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11月9日,国防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从1955年1月开始,长期实行的供给制为军官薪金制代替。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兵役证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并从9月开始实行军衔制度。1955年7月,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改志愿兵役制为义务兵役制。1956年,义务兵役制开始实行,使人民解放军有了可靠的常备兵源。
实行薪金制、义务兵役制和军衔制三大制度,是人民解放军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重大举措,它既有利于激发军人报效和保卫祖国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又使部队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