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旨查审萨哈谅“贪婪不法,款迹确凿”,照律计赃拟罪。乾隆帝降旨:萨哈谅前任广东布政使,声名狼藉,且趋奉鄂弥达,故将其左迁山西按察使,继因山西布政使缺出,一时不得其人,将其补授,以观后效。今杨嗣璟等人的本内谈到,萨哈谅在臬司任内,已有种种劣迹,及升任藩司,贪赃尤多,共计一千六百余两,且实系科派属员,重收尾封,赃私入己,并非公项余银应报不报者可比。当时库吏以前无旧例为由,力行禀阻,而萨哈谅斥其胆小,悍然不顾,“则其始终狡诈,藐法负恩,罪实难逭”,着“三法司从重定拟,以昭炯戒”。
刑部等衙门遵旨议奏,请将喀尔钦拟斩立决,判萨哈谅拟斩监候秋后处决,乾隆帝批准此议,喀尔钦解到刑部后,当即正法。
乾隆帝借此“东风”,于五月二十八日连下两道命令,狠刹贪风,整顿吏治。
他在第一道谕旨中,列举山西官员贪赃枉法苛索民财等弊端,责令他们痛改前非。
第二道谕旨是训饬科道官员纠参贪官污吏。乾隆帝说,科道职司言路,为朝廷耳目,凡有关于民生利弊之事,皆当留心访察,如实上报朝廷。
在乾隆帝严厉训饬下,山西巡抚喀尔吉善上疏劾奏贪赃枉法之知州、知府章廷珪、童绂、车敏来、卢叡、龚振等五人。乾隆帝批示:这五人皆革退,其婪赃不法等情,着喀尔吉善严审具奏。“山西吏治,甚属废弛”,乾隆下令九卿保举贤员前往,担任知府,直隶州知州。乾隆帝又将原山西巡抚石嶙以不行访察题参萨哈谅为由给予革职。
再起风波
乾隆六年(1741年)三月十四日,即山西巡抚喀尔吉善弹劾学政喀尔钦的奏折到京后的第七天,左都御史刘吴龙上疏弹劾浙江巡抚卢焯贪赃枉法。乾隆帝读后既恨卢焯之贪,又感到十分高兴,降旨嘉奖刘吴龙说:“此奏,卿其秉公察奏。朕以至诚待臣下,不意大臣中竟尚有如此者,亦朕之诚不能感格众人耳,曷胜愧愤。近日萨哈谅、喀尔钦之事,想卿亦知之矣,此事若虚则可,若实亦惟执法而已矣。朕知卿必不附会此奏,以枉入人罪,亦必不姑息养奸而违道干誉也。
卿其勉之。若有实据,一面奏闻,一面具体严参。”
乾隆帝在看到左都御史刘吴龙的奏章3个多月后,才于乾隆六年(1741年)六月十六日下谕说:浙江巡抚卢焯着卸职,所有参奏情节,令总督德沛、副都统旺扎勒逐一查审具奏。13天以后,六月二十九日闽浙总督德沛参劾卢焯“营私受贿各款迹”的奏折才送到京师,乾隆帝批示命令德沛、旺扎勒严审定拟具奏。
又过了五天,七月初五,福州将军署闽浙总督策楞到京。策楞奏:原任总督郝玉麟、调任巡抚卢焯,任职期间,“并无政声,簠簋不饬”,却都在福建省内大肆设置自己的肖像牌位,还供了多处生祠,郝玉麟还专门修建生祠书院一所,违犯定例,且恐流传日久,贤劣难辨,于朝廷激扬之道两相违背。乾隆帝批示:
此奏甚是,有旨谕部。郝玉麟在闽督任内,办事极不尽心,与卢焯结党营私,闽省吏治废弛,此皆郝卢二人之罪过。可察其在任内有无私弊或工程钱粮不清之处,若有可参之处,具折奏来。
同一天,他又就生祠一事发下谕旨:外省官员,在任之时,不许建立生祠,有案可查。若去任之后,“实有功德在人”,当地官民建祠“以志思去者”,准予留存,此外一概不准。由于此等生祠之建,多系出于下属谄媚奉承,及地方绅缙与出入公门包揽词讼之辈,倡议纠合,假公敛费,上以结交官长,下以中饱私囊,并非出于舆论之同懿德之好也。最近访闻外省发现此风尚未尽革,郝玉麟、卢焯在闽省建立生祠书院,肖像置牌,妄行崇奉。闽省如此,其他各省亦恐相同,令各省督抚秉公察核,以定各类生祠之去留存拆。
八月二十七日,奉旨负责审理卢焯之案的闽浙总督德沛、副都统旺扎勒的奏折到京,上奏说“卢焯狡饰支吾,供词闪烁,请革职刑讯”。乾隆帝批准其请。于是此案的审理发生了急剧变化。在此之前,卢焯虽被左都御史刘吴龙和闽浙总督德沛弹劾,奉旨被审,但仍官居巡抚要职,仍系从二品封疆大臣,而且因其筑尖山坝等事有利于民,深受绅民爱戴,因此,卢焯尚存侥幸之心,企图敷衍了事,审案者也碍于其系二品大员,不便严究,故历时二月,一方是“狡饰支吾”,另一方是难压钦犯,审理进展极为缓慢。现在,形势发生了急剧变化,皇上谕令革卢焯之职,用刑拷问,这便很明确地表明了乾隆帝对此案的态度和对卢焯的看法,已钦定其为贪官,钦差大臣就可放手行事,卢焯的希望也就破灭,只好考虑认罪服法之事了。
闽浙总督德沛、副都统旺扎勒严厉审问卢焯、升任山西布政使的原嘉湖道吕守曾、嘉兴府知府杨景震及其他有关人员,并且动用大刑,但进展仍旧很慢,德沛又对卢焯家有所安抚。乾隆帝甚为不满,屡次降旨申饬德沛、旺扎勒。十一月初,浙江布政使安宁就此上奏说:浙省审理参革巡抚卢焯等人之案,“可以结而不结,不当严而过严,督臣、钦差不能和衷共济”。乾隆帝于十一月二十九日批示:“若此据实陈奏,朕实嘉悦览之。朕早闻其如是,亦已降旨矣。”同一天,他谕告大学士:德沛、旺扎勒两人受命审理卢焯婪赃一案,“种种不协之处,已屡降旨训谕矣”。最近听说山西布政使吕守曾已经自缢身亡,此固本人畏罪所致,亦因承审官办理不善之故。又闻,初审时,甚为苛严,案外牵连了不少人,案内要犯监毙数人,“且有严刑笞夹,腿骨已碎,尚未招认者”。既如此严苛,而德沛又将皮棉衣服数十件送与卢焯家,究竟有何意图?卢焯一案,历时已久,该地审办情由,朕皆得知,但德沛为什么不上奏呢?况卢焯等自有应得之罪,早应定案,为何迟至今日仍不得结束?
第二天,即十一月三十日,德沛、旺扎勒的两份奏折一齐送到,提到吕守曾畏罪自尽,会审卢焯之案时,“有百姓数百人,喧言求释卢巡抚,推倒副都统衙门鼓亭栅门”。吕星垣记载此次越民闹事之情说:“越民呼呶罢市竞篡夺公,舁置吴山神庙,供铺糗如墙,求保留者数万人,走督辕击鼓,公呵不散,乃夜逃归颂系所。”袁枚在书中也提到了此事:“狱两月不具,浙之氓呼呶罢市,篡公于颂系所,舁至吴山神庙中,供铺粮菜,盛者如墙而进,所过处,妇女呼冤躅足,数万人赴制府军门,击鼓保留。”
乾隆帝对德沛之奏批示:吕守曾自尽,百姓闹事,都是由于“汝等办理不妥所致”,不必去追求为首的人,以免又生出一些麻烦事,但刁蛮之风气也不可助长,因此,必须尽快了结卢焯之案,乾隆还勒令旺扎勒进京。
乾隆七年(1742年)四月二十八日,刑部等衙门会题卢焯营私受贿一案。据调任闽浙总督德沛、钦差副都统旺扎勒奏称,经过对涉嫌人员的逐一审讯,分别按拟,除追回卢焯事后受财、求索借贷等轻罪不议外,应如德沛、旺扎勒所题,“卢焯、杨景震俱依不枉法赃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吕守曾亦应拟绞,已缢死,毋庸再议,但其身任监司,婪赃逾贯,论罪当处斩,自然不可因其身死而对其他罪名免于追究,仍着其嫡属勒追入官。帝从其议。
按赃银数量而言,卢焯所贪之款项超过萨哈谅、鄂善数十倍,可卢却仅以绞监候结案,轻于鄂善(被勒令自尽),乃乾隆帝因其有才和筑尖山坝有功,减轻了判罪程度。第二年帝以卢焯完赃减其罪,戍军台,乾隆十六年(1751年)召还,乾隆二十年(1755年)起用,署陕西巡抚,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授湖北巡抚,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又因为他在办理入贡方物时偷工减料等过失而被革职,戍边于巴里坤,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召还。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卢焯去世。
乾隆六年(1741年)三月十九日,也就是山西布政使萨哈谅被弹劾后的第十二天,乾隆帝下了一道令人奇怪的谕旨,令王大臣查审原九门提督今兵部满尚书鄂善受贿之案。最初他说,据御史仲永檀参奏:原提督鄂善在办理张鸣钧发掘银两案时,受俞长庚之妻父孟鲁瞻银一万两,孟托范毓向提督求情,希望他给予适当照顾。侍郎吴家驹亦得俞姓银二千五百两。由于这些都为传闻,故乾隆谕令“据实密奏,以备访查”。谕令说,鄂善是朝中之大臣,非新用小臣可比,仲永檀“欲朕访奏,不知应委何等之人?若委之亲近小臣,岂大臣不可信而小臣转可信乎”?若委之大臣,又岂能保其必无恩怨乎?况命人暗中访查而不公开查访,藏于胸臆间,是先以不诚待大臣。此事关系重大,若不明晰办理,判其黑白,那么皇上凭什么任用大臣,而大臣们怎么能担负起国家大事呢?着怡亲王弘晓,和亲王弘昼,大学士鄂尔泰、张廷玉、徐本,尚书讷亲与来保公正办理此案,使其事水落石出,“则鄂善罪不容辞”,如果纯属捏造,则仲永檀自有应得之罪,王大臣必无所偏徇于其间也。“朕所以广开言路,原欲明目达聪,以除壅蔽,若言官自谓风闻言事,不问虚实,纷纷渎陈,徒乱人意,于国事何益!”所以此案必须彻底清查,不可含糊归结,“亦正人心风俗之大端也”。
此旨之奇在于,他对言官非常不满,颇有怪罪之意。弹劾贪官是科道的主要职责之一,“风闻言事”更是朝廷赋予言官的权利,何况就在下达此旨的前10天,皇上还因言官没有参劾墨吏萨哈谅、喀尔钦而下谕予以指责,可是,是什么原因使乾隆帝针对仲永檀的劾疏,而要抓住其“访查”之辞而大做文章?他一则说鄂善是“朕所倚用之大臣”,非小臣可比,显然是暗示鄂善不会做出这种贪赃枉法的勾当,不是贪官,联系到10天前他对满尚书的操守打包票的谕旨,此意更为明显。另外他说不应“访查”,用近身小臣查,不可;用大臣查,亦不行,恐其有个人恩怨;暗中访查,仍旧不行,是以不诚对待大臣——如此说来,则大臣所做违法之事,是不能查了,是不该查了,只要是大臣,就可为所欲为,他人不能有半点不同意见,如此不讲道理的逻辑怎能行得通呢?三则他又怒冲冲地宣布,必将此事明晰办理,否则难以任用大臣,大臣无法胜任国家之事,几乎成了对言官的明显威胁了。四则又指责言官凭仗“风闻言事”,而不问虚实,扰乱人意,于国无益,此话更是荒唐之至了。简而言之,乾隆帝之所以讲了这样一大堆不合情理以势压人的话,不过是警告群臣,自己对仲永檀之劾奏鄂善,感到非常不满,他将对其加以惩处。
尘埃落定
按照官场旧习气,臣僚对皇上的脾气、做法是长于揣测的,能够透过表面,从洋洋万言的谕旨中,揣测到皇上的真正想法。奉旨查审此案的王大臣不会不了解此旨的要害所在和皇上意欲达到的目的,应说他们极有可能会按照帝意去审理此案,加罪言者。谁知,大大出人意料的是,鄂善被证实确系受贿,并据实上奏。
此举令人无比惊讶,但乾隆帝此时毕竟不愧英明君主,他并未坚持错误观点,将错就错,而是承认事实,知错便改。三月二十五日,即其颁降奇谕后的第六天,他给王大臣下了长达一千余字的上谕,详述此案始末及勒令鄂善自尽的理由。乾隆帝一共讲了4个问题:第一,本意欲罪言官。御史仲永檀参奏鄂善收取俞长庚贿银一案,“朕初以为必无此事,仲永檀身恃言官,而诬陷大臣,此风断不可长”,欲加其罪,但又因事未查明,难治仲之罪,故派王大臣七人秉公查审。第二,鄂善受贿是实。怡亲王弘晓等7位军国重臣屡经研讯,鄂善的家人及其侍从全都承认此事属实,鄂善收了俞长庚送纳的贿银。帝又特召和亲王弘昼、大学士鄂尔泰、吏部尚书讷亲、刑部尚书来保同鄂善进见,经过当面讯问,鄂善初犹抵饰。帝谕告其人说:“此事家人及过付之人,皆已应承”,如果没有这种事当然最好了,如果有,也不妨如实告知,将谕诸大臣从轻审问,将此事的责任全都归到家人身上。第三,令其自尽,鄂善翻供。鄂善已经自认,“毫无疑窦”,而负恩如此,国法断不可恕。如果对他宽大放纵,则无以令其他官员信服,也无法治理好国家。乾隆因垂泪谕告鄂善:“尔罪按律应绞,念尔曾为大臣,不忍明正典刑,然汝亦何颜复立人世乎?”令其自行处置。又恐如此处理过于苛刻,命和亲王等四人会同大学士张廷玉、福敏、徐本,尚书海望,侍郎舒赫德等再加详议。王大臣等奏称:鄂善“婪赃负国,法所不容,人心共愤”,蒙恩令其自尽,并不过分。鄂善得知将被赐死后,马上推翻前面的供词,妄称系因顾全皇上的体面,皇上曾屡次降旨担保满尚书的操守,今已被劾,“恐皇上办理为难,是以一时应承”,实未收纳赃银。其四,斥其欺罔,交部严审。乾隆帝见鄂善改口,非常恼怒,斥其“无耻丧心,至于此极”,原本欲待其诚心悔过,恳切哀求,或可免其一死,监候待决,今因其欺罔之罪,法当立斩,将鄂善拿解刑部,命刑部等衙门会同九卿科道严审。
此谕虽说最后交刑部等衙门会同九卿科道再次进行审理,但圣谕意思十分清楚,乾隆帝定了鄂善纳贿、欺君的大罪,本应正法,但加恩改为立即自尽,之所以要叫刑部、九卿、科道再审,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想显示其公正郑重之意罢了,刑部等衙门官员怎能不按帝意断案呢?
乾隆帝又失算了一次,刑部等衙门会同九卿科道审理的结果,竟将鄂善按照“受贿婪赃”之律治罪,把王大臣原拟的绞立决改为绞监候,未论其欺君之罪。乾隆帝感到非常不满,于四月十五日下谕痛斥刑部等衙门办事之谬,说:此案情节,从前所降谕旨,甚为明晰。鄂善贪赃受贿,供认不讳,因“欲以礼待大臣而全国体”,不忍明正典刑,加恩改为令其自处,乃鄂善竟然翻供,“肆行抵赖”,此乃“欺罔”“大不敬”之大罪,王大臣将其拟绞立决,“实属情罪相符”。今九卿科道等官忽改为绞监候,仅以其婪赃轻罪论处,而置欺君、大不敬之大罪不论,实系“错谬已极”,“着大学士传旨严行申饬”,命人前往刑部,带鄂善至其家,“令其自尽”。至此,四大贪案风云终于尘埃落定。
名家回眸
在对这段历史的评价时,史学家陈寅恪作出了这样的评论:乾隆帝处理萨哈谅、喀尔钦、卢焯、鄂善四人的贪污受贿案,虽有不尽完美之处,但他下定决心惩治贪官,革除官官相护的积弊,扫除只治七品芝麻官不罪二三品大员的恶习,不管是乾隆“所倚用之大臣”、手握兵权的从一品兵部尚书鄂善,还是由知县升至巡抚曾蒙帝嘉奖的能臣卢焯,一旦知其苛索民财、欺压百姓、收纳贿银,即遣钦差大臣严审治罪,援引此例,告诫群臣,使贪污之风有所收敛,于民于国,都有极大的好处,为后来乾隆盛世的出现,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