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载《文汇报》2012年6月11日第8版“笔会”。
笔者心存一点小小的奢望:想为音乐作为人类精神文化的一分子应享有的形而上尊严寻求辩护。音乐在国人眼中,太多的时候,或是被当作技艺把戏,或是被当作消遣娱乐,或是被当作宣传工具,或是被当作风雅附庸。这是笔者习乐过程中所亲身经历的切肤体验。音乐在中国一般民众的意识中,基本上还没有被作为“文化”。而在学院里,音乐要么被异化为技术训练的展览,要么被风干为枯燥乏味的标本。音乐究竟有什么值得令人为之神往的“意义”?这样的问题似乎少有人问津,而这个问题却是决定音乐具有文化品格的关键所在。
当贝多芬说“音乐是比哲学更高的启示”的时候,他不是在比喻的意义上,而是以“此在”的意义这样说的。音乐是直接步入“真”的通道。因此,音乐与哲学平起平坐,甚至更高。如果音乐仅仅是感官性的“美”,它就不可能达到这样的精神高度。康德在其美学中,用“崇高”的范畴将审美概念进一步扩大,使审美具有深广的精神维度。但后人却拘泥于他的形式主义概念,从而丢掉了康德美学中最重要的思想可能性。正如德国音乐学者达尔豪斯所总结的:“(康德的)决定性证言是,艺术不需要是美的而成为艺术。”
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论点。为了揭示人性的深刻内容,艺术可以是不让人愉悦的(因而是崇高的)。贝多芬所有的晚期作品都有这样的质地,极端当然是“极其难听”的《大赋格》(作品133)。康德的美学思想直接预示了二十世纪以“丑”为“美”的现代艺术。而海德格尔在他著名的论文《艺术作品的本源》中更是直截了当地指明“艺术就是真理的生成与发生”。艺术于是成为人类把握世界和认识自我的最根本的方式之一,故此,艺术(包括音乐)才具备文化的资格,才可与文学、哲学、历史相提并论成为“人文”现象而值得我们为之呕心沥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