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保健养生职业病防治知识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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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从事放射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射线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放射危害也引起更多的关注,《职业病防治法》明确将放射工作纳入其调整范围之内,并规定对放射工作实行特殊管理。那么对于放射工作的管理究竟特殊在哪里呢?这是因为,除了《职业病防治法》,我们国家还制定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其他一些部门规章来专门调整放射工作。

根据这些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前,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予以批准并颁发许可证后方能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工作。国家禁止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转让、调拨、出租给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尤其对于放射性同位素,实行从“生”到“死”的严格管理,也就是说,放射性同位素的购买要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应严格按照法规和标准执行,最后废弃的同位素必须由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一旦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或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事故单位则应按照《放射事故管理规定》进行事故应急处理,发生或发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卫生部还制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来维护广大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依据该《规定》,拟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需经过专业体检和培训,获得资质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关的放射工作,从事放射工作期间必须佩戴记录个人受照剂量的个人剂量计。放射工作人员可以享受如下权利:①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享受保健津贴。②根据工作场所类别与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不再享受)③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再岗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

放射技术的合理应用可以为人类造福,但只有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标准,才能确保自己与他人的健康与安全,关爱生命,从我们自己做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