标的等主要事项。如果有保险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必须在暂保单上注明,以作为将来的依据。暂保单与正式保单具有同样的效力,有效期一般最长为30天。在暂保单有效期内,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除非有特别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按正式保险单所记载的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当正式保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不采用暂保单的形式。

3.保险单。保险单是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书面凭证,是最基本的保险合同形式。保险单应力求订得完整、明确。保险单的记载内容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4.保险凭证。这是保险单以外的一些保险合同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其内容仅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率、险别、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等。保险凭证中未列入的内容,以同类正式保险单为准,如果正式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者保险凭证另有特定条款,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保险凭证通常在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业务中采用。

5.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这是指除上述四种形式外,保险合同还可以采用其他的书面协议形式,如附加保险条款和批单,也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如因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有变动,就需要在保险合同中增加新的内容或对部分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因此,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出具批单,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或者在保险合同上记载附加条款,以增加原保险合同的内容。批单和附加保险条款的法律效力都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款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